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4]9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0.16【实施日期】2014.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9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6日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4〕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14〕13号),设立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1.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逐步转移给相关事业单位。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三)整合的职责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原省卫生厅承担的拟订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起草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邵市政办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5〕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
2015年城乡居民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按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工作的通知》(湘卫合管发〔2015〕10号)要求予以追补。
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大病保险全市实行市级统筹,实行统一统筹层次、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招标承办、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信息平台。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统一筹资标准、保障范围和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分别实施。
到2017年建立起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的医疗保障体系, 共同发挥协同互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参保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市财政局统一设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基金。
二、筹资管理2016年大病保险资金从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按5%比例额度划出,城乡居民个人不再另行缴费,按参保人每人25元标准筹集。
大病保险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联合财政部门依照当年参保人数及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向县市区下达大病保险资金筹集任务,各县市区及时上解到市财政大病保险资金专户。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正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21年12月3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湘政办发〔2022〕52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3日湖南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夯实基层基础,让全省城乡居民生活更加美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56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湘政发〔2021〕7号),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十三五”时期,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沉,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党建引领不断深化。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全过程各方面,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比例达到95.9%,村(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占36.6%,区域化党建格局基本建立,党群连心为民服务机制普遍推行,村(社区)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
二是服务设施显著改善。
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每百户居民拥有的综合服务设施面积达到41.1平方米,就业、养老、医疗、托育、助残、文体等专项服务设施不断完善,基本形成了以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专项服务设施为配套、服务网点为补充的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布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施行日期】200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9月25日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坚持以人为本、实行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试点目标。
2007年,在长沙市、常德市、湘潭市、平江县及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市辖区启动试点。
2008年,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50%%以上的城市。
2009年,在全省全面推开,基本覆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非从业居民。
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三)试点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政府财政补助和居民个人缴费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1]1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1〕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政府服务行为的政府规章,是我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是我省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推进“四化两型”、“四个湖南”、“四个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宣传学习培训工作(一)加强宣传普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大力宣传《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为《规定》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要把《规定》纳入普法规划。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规定》纳入教学内容。
《规定》相关知识纳入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二)领导干部带头学习。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委办厅局务会议、法制讲座等形式,在2011年10月1日《规定》施行前,全面完成集中学习《规定》的任务。
(三)开展培训工作。
在2011年10月1日《规定》施行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规定》的集中培训。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培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法制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省直部门有关负责人、法制机构有关负责人。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配备使用管理及代购制度
卫生院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非处方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及代购制度为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物,根据《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的意见》(湘卫药政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范围及内容本乡镇卫生院、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
实施内容为:(一)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
国家基本药物和县补充规定的非基药及处方药品种为本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使用的药物。
所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由卫生院通过网上采购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严禁网外采购、加价销售。
(二)坚持不与相关政策相抵触的原则。
本院及所辖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物,不能与现有药品价格、报销、采购使用和监管等法规相抵触。
本院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必须从医保(新农合)目录中选择。
采购品规不得超过本机构本年度基本药物品规总数的25%,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本年度基本药物采购总金额的30%。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1-非处方药金额不超过本机构本年度基本药物采购总金额的5%,卫生院、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非处方药不得超过25种。
(三)卫生院负责本辖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的采购、配送工作。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每月分两次向卫生院报药品采购计划,然后由卫生院在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后定期配送。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要做好药品验收、销售、盘存工作,详细登记台账。
(三)卫生院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非基本药物或超过非基本药物采购品规、金额控制要求的村卫生室,将提出批评,责令改正,与绩效目标考核挂钩。
