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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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美政治经济差异

浅谈中美政治经济差异

浅谈中美政治‎制度差异一、政治制度(一)政治制度的涵‎义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则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

社会中的制度‎多种多样,如经济制度、法律制度、企业制度等,其中每一种制‎度都是在其领‎域内限制、调解、疏导某种特殊‎活动的行为模‎式和规范。

政治制度也不‎例外。

所谓政治制度‎是指为维护和‎增强公共利益‎,在社会政治领‎域中限制、调节、疏导各类政治‎实体的法律规‎定及政治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法定制‎度和法外制度‎。

法定制度又称‎为“法内制度”,主要指规范政‎治实体的政治‎行为准则的法‎律。

一般限于政治‎方面的立法。

如宪法、政党法等等。

法外制度是指‎由于传统、惯例的作用,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准‎则。

从系统的角度‎分析,政治制度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即国体,指国家政权为‎哪个阶级所掌‎握;第二即政体,指政权的组织‎形式;第三指通常所‎说的政治体制‎,是政治制度在‎组织制度和行‎为规范上的具‎体化。

(二)政治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政治制度不是‎某些先哲们头‎脑中的产物,而是人类政治‎文明长期发展‎的结果。

在历史的长河‎中,人类社会经历‎了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三大发‎展阶段。

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不存在阶级和‎国家,但存在政治制‎度的最初萌芽‎的因素。

当人类跨进有‎阶级、有国家、有政府、有法律的奴隶‎社会后,规范意义上的‎政治制度便随‎之产生。

人类学家摩尔‎根指出,“政治社会的建‎立则是文明伊‎始以后才有的‎事情”。

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

任何政治制度‎都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同时它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政治制度也必‎然发生变化。

在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过奴‎隶制政治制度‎、封建制政治制‎度、资木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未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后,随着阶级、国家和法律的‎消亡,一切社会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规‎章等都将失去‎政治性质,各种形态的政‎治制度也就不‎再存在了。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法院作为一个国家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法院组织结构、法官选拔任命、审判程序和司法独立四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深入了解中美两国法院制度的异同之处。

法院组织结构是法院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法院履行职能的基本依据。

中美两国的法院组织结构存在一些显著差异。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下设各级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个层级。

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由三个层次组成,分别是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区巡回法院。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法院层级设置存在差异,中国法院层级较多,而美国法院层级较少。

法官是法院审判的主体和核心,法官的选拔任命对于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

中美两国在法官选拔任命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法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法官任命委员会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而在美国,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任命。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法官选拔任命中存在不同的机制。

审判程序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规范和程序环节,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

中美两国在审判程序中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在中国,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庭审、判决等环节。

而在美国,审判程序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形式,其中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庭审等环节,非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仲裁、调解等形式。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审判程序中存在一些差异。

司法独立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

中美两国在司法独立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同。

在中国,法院独立性得到了宪法的明确保障,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受干扰。

而在美国,司法独立被广泛认可,并获得法律的明确保障,法官享有较大的独立性。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司法独立方面存在差异。

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

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

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近年来,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备受关注。

中美两国拥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和制度,这导致了法律体系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美法律体系进行对比分析,以探讨两国在法律领域的异同之处。

一、法律体系的起源和特点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起源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

中国法律体系基于大陆法系,而美国法律体系则源自英国普通法系。

中国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主要依据,法典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的集合。

中国的法律体系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和明确性,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国家的立法机关。

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体系注重判例法的运用。

判例法是指法官根据先前的类似案例作出的判决,成为后续案件的指导性依据。

美国的法律体系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灵活性,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法院的判决。

美国的法律体系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法律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包括刑法、民法和商法等。

二、法律制度与法治理念的差异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法律制度强调国家的主导作用,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国家的立法机关。

中国的法治理念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但在一些个人权利和自由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制度注重司法独立和法院的权威。

美国的法治理念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但在一些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三、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的差异中美两国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法律程序注重行政干预和调解,司法实践更加注重社会和谐。

中国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复杂,审理时间较长,但在一些涉及社会利益的案件中,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程序注重法庭审理和辩论,司法实践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公正。

美国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简洁,审理时间较短,但在一些涉及个人权利的案件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公正。

中美庭审制度的比较

中美庭审制度的比较

中美庭审制度的比较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一、诉讼模式的比较刑事诉讼模式是指采用何种庭审的方式。

