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海湾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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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海湾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湛江海湾大桥水域的海上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通过湛江海湾大桥及在大桥桥区水域内航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事局。

第四条大桥桥区水域范围及有关技术数据:

(一)大桥桥区水域范围为大桥轴线两侧各500米(南面即湛江港50号、51号连线及其延长线与北面即湛江港52号、53号灯浮连线及其延长线围成)的水域范围。

(二)大桥主孔通航宽度380米。

(三)大桥通航净空高度48米。

(四)通航设计最高通航水位4.54米(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第五条船舶、设施通过海湾大桥时,其富余高度应不小于2米。

第六条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对船舶主要航行设备、信号等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 50000载重吨以下船舶通过海湾大桥为单孔双向通航,5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通过海湾大桥为单孔单向通航。

船舶通过海湾大桥时只能从主通航孔通过,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第八条按规定需要进行船舶动态报告的船舶,从南面进入海湾大桥北面水域时在经过湛江港49号灯浮、从北面各码头或水域出口时在船舶离开码头或起锚前应向湛江VTS 中心报告,并听从VTS中心的指挥。

第九条 5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在进入桥区水域前应鸣放一长声,如发现对面已有大船进入桥区水域时,应作适当等待,待其通过桥区水域后,才能进入桥区水域。如有任何疑问,应通过VHF与对方进行沟通、或发布船舶航行动态信息,也可向湛江VTS中心询问。

第十条在风力超过9级、或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进入桥区水域。

第十一条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并保持安全航速。

第十二条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内抛锚、追越、掉头、捕鱼和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 5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通过海湾大桥,应提前24小时按照规定的格式(见附件一)书面向湛江VTS

中心申报,经审核后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湛江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湛江海湾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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