户籍化管理(社会单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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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
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公安部《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责任,督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任务,结合沈阳市消防工作实际状况,现就推进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全面推进“户籍化”进程、建立健全管理档案
公安部于6月15日下发了《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基本情况、每幢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录入“户籍化”管理档案;单位适时记录日常动态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情况,并根据“户籍化”管理档案自动统计分析功能反映出的工作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
二、完成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工作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坚持将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
理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制度。
三、实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重点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有建筑设施的重点单位要将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实时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同时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并将与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企业所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四、落实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各分、县(市)局从8月份起要每月组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告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查评估情况,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火灾高危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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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表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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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表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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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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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宾馆饭店类)“四个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样式)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评估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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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商场市场类)“四个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样式)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评估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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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共娱乐场所类)“四个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样式)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评估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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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学校幼儿园类)“四个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样式)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评估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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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5
人员密集场所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样式)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评估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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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套表(附件3-1,附件3-2,附件3-3,附件3-4,附件3-5)为样式。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参考本表样式,制定本地区不同类型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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