从一国的庭审方式上可以辨别出该国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

此外庭审方式也决定了诉讼中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美国是典型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国家,我国采用混合式。

(一)对抗制诉讼模式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而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

在法官、检控方、辩护方三者之间形成了一个等腰三角形。

法官处于中立位置,是三角形的顶端,而检控方和辩护方两者处于平等的地位,相当于三角形的两个底角。

其特点是:(1)法官在整个诉讼中不主动调查证据,询问证人,或讯问被告。

其主要职责是维持法庭秩序,根据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发现事实真相,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无罪。

(2)鉴于法官的消极地位,诉讼程序由检察官迈开第一步,接着就是律师出示证据,豍检控方和辩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对抗制认为,案件的事实真相只有通过双方对程序和事实的充分辩论,才会显现出来。

(3)实行陪审团制度。

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通常为12人)组成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豎(二)混合式诉讼模式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相反的是纠问式。

司法机关不是采取“不告不理”,而是“不告也理”的原则,即司法机关积极发挥能动性,主动追究犯罪。

此外,法官也不再是一个消极的旁观者,而是集审判、侦查职能于一身。

被告是审判的对象,拥有有限的权利。

混合式诉讼,是兼采对抗制和纠问制的诉讼模式。

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诉讼模式。

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可以询问证人,盘问被告人,甚至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第19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同时我国的庭审模式还具有对抗制的特征。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前言法律制度是每个国家的基础建设之一,而法院制度则是维护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因此,对不同国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促进各国间的法律交流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会就中美两国的法院制度进行宏观比较,并对其共性和差异进行思考和分析,希望能为各位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和思考。

中美法院制度概括中国法院制度中国法院制度是指中国司法机关和审判制度体系。

中国的审判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实行法院独立、检察院独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等机制,并设立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专门机构。

中国的法院系统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除此之外,中国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美国法院制度美国法院制度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审判体系。

美国法院制度主要由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组成,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类。

在联邦法院的指导下,各州法院主要负责处理本州内的案件。

美国联邦法院主要负责处理联邦级别的案件、差额案件和州际案件。

中美法院制度的比较学历与招募要求中国法院系统倾向于对于司法人员的学历和招募要求相对严格,通常要求司法人员必须是大学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并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院系统。

相比之下,美国法院系统对司法人员的招募要求略显宽松,要求并没有规定必须拥有高等学历。

因为美国的法院制度更加分散,更加注重司法公正,因此法院系统也更加重视各行业中的专业技能,这在招募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员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法官的任免方式中国法院系统中,法官的任免和晋升采用中央任命模式,即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任命全国的法官,决定他们在各个法院系统内的职位以及相关进升与升迁。

而在美国法院系统中,则采用分权制度,各州通过投票选择其法官;联邦法院中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确认任命。

虽然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但都习惯采用这种方式来保证司法独立性、维护司法公正。

法院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在中国,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担当维护社会公正权益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任,同时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应当受到行政或其他机构的干扰。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根源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源于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egal system),也称为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德国法系(Germanic legal system)或大陆欧洲法系(continental European legal system),以立法为中心,注重条文、规则的明确规定,也注重抽象理论的建构。

美国法律体系源于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强调案例法(precedent),通过司法判决形成法律适用规则,以司法实践为核心。

两国法律体系在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如下区别:1.司法程序的不同。

中国采用诉讼制度,由法院采纳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和辩论,最终作出裁决;而美国采用诉讼和调解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诉讼或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后,由法院确认为判决。

2.证据标准的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对证据标准非常严格,要求证据确凿、充分,而美国法律体系采用合理怀疑标准,只要证据足够支持某一事实的存在,就可以认定。

3.法官的角色不同。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法官的角色非常强调“司法独立”、公正和中立。

法官主要扮演调解者和裁决者;而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法官是案件的主持者和干涉者,法官有权废除不合法的法律和规则,也可以以自己的判断来裁定案件。

4.判决方式的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中,判决结果一般是确定性的,仅仅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而美国法律体系中,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定,可以是“有罪”或“无罪”,也可以是“赔偿”或“不赔偿”。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不同程度和方式的差异,这是由两国不同的历史背景、社会文化、制度体系等因素造成的。

从许霆案背后透视中美司法制度及法官文化的差.

