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海湾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海湾大桥资料
湛江海湾大桥是我省继虎门大桥之后建成的最大规模的桥梁工程,全线包括全长3981米桥梁和21公里的一级公路,总投资约12.2亿元。
大桥桥型为双塔双索面的混合梁斜拉桥,是广东省交通厅科技示范工程之一。
该项目东起吴川市黄坡镇,经湛江市坡头区,于平乐渡口上游1.3公里处跨越海湾,与湛江市开发区乐山大道相连接。
其中,大桥所处海湾水面宽约2.5公里,最大水深25米。
通航净宽400米,净高48米。
大桥桥宽25米,按4车道一级公路建设。
工程于2003年7月30日正式开工,将于今年12月28日建成通车。
5万吨级货船可在大桥底下通行。
湛江海湾大桥建成后,将使海南省、雷州半岛至珠江三角洲的里程缩短40公里,对于改善湛江公路网络、促进雷州半岛与珠江三角洲发达地区经济联系,甚至于顺畅大西南地区的物资流通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大桥将使湛江城市由南北带状发展变成为东西南北均衡发展,城市总体格局得到根本改善。
湛江海湾大桥建设历程浓缩了四年多的艰苦奋战,凝聚了数千名来自天南地北建设者们的心血和汗水,被省内众多媒体誉为“广东第一桥”的湛江海湾大桥终于完整呈现在世人面前:在温暖的阳光里,在碧海蓝天下,一桥飞架东西两岸,巨龙腾空的景象映入眼帘,象彩虹般飞跨在大海的上空,散发出夺目的光彩!蓦然回首,从2002年11月湛江海湾大桥举行开工奠基典礼起,真可谓“雄关漫道真如铁”,施工难点一个接着一个。
2003年1月,大桥顺利完成第一根试桩;2003年7月,湛江海湾大桥及连接线一期工程正式开工;大桥的主墩桩基础由东岸和西岸两个墩基组成,是建设施工中第一个大难关,两个主墩桩基中最大长度达到106米,是广东省内桥梁施工中的第一长桩,2004年7月,湛江海湾大桥主墩最后一根桩胜利灌注结束,这标志着广东最深桩——主墩桩基础终于圆满完成;海湾大桥的主桥承台包括两个主墩承台和四个辅助墩承台,其中每个主墩承台高为6.5米,面积约1400平方米,相当于四个标准篮球场,为广东省桥梁最大的水中承台;曲线型桥塔柱施工是国内首创,2005年12月18日,继大桥西岸主塔之后,东岸主塔也胜利封顶;2006年6月15日,湛江海湾大桥第112根也就是最后一根斜拉索吊装完毕;2006年6月21日,湛江海湾大桥主桥主跨正式合龙;随着世界级难题——钢桥面环氧沥青铺装施工在2006年11月初的顺利完成,为期近四年的湛江海湾大桥主体工程全部结束。
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
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粤海法规…2018‟28号 2018年1月16日)各有关单位: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决定对《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粤海法规…2017‟36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船舶在沿海水域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避让顺航道航行的船舶:(一)进入或者驶出航道;(二)进出锚地;(三)系解浮筒、靠离码头;(四)进出船坞。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船舶进入主航道应当备车航行,在马友石灯船至广州港42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5节;在广州港42号灯浮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2节。
高速客船除外。
”第三款修改为:“高速客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25节。
”三、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拟通过海湾大桥水域的5万载重吨以上船舶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方案,提前3天向湛江VTS中心报告,以保障船舶航行和大桥安全。
”将第二款中的“12小时前”修改为“24小时前”。
附件1《船舶通过湛江海湾大桥安全保障确认表》按照条文内容作相应修改。
四、将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进出港的船舶,应按下列规定提前向广州VTS中心报告,并服从广州VTS中心的交通组织安排:(一)经虎门大桥进港且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的船舶,应在经过虎门大桥时向广州VTS中心报告;(二)虎门大桥以内且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进出港的船舶,应在离开码头、浮筒前或者起锚前向广州VTS中心报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2018年1月16日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分则第一章汕头港水域第二章惠州港沿海水域第三章珠江口水域和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第一节珠江口水域第二节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第四章珠海高栏水域第一节珠海高栏水域一般规定第二节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规定第五章阳江海陵湾水域第六章茂名水东水域第七章湛江港水域第一节湾内港区水域第二节徐闻港区水域第八章韩江干流第九章榕江干流第十章东江干流第十一章东莞水道和东莞倒运海水道第一节东莞水道第二节东莞倒运海水道第十二章北江干流第十三章东平水道、顺德水道、容桂水道、陈村水道第一节东平水道第二节顺德水道第三节容桂水道第四节陈村水道第十四章广州内河通航水域第十五章西江干流第十六章中山主要通航水域第十七章珠海马骝洲水道、泥湾门水道、赤粉水道第一节珠海马骝洲水道第二节珠海泥湾门水道、赤粉水道第十八章江门主要内河通航水域第十九章河源新丰江库区第二十章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细则第一节区域范围、报告线、工作频道第二节报告第三节其他第三编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粤海事通[2008]211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8〕211号2008年4月25日)各直属局:为加强对辖区桥区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辖区桥区水域通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东海事局辖区桥区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通航桥孔通过,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禁止船舶从有禁航标志的桥孔通过;(二)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备车,并对船舶主要航行设备、号灯等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三)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四)如发现大桥水域助航标志等有异常情况,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不得强行通过,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五)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六)配备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包括航行通告),并按规定进行更新;(七)外国籍船舶及需申请引航的其它船舶,必须申请引航;(八)主管机关的其他规定。