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南昌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附件4南昌市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基本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和补充。
四、此文所指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五、()部分为章程制定基本要求及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及地址:(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是中文名称)。
(地址应当详尽:江西省南昌市××县(区)××街××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教育活动,属于公益性事业)第四条办学宗旨:(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第五条学校接受审批机关XX教体局和登记机关XX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办学机构第六条办学层次(载明:层次: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类型:学历教育、培训)。
第七条办学形式(载明:全日制、函授、短训、具体学制)。
第八条招生对象。
第九条办学规模。
(载明: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学生数)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本学校由出资举办;开办资金:元。
《民办学校章程》示本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教育活动及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组织〕第四条办学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第五条本单位接受审批机关德阳市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德阳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校址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载明:具体举办单位或个人,举办者对学校应有的权力)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学校专业设置、短期培训项目):(一);(二);(三);……………………………………………………………。
〔必须具体明确,与教育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十一条办学层次(载明:主要开展什么层次、类型的教育或培训)第十二条办学形式(载明:全日制、函授、短训、具体学制等)第十三条招生对象:第十四条办学规模: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决策机构(载明: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本文本以理事会为例)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本学校的名称为X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本学校为一所依法设立、注册并获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全日制学校。
学校依照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进行办学,遵循教育为人民、服务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本学校秉承“立德树人、育人为本”的办学宗旨,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管理原则本学校以科学管理为基础,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人本管理为核心,注重以德育为先导,以优质教育为目标,促进学校全体师生共同成长。
第二章学校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领导机构本学校设立校董事会、校长、副校长、教务处、学工处等组织机构,行使相应职权。
1. 校董事会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学校股东代表和相关教育专家组成。
校董事会行使决策、监督、评价等职能,对学校的发展方向和重大决策进行决策并做出评价。
2. 校长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对教育教学工作和师生发展负责。
3. 副校长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分管学校的教务、学工等相关事务。
4. 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包括课程设置、教师招聘与管理、教学质量评估等。
5. 学工处学工处负责学生管理和学校文化建设等工作,在校务中的学生发展和思想教育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学校教职工本学校遵循公开、平等、竞聘原则,聘请具有实践经验和专业素质的教职工担任教师和管理岗位。
第七条学校学生本学校招收合适年龄段的公民子女和具备入学条件的外籍华人子女。
学生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章教学与管理第八条课程设置本学校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学生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课程,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九条教学质量管理本学校重视教学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的教育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学生学习情况评估等工作,持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学校行政管理本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规范的行政管理,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
民办院校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院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______学院(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四条学校宗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住所: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市(县、区)______街道(乡镇)______路______号第二章学校管理第六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董事会负责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资产处置、重要人事任免等。
第八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学校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教务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二)学生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学生资助等工作;(三)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工作;(四)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五)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管理工作;(六)后勤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学术事务。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开设的专业应与市场需求相结合,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完成规定学分后,可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第四章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学生自治,设立学生会、社团等组织,发挥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生利益。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和运作,保障教育质量,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学校章程遵循“依法办学、独立办学、合理经营、公开办学”的原则,保障学校的独立性和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学校章程适用于全体师生员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学校章程。
第二章学校性质第五条学校是一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所有经营所得必须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和发展建设。
第六条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七条学校坚持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学校管理第八条学校设立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校长由学校法人或其委托单位聘任。
第九条学校实行民主管理,设立教师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师生意见,促进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条学校设立各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课程方案,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的教育教学评估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章学校财务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学校进行财务收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财务透明。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纳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学校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学校法人或其委托单位的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学校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法人或其委托单位所有。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希望对各位文档创作者有所帮助。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1)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一、总则1.1 名称与属性本学校名称为X民办学校(简称本校),是一所民办教育机构,师资力量优秀,致力于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能力。
1.2 办学宗旨本校的办学宗旨是: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优质高效,严谨务实,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为社会培养出品质高、知识丰富、具备良好人文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1.3 学校性质本校是一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登记注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监管。