从许霆案背后透视中美司法制度及法官文化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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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中国和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实体,但是,两个国家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经济体制、甚至是司法制度上都是截然不同的:美国在英美法系的道路上已经行进了200余年,而我国虽然法制建设的时间只有几十年,但是已经成为俄罗斯之后的又一个法制建设成绩卓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那么,让我们简单的辨析一下中美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的差异。

一、法官的地位与权责范围不同在美国,法官更像是一场足球比赛的裁判,主要在于组织与维持一场审判的有序进行,其并没有权力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而只能在陪审团认定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进行量刑的工作。

在我国,法官的职责范围则要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所承担的工作外,在嫌疑人定罪上也会起到极大地作用,特别是在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完全由法官组成,定罪量刑也自然全部由法官承担。

二、基本审判组织不同在美国,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是陪审团。

其它英美法系的国家,也有陪审团,但美国对陪审团的使用尤为大胆与奇特。

首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全是普通人组成,说白了,都是群众演员。

这样就会导致陪审团里有很多人,没什么知识,没什么文化,也没有能力去审理一个复杂的案件。

但就是这样的普通人,在美国历史上无数的重大案件中,一言而定人生死;第二,选建陪审团要经过一个极其繁杂、漫长的过程。

本文由收集整理以著名的辛普森案为例,仅是选定陪审团就历时四个月,所有候选陪审团的人,都要回答若干的问题用于判断是否可能产生偏见。

随后,剩余候选人还要经过控辩双方再选一轮的筛选,剩余人员才可能成为陪审团成员;第三,重大案件陪审团人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与外界完全隔离,以保证不会受他人观点影响到自身审判观点,如辛普森案,陪审团人员与外界隔离了九个月之久。

在我国,法庭的基本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其与陪审团有着很大差别。

首先,合议庭虽然也有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但是一方面人数较少,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只会存在于一审和对一审提起的再审程序;另外,合议庭的选定不会经过过长的时间,以民事诉讼一审为例,普通程序的全过程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合议庭选定的时间自然不会太长。

司法面面观:解读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

司法面面观:解读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

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中,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和促进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每个国家的司法制度都有其独特之处,这取决于该国的历史、文化、法律传统和政治体系。

本文将以司法面面观的角度,简要解读三个国家的司法制度:美国、中国和德国。

首先,我们来看看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司法系统由联邦和各州的法院组成。

美国以其独立而严谨的司法程序和审判制度而闻名。

在美国,司法权力被分为三个独立的部门:立法、行政和司法。

法官在独立的司法机构中进行审判,他们拥有独立的职位终身任命。

此外,美国采用陪审团制度,即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进行裁决。

这种制度确保了民主和公众参与,进一步保证了司法公正。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中国的司法制度。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司法体系主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组成。

中国的司法制度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强调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个人权益。

中国的法官由政府任命,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在某些重大案件中,还会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

此外,中国还注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例如调解和仲裁。

这种多元化的解决方式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社会和谐。

最后,让我们了解一下德国的司法制度。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司法体系由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地区法院组成。

德国的司法制度以法治和宪法保护为核心价值观。

德国法院采用一种称为“法官和公众参与”的制度,即由法官和公民组成的法庭对案件进行裁决。

而且,德国的法官受到专业培训和职业独立的保护,以确保他们的公正和中立性。

此外,德国还注重解决纠纷的替代方式,例如调解和仲裁,在减轻法院压力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灵活和高效的解决方案。

总之,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在保障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存在着差异。

美国注重司法独立和陪审团制度,中国注重社会稳定和非诉讼解决争议,德国则强调法治和宪法保护。

这些制度反映了各国的法律传统、文化价值观和政治体系。

然而,无论司法制度如何,最重要的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人权和促进社会正义,以实现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

中美立法体制比较研究

中美立法体制比较研究

例:
——《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小结:
横向:议行合一制度与实践需求相结合 ——法律优先,行政立法以执行为主,行
使授权为辅 纵向: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分权模式
——集权分权模式 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但在一定条件下, 地方享有某些中央授予的地方立法权,主要特 征在于以中央集权为主,以地方分权为次。地 方立法不仅范围有限且受制于中央。
中美立法体制比较研究
主讲人:卞琳
绪论
一、比较对象:立法体制
广义上的立法体制,是指一国有关的立法 制度的总系统,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体制,立 法主体的设置体制,立法权的运行体制、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体系和立法监督体制等。 狭义上的立法体制,是指在一定政权中立 法行使权力的配置体系和制度,也即,立法权 限的划分体制。 本课程是指广义上的立法体制。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1984年: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 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 阳、(重庆);
1988年:宁波; 1992年:淄博、邯郸、本溪; 1993年:徐州、苏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65号令)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3号令)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立法法》第71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 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 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 内,制定规章。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异同?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异同?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异同?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于国家和人民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中国和美国作为两个大国,其法律制度自然也具有很大的差异。

