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二章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A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 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 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的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 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我 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应履行 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我国的国家利益具有多 方面的内容,在政治方面主要包括国家的统一和 民族团结,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A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 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这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 。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是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 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 保证。全体公民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 ,坚决反对任何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 结的行为。
A
这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顺 利进行的需要,任何公民不得为一己私利或 小集团的利益而有损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 益。如果危害国家安全,给国家利益造成损 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 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 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Awenku.baidu.com
若假以“断代体”的史学叙事方式来勾陈现行宪法第 47条的规范含义和权利属性,似可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相对第24条而言,第47条所涉内容除“75宪法 ”之外,在新中国历部宪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如 “54宪法”第9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 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再比 如“78宪法”第52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 科学、教育、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卫生、体育 等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当然,因其具体措辞的差别,彼此文意或相去甚远 。
A
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 会主义新人。《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 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 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 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 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 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 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A
建立健全保障女性权利的以宪法为核心的全方位部门法体系,就 是要以《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为主干,健全并完善相关保护女性权利的部门法体系。2005年12 月1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 称《修正案》)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以全面综合保护妇 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可以说,它不仅是一部具有宪 法性法律性质的特别法,也是新时期保护女性权益的宣言书。但 是,该法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而影响其执行。为此,《妇女权 益保障法》就应明确具体规定保障妇女权益的救济机构,以及没 有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外,还要健全并完善 国家的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 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比如《刑 法》、《民法》》、《婚姻法》、《儿童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等。
A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 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 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一)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 制定和修订,贯彻了以人为本、执政为 民的理念,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归侨侨眷 的重视和关心,是对我国人权法制建设 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A
(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制 定和修订,适应了我国国情和侨情特点的需 要,是一项具有政治效应的立法工作,体现 了我国侨务工作的重要特点。 (三)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修 订,是对归侨侨眷的重要的基本权益和基本 权益中的特殊性问题予以保障,适应了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的要求, 显示了“十六字”原则在新形势下的实际意 义与生命力。
A
(2)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其第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 表大会的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并逐年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3)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其第59 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九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 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且末监狱六监区
宪法 第二章(一):45条-56条
授课人:蒲俊鹏
A
1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 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1. 教育的规定有如下特点:
①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作用。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 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发展 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 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 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A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 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 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 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 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
A
首先,除了少数学者之外,多数学者们将该条简单归类为所谓的 “文化权利”条款,我以为学理上的分类同法规范含义之间存在 相当程度的“名不副实”,因之有使法规范本身得以“名正言顺 ”的必要;其次,相对于第24条有关国家领导人民进行文化建设 ,以及国家对人民进行思想建设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样一个 凸显了公民主体性的权利条款,无疑同前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而得以启发本文以这两个条文为线索,去挖掘经由国家主权到人 民主权,再到公民权利的宪政发展逻辑。则在我看来,这两个条 文不仅构成了“两极”式的“意识形态”宪法性存在,更成为了 观察中国社会变迁的一对“法眼”。为能深入阐发宪政中国的“ 事实与规范”关系,仍有必要先来厘清一下该条规范的基本和始 源含义。
A
直至2000年后的宪法学教材和著作,尽管仍然存在权利类型上的不同归 纳,但就此公民权利本身的含义而言,主流学理已将此权利的出发点和 归宿指向了“公民”。如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 材”之一的《宪法学》就指出,“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科学研究的自 由主要包括:公民有自由地对科学领域的问题进行探讨的权利,不允许 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非法干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形式发表自己的研 究成果,国家有义务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具体设施;国家积极创造条 件,鼓励和奖励科研人员,保护科研成果。” 又“文艺创作是一种创造 性劳动,应当允许公民自由选择创作内容、创作形式和创作风格。在文 艺创作上应允许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存在,国家权力不能非法地干预 文艺创作。” 当然,“尊重文艺创作的规律与依法限制公民文艺创作权 利是统一的,二者并不矛盾。国家鼓励和帮助公民从事文艺创作活动, 努力丰富公民的文化生活。” 至于该条所称之“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 由”,“主要指欣赏文艺作品,利用图书馆、文化馆、出版社从事文化 娱乐活动等。” 而“为了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国家应积极创造条件, 提供必要的设施与物质保障。”