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粤海法规[2014]9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海事局【发布日期】2014.02.26【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9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6日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湛江港船舶交通管理,维护船舶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湛江港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与船舶安全航行有关的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停泊与作业第四条港口经营人(含码头业主、船厂等)、引航站应当按照《湛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和《湛江VTS用户指南》的规定报告有关船舶动态计划。
第五条 17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进出湛江港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提前3天向湛江VTS中心申报,并采取经确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出港。
第六条船舶航行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一)在东海岛灯船(21°03′40.16″N/110°35′5.11″E)向港外方向水域,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均应当不小于1.2米;2.10万-20万载重吨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2%;3.20万载重吨及以上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5%。
(二)在东海岛灯船向港内方向水域(不包括港池水域),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按以下规定执行:1.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均应当不小于0.8米;2.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0%。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建设,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第九条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
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
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水上交通安全《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政策解读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桥梁安全规定》)正式颁布实施。
现就《桥梁安全规定》的出台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方面作政策解读如下:一、《桥梁安全规定》的出台背景近年来,世界各地陆续发生大桥坍塌事故,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
1994年,韩国首尔汉江SONGSU大桥断裂,造成31人死亡。
2002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的一座大桥被驳船撞击后断裂,造成14人死亡。
2007年,中国佛山九江大桥被运砂船碰撞坍塌,造成10人死亡。
2022年,上海苏州河浙江路桥被超高货船碰撞,造成1人死亡。
2022年,浙江在建金塘大桥被货船碰撞,致使钢箱梁坍塌,4人死亡。
引起上述大桥事故的原因多种,有的是由船舶碰撞引发,有的是由大桥自身质量因素导致。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大桥坍塌事故,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危害都十分严重,引起公众对大桥安全状况的普遍担忧。
为吸取教训,防范未然,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大桥安全。
目前,长江江苏段水域已经形成桥梁群,已建成的跨江大桥有南京长江大桥、南京二桥、南京三桥、润杨大桥、江阴大桥、苏通大桥等,在建和立项的有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南京长江隧道支汊桥、南京四桥、泰州大桥、崇启大桥等。
大桥作为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在促进全省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海事部门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历来将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早在2001年,江苏海事局就颁布了《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但是随着长江桥梁群的建设、长江沿江大开发和船舶通航密度的进一步加大,原规定已不能适应桥梁水域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
为此,江苏海事局通过详细调研、认真研究,于2022年底,出台了《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标志着我省桥梁水上交通管理迈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3.12.16
•【文号】交办水函〔2023〕1941号
•【施行日期】2023.1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
枢纽大坝