那么,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异同呢?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法律体系1. 美国法律体系美国法律制度是建立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法律和司法实践而形成的体系。

其核心价值观是自由、平等、正义和民主。

美国的法律制度分为联邦法和州法,其中联邦法在美国整个领土内都适用,而州法只在各自的州内适用。

2. 中国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律体系则主要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组成。

其中,宪法是最高的法律,开始于1982年。

根据宪法的规定,所有其他法律都必须与宪法相符,不得违反。

与美国不同,中国的法律制度是基于大陆法系的,其根本价值观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审判制度1. 美国审判制度美国的审判制度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层级。

联邦法院主要负责处理与联邦法律相关的案件,而州法院主要负责处理涉及到州法律的案件。

在美国,被告有权请律师辩护,并且可以通过认证的陪审团审理案件。

2. 中国审判制度中国的审判制度主要由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组成。

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和判决各类案件,而检察院则主要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安机关等调查案件的机关。

然而与美国不同,中国并没有陪审团制度,被告也没有在案件审理中要求辩护律师的权利。

三、涉外法律制度1. 美国涉外法律制度美国是一个高度国际化的国家,其法律制度也非常注重对国际法规的遵守。

美国的《外国反腐败法》等法律规定了美国企业在海外的行为标准,并且在处理涉外案件时,美国法院同样会考虑国际法律的适用。

2. 中国涉外法律制度与美国不同,中国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相对来说是较为严格的。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投资规定,并且需要对所有的公司员工提供劳保福利。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境外公司的法律,限制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业务范围。

美国和中国的司法系统在审判和法律程序方面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司法系统在审判和法律程序方面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司法系统在审判和法律程序方面有何不同?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各国的司法系统不再是孤立的存在,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并相互影响。

在此背景下,作为两个世界大国的美国和中国,其司法制度和审判程序的不同备受瞩目。

本文将从审判程序、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刑事责任等方面探讨美国和中国司法系统的不同之处。

一、审判程序美国的审判程序采用的是公开审判制度,即法院的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过程都是公开的。

这种制度可以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对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美国还实行的是“陪审团制度”,即案件当事人之外,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进行裁决。

陪审团成员由法院挑选,并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确定。

这种制度可以增加裁判的公正性和民主性,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中国的审判程序则采用的是非公开审判制度,即案件的审理、判决过程只对当事人和相关法律人员进行开示。

这种制度可以防止案件的泄密和涉及到家庭隐私等私人权利的侵犯。

但是,由于缺乏公众监督,容易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中国的陪审制度仅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实行,受到了广泛的质疑,认为应该设立陪审制度,提升司法公正度。

二、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美国的证据收集和使用制度相对灵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较少明确的制度和程序限制。

这种制度下,一些证据可能被认为是无效或有争议的,但是该证据的可采信性由陪审团进行判断。

比如,美国的“两证规则”就规定了证据的采信标准,只要符合该规则,即可被法庭采信。

这种制度可以保障证据的充分性和多样性,为更好地解决案件提供了条件。

中国的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则受到严格制度和程序的限制,证据必须经过法定渠道和法定程序采集,并经过相应的鉴定和审查,才能被法庭采信。

在此制度下,由于证据收集和使用的限制较多,容易在一些重要案件中出现证据匮乏或难以采信的情况,从而影响裁判的公正性。

三、刑事责任美国和中国的刑事责任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美国,判决结果大多为罚款和有期徒刑,极少情况下判处死刑。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是最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两个体系。

然而,两个体系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显著的不同点和差异。

本文就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作出详细的说明。

一、审判权和审查权的差异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最显著的不同之一就是审判权和审查权的差异。

