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法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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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
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民事责任
行为“违法性”要件之突破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 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 失。 排污企业未超标排放污染物而造成污染危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免除的仅仅是行政和刑事责任。因为,排污企 业未超标排污并不能保证不造成污染危害,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也可能造成污染危害:
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 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 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 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 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诉讼视野下的环境刑法法益革新——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看我国环境刑法法益

诉讼视野下的环境刑法法益革新——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看我国环境刑法法益
为发 生 , 已经造 成 或 极 有可 能 造 成 重 大 环境 损 害 后 果 时 , 自己的 名义 代 表 国家 或 不特 定 的多 数 以
时, 产生 了大量 的环境 公害 , 并成 为 当代最严 重 的 社会 问题之 一 。由于公 害 的解决 牵涉 到对社 会公 共利 益与受 害者 私 益 的双 重 利 益 保 护 , 传统 的 使
2 2年 第 第09 6月3期 0 9卷
J u n l f a c e gTe c e s 报v ri社Hu 学i e o r a o n 盐 城 师 范学 院学 i人s y 会 科 n i S c l c n e ) Y h n a h r ( 文 ( ma 版 ) Un e t t s& o i i c s aS e
改善 环境 , 合理 利 用 自然资 源 , 对 损 害 国家 的 、 针 社 会公共 利 益 的和 环 境 生 态利 益 的行 为 , 向法 院 提 起 的环境 公益 之诉 。
的请求 判决停 止开 发利 用行 为或者 宣 布行政 许可
无 效 的诉 讼 。 [5 有 的学 者 认 为 : 环境 公 益 诉 ”1 也 J “
度 的缺 陷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 键 词】 环境 公 益诉 讼 ; 讼 资 格 ; 境 刑 法 法益 关 诉 环
【 图分 类号 】 D 1 中 94
【 献标识码】A 文
【 章编号】1 0 — 6 7 ( 0 9 0 一 O 4 一 O 文 03 83 20 )3 O2 5

重 新 诠 释 环 境公 益 诉 讼 的 诉 讼 资 格
目前 , 国法 学 界 对 环境 公 益 的救 济 问题 多 我 侧 重于传 统 的法 律 责 任 以及 具 体 的 公 益 民事 、 刑

环境犯罪法益之研究

环境犯罪法益之研究



引 言
犯罪 的措施 没有 和国际相关 规定接轨 ,刑 罚制裁上
有待改进 。
环境 犯罪是 在新 的历史 阶段 、 的社会 条件下 新
因此 , 不论是立足 于解决 环境刑法 规定 的不足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产生 的一 种新 型犯 罪 , 司法 界 、 学界 对 环境 犯罪 研 还是 要更 好 地解 决 现 实 中出现 的各种 环 境 犯 罪行 究 的时 问很 短 , 该 类 犯罪 的 法益 界定 不 清 , 对 这就 为 , 环境犯 罪法益 的研究迫 在眉睫 , 有助于我们深 它 需 要 我们 从更 深 的本 质 阐述 该类 犯 罪所 侵 犯 的法 入剖析 环境犯 罪 的实质 , 导立 法 、 指 司法 实践 , 构建 益 。界 内关于环 境犯罪 的法 益问题 , 主要 有 如下几 环境刑 法理 论 , 寻求更 有效地 预 防与惩 罚 手段 提 为 种说法 : 公共 安全 说 、 杂客 体说 、 境 权说 、 境 供理论支持 。 复 环 环
出发 , 充分予 以界定 。首 先 , 环境刑法 是各国刑法典
面对着 日益严 重 的环境 问题 ,各 国纷纷 将其纳
中不可 缺少 的一 部分 , 只是各 国对其 的排 列顺序 不 入 了刑法 的调 整范围 , 日本在 很早 时就规定 了《 公害 同, 正好 体现 了各 国对环 境刑法 法 益 的认 同程 度不 罪法》德国在对其刑法典进行第十八次修改时也将 , 同。例如在 我 国刑 法典 中 , 环境 犯罪 被置 于第六 章 环境 犯罪作为一 章单独规定于 刑法典 中 ,英 美等 国 第 六节 ,这相 比较 其他类 型 的犯 罪 而言相 对靠后 。 在行 政法 中规 定 了大量 的刑事措 施 。和其 他 国家相 依 我 国刑 法 中各种 犯 罪客 体 的排 列顺 序 都是 按 照 似 , 我国也在 19 97年修改刑法典 时在第六章 第六节 行 为侵 害的重要性 程度不 同而定 的规 律 , 环境犯 罪 专 门规 定 了环境 犯罪——破 坏环 境 资源保 护 罪 , 即 行 为按其法 益重要程 度被 放置在 第 6章第 6节 中 , 运用公 法 的保护 手段 ,来遏制严重 的环境 问题和环 说 明其也是 我 国刑法重点 打击 的对象 。 我 国刑法 典 中对环境犯 罪的规定表现在 以下几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理论解读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理论解读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理论解读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理论解读引言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

