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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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各单位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档案机构应当按规定时间接收,不得借故推诿、拒收。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六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
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决算审计报告,其他财务报告。(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人员交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七条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与本细则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名称执行。
第八条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第九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按其形成特点和形式,采用形式(名称)——年度分类法。按形式(名称)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其他四类,每个类别再按年度分开。
第十条会计凭证的整理立卷。将记账凭证连同所附
原始凭证、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去掉金属物,选取适当厚度(一般不超过5厘米)为一册,加上封面封底,装订成册。装订时,以上边和左边整齐为准,右边和下边要求折叠整齐,用棉线在左上角装订,并用纸包封装订角,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立卷人加盖骑缝章。一册为一卷。会计凭证案卷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内部机构名称、年度、月份,本月共几册、本册是第几册,记账凭证的起讫编号、张数,保管期限,档号,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立卷人分别签名或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如收、发料单等,可以按上述要求单独装订成册,加上封面封底,并在封面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存放在其他类会计档案中,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名称和编号。
第十一条会计账簿的整理立卷。按照账簿的种类按年分别立卷,一本为一卷。会计账簿案卷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内部机构名称、账簿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保管期限、档号,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立卷人签名或盖章。活页式账簿应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码(正面在右上角,反面在左上角),不得跳页、缺号,年终结账后装订成册。账簿封面应写明以总分类账户命名的账簿名称,几个总分类账户合订为
一本的,应分别写明几个账簿名称;一个总分类账户分订成几本的,除写明账簿名称外,还应标明本账户共装订成几本,该本是第几本。账簿扉页上的“账簿启用表”(活页式账薄应附上“账簿启用表”)应按规定逐项填写,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对已经注销的卡片式账页(如固定资产卡片等),应于年终集中组卷。第十二条财务报告的整理立卷。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应分别装订立卷,一本为一卷。决算审核意见书、审计报告等应分别附在该期财务报告后一起装订,卷内须逐页顺序编写页码。财务报告案卷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内部机构名称、报表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保管期限、档号,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立卷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其他类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其他类会计档案要认真收集、审查、核对,并分别进行整理立卷。案卷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材料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保管期限、档号,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立卷人分别签名或盖章。第十四条会计档案案卷后应附备考表。卷内若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可在备考表上说明。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将整理立卷的会计档案分别装入卷盒(视其厚度,一个盒子可装一卷或数卷),卷盒形
式要统一、整齐、美观。第四章会计档案案卷的排列与编号
第十六条会计档案案卷应当按照内部机构——类别——年度的顺序进行排列,并分别编小流水号。会计凭证类: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行政、事业、企业、基建等机构的顺序排列,在一个机构内按1—12月份顺序排列。会计账簿类: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行政、事业、企业、基建等机构的顺序排列,在一个机构内,按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的顺序排列。财务报告类: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行政、事业、企业、基建等机构的顺序排列,在一个机构内,按年报、季报、月报的顺序排列。其他类: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行政、事业、企业、基建等机构的顺序排列,在一个机构内,按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人员交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各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
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八条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十九条会计档案按类别分柜存放。每类再按年度顺序依次排列,并编制系统完整的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以便查找和利用。
第二十条保管会计档案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保护制度,配置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设施。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外单位查阅会计档案,需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按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