在中国,全社会认为审查权较强,而在美国,则更加看重审判权。

这是由于两个国家的政治和文化背景不同而带来的影响。

在中国,行政机关对司法系统的影响力相对较大,往往由政治手段来约束司法的独立性和独立判断权。

而在美国,宪法对司法系统的制度设计非常明确,明确规定法官要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保证司法独立性。

二、司法程序的不同中国和美国还存在着司法程序的显著不同。

在中国,审判程序相对复杂,并且需要满足各种条件和规定。

但是建立在这些规定之下,致力于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框架是比较强大的。

美国使用刑事诉讼机制处理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则使用民事诉讼机制。

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诉讼,美国的程序都相对简单、灵活、灵敏、快速和公开,以求尽快解决争端,并确保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三、保护人权的差异人权是所有政府、机构和团体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中国和美国在保护人权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中国,我们非常注重社会稳定和整体发展,以维护稳定和社会检查为重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用来保护公民权益的。

但是,人权问题在中国政治体制中不如美国那样特别重要。

美国政治体制中非常重视人权的保护和尊重。

美国的宪法保护了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人权的利益超过了政治力量的利益和初衷。

因此,在美国,人权问题是成为司法权的优先考虑因素。

四、对应权利和义务在司法过程中,权利和义务也是区别中国和美国的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节点。

在中国,被告的权利表面上得到了充分保护,但在实际中,司法程序中的可能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

这可能与中国当前政治环境、文化背景、社会制度等诸多因素有关。

在美国,权利和义务概念协调,具有很高的实效性。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美国无疑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已俨然成为西方成熟法院制度的杰出代表。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院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曲折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中美两国法院制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政治理论基础,在移植与继受法院制度过程中的态度、目的和进程、最高法院的功能、法官在法院发展史中的作用、法院的民间认同度以及法院自身对于改革的态度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差异。

一法院的权力和分配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司法的职能决定着法院的地位。

司法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为了实现这个价值目标,司法应当是独立的。

由此而专门设置的机构法院也就获得了它独特的地位。

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联邦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

中国宪法第123、126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两国宪法分别使用了“司法权”和“审判权”的概念。

从学理上讲,“司法权”和“审判权”的含义是同一的。

但从中国法的含义来看,司法权首先是审判权,同时它还包括“检察权”;在美国法的含义中明确表明审判权就是司法权。

主要的差异反映在对“司法权”的具体设置上。

(一)关于独立性问题。

美国宪法上的法院设置是指法院独立于议会和联邦政府,体现为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

仅以议会和联邦法院的关系而言,两者是权力并行并相互制约的关系,相对于对方各自独立。

其“独立性”含义包括:第一,法院独立的外部性,是指独立于议会和政府的机构;第二,法院独立的内部性,是指法官的审判权是独立的。

中国宪法关于法院独立问题作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时宪法第12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从这一条的规定看,中国法院的独立性问题是指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但不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法院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实际上更多的时候是向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

(完整版)浅谈中美政治经济差异

(完整版)浅谈中美政治经济差异

浅谈中美政治制度差异一、政治制度(一)政治制度的涵义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则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

社会中的制度多种多样,如经济制度、法律制度、企业制度等,其中每一种制度都是在其领域内限制、调解、疏导某种特殊活动的行为模式和规范。

政治制度也不例外。

所谓政治制度是指为维护和增强公共利益,在社会政治领域中限制、调节、疏导各类政治实体的法律规定及政治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法定制度和法外制度。

法定制度又称为“法内制度”,主要指规范政治实体的政治行为准则的法律。

一般限于政治方面的立法。

如宪法、政党法等等。

法外制度是指由于传统、惯例的作用,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准则。

从系统的角度分析,政治制度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即国体,指国家政权为哪个阶级所掌握;第二即政体,指政权的组织形式;第三指通常所说的政治体制,是政治制度在组织制度和行为规范上的具体化。

(二)政治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政治制度不是某些先哲们头脑中的产物,而是人类政治文明长期发展的结果。

在历史的长河中,人类社会经历了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三大发展阶段。

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不存在阶级和国家,但存在政治制度的最初萌芽的因素。

当人类跨进有阶级、有国家、有政府、有法律的奴隶社会后,规范意义上的政治制度便随之产生。

人类学家摩尔根指出,“政治社会的建立则是文明伊始以后才有的事情”。

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

任何政治制度都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同时它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政治制度也必然发生变化。