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条款之一,它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环境的生态平衡,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本文将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有关内容进行理论解读。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内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环境保护规定,严重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引起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污染环境罪与环境保护法益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刑罚规定,主要针对那些严重污染环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表明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对环境污染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从法律角度上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的法益。

环境保护法益是指人们对清洁空气、清洁水源、良好生态等环境条件的需求和期望。

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权利。

环境污染破坏了环境的自然状态,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因此需要法律来进行保护。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正是为了保护这一法益而设立的。

污染环境罪的成立条件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要求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 违反环境保护规定;2. 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环境污染事故,且后果特别严重。

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是指违反了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环境保护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环境的生态平衡,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因此,任何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一部分。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环境污染行为造成了对环境、人体健康以及社会经济利益等方面的重大损害。

后果的严重性是判定罪行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

而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的特别严重性,则是对严重后果的进一步加重和特殊情形的限定。

污染环境罪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明确了对污染环境罪的法律责任:1. 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理论解读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理论解读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理论解读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介质中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系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健康,情节严重的行为。

此条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污染环境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它犯罪的本质就是对环境的破坏。

而保护环境是人类应尽的道义责任,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人类最珍视的财富之一。

因此,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是非常重要的。

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污染环境罪破坏了环境,使环境的污染和变质,从而危害了公众的健康。

例如,城市的废气、工厂的废水、有毒废物等污染物质对公众健康的危害非常大。

这些污染物质可以通过空气、水和食品进入人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引发各种疾病。

此外,污染也会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导致物种灭绝、生态失衡,而这些也会进一步危及公众的健康。

因此,保护环境的法益,是保障人们生命健康的必要条件。

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污染环境罪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

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直接威胁,对社会造成不安定和不安全的影响。

因此,保护环境的法益也是保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

保护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人们维护环境,不仅仅是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正常运转,也是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和物种的多样性。

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是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物共同生存、互动的场所。

人类的生存离不开生态系统的保持,因为环境污染和破坏会破坏生态系统和物种的多样性,严重威胁到整个生态系统的生存和繁衍。

因此,保护环境的法益也是保护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的必要条件。

维护人类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资源,人类社会的发展也与环境息息相关。

只有保护环境才能保证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污染环境罪的行为,会造成环境的严重破坏,不仅影响当代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也会对后代人的健康和发展造成影响。

环境刑法法益探析

环境刑法法益探析
( ) 共 安 全 说 二 公
种侵害 , 而不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另外 , 国家环境 将
资源保护管理 制度作为 环境刑法保护 的法 益也是不恰 当 的, 国家设置制度还有 深层 的保 护法益存 在 , 例如 , 的 人 人身及财产权 益等 , 才是环 境刑 法所保 护的法 益至少 这 国家的行 政管理 权 而非 管理 制度 是 环境 刑法 的保 护法
环 境 法 益 的 内涵 需 要 得 到 进 一 步 明确 。
到 了环境刑法保护法益 的两个方面 , 一是 环境法益 , 或说 环境生态法益 ; 二是传统的人身权益 和财产权益 。
( ) 境 利 益 说 或 环 境 法益 说 四 环
该学说认 为现 代环 境 刑法 保护 的客 体应 当确立 为 “ 环境 利益 ” 即认 为环境犯罪 侵犯的是 以环境为 主体 的 , “ 环境 法益 ” 。笔者 也赞 同环境 法益 是环 境刑 法保 护 的 客体或法益 , 但环境法益应当是以人 为主体 , 不是 以环 并

该学 说认 为从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本 身所 固有 的特 点来看 , 该类犯罪 的客体或者 法益 应当是 国家环境 资源
保护管理 制度。该 学说 表明了刑法介入环境保 护是 为了
配合 环境法 惩罚 侵 害环境 行为 , 到保 护环境 的 目的。 达 但笔者认 为 , 该学说 将制 度作为环 境刑法 保护 的法益并 不恰 当 , 国家设置制度 还有更深层的保护法益存在 。
境 为 主体 。
( ) 境权说 五 环
第三类观点认为 , 环境刑法 的保护 法益是多重 的 , 既 包括传统法益 , 也包 括环境法益 。 笔者认为 , 此类 观点 看到 了环境刑 法法益 的两 个方
面 , 且此类观点 中的环境法益没有包 括传统法益 , 并 而是

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

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

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引言刑法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的法律体系,其核心目标就是维护法益,包括人身健康、财产权益、公共利益等。

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对于保障公民权益、推动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益保护原则的意义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和其他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一种基本原则。

在刑法中,法益保护原则贯穿于各项法律规定中,以保护和恢复被侵害的法益为出发点,为被害人提供司法保护和救济机会,还原社会公正和法治的价值。

二、法益保护原则的具体内容1. 生命权益的保护刑法中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行的追究,旨在保护公民的生命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生命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刑法通过追究犯罪分子的刑责,捍卫和彰显了法律对于生命尊严的坚定立场。

2. 财产权益的保护人民的财产权益是人民生活的基础保障,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