(四)建立和完善监测督查体系。
建立健全实施基本药物组织管理体系,强化监管措施,规范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的采购、使用、监督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工作,及时开展评价和评估,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适时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督导检查,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医改新形势下医院机遇与挑战
让三甲医院成为医学研究的带头人,从医学研究上转化出更多的收益。
重视人才培养的工作。
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 医院院长王晨:上午关于分 级诊疗的报告给大家传递的 信息非常清晰,中央的决心 非常大。到2017年的庞大 的门诊量会发生转移。在人 力资源的成本控制上和与社 区的衔接上,三甲医院应该 做好准备。
《意见》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奖惩,并与财政补助力 度、医保基金支付、薪酬总体水平、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等挂 钩。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并作为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鼓励各地将绩效评价结果、程序等以适 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系列 1, 向下转诊增长 率(年), 10% 系列 1, 远程医疗覆盖
率, 50%
系列 1, 两周患病基层 首诊率, 70%
系列 1, 县域就诊率, 90%
系列 1, 基层诊疗量占
比, 65% 系列 1, 基层医疗机构 建设达标率, 95%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院长王 晨:中央的决心非常大。到2017年的庞大 的门诊量会发生转移。应该把大医院的门 诊开到社区,而不是让社区把病人送到大 医院管。社区将成为大院的连锁机构或者 分支机构,大医院的慢病专家、内科专 家、常见病多发病的专家要辐射下去。
年)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
知》 可以预测未来的5年医院顺从改革大方向,提前布局,会有大发展。
1
总结起来与医疗市场相关的关键 词:分级诊疗、医院绩效评价、 医疗控费、九不准
湖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20年)
湖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年)为促进我省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提高服务可及性、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指导各市州制订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办发〔〕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现状。
.医疗卫生资源状况。
截止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含行政村卫生室)个,其中,医院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个;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万张,其中医院床位万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万张;卫生技术人员万人(其中执业及执业助理医师万人、注册护士万人)。
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医疗机构床位张、执业(助理)医师人、注册护士人。
全省已经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资源利用情况。
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入院人数分别达到亿人次、万人。
其中,医院分别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占、,其他医疗机构分别占、。
每百居民就诊、入院人次数分别为、人次。
全省医院病床使用率为,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天。
.居民健康状况。
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为万,婴儿和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主要健康指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主要问题。
.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特别是优质资源相对不足,服务效率有待提高。
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相比,我省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相对不足,质量不高。
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比仅分别为、。
效率不高,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人次和住院床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较低。
.资源布局结构不合理。
我省不同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均衡。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相对滞后,多数公共卫生机构人员不足、设备设施落后。
中西医发展不协调,中医药特色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
专科医院发展较慢,康复、老年护理、儿科、精神卫生等领域服务能力较为薄弱。
资源要素结构失衡,全省床护比为,医护比为。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12.20•【字号】湘卫农卫发[2005]1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卫农卫发[2005]12号)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所在乡镇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是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南省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学习贯彻,组织乡镇卫生院认真执行。
2006年省卫生厅将就执行情况组织专门的调研、检查和考核。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厅反映。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湖南省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农村卫生工作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机构、人员、房屋与设施第二条按照《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乡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设立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机构,配备公共卫生工作人员;按照《湖南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施与人员配置指导标准》、《湖南省乡镇卫生院项目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完善、规范公共卫生业务用房、设施的设置和配备。
第三章疾病预防控制第三条设立传染病诊室(含诊断室、治疗室、隔离留观室),负责接诊、留验发热病人、腹泻病人以及其他需要隔离留验与待转诊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
做好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卫药政发[2016]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0.18【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卫药政发〔2016〕4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为加强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我省基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我委制定了《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10月18日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病人为中心,对人员、设施设备和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以及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药事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质量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管理体系,对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过程实行全方位管理,并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和《省xx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精神,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协调发展,促进我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规划背景(1)基本现状经过长期发展,我市整体医疗卫生水平和服务实力不断提升,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成的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截至2015年底,全市共有医疗卫生机构3736家,其中医院71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621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44家。
每千名常住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5.16张,执业(助理)医师2.31人,注册护士1.65人。
医疗机构门诊人次2103.5万人次,住院人次52.5万人次,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床位周转次数分别为27.6次、28.7次、18.6次。
床位使用率分别为90.8%、89.5%和59.1%,住院率分别为3.8%、2.8%和1.1%。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医疗机构就医吸引力不强,医疗服务有待提高,导致大量本地患者外溢;二是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合理,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老龄化趋势加剧,专科医院、康复保健机构少,xx学科建设薄弱,不能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医疗保健需求;三是医疗卫生资源有效供给和合理利用不足。