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办水函〔2023〕1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北海、东海、南海航海保障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水运局张俊勇,联系电话:************,传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3年12月16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粤海法规〔2017〕361号2017年7月18日)各有关单位:《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有关后评估、修订工作。
下列规范性文件自《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珠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珠海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事法〔2011〕589号)、《关于印发〈虎跳门水道通航安全规定〉的通知》(粤海事法〔2011〕634号)、《关于印发〈东平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事法〔2011〕63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海马骝洲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事法〔2012〕79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湛江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事法〔2013〕19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海水域船舶试东海事局关于印发〈顺德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西江干流佛山段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9号)、《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佛山容桂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3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东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东莞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汕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汕头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州港东河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8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90号)、《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粤海通航〔2014〕426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海港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航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47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惠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惠州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54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东莞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5〕10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徐闻港区水域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6〕21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山海事局辖区主要《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倒运海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6〕24号)、《关于印发〈广州海事局通航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暂行)〉的通知》(穗海事通〔2006〕54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穗海事通〔2006〕1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1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
《海安法》对现行水上水下活动管理制度作出较大调整,由原来对水上水下活动统一实施许可管理变为对施工作业实行许可管理、其他水上水下活动实行报告管理,并明确了施工作业范围、许可条件和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安全作业区的强制性要求。
据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作出如下主要修改:一是依据《海安法》,调整了海上施工作业许可的种类。
二是依据《海安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海上和内河的许可条件作出了统一规定。
三是明确作业或者活动的许可申请材料,并就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提出了引导性要求。
四是规定了海域水上水下活动单位的报告义务。
同时,要求水上水下活动单位编制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以保障通航安全。
五是要求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自然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安全作业区,并向社会公告。
要求作业或者活动单位在安全作业区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不得超范围作业或者活动,无关船舶、设施不得进入。
六是依据《海安法》增加了部分法律责任条款,强化了处罚力度。