在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过奴隶制政治制度、封建制政治制度、资木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未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后,随着阶级、国家和法律的消亡,一切社会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规章等都将失去政治性质,各种形态的政治制度也就不再存在了。

这是政治制度发展的必然规律。

二、中国和美国政治制度现状(—)美国的政治制度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

中美宪法的比较与区别

中美宪法的比较与区别

中美宪法的比较与区别一、中美宪法背景之比较(一)理论比较早期的美国宪法立法理念受西方学者洛克、孟德斯鸠等分权学说的影响,采用权力分权制衡的原则,以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民众的利益,其实质是满足资产阶级社会中各利益集团方便控制政府的需要.以满足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诉求。

所以美国宪法所蕴涵的政治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与宪法的实施.是概括性的。

我国与美国有所不同。

我国的宪法遵循的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影响.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

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每个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服务社会的,这是人性善的假设。

所以我国在宪法条款里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二)历史背景美国宪法是独立战争胜利的产物.源于《独立宣言》的签署,崇尚独立自由精神和踟结合作精神,这就决定了美国宪法被深深打上了自由的烙印。

“人人平等。

天赋人权,约束政府等口号,无一不洋溢着自由之光。

”[而我国建国初期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我国的法治必然要遵循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

而我国的第一步社会主义宪法性质的文件为《共同纲领》,它的产生是中国人民长期斗争的结果。

所以决定了它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中美宪法内容之比较(一)宪法的结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文有七条。

修正案有二十七条.它的宪法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主要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原则、宪法修正程序、宪法批准程序。

条文简单.以分权和全力保障为主题展开。

我国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周宪法分为序言部分和正文部分,一共有四章,共计一百零六条,其中四章分别规定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义务、国旗国徽和首都。

这部宪法的主要原则是人民民主原则.但是由于是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发展来的,所以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宪法的使用情况美国宪法只是在1787年的时候将1782年的《联邦宪法》替换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之后就一直没有发生过更改。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有什么不同?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有什么不同?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有什么不同?中国和美国是两个拥有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他们的司法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之处。

本文将介绍中国和美国司法制度的不同点,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两国的司法体系。

一、法律的来源中国的法律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律规则、司法解释和判例等,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对其他法律有决定性影响。

中国的司法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各级法院履行审判职责。

美国的法律来源主要包括宪法、联邦法律、州法律和普通法。

美国联邦和各州有各自的行政法规和法律规定。

美国的司法体系由联邦最高法院领导,各州也有自己的最高法院。

二、审判程序中国的审判程序通常分为两个阶段:一审和二审。

在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可以进行上诉。

在一审和二审阶段,法院将传唤当事人进行庭审。

在庭审中,被告人和证人向法院提供证据。

庭审结束后,法院将作出裁决。

美国的审判程序也分为两个阶段:一审和上诉,但美国的上诉程序分为三个级别:区上诉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在庭审中,被告人和证人也向法院提供证据。

此外,在美国的审判程序中,陪审团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在证据和法官的指导下作出裁决。

三、判决执行中国的判决执行通常顺利进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漏洞逃避刑法的制裁。

此外,在执行判决时,法院也会出现执行难的情况。

美国的判决执行系统比中国更为严格和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死刑的执行问题、刑期的判定问题等。