刑法通过打击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财产权益。

只有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为人们的生产和创新提供稳定的保障,推动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3. 公共利益的保护刑法中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的稳定和发展。

公共利益是整个社会利益的集合,涉及人民群众的福祉、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刑法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既是对于犯罪的惩罚,更是对于法治的坚守。

三、法益保护原则的适用在刑法中,法益保护原则是根本的依据和指导。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和情况,灵活运用法益保护原则,确定刑事责任和刑罚的适用。

同时,法官还应该站在被害人的立场上,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权益和利益,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恢复。

四、法益保护原则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

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应该注重社会矛盾的反映和复杂情况的应对,有针对性地完善法益保护原则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确保刑法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前置化问题——环境刑法维度的思考与应对

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前置化问题——环境刑法维度的思考与应对
第2 6 卷
第3 期
山 西 青 年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C o l l e g e f o r Yo u t h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V0 1 . 2 6 No . 3 S e p 。 , 2 01 3
界定基础—
环境刑法是刑法 的种概念 , 是规定环境犯 罪 、 环境犯 罪刑事
责任和环境犯罪刑罚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嘲 。 刑法 法益则是指刑法
所保护 的客观 上可能受 到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1 9 7 9年颁布 的
《 刑 法》 是新 中国第一部 刑法 典 , 也是最初 的环境刑 事立法成果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7 — 2 6 作者简介 : 王 晓芳 ( 1 9 8 9 一) , 女, 河南安 阳人 , 中国政法 大学刑 事司法学院刑法专业 2 0 1 1 级硕 士研究生 , 主要研究 中国刑法 。
51
( 二) 生 态 中心 主 义 环境 观
回应 ) 已经无法 满足现代 社会人们追 求安全利 益的需求 。考察 刑法 的发展历 程 , 我们 不难 发现 , 刑法对 犯罪 行为规 制 的防线
在之后 的三 十余年 时间中 ,立法机关 采取 了单行刑法与 附属刑 法相 结合 , 颁 布新 的刑法典 ( 1 9 9 7年《 刑法 》 ) 修正 案 , 制定立 法 解释和 司法解 释等形式 ,实现了环境刑事立法形式上 的集约化
条文的解 释和适用将是行不通 的,最终将影响环境刑法保护功
能的发挥。 基于伦理观的嬗变
定 即是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体现 。 但是 , 传统人类 中心主义的环

环境刑法规范适用论

环境刑法规范适用论

环境刑法规范适用论"环境刑法规范适用论",旨在通过对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的方法论研究,推动环境刑法实现从理念论到规范论、从立法论到适用论的转变,经由规范适用这一环节,沟通和衔接环境立法与社会案件事实、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保护环境法益的目标。

在基本思路上,环境刑法规范适用论从"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出发,在剖析环境刑法的逻辑结构、存在结构、适用结构的基础上,探讨环境刑法规范的"体系——目的——法益衡量"这一适用进路与方法,并解决该适用进路在价值论、程序论和方法论层面的规制问题,最终则是尝试确定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的类型化建构。

首先,环境刑法规范结构分析是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的前提。

要解决实践层面的环境刑法规范适用问题,先要在认识论上确定环境刑法规范在静态层面上的结构,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始于对环境刑法规范结构进行不同层次的区分。

环境刑法规范结构可从三个层次上进行认识:从逻辑上看,规范体现为"构成要件" "法律效果"的二元模式;从存在的形态看,规范表现在法条及由法条所构成的"法律体系"中;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规范在适用的过程中体现为"将法律事实涵摄于构成要件并导出相应法律效果"的法学三段论模式。

除了遵循这些一般的规律之外,环境刑法规范还表现出大量运用空白条款、分散规定以及行政刑法的特征,从而引发了一定的规范衔接问题。

规定环境犯罪与刑罚的罪刑式法条,是环境刑法罪状的载体,环境刑法的规范特色亦表现在罪状中。

我国现行环境刑法规范在罪状的层面存在着三个具有紧密联系的特点,即行政从属性、混合空白罪状(相对空白条款与叙明条款的混合运用),以及规范错置:环境刑法是典型的行政刑法,具有因行政前置引发的行政从属性;从外在的罪状表达形式上看,行政从属性表现为相对空白条款与叙明条款的混合运用:由于环境刑法规范在法典上并非完全规定在一起,未能形成一个完备的规范体系,同时又由于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的相互窜入,环境刑法内部及两种不同性质规范之间的衔接问题尤为突出。