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桥区水域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桥区通航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三)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桥区通航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国家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桥区通航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桥区通航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桥区通航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区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一)制定桥区通航安全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桥区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三)组织桥区通航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发布桥区通航安全通告;(五)对违反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依法承担桥区通航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三章桥区通航安全设施第九条桥区通航安全设施包括:(一)航标、灯塔;(二)桥区水域助航标志;(三)防撞设施;(四)船舶交通管制设施;(五)其他安全设施。
第十条桥区通航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一条桥区通航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由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章桥区通航安全要求第十二条桥区通航安全要求如下:(一)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桥区通航安全规定,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二)船舶应当保持良好的船况,确保船舶处于安全航行状态;(三)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确保船员和乘客的安全;(四)船舶应当遵守桥区通航限制性规定,不得擅自穿越、停靠或者作业;(五)船舶应当遵守船舶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六)船舶应当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如实反映桥区通航安全情况。
湛江港龙腾航道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湛江港龙腾航道航行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湛江港龙腾航道的航行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事局是湛江沿海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湛江VTS中心)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条湛江港龙腾航道范围第三条通航1.龙腾航道实行24小时交通管制,原则上只允许吃水大于9.0米的船舶单向通航。
2.吃水6至9米的船舶,原则上只能使用斗龙村北航道进出湛江港(特殊情况下经湛江VTS中心同意的船舶可以使用龙腾航道)。
3.吃水小于6米的船舶可以在龙腾航道外缘通航水域航行,但不得妨碍使用龙腾航道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四条富裕水深航行龙腾航道的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1)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均应不小于1.2米;(2)吃水14米以上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大于其实际吃水的12%。
(3)载重吨20万吨级以上的油轮富裕水深应大于其实际吃水的15%。
第五条安全保障1.使用龙腾航道的船舶应采取合理有效的安全措施,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
2.下列船舶使用龙腾航道应采取申请引航、拖轮伴航或巡逻艇护航等安全保障措施:(1)吃水大于14.5米的船舶;(2)长度大于240米的船舶;(3)载重吨大于80,000吨的油轮及所有液化气体船舶;(4)湛江VTS 中心认为需要采取特别安全措施的其他船舶。
第六条候潮锚地1.龙腾航道外设有候潮锚地(位置:21°01'24\°51'36\,半径1.5海里,水深20.5米)。
通过龙腾航道进港的船舶,应在候潮锚地附近等候;出港船在港内各锚地抛锚等候,具体锚位由湛江VTS中心指定。
2.船舶抛锚后,应向湛江VTS中心报告锚位。
第七条引航起止点1.龙腾航道外设有引航起止点(位置:21°02'18\°43'52\),实施船舶引领的引航员应在引航起止点附近登离船舶。
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目录一、前言 (2)1.1 编制目的 (3)1.2 编制依据 (3)1.3 适用范围 (4)二、施工期通航安全现状分析 (5)2.1 施工区域水文情况 (5)2.2 施工船舶及设施情况 (6)2.3 通航环境风险分析 (7)2.4 通航安全事故回顾 (8)三、通航安全保障目标 (9)3.1 总体目标 (10)3.2 具体目标 (11)四、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12)4.1 施工船舶管理 (13)4.2 施工区域交通管制 (14)4.3 施工船舶作业安全 (16)4.4 应急响应与处置 (17)4.5 人员培训与教育 (18)五、施工期通航安全监管与应急 (19)5.1 监管机制 (19)5.2 应急预案与演练 (20)5.3 信息共享与沟通 (22)5.4 安全评估与持续改进 (23)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日益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降低因施工期通航安全问题引发的事故风险,本方案对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建议,以期为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本方案首先对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指出了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对于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地区经济繁荣的重要意义。
本方案还对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进行了明确,为后续的具体措施提供了理论依据。
在此基础上,本方案从施工期通航环境分析、施工期通航设施建设、施工期通航管理与监管等方面,对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论述。
这些措施包括。
