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备案流程、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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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增值税优惠备案
一、业务描述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备案确认的业务。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81号)
三、办理流程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一)《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证明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开业登记后或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送。
六、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重点要求
(一)受理环节
业务受理环节受理后,需查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审核《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给纳税人;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二)确认备案环节
业务确认环节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提出初核意见,初核未通过则将相关资料传递至业务受理环节,并告知纳税人;初核通过则将资料传递至复核环节,复核环节于2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提出
最终是否确认备案的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传递至业务受理环节,并将办理结果传递给纳税人。
(三)重点要求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除国家明文规定外,免征增值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八、表证单书示例
《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No.B1707
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1.1.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优惠
一、业务描述
(一)优惠内容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此项业务属事先备案事项。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5.《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三、办理流程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年审)表》(一式三份)
2.农、林、牧、渔业项目对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情况说明(一份);
3.农、林、牧、渔种养殖业及林木采集的用地协议复印件(一份);
4.涉及许可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明复印件(一份);
5.农产品初加工类型或工艺流程的说明(一份);
6.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一份);
7.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难以判定的,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一份)。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六、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七、工作标准和重点要求
(一)受理
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印章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资料通知)。
3.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并将资料传递至审核环节。
(二)审核
1.案头审核
接受受理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
2.实地审核
有权国税机关根据需要可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就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核查的时间和地点、核查的内容及核查意见,核查人员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等。
(三)备案
通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传递至综合服务窗口,由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备案通知),并传递给纳税人;对依法不予备案的,说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