环境法益保护的刑法检视及立法完善——基于单位环境犯罪的研究视角

环境法益保护的刑法检视及立法完善——基于单位环境犯罪的研究视角
有 学 者认 为 , 污染 环 境 犯 罪 的 客 体 是 环 境 权 和环 境 生 态 安 全 , 坏 自然 破
范 , 种权 利只能是 空洞的。” 我 国宪法第 2 这 { 6条第 1 也明确规定 : 款 “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但 至今 , 并没有将“ 环境权” 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提上修宪的议事 日程 在缺乏“ 环 境 权 ” 宪 法 法 定化 这 一 基点 下 , 境 权 的保 护 犹 如 空 中 楼 阁 。 次 , 的 环 再 环 境 生 态 安 全 或 利 益 也 不 是保 护 法 益 。 染 、 坏 自然 环 境 的 行 为 必然 侵 污 破 犯人们的环境公共利益 , 括环境 公共安全 、 包 公共福利 、 公共权利等 , 至 于这种行为是否侵犯公民的生命权 、健康权及公私财产权则不具有必 然性。因此 , 环境刑 法的法益应 当是环境公共利益。 而. J 然 从我 国现行 刑法的规定来看 , 我同刑法 没有把 环境利益 , 特别是生态利益纳入 自己 的保护范围 , 由此可见, 环境公共利益并不是 目前我 国环境刑法 的保护
环境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为人们所熟知 ,而单位环境犯罪 占据了环境犯罪数量中的绝大 比例。 尽管如此 , 单位环境犯罪并没有 得到有效 的控制。环境 刑事立法 的滞 后 、 无法可依 、 良法可依 已成为 无 环境刑法低效运作的主要 原因。单位环境犯罪学界已有论及 , 虽概念 的界定尚有分歧 ,但对其触犯环境刑法侵害环境法益的本质属性学界 早已达成共识 。笔者认 为 : 位环境犯罪是指公司 、 单 企业 、 事业单位 、 机 关 、团体 为谋 取 本 单 位 利 益 而 违 反 国 家 环 境 法 律 法 规 所 实 施 的破 坏 生 态环境或 自然资源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本文将以单位环 境犯罪为研究视角 , 针对环境 法益 刑法保 护的不足 , 对环境刑事法益 的 立法完善进行探讨。 1环 境 法益 刑 法 保 护 中存 在 的 问题 . 环境 日益恶化 、 资源 日趋稀缺 的问题 已逐渐 突出。节约资源 , 保护 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也随着国家政策 的鼓励 和推行开 始广为接受 : 然而 , 环境法益的法律保 护 , 特别是最为直 接的刑法保护领域 , 环境法 益被“ 人身和财产” 两大传统 法益“ 包容 ” 私化” 环境法 益缺乏独立 和“ , 和应有的保护已是 目前刑法面临的突 问题。 11 . 环境法益缺乏应有的独立保护 法益是指法所保护 的利益 , 刑法上的法益即刑 法所保护 的利益 。 众 所周知 , 国《 我 刑法》 第二条 明确 规定了刑法 的任 务 , 用刑罚 同一 切 即“ 犯罪行为作斗争 , 以保卫 国家安全 , 保卫人 民民主专政 的政权 和社 会主 义制度 , 保护国有财产 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 , 保护公 民私人所有 的财 产 , 护公 民 的人 身 权 利 、 保 民主 权 利 和 其 他 权 利 , 护 社 会 秩 序 、 维 经 济秩序 , 保障社会主 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尽管这一条概括周全而 , 详尽 , 对象从 国家 、 集体再到个人 , 国家安全 、 从 社会主 义制度再到个人 各项权利 ,但最终落脚点无疑是通过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得 以实现刑 法“ 惩罚犯罪 、 保护人 民” 目的 , 的 刑法是 “ 根据宪法” 制定 本法” 毫 “ 的, 无疑问, 刑法保护的人身和财产两 大法益 是与《 宪法》 第三十 三条“ 国家 尊重和保 障人权 。” 和第 十三条“ 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 犯。” 公 等 涉及相关人身权和财产权 的权利 条款一脉相承的。 19 9 7年《 刑法》 在第六章 “ 害社会管 理秩序罪” 妨 中设立 了“ 破坏环 境资源保护罪” 。学界一般认 为这 一次类 罪的保护法益是环境法益 , 但 对于这一环境法益的具体 内容 , 却存在 以下 不同的认识 : 一类观点认 第 为 , 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侵 犯的是传统法益 即人 身 、 破 财产法益 ; 二类 第 观点 认 为 , 坏 环境 资 源保 护 罪 侵 犯 的是 环 境 权 或 生态 利 益 ; 破 如有 学 者 认 为 。环境 刑 法 的法 益 是 环 境 刑 法 规 范 所 保 护 的为 环 境 犯 罪 所 侵 害 的 人 们 共 同 享 有 的 生 态利 益 , 即环 境 法 益 。l 三类 观 点 认 为 , 坏 环 境 资 I l 第 破 源保 护 罪 侵 犯 的法 益 是 多 重 的 , 包 括 传 统 法 益 , 包 括 环 境 法益 。 如