本方案旨在为我国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工作提供科学、实用的方法和技术,以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1.1 编制目的本章节旨在明确阐述施工期间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制定目的,随着工程项目的不断推进,特别是在涉及水域或通航区域的施工过程中,通航安全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湛江某海湾大桥工程(实施)施工组织设计
xxxx大桥施工组织设计第一章前言xxxx大桥及连接线一期工程位于xx的xx地区。
项目东起吴川市黄坡镇接G325,沿S373线经xx市坡头区,于平乐渡口上游1.3km处跨越麻斜xx,终点位于xx市乐山大道,全线包括长约4008m的xxxx 大桥和约21.25km的一级公路。
其中,跨越麻斜xx的xxxx大桥为工程重点。
该工程的建设对于加强粤西地区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经济联系,改善xx市区的城市规划,促进周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工程概况xxxx大桥及连接线一期工程的起讫桩号为K21+245~K25+000,全长约3.755km。
由xxxx大桥主桥、水中东、西引桥及海滨路立交三部分组成,其中:主桥全长840m(斜拉桥部分),水上东引桥全长900m,水上西引桥全长800m;海滨路立交包括陆上西引桥全长711m,引道路基及A、B匝道。
一、主桥主桥为主跨480m钢与砼混合梁斜拉桥,索面空间,桥跨组成为60+120+480+120m+60m,全长840m。
大桥主桥为钢与砼混合梁,砼梁设在两侧边跨,每侧砼梁长61.4m,其余均为钢箱梁。
钢箱梁上斜拉索索距16m,砼梁上斜拉索索距为8m。
主塔采用曲线形火炬状钢梁砼结构,塔高155.1m。
主塔墩(47、48号墩)基础采用31根φ2.5m的钻孔摩擦桩基础,承台平面为尖端型,端部倒圆。
承台顶设置分离式塔座。
承台四周设置柔性吸能防船撞装置。
二、水中东、西引桥水上东引桥全长900m,水上西引桥全长800m。
东引桥跨度组成为(9×50m +9×50m),西引桥跨度组成为(8×50m+8×50m),两水中引桥均为等高度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单箱单室。
引桥采用分离式空心墩及分离式基础。
基础采用钻孔摩擦桩、矩形承台四周倒圆、单幅空心墩。
三、陆上西引桥陆上西引桥全长711m,其桥跨组合为3×(4×28 m)+4×29m +(2×29+30.3+29m+5×28m,采用预应力砼连续箱梁,箱梁全宽25.5m,采用两个分离的单箱单室断面,变宽段依据不同桥宽采用两个分离的单箱多室断面,分离箱梁之间缝宽均为2cm,梁高1.6m。
海事管理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通航秩序,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内的船舶、设施、作业活动以及相关海事管理部门。
三、安全责任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者应当对其船舶的安全负责,确保船舶符合安全标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2. 船舶修造、改装、拆解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技术规范,确保船舶安全。
3. 海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船舶、设施、作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通航安全管理1. 船舶通航管理(1)船舶进出港口、锚地、航道、危险区域等,应当遵守海事管理部门的规定,接受检查。
(2)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3)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航道、航路、锚地、危险区域等规定,确保通航安全。
2. 船舶安全检查(1)海事管理部门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者应当积极配合海事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
3. 船舶应急处理(1)船舶发生事故或者遇险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
(2)海事管理部门接到船舶事故或者遇险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4. 船舶污染控制(1)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污染。
(2)海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船舶依法予以处罚。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国海事管理,保障通航安全,为我国海上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海事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本制度落到实处。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发布日期:[08-07-09 22:46:16] 点击次数:[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粤海事通[2022年]405号2022年8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航水域的安全管理,明确广东海事局(以下简称广东局)及各直属局在通航环境和秩序中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对通航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局负责全面管理辖区内的通航环境、通航秩序及vTS运行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各直属局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管理工作。
各直属局具体负责其辖区日常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管理工作。
VTS中心具体实施vTS系统运行和监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VE系统的作用。
第二章内容和要求第三条加强对辖区通航环境工作的管理力度,搜集、汇总、掌握辖区内通航安全管理的情况:(一)航道水深、宽度、航标的设置、桥梁和跨河电缆的高度、海(河)底电缆,管道及水下建筑物的位置;(二)码头及装卸作业设施技术资料,允许靠泊码头船舶的吨位,码头前沿水深,掉头区水深和宽度,消防和防污设备的情况;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三)港口的消防船、消拖船、防污船等应急船舶的情况和应急能力;(四)辖区内的打捞船舶和设备及技术力量。
