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4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政府投资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立项审批事项清单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立项审批事项清单1、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建议书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要求;应提供拟建地点的用地协议、建设资金来源的初步意向、国土规划部门对拟建地点的意向性意见。
目前,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规定,4类政府投资项目将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1)已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2)已列入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3)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4)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提供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意见。
重大项目必须有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意见。
比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批、核准阶段,一般项目保留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两项前置审批,重特大项目增加环评审批。
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节能评估、招投标方式、社会风险稳定性分析等相关内容。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利、地震(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财政(涉及资金安排或资金来源审查)等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审查。
规划依据图与规划要点、选址意见书和调查蓝线图同时办理。
3、初步设计阶段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与规划报建图审查同时办理。
4、施工图审查独立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建设、规划、消防、人防、气象和园林等部门参与会审并签字确认。
5、施工许可施工许可证需提交:初步设计批复、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承包合同(由建设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施工监理合同(由建设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办)、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非跨区域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出具)、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
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二)审批流程1、获取项目代码:除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深圳市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核准项目,统一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领码。
项目单位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
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代码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项目核准。
2、申请:注册登陆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上填报项目信息,项目单位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扫描上传在线平台,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核准申请;3、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审核:相关业务处室经办人审核后送分管领导签发;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单位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估时间)。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一)审批权限对实行核准管理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项目由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各类园区有关管理机构、不设县的市所属镇(街),可以根据授权办理项目备案。
(二)审批流程1、获取项目代码:除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深圳市有关部门备案的项目外,其余备案项目,统一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领码。
项目单位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
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代码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项目备案。
2、申请:注册登陆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上填报项目信息,在线平台实时生成备案表,项目单位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扫描上传在线平台,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备案申请;3、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审核:相关业务处室经办人审核后送分管领导签发;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单位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二)审批流程1、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2、受理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告知不予受理,受理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项目;3、相关业务处室经办人审查材料,对不予许可的项目告知原因,对拟准予许可的项目送分管领导签发;4、印发并送达节能审查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4•【字号】石政函〔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函〔2016〕37号市内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立即研究具体操作流程和衔接办法,对于意见中明确不再作为审批要件的前置文件,1周内清理到位。
二、市招标办、采购办负责,2016年4月底前分别建立工程咨询服务类机构采购、招标工作流程和专家库。
三、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好2016年城建项目的报批工作,并提前谋划好下一年度的城建项目,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更加规范有序。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4日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按照“依法、高效、便捷、规范”的原则,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适用范围市城管委、市园林局、市城投集团等单位负责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及道路整修,新建及升级改造市政管网,新建沿街绿地及部分以租地形式建设的城市游园,沿街楼宇景观整治等工程适用本意见。
单独选址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大型公园等仍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条项目建议书阶段的优化(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咨询服务类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服务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比选确定;服务费在10-100万元之间的实行政府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确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并适用招投标法及其条例。
成都市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9-17 文号:成建委发[2007]28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造价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这7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投、建、管各方建设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分别制定了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则。
在工作中,各建设责任主体要各负其责,按程序管理,相互配合。
《办法》之间相互联系,在执行中要相互兼顾,统筹管理。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与我委城建处联系。
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与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6、《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7、《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临时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促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更加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管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投资业主委托,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实行代建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报审和备案。
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
4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跨阶段事项:立项---规划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项目建设启动前
50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
省、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跨阶段事项:立项阶段-
6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省、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
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7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6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8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省、设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
7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9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省移民办
8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
10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
省、设区市、县(市、区)委政法委
37
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与防护等级确定
设区市、县(市、区)人防部门
38
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港口管理部门
24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39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
实施机关变更
40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2019年)
主项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序号
具体执行内容
现实施机关
备注
一、项目立项阶段
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
企业投资(含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基本建设)
省、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程序和材料(附申请表)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程序和材料(附申请表)一、办理材料二、办理流程三、设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市政设施建设类(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申请表*该申请事项包括: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等3项。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海政办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4日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根据《嘉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嘉政办发〔2018〕56号)以及省、市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要求,优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和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审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不纳入本方案。