从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资格看我国环境刑法法益

从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资格看我国环境刑法法益

P rp cieo eL t aigQu l i t n o eE vr n n a u l i g t n es e t f h i g t ai c i f h n io me tl bi L t ai v t i n fa o t P c i o
ZH A N G Li
关键词: 环境 公益诉讼 ; 环境 公益诉讼 诉讼 资格 ; 环境 刑法 法益
中图 分类 号 : 92 6 D 2.8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01 5 (0 00 —0 30 10 -7 1 2 1 )20 2—5
A s r h o Re a c n Chi e e En io m e t lCrm i a w nt r s r m he n s v r n n a i n lLa I e e tf o t
第3 3卷 第 2期
21 0 0年 3月
辽 宁 师 范 大学 学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J u n l fLio i g No ma i e st ( o il ce c d t n o r a a n n r lUn v r i o y S ca in e E i o ) nv ri h n B iig 1 0 7 , hn ) S h o o a R n nU i s y o C ia, e n 0 8 2 C ia e t f j
Ab ta t To a sr c : d y,t e e v r n n a u l i g t n h s b c me a mp ra tme s r n p o e t g t e e v r n n a ih s h n io me t lp b i l i a i a e o n i o t n a u eo r t c i h n io me t lrg t c t o n wi h e p n n e o p n f h l b l c n my t t ed e e i g d v l me to eg o a o o .Be i n n t h e e r h n n t el i a i g q aii t n o h n i h t e g n i g wi t e r s a c i g o h t t u l c i f ee v・ h ig n fao t r n n a u l i g t n,t i t e i wa u s i g h w O s r n t e e p o e to ft ee v r n n a ih s O d f et e o me t lp b i l i a i c t o h s h ss sp r u n o t t e g h n t r t ci n o h n i me t l g t ,t e i h h o r n

中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完善

中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完善

的环境中的一个 构成要素 ,我 国刑法将 “ 环境 ” 、 “ 资源 ”并列 在标 题 中 ,将 环 境犯 罪 作 危 害环 境 和 破坏 自然 资源 的罪 类 区分缺 乏严谨性 。
( 二)环境 法 益的刑 法保护 不足
二、中国环境刑事立法 的现实 困境
( 一)刑 法确立 的环境 刑事 立法体 系不严 谨
理解 ,联合国环境署编写 的 《 环境法教程》认为 , 任何一个 环境 的一 般定义 最好完 整地包 括所 有 的影 响地球上 的生命 的 有生命 的 和无 生命 的因素 以及它 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我国 《 环境保护法》第 2 条规 定 :“ 本法 所 称环 境 ,是 指影 响 人类 生 存 和发 展 的 各种天 然 的和经过 人工改 造 的 自然 因素 的总体 ,包 括大气 、水 、海洋 、土地 、矿 藏 、森 林 、草 原 、野
罪 作 了规定 ,且涉及 的罪 刑不全 面 。之 后 《 境保 环
《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了危害环境和破坏 自然 资源 两类犯 罪 。笔者 认为 ,这 样分类 虽然 回应
了第 六节 的标题 —— 破坏 环境资 源保护 罪 ,但 这本 身就是不 准确 的 。对 于环 境 的内涵 ,一 般作 广义 的
源保 护罪 ”规 定 的危 害 环 境 、破 坏 自然 资 源 的 行 为 ,侵 害的客体 是环境 法益 ,二 者所侵 害 的客体 存 在着 性质 上 的差异 。因此 ,将 “ 破坏环 境资源 保护 罪”规定 在 “ 妨害社 会管 理秩序 罪 ”中 ,在体 系设
之 是毋庸 置疑 的 ,必 然要求 环境刑 法在 环境法益 的 保 护上兼顾 两种效 益 。 纵观 我 国 《 法 》关 于 环境 刑 事 责任 的规定 , 刑 “ 大污染 事故罪 ” “ 自进 口固体 废物 罪 ”均 规 重 、 擅 定 了 “ 成环境 污染 事故 ,致使公 私财 产遭受 重大 造

环境刑事责任是什么

环境刑事责任是什么

环境刑事责任是什么按照通俗解释,环境刑事责任是指由环境刑法规范认定的环境⾏为⼈有罪过地违反环境刑法规范假设、处理规定的法律后果,也是环境⾏为⼈认清⾃⼰义务的责任,即不实施禁⽌的环境犯罪⾏为的责任。

但这⼀概念的争议却很⼤,那么什么是环境刑事责任呢?下⾯将由店铺津南律师为⼤家解答相关问题。

⼀、环境刑事责任是什么?环境刑事责任的特征指的是在外部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的特征与其他刑事责任的特征以及在内部区别于环境法律义务(狭义即第⼀法律义务)的特征。

(1)强制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的强制性特征指的是作为法律责任的共同特征,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标志。

它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具有强制性:当环境⾏为者违反环境刑法规范规定,侵害了环境刑法法益时,通过国家有权机构强制其承当责任。

(2)惩罚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的惩罚性特征指的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共同特征。

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的显著标志。

民事责任强调的是补偿性要求,民事责任实⾏惩罚性属于特例,体现的是民事性、平等性要求;⾏政责任的惩罚性程度与刑法的惩罚性程度不同,⼀个是⾏政性惩罚,另⼀个是刑罚性惩罚。

(3)补偿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的补偿性特征指的是作为环境法领域的环境刑事责任区别于刑法领域其他刑事责任的显著特征。