A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 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 序,尊重社会公德。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 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和反映,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 尊重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尊重社会公德, 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安定团 结的需要。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和社会公德,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破坏社会公德 的行为作斗争。
A
其次,学理解释随时代变迁明显。在目前所能查找到的八十年代 宪法学教材或其他宪法学著作中,对“82宪法”中这一条款文意 的解读基本相似。通常认为“宪法第47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 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是公民在科 学文化领域中的一项基本自由和权利。” 同时追述道,“新中国 成立后,在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指导下,我国公民 有着从事科研、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充分的自由,他们热 爱科学,钻研技术。现在,向科学进军的高潮已经形成,为社会 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文学艺术以及其他文化事业空前繁荣。 为鼓励公民的创造性劳动,不断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新宪 法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 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这个规定既是对进行科学文化活动自由的保障,也是对社会主 义科学文化发展的推动。”
A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 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 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 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 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 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A
我国对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集中在立法上 。人大一直将保护女性权利的立法放在重要地 位。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了不少宪法性法律来 保障女性的权利,主要包括: (1)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 障法》。它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以全 面综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 。该法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 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 权益各方面对女性的合法权益进行具体详细的 规定与保障。
A
与此同时,上引八十年代的教材一般将该条款所称“自由”纳入所谓的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九十年代的宪法学教材和其他宪法学 著作基本沿用了这个称谓。但亦有不同看法,认为“……我国现行宪法 没有规定思想与良心自由(freedom of thought,freedom of conscience)。 然而,上述的从事科学研究以及文艺创作的自由,则显然属于思想与良 心自由的范畴。” 因此,乃将第47条的规定定名为“文化活动的自由” ,并在其著述目次上纳入“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一节。同时也认为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但上 述第47条中的从事科学研究自由以及从事教育事业的权利,实际上相当 于其他国家宪法中的‘学术自由’。” 更有将该条第二款,即“国家对 于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理解为“不仅是因为这 种权利和自由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具有 重要意义,而且还因为人类的文化活动,尤其是其中的科学研究活动, 本来就属于一种创建或创新的精神活动,为此必然要求更加高度的自由 。” 〕亦即作为一种有益于创新性活动本身的精神自由,对其尊重及保 障实为创新性活动之本质要求。至此,这一自“54宪法”一出台就被为 学者们定性为“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的“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 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有了新的学理归类。
A
③明确规定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 的任务。《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 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 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这对于 提高全体人民的文化科学水平具有重大的意义。 ④把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一致起来。《宪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任 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 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这个总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 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 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 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的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 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我 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应履行 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我国的国家利益具有多 方面的内容,在政治方面主要包括国家的统一和 民族团结,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A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 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这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 。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是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 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 保证。全体公民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 ,坚决反对任何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 结的行为。
A
这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顺 利进行的需要,任何公民不得为一己私利或 小集团的利益而有损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 益。如果危害国家安全,给国家利益造成损 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 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 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Awenku.baidu.com
若假以“断代体”的史学叙事方式来勾陈现行宪法第 47条的规范含义和权利属性,似可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相对第24条而言,第47条所涉内容除“75宪法 ”之外,在新中国历部宪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如 “54宪法”第9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 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再比 如“78宪法”第52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 科学、教育、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卫生、体育 等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当然,因其具体措辞的差别,彼此文意或相去甚远 。
A
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 会主义新人。《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 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 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 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 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 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 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A
建立健全保障女性权利的以宪法为核心的全方位部门法体系,就 是要以《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为主干,健全并完善相关保护女性权利的部门法体系。2005年12 月1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 称《修正案》)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以全面综合保护妇 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可以说,它不仅是一部具有宪 法性法律性质的特别法,也是新时期保护女性权益的宣言书。但 是,该法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而影响其执行。为此,《妇女权 益保障法》就应明确具体规定保障妇女权益的救济机构,以及没 有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外,还要健全并完善 国家的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 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比如《刑 法》、《民法》》、《婚姻法》、《儿童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等。
A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 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 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一)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 制定和修订,贯彻了以人为本、执政为 民的理念,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归侨侨眷 的重视和关心,是对我国人权法制建设 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A