综上所述,中国和美国的司法体系具有不同的结构和特点。

虽然两国司法体制的差异大,但都力求公正和客观,保护公民的权益并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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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的管辖权和解释权
司法权的首要职能是裁判(审判)。即使是具有司法解释权也是根据在某一具体案件中裁判的需要而加以解释构成判例(美国),或者由最高法院根据适用法律的需要加以系统的解释或个案适用法律的解释(中国)。裁判的前提是“管辖”(管辖权),如果某一问题不在法院管辖权范围内,那么它就不由法院来解决。因而对法院而言,管辖权就成为司法权的实现形式。司法权通过管辖权来体现,实际上,司法权就是司法管辖权。通常法律上的管辖权是指法院审理和判决争议案件的权力,用来表明在某一特定案件中拥有此项权力,确定一个法院或一批法院所拥有的权力性质和范围,以及划定可行使职权的地域界限。因而可以这样认为:(1)通过管辖权的范围确定司法权的范围, 进而界定司法权在法律上的边界,体现分权原则(美国)或分工(中国);法院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2)通过管辖权在某一案件中的体现, 进而界定司法权的地理界限,从而体现出每一个法院的意义,即每一级法院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中国的法院组织根据宪法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宪法第124条)。 除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唯一的终审上诉审法院外,分为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两套系统。地方法院分为三级,分别称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地方法院的设置以相对应的政府行政权的管理区域为基础。基层法院指设在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较大的市和自治州。高级法院设在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一级。专门人民法院是中国法院系统中一个组成部分。“专门”这一概念专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加以解释而决定设立的特殊管辖法院。目前的专门法院有下列四种: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军事法院分为三级。海事法院的审级相当于地方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其上诉法院为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设有二级: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其中级法院的上诉审法院为地方高级人民法院。
(二)关于“司法权”的内容问题。由于宪法上“独立”的对象侧重不同,因而在“司法权”内涵界定上亦有不同。美国宪法中的“联邦司法权”实际上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宪法中规定的“司法管辖权”;第二是根据司法判例获得的“司法审查权”。众所周知,美国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渊自“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著名判决,指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令是否违反宪法的权力,尽管美国宪法中并未明确赋予联邦法院这一权力,但这一权力却成为美国政治制度中一项基本原则。然而美国联邦法院在行使这项权力时十分谨慎,认为应“慎重考虑享有宪法权力的其它部门”,需要维护宪法规定的权力分配,包括法院的权力分配问题,从而对该项权力的行使实行自我限制政策。中国宪法规定中并没有使用“司法权”概念而是使用“审判权”和“检察权”概念。对司法权的适用范围不规定在宪法中,而分别在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加以规定,同时对“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权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行使。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命令、决定,地方性法规、决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委规章以及省、市地方政府规章。
二、法院的组织机构设置
法院的设置实际上反映了司法权的实现方式。既然司法权是一项宪法中专门规定的国家权力,那么设置怎样的机构以保证权力的公正、合理行使呢?
美国法院组织由两大部分构成: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组成。联邦最高法院由合众国宪法设立,下级法院由国会法律设立。联邦一审法院由设在各州的美国地区法院构成,称地区法院。地区法院的“地区”的含义并不与行政区划的某一级相对应,在人数较多的州可以有几个美国地区法院,在这种情况下,该州可分为“北部”和“南部”、“西部”和“东部”地区(这种划分反映在法院的名称上),例如:威斯康星州东部地区法院。地区上一层为“美国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目前设有11个。上诉法院的管辖地区称为“巡回区”,一个巡回区可能管辖几个州的地区法院的上诉管辖。例如,设在辛辛那提的第6 巡回区上诉法院管辖肯塔基州、密执安州、俄亥俄州、田纳西州。一个特定的上诉法院的正式名称就根据它们巡回区号码命名,例如“美国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合众国宪法设立,是终审的上诉审法院。此外,美国国会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来处理特殊案件:联邦索赔法院(华盛顿)、联邦关税法院(纽约)、联邦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关于州法院,美国所有各州均有一个各自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大多数州的法院由三级法院构成,也有的州仅为两级。各州法院的名称往往较为复杂,没有统一的称谓,由各州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一审法院有称为地区法院、巡回法院、高级法院,有的州如纽约州就称最高法院。设三级法院的州中间层次为中级法院,就是上诉审法庭,有的称上诉法院。州的司法终审法院是州最高法院,但名称并不一致:如康涅狄格州称再审法院,马萨诸塞州是最高司法法院,纽约州则称上诉法院等等。一审法院在有的州又设立专门法院,如家庭和家庭关系法院(纽约州)。
与美国法院管辖权分配原则不同,中国法院的管辖权有专门法律加以规定:首先在专门的《法院组织法》中对管辖权进行授权,然后再由专门的程序法按照法院审级和地域分配案件。程序法(称××诉讼法)中规定每一审级的法院都有自己的一审案件;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又依次受理由其下一级法院一审中提起上诉的案件以及相应的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这一点与美国联邦法院管辖权有一定区别:美国联邦法院除了与州的法院的管辖相区分外,绝大多数案件均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一审受理,对案件的受理不作审级上的限制或区分,对来自地区法院的上诉有专门的巡回区上诉法院在管辖区域内受理,只有极少数案件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