其补偿性不同于民是责任之补偿性,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是对利益损失者损失的补偿;⽽环境刑事责任的补偿性往往寓于惩罚性之中,既是因环境犯罪造成对环境法益连锁法益侵害的补偿,例如采⽤罚⾦、资格、劳役、限期纠正等⽅式弥补对环境法益所造成的损害。

这个特征是与环境刑事责任的保护对象特殊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规范性特征以及承担⽅式多元性特征紧密联系在⼀起的。

(4)保护对象的特殊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保护对象特殊性特征指的是保护的对象是环境刑法法益,区别于其他刑法规范责任保护的对象是传统刑法法益。

(5)承担⽅式的多元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承当⽅式多元性特征指的是环境刑法处置⽅式除了传统刑罚⼿段以外,还侧重于采⽤许多⾮传统⼿段例如罚⾦、资格、劳役、限期纠正或治理以及⾏政处罚、民事责任承担等⽅式,体现了多元性特征。

刑法立法的法益保护原则研究

刑法立法的法益保护原则研究

刑法立法的法益保护原则研究刑法是一个社会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制定刑法规范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预防。

在刑法立法的过程中,法益保护原则被广泛应用,其核心思想是确保人民的法益受到合理的保护,保证刑法规范的公正和有效实施。

一、法益保护原则的内涵法益保护原则是指在刑事立法过程中,尊重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制定刑法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法益是指人民的权利、利益和合法期望,在刑事立法中主要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

法益保护原则的核心是确保人民享有公正的法律保护,避免过度惩罚和滥用刑罚。

二、法益保护原则的实践1. 刑事法益平衡原则在刑法立法中,应当尽量平衡保护刑事法益与人民权利的关系。

刑法的规范和制裁应该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为目标,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例如,在刑事责任认定中,应当遵循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平衡,确保不冤枉好人,也不纵容坏人。

2. 刑事法益最小化原则刑法的制定应尽可能减少对人民权利的侵犯和损害,避免过度惩罚和滥用刑罚。

刑事法益最小化原则要求在制定刑法规范时,慎重权衡刑事法益与人民的权益之间的关系,尽量减少对人民的不利影响。

这需要立法者在权衡刑法规定和刑罚幅度时,考虑到刑罚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影响。

3. 刑事法益优先原则刑法立法应当以保护人民的刑事法益为优先考虑因素。

法益优先原则强调了人民权益在刑法立法中的重要性,要求立法者在制定刑法规范时,优先考虑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刑法的制裁力度合理、公正和合法。

三、法益保护原则的问题与反思尽管法益保护原则在刑法立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 法益冲突问题在刑法立法中,不同法益之间可能存在冲突。

例如,在保护人身权益的同时,可能会侵犯到犯罪分子的权益,如何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犯罪分子的权利,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论环境刑法法益

论环境刑法法益

论环境刑法的法益摘要:自从法益(rechtsgut)概念被提出,就迅速占据了刑法教义学的重要地位。

法益成为刑法分则解释和评价的重要风向标。

从法益学说的历史来看,法益可以分为体系批判性法益和体系固有法益。

我国环境刑法的法益也可以在这两种法益观下得到审视。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我国环境法益刑法保护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法益;体系批判性法益;体系固有的法益;环境刑法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7-0098-03一、法益的分类:体系批判性法益和体系固有的法益自从法益(rechtsgut)概念被提出,就迅速占据了刑法教义学的重要地位。

法益成为刑法分则解释和评价的重要风向标。

德国学者hassemer梳理了德国法益学说的发展历史,认为法益理论可以分为体系批判性法益和体系固有的法益。

体系固有法益的代表人物是honig和binding[1]。

体系固有法益理论认为,法益是立法者设计的产物,立法者的评价是法益形成的唯一原因。

简言之,法益是立法目的的简易的教义学术语[2]。

这种意义上的法益理论仅仅具有刑法解释学上的意义,它提供了对刑法规范目的的解释,而缺乏对刑法规范正当性的批判功能。

例如,如果立法者制定出“处罚不信仰某一宗教”的刑法规范,那么此一构成要件所要保护的法益就是特定的价值信念。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某种宗教信念并不是一个适格的法益,保护它的刑法规范也必然失去实质的合理性。

而体系固有法益概念并无法提供一个评判实定刑法规范的标准,它只是默认现存法律的合理性,为它正当性的论证提供一个教义学上的支撑点。

根据体系固有法益理论,我们也只能够从“处罚不信仰某一宗教”的刑法规范中得出特定的宗教是该构成要件所要保护的法益而已,至于这种保护是否是正当的,体系固有的法益理论并没有提供任何的回答。