第三条工程建设审批实施审批事项清单管理。
各部门根据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审批事项。
第四条依托海宁市“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协同生成。
工程建设项目协同生成是指各责任部门、项目单位和审批部门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对工程建设项目通过预选址、用地指标、产业投资等方面开展集中的空间协调,以推进项目可决策、可落实、可实施,为提升项目审批效率奠定基础。
工程建设项目协同生成按阶段和内容划分,主要包括“一张蓝图”合规性审查和建设条件集成。
原则上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并完成协同生成。
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 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 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 核
ABC 行政许可 ABC 行政许可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 54 可证核发
ABC 行政许可
血站设立及执业审批(脐 55 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除
外)
A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 56 澳台)
ABC 行政许可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 管网)项目核准
A 行政许可 AB 行政许可 B 行政许可 A 行政许可 AB 行政许可
发展改革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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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序 号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行使层 级
事项类型
办理部门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 输管网)项目核准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 11 批
AB 行政许可 AB 行政许可
发展改革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A 行政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A 行政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第 6 页,共 19 页
序 号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行使层 级
事项类型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 批
ABC
行政许可
12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AB 行政许可
应急部门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60 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 61 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
案审核
A
内部审批事项
广电部门
A
内部审批事项
广电部门
备注
第 15 页,共 19 页
序 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清单1.[0100001002000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不含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子项:(1)[01000010120001] 能源类(2)[01000010220001] 城建类(3)[01000010320001] 农林水利类(4)[01000010420001] 交通运输类(5)[01000010520001] 社会事业类(6)[01000010620001] 外商投资类(7)[01000010720001] 境外投资类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政府核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1号)2.[010000200200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不含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3.[0100003002000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4.[01000040020001] 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3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5.[01000050020001] 《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本市范围内)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修订)6.[01100060020001]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子项:(1)[01100060120001] 项目建议书审批(2)[01100060220001]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3)[01100060320001]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4)[01100060420001] 决算审批(5)[01100060520001] 资金申请报告审批(6)[01100060620001]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审批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7.[01100070020001] 年度投资计划办理(不含市政府投资项目)设定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11〕34号)、《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6〕40号)8.[01100080020001]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减免缓审批设定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5号)9.[0110009002000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10.[01100100020001]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11.[01100110020001]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设定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关于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及水电站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12.[01100210020001] 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限额以下项目)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初审上报事项清单1.[0110012001000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审设定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19号)2.[01100130010001]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初审子项:(1)[01100130110001] 项目建议书审核(2)[01100130210001] 申请国外贷款项目初审(3)[01100130310001]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初审设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2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3.[01100140010001]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设定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29号)4.[01100150010001]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设定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5.[01100160010001]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设定依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13号)6.[01100170010001] 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设定依据:《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8年第34号)7.[01100180010001] 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初审设定依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54号》8.[01100190010001] 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预审设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9.[01100200010001] 招标师职业资格认定初审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10.[01100220010001]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初审设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舟政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发〔2018〕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事项目录2. 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舟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30日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针对市场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痛点堵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交通、水利、港航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港航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理环节体外无循环,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指引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指引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人—前言我署是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集中管理机构。
在进行政府工程报建过程当中,时间长、资料复杂等问题始终是困扰我署前期工作的难题。
报建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报建程序进行了解和熟悉。
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报建工作,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我署组织技术力量,依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65 号)、《深圳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申报材料指引》等文件的要求,通过对市各有关职能局进行调研后,编制了本指引。
本指引以政府投资工程报建流程为主线,全面、细致地介绍了报建流程中的办文程序、所需申报资料等内容,同时结合我署的工作实际,总结实践经验,对原有报建程序进行了优化,目的在于引导和辅助有关工作人员的报建工作。
我们希望通过本指引,提高政府投资工程报建业务水平,加快报建业务进程,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作出应有的贡献。
由于时间仓促,疏漏在所难免。
因此还请同志们在使用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宝贵意见。
