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的技巧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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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的技巧与经验
引言
今天感谢总局司法局领导和在座的各位的对我的信任,由我和各位进行粗浅的交流一下人民调解的技巧与经验等业务知识,因为在做各位在基层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加之工作经验也较本人丰富,所以我仅从自己的工作中积累浅薄的经验,加上参考了相应的资料和大家共同探讨和交流,有不当之处还希望各位行家里手批评指正。
我们都知道,人民调解工作是一件非常难做但是却很有效的一项工作,之所以难,难在了现在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社会环境的变化,诚信意识的缺失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使人民调解工作越来越接近人民法院的审判标准,否则,费力不讨好或者惹火烧身的现象常有发生,这就导致了人民调解工作常常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人民调解的真正作用。因此我们在开展日常工作的同时,通过代理一些案件,积累一些法院审判中的庭审技巧,加上人民调解的特殊的功能,不断摸索,创造出自己的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真正将人民调解的作用发挥出来,起到第一道防线作用。人民调解案件一旦调解成功,当事人很少进行反悔,因为人民调解即能做到法律的公平公正,还能发挥道德的引领作用,使人能自愿接受,且不收费,达成的调解协议还好使,说的确切的话,法律赋予了人民调解的协议可以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公证后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这样老百姓还是认可的。
在这里,我首先向大家说明一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以及人民调解员的担任资格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作用。《人民调解法》是全
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的第二章第8条至第9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第三章第13-14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担任资格条件,第30条至33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根据这些条款:
1、农场调解组织应当设置为农场调解委员会,管理区调解委员会,居民委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比如:企业畜牧公司调解委员会等等,医疗事故调解委员会,学校调解委员会等等)。
2、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
3、农场调解委员会、管理区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
4、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两种,一种直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还有一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人民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5、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各单位应当为调解委员会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给与人民调解员适当的误工补贴。
6、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如果不履行,诉讼到法院,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人民调解协议的前提下,法院会依法支持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并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