1.4 办学地质本校位于X地,占地面积约X平方米,交通便利,环境优美。
二、教育目标2.1 总目标本校的总体教育目标是:培养学生具备优良的品质和独立自主、批判思考的能力,掌握扎实的学科知识和创新实践能力,发展均衡、全面发展各个方面的能力。
2.2 重点培养方向本校重点培养学生的方面能力:•高尚的品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文理知识广度和深度;•艺术欣赏与创造能力;•运动技能和身体素质;•劳动技能和实践能力;•社交交往和团队合作能力。
三、教学管理3.1 教学计划为确保教育质量和学生全面发展,本校将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包括各学科的教学内容、教学进度、教学方法以及评估方式等,确保教育目标的完成。
3.2 师资队伍本校非常注重师资力量的建设,坚持选聘教师要有优秀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并定期进行教师培训和鉴定,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3.3 学生管理本校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每位学生进行个性化辅导,关注学生的学业、身心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营造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3.4 家校合作本校与学生家庭保持紧密联系,建立起有效的家校沟通机制,共同关注学生的发展和成长,携手共同培养学生。
四、质量保障4.1 教育质量评估机制本校将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努力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和服务质量。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素质教育,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依法筹办并管理一个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本章程依法制定。
第三条 本校的宗旨是: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本校遵循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秉承科学民主、独立办学、公益第一的办学原则。
第五条 本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为__________,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 本校设置如下组织机构:(一)校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本校的战略发展方向、重大事项等,并对校长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二)校长:是本校的行政长官,负责校内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决策,并向校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教学部门:包括教务处、学科教研组等,负责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保障工作。
(四)学生工作部门:包括学生事务办公室、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负责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后勤保障部门:包括总务处、财务处、设备管理中心等,负责后勤保障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校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培训。
第三章学校运营第八条 本校依法取得办学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要求进行办学。
第九条 本校从事教育活动的费用主要靠学生学费和社会捐赠等收入,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
第十条 本校坚持面向社会招生,凭借自身的办学特色和优势争取社会认可和支持。
第十一条 本校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授课内容应依法合规,并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 本校积极开展校外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推动学校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和交流。
第四章经费使用与监督第十三条 本校所有经费应依法使用,公益第一,用于办学发展和教育教学等方面。
第十四条 本校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本校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2023范文免修改)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办学自主、公平、公开、合法的原则,明确了本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原则、教育目标等基本内容。
第二条本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以提供高质量教育为宗旨,培养学为具有创新精神、社会责任感和国际竞争力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本民办学校的办学活动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配置资源,形成学校、学生、家庭的共同责任机制,确保实现教育的公平和有效。
第二章:办学目标第四条本民办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具有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体包括几个方面:1. 培养学生热爱国家、热爱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公民;2. 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创新思维能力;3. 培养学生身心健康,具备体育锻炼的习惯和良好的卫生习惯;4. 培养学生具备美的眼光和审美能力,培养文化艺术素养。
第五条本民办学校要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与时俱进的教育教学方法,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
第六条本民办学校要具备地域特色和专业特长,通过设置各类特色课程,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特长培养,提供多元化的教育选择。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七条本民办学校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董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后勤保障处、学生工作处等。
第八条董事会是本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由校长、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负责监督学校运行,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和决策。
第九条校长是本民办学校的行政负责人,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第十条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师资队伍的建设、教学质量的监控等。
第十一条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的后勤工作,包括学校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学生食宿安排、校园安全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学生入学、学生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
民办学校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全称],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地址:[详细地址]。
第四条学校性质: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学校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学校的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等,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办学范围第八条学校办学范围:(一)办学层次:[学历层次],包括[具体专业或课程]。
(二)办学形式:[全日制、业余或混合制]。
(三)办学规模:[具体人数]。
(四)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包括[具体招生对象]。
第九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国家教育政策,合理调整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
第三章学校管理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重大决策,保障学校办学方向的正确性。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校长,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五条学校坚持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条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一条学校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确保资产安全、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学校合理使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章校园文化第二十三条学校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民办学校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民办学校的根本制度,是学校办学的基本准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学校是一所依法设立、自主办学、自负盈亏的民办非营利性学校,以实施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和相关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本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学校名称、地址和标识第六条学校名称:XXX民办学校第七条学校地址:XXX省XXX市XXX区XXX路XXX号第八条学校标识:采用XXX图案,寓意XXX。
第三章办学宗旨和目标第九条办学宗旨: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条办学目标:1. 建设成为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和影响力的民办学校;2. 形成特色鲜明的教育教学体系,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3. 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打造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4. 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学校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重大决策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教育教学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实施素质教育。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九条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鼓励教师参与教育教学改革。