所谓体系批判的法益理论认为,法益理论不仅仅具有解释学上的意义,它更重要的功能在于划定刑事立法权的界限。

环境法益学说初论

环境法益学说初论

罪 的范 围及 司法 实 践 中具 体 罪 名 的认 定 。 为 了 发挥 法益 在环境 刑 事立 法 、环 境 刑 事 司 法 中 的
也 负有 对环境 保 护 的义 务 ,这 样不 仅 突 出 了该
心地 展望 法益说 必 将取 代 社 会关 系说 成 为我 国 犯 罪 客体 的通说 。 虽然 法 益 说在 我 国也 遭 到 了 许多 批 判 ,但 都 不 足 以 否 定 法 益 自身 的合 理 性 。环境 刑法 的研 究 者们 将 法 益运 用 到环 境 犯
繁衍 、发展的价值 ,具有社会性 、客观性 、全球性 以及其被衡量 方式的特殊性 。 关键词 :环境法益 ;环境法益学说 ;环境生态法益
中图 分 类 号 :D 6 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0 -4 3 ( 06 o —0 5 — 0 F3 0 8 -5 3 20 ) 4 o6 4


我 国环境 法益 学说评 析
管理权 ,即公 民享有 通 过 各种 形 式 和途 径 参 加 国家环 境 管理 的权利 ; ( ) 公 民有 监督 、检 举 3
和控告 权 ,即公 民有 对污 染 、破 坏 环 境 的行 为 进行 监督 、检 举 和 控 告 的权 利 o ]03 有 学 者 [( - ) 2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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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卷第 4期 8
20 0 6年 8月
广东 行政学 院学 报
J u n lo a g o gI s tt f u l miit t n o r a fGu n d n n tueo bi Ad nsr i i P c ao
Vo.1 . 1 8 No 4 Au . 0 g 2 06
罪 的 特 点 ,必 须协 调 打 击犯 罪 与保 护人 权 的 关 系 。据 此 ,环 境 法 益 新 说 — — 环 境 生 态 法 益 作 为环 境 刑 法 的 法 益 是 比较 适 宜的 ,它 体 现 了生 态 环 境作 为 生 态 体 系维 持 其 基 本 结 构 和 功 能 的 稳 定 和 发 展 对 人 类 永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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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6期总第216期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经济管理】环境刑法法益探析易细华(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摘要]环境刑法法益是环境刑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环境刑事立法上的指导形象,其对于环境刑法的发展与重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现阶段学界对环境刑法法益的认识存在分歧,而解决分歧,统一对环境刑法法益的认识,将有利于促进环境刑法法益理论的完善,最终推动环境刑法的发展。

[关键词]环境刑法;传统法益;环境法益[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6-0095-02环境刑法是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法律,环境刑法学则是以研究保护环境刑法法益的理论与立法为主要任务的法学分支学科。

在环境刑法学中,环境刑法法益居于最为重要的地位,是环境刑法理论研究、立法及司法实践的中心课题。

一、环境刑法法益之争及其评析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价值,它是西方刑法学者在探究犯罪本质的过程中提出的。

环境刑法法益是指环境刑法规范所保护的而为环境犯罪所侵害的人们共同享有的利益。

但对环境刑法法益的具体含义在学界却没有统一的认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环境保护制度说该学说认为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本身所固有的特点来看,该类犯罪的客体或者法益应当是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该学说表明了刑法介入环境保护是为了配合环境法惩罚侵害环境行为,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但笔者认为,该学说将制度作为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并不恰当,国家设置制度还有更深层的保护法益存在。

(二)公共安全说该学说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该学说体现了强势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看到了环境犯罪与人身、财产法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笔者认为,该学说将环境犯罪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不妥当的。

(三)双重关系说该学说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和为环境犯罪所间接侵害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虽然此种理论遭到了批判,但是笔者认为此学说看到了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法益,或说环境生态法益;二是传统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四)环境利益说或环境法益说该学说认为现代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应当确立为“环境利益”,即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以环境为主体的“环境法益”。

笔者也赞同环境法益是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或法益,但环境法益应当是以人为主体,并不是以环境为主体。

(五)环境权说该学说认为环境刑法法益就是环境权。

环境权的内涵一般是指法律赋予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的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但直至目前,环境权仅为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并且学界对此认识不一,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观点认为,环境刑法法益是传统法益。

环境刑法保护的传统法益即环境刑法所保护的人身、财产权益。

至于这种传统法益的种类,又有不同的表述,如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我国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是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笔者认为,环境刑法法益包括传统法益。

虽然传统法益是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但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不应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此种观点将环境犯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混同,因为环境犯罪更多地是通过环境对人们所享有的利益的一种侵害,而不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另外,将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作为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也是不恰当的,国家设置制度还有深层的保护法益存在,例如,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等,这才是环境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至少国家的行政管理权而非管理制度是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

第二类观点认为,环境刑法法益是环境权或环境法益。

环境权的含义还没有统一明确。

环境法益则是指环境刑法所保护的环境利益。

笔者认为,环境权虽然被学界普遍认可,但是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并且学界对此认识不一,故将环境权直接作为环境刑法法益有欠妥当。

而环境法益,应当是环境刑法法益的内容。

但学者对环境法益没有统一的认识,甚至有学者认为环境法益包括了传统法益的内容。

环境法益的内涵需要得到进一步明确。

第三类观点认为,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是多重的,既包括传统法益,也包括环境法益。