(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制 定和修订,适应了我国国情和侨情特点的需 要,是一项具有政治效应的立法工作,体现 了我国侨务工作的重要特点。 (三)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修 订,是对归侨侨眷的重要的基本权益和基本 权益中的特殊性问题予以保障,适应了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的要求, 显示了“十六字”原则在新形势下的实际意 义与生命力。
A
(2)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其第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 表大会的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并逐年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3)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其第59 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九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 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且末监狱六监区
宪法 第二章(一):45条-56条
授课人:蒲俊鹏
A
1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 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1. 教育的规定有如下特点:
①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作用。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 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发展 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 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 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A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 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 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 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 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
A
首先,除了少数学者之外,多数学者们将该条简单归类为所谓的 “文化权利”条款,我以为学理上的分类同法规范含义之间存在 相当程度的“名不副实”,因之有使法规范本身得以“名正言顺 ”的必要;其次,相对于第24条有关国家领导人民进行文化建设 ,以及国家对人民进行思想建设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样一个 凸显了公民主体性的权利条款,无疑同前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而得以启发本文以这两个条文为线索,去挖掘经由国家主权到人 民主权,再到公民权利的宪政发展逻辑。则在我看来,这两个条 文不仅构成了“两极”式的“意识形态”宪法性存在,更成为了 观察中国社会变迁的一对“法眼”。为能深入阐发宪政中国的“ 事实与规范”关系,仍有必要先来厘清一下该条规范的基本和始 源含义。
A
直至2000年后的宪法学教材和著作,尽管仍然存在权利类型上的不同归 纳,但就此公民权利本身的含义而言,主流学理已将此权利的出发点和 归宿指向了“公民”。如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 材”之一的《宪法学》就指出,“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科学研究的自 由主要包括:公民有自由地对科学领域的问题进行探讨的权利,不允许 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非法干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形式发表自己的研 究成果,国家有义务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具体设施;国家积极创造条 件,鼓励和奖励科研人员,保护科研成果。” 又“文艺创作是一种创造 性劳动,应当允许公民自由选择创作内容、创作形式和创作风格。在文 艺创作上应允许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存在,国家权力不能非法地干预 文艺创作。” 当然,“尊重文艺创作的规律与依法限制公民文艺创作权 利是统一的,二者并不矛盾。国家鼓励和帮助公民从事文艺创作活动, 努力丰富公民的文化生活。” 至于该条所称之“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 由”,“主要指欣赏文艺作品,利用图书馆、文化馆、出版社从事文化 娱乐活动等。” 而“为了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国家应积极创造条件, 提供必要的设施与物质保障。”
A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 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 序,尊重社会公德。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 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和反映,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 尊重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尊重社会公德, 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安定团 结的需要。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和社会公德,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破坏社会公德 的行为作斗争。
A
其次,学理解释随时代变迁明显。在目前所能查找到的八十年代 宪法学教材或其他宪法学著作中,对“82宪法”中这一条款文意 的解读基本相似。通常认为“宪法第47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 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是公民在科 学文化领域中的一项基本自由和权利。” 同时追述道,“新中国 成立后,在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指导下,我国公民 有着从事科研、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充分的自由,他们热 爱科学,钻研技术。现在,向科学进军的高潮已经形成,为社会 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文学艺术以及其他文化事业空前繁荣。 为鼓励公民的创造性劳动,不断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新宪 法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 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这个规定既是对进行科学文化活动自由的保障,也是对社会主 义科学文化发展的推动。”
A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 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 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 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 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 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A
我国对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集中在立法上 。人大一直将保护女性权利的立法放在重要地 位。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了不少宪法性法律来 保障女性的权利,主要包括: (1)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 障法》。它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以全 面综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 。该法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 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 权益各方面对女性的合法权益进行具体详细的 规定与保障。
A
与此同时,上引八十年代的教材一般将该条款所称“自由”纳入所谓的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九十年代的宪法学教材和其他宪法学 著作基本沿用了这个称谓。但亦有不同看法,认为“……我国现行宪法 没有规定思想与良心自由(freedom of thought,freedom of conscience)。 然而,上述的从事科学研究以及文艺创作的自由,则显然属于思想与良 心自由的范畴。” 因此,乃将第47条的规定定名为“文化活动的自由” ,并在其著述目次上纳入“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一节。同时也认为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但上 述第47条中的从事科学研究自由以及从事教育事业的权利,实际上相当 于其他国家宪法中的‘学术自由’。” 更有将该条第二款,即“国家对 于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理解为“不仅是因为这 种权利和自由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具有 重要意义,而且还因为人类的文化活动,尤其是其中的科学研究活动, 本来就属于一种创建或创新的精神活动,为此必然要求更加高度的自由 。” 〕亦即作为一种有益于创新性活动本身的精神自由,对其尊重及保 障实为创新性活动之本质要求。至此,这一自“54宪法”一出台就被为 学者们定性为“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的“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 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有了新的学理归类。
A
③明确规定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 的任务。《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 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 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这对于 提高全体人民的文化科学水平具有重大的意义。 ④把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一致起来。《宪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任 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 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这个总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 育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