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法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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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6期总第216期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经济管理】
环境刑法法益探析
易细华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环境刑法法益是环境刑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环境刑事立法上的指导形象,其对于环境刑
法的发展与重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现阶段学界对环境刑法法益的认识存在分歧,而解决分歧,统一对环境刑法法益的认识,将有利于促进环境刑法法益理论的完善,最终推动环境刑法的发展。
[关键词]环境刑法;传统法益;环境法益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6-0095-02环境刑法是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法律,环境刑法学则是以研究保护环境刑法法益的理论与立法为主要任
务的法学分支学科。
在环境刑法学中,环境刑法法益居于最为重要的地位,是环境刑法理论研究、立法及司法实践的中心课题。
一、环境刑法法益之争及其评析
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价值,它是西方刑法学者在探究犯罪本质的过程中提出的。
环境刑法法益是指环境刑法规范所保护的而为环境犯罪所侵害的人们共同享有的利益。
但对环境刑法法益的具体含义在学界却没有统一的认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环境保护制度说
该学说认为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本身所固有的特点来看,该类犯罪的客体或者法益应当是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该学说表明了刑法介入环境保护是为了配合环境法惩罚侵害环境行为,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但笔者认为,该学说将制度作为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并不恰当,国家设置制度还有更深层的保护法益存在。
(二)公共安全说
该学说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该学说体现了强势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看到了环境犯罪与人身、财产法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笔者认为,该学说将环境犯罪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不妥当的。
(三)双重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和为环境犯罪所间接侵害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
系。
虽然此种理论遭到了批判,
但是笔者认为此学说看到了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法益,或说
环境生态法益;二是传统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四)环境利益说或环境法益说
该学说认为现代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应当确立为“环境利益”,即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以环境为主体的“环境法益”。
笔者也赞同环境法益是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或法益,但环境法益应当是以人为主体,并不是以环境为主体。
(五)环境权说
该学说认为环境刑法法益就是环境权。
环境权的内
涵一般是指法律赋予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的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但直至目前,环境权仅为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并且学界对此认识不一,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观点认为,环境刑法法益是传统法益。
环境刑法保护的传统法益即环境刑法所保护的人身、财产权益。
至于这种传统法益的种类,又有不同的表述,如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我国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是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笔者认为,环境刑法法益包括传统法益。
虽然传统
法益是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
但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不应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
产的安全,此种观点将环境犯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混同,因为环境犯罪更多地是通过环境对人们所享有的利益的
一种侵害,
而不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另外,将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作为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也是不恰当
的,国家设置制度还有深层的保护法益存在,例如,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等,这才是环境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至少国家的行政管理权而非管理制度是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
第二类观点认为,环境刑法法益是环境权或环境法益。
环境权的含义还没有统一明确。
环境法益则是指环境刑法所保护的环境利益。
笔者认为,环境权虽然被学界普遍认可,但是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
并且学界对此认识不一,故将环境权直接作为环境刑法法益有欠妥当。
而环境法益,
应当是环境刑法法益的内容。
但学者对环境法益没有统一的认
识,