医疗服务利用主要集中在高水平、高成本的医疗机构,多数基层卫生机构和专科医院床位利用率较低,门诊量不足。
四是我市仅有5家专业精神科诊所指导全市236家医疗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服务,精神卫生诊疗网络仍不完善,精神卫生疾病防治不足;五是民营医疗机构规模小,未能发挥有益的互补作用,未能形成多元化的医疗管理格局。
(2)面对形势从长远规划目标来看,X党的十八大提出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湘政办发[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入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卫生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医药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预防接种的技术鉴定等职责交给有关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七)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职责。
(八)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九)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职责。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12•【字号】湘卫法制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的通知湘卫法制发〔2016〕4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计划生育协会,委直属单位,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原《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修改决定》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条例》简称为《条例(2016版)》)。
为便于基层在工作中全面、准确地理解、执行《条例(2016版)》,我委制定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
鉴于原省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32号)等一批规范性文件已失效,我委将涉及实施原《条例》的有关应用解释、解答、批复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修改,与《修改决定》的内容一并纳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5月12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为了便于基层准确理解和认真执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以下简称《条例(2016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明确的“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规定,对《条例(2016版)》若干条款的具体应用解释如下:一、《条例(2016版)》生效日期是什么时间《修改决定》是否具有溯及力2002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的《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7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2015年1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2016年3月30日《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版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医疗质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立医院法治建设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立医院法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湘卫法制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立医院法治建设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计划生育协会,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法治湖南”“健康湖南”战略,现就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法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公立医院应当积极、主动地融入“依法治国”,全面、认真地实施“依法治院”。
加强法治建设,是公立医院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是公立医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公立医院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行动。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坚持人民健康优先发展,把发展卫生健康事业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去谋划。
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让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保证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公立医院是健康中国、健康湖南建设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加强公立医院法治建设是实施健康中国、健康湖南的基础和保障。
目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
如何坚持“大卫生、大健康”发展理念,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推动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全方位、全周期维护人民健康;如何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基本与非基本、医疗与医药和医保的关系;如何建立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加强“平安医院”创建,充分发挥广大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等等,这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领域、各环节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施与人员配置指导标准(暂行)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施与人员配置指导标准(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11.19•【字号】湘卫基妇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施与人员配置指导标准(暂行)的通知(湘卫基妇发〔2004〕19号)各市州卫生局: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所在乡(镇)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的重点。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我省五年内要完成乡(镇)卫生院的房屋、设备和人才队伍的配套建设。
为指导各地做好乡(镇)卫生院的建设规划与实施工作,推进我省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南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施与人员配置指导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指导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标准》主要适用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是各级政府进行乡(镇)卫生院建设的重要依据。
各地在进行乡(镇)卫生院建设时,应当从各单位卫生资源的实际需要与有效利用出发,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努力达到《指导标准》要求。
二、我省乡(镇)卫生院分为中心卫生院、防治结合型卫生院和防保型卫生院三类。
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行政区划设置,并按照不同类型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合理确定各类卫生院的数量和布局。
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个县市设置3-5所中心卫生院;中心卫生院所在的乡(镇)不再另设卫生院;紧邻城区的乡(镇)卫生院可设置为防保型卫生院。
三、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乡(镇)卫生院的服务功能、服务人口、服务范围、交通条件和当地疾病发病情况等,合理核定其病床与人员编制。
乡(镇)卫生院现有病床数未达到《指导标准》要求、但病床使用率明显偏低的,原则上暂不新增编制病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湘政办发〔2023〕44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4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24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按照“能力现代化、体系整合化、服务优质化、管理精细化、治理科学化”的要求,到2025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资源配置和服务均衡性逐步提高,重大疾病防控、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中西医发展更加协调,有序就医和诊疗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到2035年,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和优质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促进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1.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优化职能设置,明确功能定位,理顺体制机制。
加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科室标准化建设。
规范面向社会提供的公共卫生技术服务。
争创国家区域公共卫生中心。
2.全面提升疾病防控专业能力。
各级疾控机构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达到85%,提高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
实行分领域首席专家制度,发挥各级疾控专家委员会作用,提升“一锤定音”检测能力、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