第一章市建筑工务署驻窗口工作机构与工作人员职责第二章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报建流程2.1房建类2.2市政类第三章申报材料3.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1.1项目建议书3.2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3.2.1选址意见书3.2.2用地规划许可证3.2.3方案审查3.2.4扩初设计审批3.2.5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3.2.6工程规划许可证3.2.7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2.8遗失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2.9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3.3人居环境委员会3.3.1环评审批3.4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3.4.1消防审核3.4.2重新申报消防审核3.4.3消防验收3.4.4消防复验3.5应急管理办公室3.5.1人防方案报建3.6水务局3.6.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3.6.2城市排水许可3.7城市管理局3.7.1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3.8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3.8.1用地预审3.8.2征(收)地3.10交通运输委员会3.10.1港口岸线的使用(初审)3.10.2港口建设项目3.10.3市管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开工3.11住房和建设局3.11.1监理招标公告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3.11.2施工招标公告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3.11.3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3.11.4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3.11.5监理直接发包审批3.11.6施工直接发包审批3.11.7申报施工许可证3.11.9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申报在建工程产权变更的或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被撤换的,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资料清单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工程名称变更申请延期开工已取得《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停工登记复工申请第四章业务受理地点第五章其他产权单位业务受理范围及联系方式第一章市建筑工务署驻窗口工作机构与工作人员职责1.1窗口工作机构我署驻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由分管署领导分管、前期处具体负责管理,从前期处、合同预算处、土地开发中心、工程管理站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组成窗口小组,窗口负责人为前期处驻窗口成员。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市政发〔202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文件晋市政发〔2021〕6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1日晋城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新建、扩建、改建、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决策程序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晋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等综合研究后提出。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旅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及项目涉及征拆的属地县级政府等单位,对项目的建设方案、资金落实、规划选址、征地拆迁、环境影响、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三供保障、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实地调研和初步论证。
第五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库是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审批、实施的重要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将论证通过的项目基本情况及拟采用的建设模式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库,实行动态储备管理。
政府投资可研项目资料清单(建筑类)
政府投资可研项目资料清单(建筑类)
一、法定附件
1、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明(最新年检版本)
2、项目选址意见书
3、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
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能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5、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由当地规划局出具、所在区域的控规及相关指标)
6、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7、项目资金筹措情况的说明文件(一般由当地财政局出具)
8、有无第三方合作,有没有开发协议。
如有,关于项目运营、项目收益等方面的资料一并提供。
9、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工期。
10、有无征地拆迁等,征地拆迁的当地补偿标准。
项目基本资料
1、项目业主及简介(业务类型、人员概况、公司章程)
2、项目初步设计图纸(总平面图、立面图、每层平面图、剖面图)及初步设计说明
3、项目建设时间(开工时间、竣工日期)
4、投资估算总额(包括土地费用)以及资金筹措方式
5、若涉及拆迁,提供拆迁方案(拆迁范围、拆迁量、补偿标准、拆迁额度)
6、请提供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7、招投标方案(若项目进行招标,则在招标范围、招标组织方式以及招标方式下面两项二选一,若不进行招标则单独进行勾选)。
2020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清单——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除下列禁止活动以外的建设项目: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
9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6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11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10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统一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的,不再办理单个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9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108项
湖南省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
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
10
12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建设审批(核)
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
第一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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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二、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流程)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适用范围职权类型办理部门行使层级备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行流程)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适用范围职权类型办理部门行使层级备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流程)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适用范围职权类型办理部门行使层级备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行流程)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适用范围职权类型办理部门行使层级备注11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2013年2月1日期施行)第五条河道整治规划、采砂规划编制以及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主要河段及市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影响较大的跨市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五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主要河段及县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影响较大的跨县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五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鸭绿江、跨省河流(含省、自治区间的界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水利局市、县级12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1.《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修正)第五条河道整治规划、采砂规划编制以及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主要河段及市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影响较大的跨市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五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主要河段及县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影响较大的跨县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五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鸭绿江、跨省河流(含省、自治区间的界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大型河流主要河段的通知》(辽水河务〔2013〕6号)行政许可水利局市、县级1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跨省(区、市)项目和中央立项的水利项目外,其它国家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省级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且征占地面积10公顷及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土保持方案;跨市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2.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征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非跨市的水土保持方案;市级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的水土保持方案;3.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行政许可水利局市、县级1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一些单位或公司在工程建设时(如公路、铁路、建筑等),占用灌区内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需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赔偿行政许可水利局市、县级16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行政许可水利局市、县级17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4月14日第三次修正)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1.移民安置规划内容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2.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要求;3.编制依据充分;4.移民安置规划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意见;5.移民安置方案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6.移民安置方案落实,移民搬迁后生活能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7.水库移民后期生产生活已有扶持措施; 8.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库底清理和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符合有关规范要求;9.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10.符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的其它内容。
行政许可水利局市、县级18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4月14日修正)第十条第二款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
第十五条第三款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第十五条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以及工程建设跨省区的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流域机构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审批文件主送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送单位,同时抄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和投资主管部门;移民安置规划由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随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移民安置规划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主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移民安置规划报送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单位。
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移民安置规划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行政许可水利局市、县级19征占湖泊、河流、库塘湿地审核(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对列入国际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对于前款规定之外的湿地,从事勘查、矿藏开采和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设施建设,应当不征占或者少征占。
确需征占的,建设单位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征占一般湿地的,由市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占省重要湿地的,由省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征占一般湖泊、河流、库塘湿地的,由市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占省重要湖泊、河流、库塘湿地的,由省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许可林业草原局省、市级21坝顶兼做公路审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