甚至有学者认为环境法益包括了传统法益的内容。
环境法益的内涵需要得到进一步明确。
第三类观点认为,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是多重的,既包括传统法益,也包括环境法益。
笔者认为,此类观点看到了环境刑法法益的两个方面,并且此类观点中的环境法益没有包括传统法益,而是与传统法益共同构成环境刑法法益的新型法益。
二、对环境刑法法益内涵产生争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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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法益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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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值取向存在分歧
环境刑法法益的价值取向是指研究环境刑法法益所依据的价值观的选择。
对环境刑法法益的概念所作的不同界定,反映了不同的环境刑法法益的价值取向。
根据各学者对环境刑法法益所作的不同定义,可以看出以下三种价值取向:第一,坚持“人类中心主义”,这主要体现在坚持环境刑法法益是传统法益的观点中;第二,坚持“生态中心主义”,例如,有学者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
以环境为主体的“环境法益”。
第三,在坚持“人类中心主义”
的同时兼顾“生态中心主义”,传统法益与环境法益的结合是对其比较好的阐述,并且这种价值取向已经越来越受关注。
但是总的来说,
对环境刑法法益的价值取向仍然存在分歧,这可谓是环境刑法理论发展的一道屏障。
(二)对环境刑法法益特别是环境法益认识不一致
近年来,环境利益或环境法益慢慢地成为了讨论环境刑法法益时的重点话题,但是各学者对环境利益或环境法益的认识仍有较大差异。
学者对环境法益的认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甚至在内容上是坚持以人为主体还是以环境为主体都存在分歧。
三、环境刑法法益之抉择
(一)认识环境刑法法益的价值取向选择
要正确认识事物,就必须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
“人类中心主义”
在我国坚持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理念的大环境下,已经受到了挑战。
而“生态中心主义”仅仅是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的另一个极端,并且“生态中心主义”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笔者认为,应在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同时兼顾“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
因为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人与自然
和谐发展;而可持续发展理念则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要求人们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要尊重和保护自然,实现人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倡社会经济发展、人类利益保护与自然利益保护相结合,
其应有之义就是要坚持兼顾对传统法益与环境法益的保护。
此种发展观体现了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同时兼顾“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
据此,界定环境刑法法益应以此种价值取向为指导。
(二)环境刑法法益及环境法益的重构1.确定环境法益的内涵
环境法益的保护及确立是人们对利益的关注从人与人之间拓展到了人与自然之间,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发展的结果。
环境法益不包括传统法益的内容,环境法益也并不等于生态法益,还应包括其它方面的法益。
正
如学者杜万平的观点
,“环境法益是环境法律所保护的人们对于环境所享有的利益,是指对人们具有一定意义的公共环境利益,属于超个人法益,其实质是环境生态利益。
环境法益的内容包括环境生态法益与其他环境法益(如环境美学、教育、历史和科研等方面的价值所体现的利益)。
”2.环境刑法法益包括传统法益与环境法益对于环境刑法法益的大部分观点都或多或少存在某
些偏差。
笔者认为,无论从环境犯罪的危害类型来看还
是从实践来看,环境刑法法益都应当由传统法益和环境法益两部分组成。
第一,从环境犯罪的危害类型来看,环境刑法法益包括传统法益和环境法益两部分。
环境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其具有社会危害性和生态危害性的双重属性。
社会危害性会对人身、
财产权利、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危害,导致传统法益的损害;同时生态危害性会对生态环
境以及人们的环境公共利益造成危害,从而导致环境法益的损害。
基于环境刑法是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规范,环境犯罪危害类型也就决定了环境刑法应当保护的法益范围。
据此,
环境刑法法益由传统法益和环境法益组成。
第二,从实践来看,传统法益和环境法益是环境刑法法益的内容。
从国际上来看,
在20世纪,各国环境刑法法益保护基本上都经历了一个“从传统法益到生态法
益”
的立法变迁过程,正如学者蒋兰香观点:“囿于对环境犯罪本质的不同理解,各国立法制定环境犯罪时,其目的有的是为了保护民众的生命、健康、财产权益和资源权益,有的则是为了保护生态权益”。
在我国实践中,环境刑法虽然是以保护传统法益为主,但是从《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环境污染罪”,删去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环境刑法已经慢慢接受了环境刑法保护环境法益的思想,
传统法益和环境法益都成为了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范畴。
据此,将环境刑法法益划分为传统法益与环境法益是比较合理的。
四、结语
环境刑法法益是学理性比较强的课题,对这个问题也必然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应该说各种学术观点都有其存在的意义。
正是基于这种百家争鸣的学术环境,环境刑法法益的内涵才能逐步丰富,希望今后有更多的学者加入到这一课题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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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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