第六章学生管理第二十条学校对学生实行全面管理,培养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监事会)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监事会)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适用于民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住所学校名称为XXX,学校住所地为:XX。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在×××XXX申请登记注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学校为自愿举办,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办学宗旨XXX(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第五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人数,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人以内。
第六条办学内容及形式:学前教育;普通全日制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文化教育培训(与办学许可证内容一致)第七条外部关系(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接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视。
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注销机关注销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XX 100万元100%货币注册资金出资时间在2018年06月30日之前出资到完毕。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学校。
本学校为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三条本学校的宗旨是以服务社会、培养人才为宗旨,办学方针是“以学生为中心,全面发展”。
第四条本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本学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办学原则,保障学生的平等权利。
第六条本学校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本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全面负责,行使学校的管理权。
第八条本学校依法享有自主招生权,招生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学校设立学校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学校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等组成,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事项和财务预算;(二)选举和决定校长、副校长等学校领导人员;(三)审议和决定学校章程的修改;(四)其他应由学校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学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董事到会方可召开,并作出有效决议。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等学校领导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研究和决定学校的日常工作;(二)研究和决定学校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等工作;(三)协助校长管理学校。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全体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二)监督学校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等工作;(三)其他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全体学生代表组成。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培养优秀的人才,依法合规办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是一所独立的、非赢利性的民办学校,依法注册并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学校的宗旨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有爱国心、责任心、创新精神的人才。
第四条本学校的管理机构是学校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本学校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招生,并且保证贫困学生的招生比例。
第六条本学校设立勋章、奖学金和荣誉称号,以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勇于创新。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权第七条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任命和解聘学校的主要领导和教师,审核学校的发展计划和财务报表,监督学校的管理。
第八条理事会由校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代表组成,校长担任理事长。
第九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专业教研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部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的职责由学校章程具体规定。
第三章入学与考试第十一条学校实行自愿报名制,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本学校接受教育。
第十二条学生的入学考试由学校自主设计,并根据考试情况和学生档案综合评价确定是否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学费减免和奖学金。
第四章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第十四条学校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体系,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和教学评估,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学校注重个性发展,为学生提供浓厚的学术氛围和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十六条学校坚持德育与智育相结合,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学校注重教育技术的应用,提供先进的教育设施和教学资源,丰富学生的学习体验。
第五章学校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学校财务收支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做好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学校定期向理事会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接受财务审计。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1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章程的目的和依据本章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民办学校的运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
本章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并适用于我校及其整个教育系统。
第二条法律地位和性质我校为一所合法注册的民办学校,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权益和义务,其财务独立、法人独立。
我校的办学性质为非营利性质,以提供优质教育为宗旨。
第三条办学宗旨我校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公民,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并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
我校注重品德教育,强调学生的全面发展,以适应社会需求和国家建设。
第四条办学任务我校的办学任务是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部的要求,组织实施学科教育和综合素质教育,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培养符合社会要求和未来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
第五条办学原则我校的办学原则是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性和规范性。
全体教职员工要秉持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坚持为学生的发展负责,并遵守教育教学的专业道德和职业要求。
第六条课程设置和管理我校的课程设置满足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根据学生年级和不同学科需求进行安排,力求符合学生发展的需要。
课程管理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制度,确保课程的实施和教学质量。
第二章学校组织和管理第七条学校领导层我校设立校长、副校长和各部门主任,形成科学、稳定的学校领导层,负责学校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
学校领导层由理事会推荐候选人,经过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理事会我校成立理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学校校董、教职员工和家长代表组成,负责学校发展规划、财务管理、重大决策等事项的讨论和决策。
理事会的决议需经过多数成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学校教育教学机构我校设立教务处、教研室等教育教学机构,负责教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教育改革。
教育教学机构的设置和功能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条学生管理我校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入学、学籍管理、奖惩和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与地址)本校定名为[学校名称],地址位于[详细地址]。
第二条(性质与宗旨)本校是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致力于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办学层次与形式)本校的办学层次为[如:小学、初中、高中等],办学形式为[如:全日制、寄宿制等]。