法律解释是当代各国法院的又一项权力和职能。美国法院的法律解释权集中体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中,是美国司法权的一个独特方面,称违宪审查权。在“马歇尔判例”中,马歇尔大法官解释说:“何为法律,其解释权应属司法机关。……法律与联邦宪法抵触者无效,这是无可置疑的,它无可商量的余地。宪法的效力优于任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注:胡建森主编:《外国行政法规的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第477页。)。 但同时美国最高法院也十分谨慎地认同这样的说法:“必须牢记这一规则:在解释宪法时,任何有声望的法院都不得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无效,除非毫无疑问地显然违宪。”(注:[美]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1页。)其实这是在对联邦法院的解释权作出一种暗示,司法权的过度使用,可能会超越分权界限。除联邦法院外,美国各州法院也有对本州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各州法院在解释州宪法中,与解释联邦宪法一样,一般都认真对待美国国会和最高法院对联邦宪法所作的一贯解释。但美国各州的最高法院对本州宪法拥有最后解释权,而且美国各州宪法的解释并不受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宪法解释的约束。
(一)关于独立性问题。美国宪法上的法院设置是指法院独立于议会和联邦政府,体现为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仅以议会和联邦法院的关系而言,两者是权力并行并相互制约的关系,相对于对方各自独立。其“独立性”含义包括:第一,法院独立的外部性,是指独立于议会和政府的机构;第二,法院独立的内部性,是指法官的审判权是独立的。现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1995年)将美国司法独立制度的内容归纳为五个方面:一是美国法官享有宪法的保护;二是司法机构独立地行使司法权;三是司法机构有权对法官的不当行为采取纪律措施;四是发生利害冲突时用适当办法予以解决;五是保证司法判决的有效执行。中国宪法关于法院独立问题作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宪法第128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从这一条的规定看,中国法院的独立性问题是指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但不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法院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实际上更多的时候是向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负责”的含义十分广泛,包括审议司法报告、法官任免、接受执法检查等方方面面。中国的司法独立中还专门将“个人”列举为可能影响司法独立性的一个因素,这一点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包含了影响法官审判的法官个人背景中的“个人”(亲朋好友)和法院所面对的制度环境中的“个人”(拥有相关权力的官员)。这一点在立法上的考虑符合中国社会的传统,“个人”或者“通过个人”能给“制度”带来特殊的影响是我们中国社会生活中一种普遍的意识,它暗含着一种对“制度”的评价,尽管这一点并不为我们力结构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司法的职能决定着法院的地位。司法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为了实现这个价值目标,司法应当是独立的。由此而专门设置的机构法院也就获得了它独特的地位。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 联邦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中国宪法第123、126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两国宪法分别使用了“司法权”和“审判权”的概念。从学理上讲,“司法权”和“审判权”的含义是同一的。但从中国法的含义来看,司法权首先是审判权,同时它还包括“检察权”;在美国法的含义中明确表明审判权就是司法权。主要的差异反映在对“司法权”的具体设置上。
美国法院的管辖权划分为两个部分: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和州法院的管辖权。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两个方面:(1)联邦问题的管辖权;(2)涉及不同州问题的管辖权。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第4条第1、2款、第11条修正案确定了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的范围,另外还包括联邦法院规定由联邦法院专有管辖权的案件,凡是在上述规定以外未列举的其它案件均由各州法院根据各州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同时,1988年,美国国会对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作出一项补充规定,确定了“调卷令管辖权”,允许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向下级法院发出“调卷令”而审理任何一个案件。调卷令是针对各联邦上诉法院间的冲突、联邦下级法院或州法院的判决涉及宪法问题并且它的判决可能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发生矛盾而发出的。因而,美国联邦法院管辖权就受到上述规定范围的限制;同时,对联邦法院的管辖权还存在一种所谓“政策限制”这其实是一种联邦法院的自我限制,即以“慎重考虑”为由,避免卷入所谓的“政治问题”中。美国前最高法院著名大法官法兰克福特曾坦率地说:“由于最高法院既无财权,又无兵权,归根结蒂,它的权威建立在公众对其道德约束力的持久信任上。”(注:[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9页。)美国最高法院的这种自我限制的做法就是力求保持来自美国公众在道德感上对它的信任。美国各州的法院管辖除联邦法院管辖案件外的其它案件,具有一般管辖权。“在一个特定州的领土内,法律确立本地管辖权。”一般一个州对另一个州所作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通过联邦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充分信任和尊重”的原则而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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