笔者认为,此类观点看到了环境刑法法益的两个方面,并且此类观点中的环境法益没有包括传统法益,而是与传统法益共同构成环境刑法法益的新型法益。

二、对环境刑法法益内涵产生争议的原因59环境刑法法益探析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一)价值取向存在分歧环境刑法法益的价值取向是指研究环境刑法法益所依据的价值观的选择。

对环境刑法法益的概念所作的不同界定,反映了不同的环境刑法法益的价值取向。

根据各学者对环境刑法法益所作的不同定义,可以看出以下三种价值取向:第一,坚持“人类中心主义”,这主要体现在坚持环境刑法法益是传统法益的观点中;第二,坚持“生态中心主义”,例如,有学者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以环境为主体的“环境法益”。

第三,在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同时兼顾“生态中心主义”,传统法益与环境法益的结合是对其比较好的阐述,并且这种价值取向已经越来越受关注。

但是总的来说,对环境刑法法益的价值取向仍然存在分歧,这可谓是环境刑法理论发展的一道屏障。

(二)对环境刑法法益特别是环境法益认识不一致近年来,环境利益或环境法益慢慢地成为了讨论环境刑法法益时的重点话题,但是各学者对环境利益或环境法益的认识仍有较大差异。

学者对环境法益的认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甚至在内容上是坚持以人为主体还是以环境为主体都存在分歧。

三、环境刑法法益之抉择(一)认识环境刑法法益的价值取向选择要正确认识事物,就必须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

“人类中心主义”在我国坚持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理念的大环境下,已经受到了挑战。

而“生态中心主义”仅仅是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的另一个极端,并且“生态中心主义”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笔者认为,应在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同时兼顾“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

因为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而可持续发展理念则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求人们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要尊重和保护自然,实现人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倡社会经济发展、人类利益保护与自然利益保护相结合,其应有之义就是要坚持兼顾对传统法益与环境法益的保护。

此种发展观体现了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同时兼顾“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

据此,界定环境刑法法益应以此种价值取向为指导。

(二)环境刑法法益及环境法益的重构1.确定环境法益的内涵环境法益的保护及确立是人们对利益的关注从人与人之间拓展到了人与自然之间,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发展的结果。

环境法益不包括传统法益的内容,环境法益也并不等于生态法益,还应包括其它方面的法益。

正如学者杜万平的观点,“环境法益是环境法律所保护的人们对于环境所享有的利益,是指对人们具有一定意义的公共环境利益,属于超个人法益,其实质是环境生态利益。

环境法益的内容包括环境生态法益与其他环境法益(如环境美学、教育、历史和科研等方面的价值所体现的利益)。

”2.环境刑法法益包括传统法益与环境法益对于环境刑法法益的大部分观点都或多或少存在某些偏差。

笔者认为,无论从环境犯罪的危害类型来看还是从实践来看,环境刑法法益都应当由传统法益和环境法益两部分组成。

第一,从环境犯罪的危害类型来看,环境刑法法益包括传统法益和环境法益两部分。

环境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其具有社会危害性和生态危害性的双重属性。

社会危害性会对人身、财产权利、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危害,导致传统法益的损害;同时生态危害性会对生态环境以及人们的环境公共利益造成危害,从而导致环境法益的损害。

基于环境刑法是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规范,环境犯罪危害类型也就决定了环境刑法应当保护的法益范围。

据此,环境刑法法益由传统法益和环境法益组成。

第二,从实践来看,传统法益和环境法益是环境刑法法益的内容。

从国际上来看,在20世纪,各国环境刑法法益保护基本上都经历了一个“从传统法益到生态法益”的立法变迁过程,正如学者蒋兰香观点:“囿于对环境犯罪本质的不同理解,各国立法制定环境犯罪时,其目的有的是为了保护民众的生命、健康、财产权益和资源权益,有的则是为了保护生态权益”。

在我国实践中,环境刑法虽然是以保护传统法益为主,但是从《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环境污染罪”,删去“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环境刑法已经慢慢接受了环境刑法保护环境法益的思想,传统法益和环境法益都成为了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范畴。

据此,将环境刑法法益划分为传统法益与环境法益是比较合理的。

四、结语环境刑法法益是学理性比较强的课题,对这个问题也必然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应该说各种学术观点都有其存在的意义。

正是基于这种百家争鸣的学术环境,环境刑法法益的内涵才能逐步丰富,希望今后有更多的学者加入到这一课题中来。

[参考文献][1]张梓太,陶蕾.环境刑法的法益初论———环境刑法究竟保护什么[J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2):126.[2]高西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711.[3]王力生.环境犯罪及其立法的完善[J ].当代法学,1991(3).[4]付立忠.环境刑法学[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5]蒋桂祥.环境刑法法益研究[D ].河海大学,2007.[6]张艳.从环境刑法法益的角度谈环境刑法的完善[J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6):54-56.[7]李卫红.环境犯罪论[J ].烟台大学学报,1996(2).[8]程红.环境刑法保护法益比较研究,刑法论丛(9)[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06.(责任编辑:陈鸿鹏)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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