第四条(管理体制)本校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障学校的自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举办者与权利义务第五条(举办者)本校的举办者为[列举举办者名称或个人姓名],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举办者权利)举办者有权参与学校的管理与决策,享有对学校财产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举办者义务)举办者有义务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资金支持,并监督学校依法办学。
第三章学校组织与管理第八条(董事会/理事会)学校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监督学校的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九条(校长)校长由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学生与学籍管理第十一条(学生权利与义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学籍管理)学校建立严格的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真实、完整。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三条(教学计划)学校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课程设置)学校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设置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第六章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十五条(财务管理)学校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学校对资产进行登记、造册,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章终止与清算第十七条(学校终止)学校因故终止时,应依法进行清算,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南昌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附件4南昌市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基本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和补充。
四、此文所指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五、()部分为章程制定基本要求及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及地址:(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是中文名称)。
(地址应当详尽:江西省南昌市××县(区)××街××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教育活动,属于公益性事业)第四条办学宗旨:(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第五条学校接受审批机关XX教体局和登记机关XX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办学机构第六条办学层次(载明:层次: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类型:学历教育、培训)。
第七条办学形式(载明:全日制、函授、短训、具体学制)。
第八条招生对象。
第九条办学规模。
(载明: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学生数)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本学校由出资举办;开办资金:元。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学校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攻防网络培训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办学宗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学校的审批,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
接受南昌市教育委员会、南昌市人社局、南昌市经发局、南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东华理工大学软件楼二楼201、203教室;东华理工大学图书馆三楼西侧。
第二章办学范围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一)专业范围:计算机行业专业技能培训(二)学制:非学历学校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年;校董事会成员为人,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
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董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董事会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事长1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4南昌市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基本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和补充.四、此文所指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五、()部分为章程制定基本要求及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及地址:(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是中文名称)。
(地址应当详尽:江西省南昌市××县(区)××街××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教育活动,属于公益性事业)第四条办学宗旨:(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第五条学校接受审批机关XX教体局和登记机关XX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办学机构第六条办学层次(载明:层次: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类型:学历教育、培训).第七条办学形式(载明:全日制、函授、短训、具体学制)。
第八条招生对象。
第九条办学规模。
(载明: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学生数)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本学校由出资举办;开办资金:元.(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此条款要有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首届董(理)事会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召开举办人会议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董(理)事会的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董(理)事会成员名(必须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三条董(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四条学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人,副董(理)事长人。
首届董(理)事长、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的更换由董(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理)事半数通过.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副职行使职权。
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董(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提议时.第十六条召开董(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理)事。
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董(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董(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会议;(二)落实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二十条民办学校校长的聘任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学校董(理)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七)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第二十二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学校可根据情况设立监事会,监事在举办者、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董(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校的财务;(二)对董(理)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理)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理)事和校长予以纠正;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学校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董(理)事长或校长,填写姓名〕。
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担任的资格,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保证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校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本校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校的财产、财务、安全和正常的办学活动履行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校对外签署有关文件,代表本校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教师和职工第二十七条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学生第三十一条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五条学校的教学内容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第三十六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第三十七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第三十八条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第三十九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条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一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指学历教育学校)第八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一)举办者出资;(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三)借贷;(四)接受政府的资助;(五)接受社会的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