第四条做好辖区内通航水域的基础管理工作:(一)规划通航水域的锚地,包括过驳锚地、临时停泊锚地、危险品锚地、联检锚地、防台防风锚地,并制订锚地的安全管理规定;(二)规划通航水域的分道通航区、船舶穿越区,并制订船舶航经上述区域和事故多发的航行密集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三)掌握通航水域船舶的最大高度和吃水最深的尺度,为辖区建设桥梁、过河管线提供依据,保护通航资源;(四)编制辖区水域通航指引图,有条件的逐步向电子海图发展;(五)制订辖区水域安全监督规划,包括VTS设备的建设和升级,现场监督网络的设置、监督船舶的配置、监督用车的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月1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建筑,包括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
第六条从事需经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
海湾大桥资料
海湾大桥资料————————————————————————————————作者:————————————————————————————————日期:湛江海湾大桥是我省继虎门大桥之后建成的最大规模的桥梁工程,全线包括全长3981米桥梁和21公里的一级公路,总投资约12.2亿元。
大桥桥型为双塔双索面的混合梁斜拉桥,是广东省交通厅科技示范工程之一。
该项目东起吴川市黄坡镇,经湛江市坡头区,于平乐渡口上游1.3公里处跨越海湾,与湛江市开发区乐山大道相连接。
其中,大桥所处海湾水面宽约2.5公里,最大水深25米。
通航净宽400米,净高48米。
大桥桥宽25米,按4车道一级公路建设。
工程于2003年7月30日正式开工,将于今年12月28日建成通车。
5万吨级货船可在大桥底下通行。
湛江海湾大桥建成后,将使海南省、雷州半岛至珠江三角洲的里程缩短40公里,对于改善湛江公路网络、促进雷州半岛与珠江三角洲发达地区经济联系,甚至于顺畅大西南地区的物资流通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大桥将使湛江城市由南北带状发展变成为东西南北均衡发展,城市总体格局得到根本改善。
湛江海湾大桥建设历程浓缩了四年多的艰苦奋战,凝聚了数千名来自天南地北建设者们的心血和汗水,被省内众多媒体誉为“广东第一桥”的湛江海湾大桥终于完整呈现在世人面前:在温暖的阳光里,在碧海蓝天下,一桥飞架东西两岸,巨龙腾空的景象映入眼帘,象彩虹般飞跨在大海的上空,散发出夺目的光彩!蓦然回首,从2002年11月湛江海湾大桥举行开工奠基典礼起,真可谓“雄关漫道真如铁”,施工难点一个接着一个。
2003年1月,大桥顺利完成第一根试桩;2003年7月,湛江海湾大桥及连接线一期工程正式开工;大桥的主墩桩基础由东岸和西岸两个墩基组成,是建设施工中第一个大难关,两个主墩桩基中最大长度达到106米,是广东省内桥梁施工中的第一长桩,2004年7月,湛江海湾大桥主墩最后一根桩胜利灌注结束,这标志着广东最深桩——主墩桩基础终于圆满完成;海湾大桥的主桥承台包括两个主墩承台和四个辅助墩承台,其中每个主墩承台高为6.5米,面积约1400平方米,相当于四个标准篮球场,为广东省桥梁最大的水中承台;曲线型桥塔柱施工是国内首创,2005年12月18日,继大桥西岸主塔之后,东岸主塔也胜利封顶;2006年6月15日,湛江海湾大桥第112根也就是最后一根斜拉索吊装完毕;2006年6月21日,湛江海湾大桥主桥主跨正式合龙;随着世界级难题——钢桥面环氧沥青铺装施工在2006年11月初的顺利完成,为期近四年的湛江海湾大桥主体工程全部结束。
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5 、 禁 止 其他 有 碍 桥 梁 或 通 航 安 全 的 行 为
=
、
1 、 禁 止 追 越
4 、 禁 止 穿 越 禁航 桥 孔
2 、 禁 止并 排 航 行
5 、 禁止航行试验 ( 主 机 负荷 试 验 除 外 )
3 、 禁止 掉 头 、 横 行 6 、 禁 止锚 泊
1 、 船 舶 进 入桥 梁 水 域 前 , 应 当备车 , 并 对 船 舶 主 要航 行 设 备 、 号灯、 号 型 等进 行 检 查 , 确 保 处 于 良 犬态 。 2 、 船舶通过通航桥 孔 。 应 当保 留 足够 的高 度 , 并于 桥 墩 边 缘 保 持足 够 的 安 全 间 距 。 3 、 加强了望, 谨慎 驾 驶 , 使 用安 全 航 速 。
封 I l l i报 道
( 、 ( ) V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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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桥 梁 水 域 通 航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一
、
桥梁水t i t
《 规定》 所 指 的桥 梁 水 域 , 是 指 桥 梁 桥 轴 线 两 侧 各一 定 范 围
内 的通 航 水 域 。 桥梁 跨越内河的, 其 范 围 为桥 轴 线 上游 4 0 ( ) 米 至 下
2 、 风 力达 到 限 制通 航 的风 力 等 级 时 , 禁止通行。
2 8{ 2 0 1 7 、
游2 ( ) f ) 米; 桥 梁 跨 越 海 域 或 者对 水 域 范 围 有 特 殊 需 求 的 , 其 范 围 由 当地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会 同海 事管 理 机 构 论 证 确 定 并予公 告 。
1 、 禁 止 从事 捕 捞
2 、禁 止 水产 养 殖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年月日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保障通航建筑物高效运行和船舶安全通行,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船舶通行相关的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航建筑物,是指用于克服集中水位落差供船舶通行的航道设施,主要有船闸和升船机两种形式。
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相关附属设施等是通航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通航建筑物运行应当坚持安全便捷、有序调度、科学养护、畅通高效的原则,为船舶提供优质的通航服务。
第四条通航建筑物运行应当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通航建筑物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行方案第六条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承担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
同一枢纽或者同一通航建筑物存在多个运行单位的,应当联合编制运行方案。
第七条运行方案应当包括通航建筑物简况、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等内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的开放时间和养护停航安排。
湛江港水域航行指引 - 广东海事局
湛江港水域航行指引湛江港:湛江港北距广州港301海里,香港210海里,西距北海港255海里,南距海口港136海里,是西南和粤西地区的重要出海口岸。
关系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81201、81202、81203、81204、81205、81206、81207、81208、81209、81401、81402、81403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出版海图:15741、16621通航水域主要建筑物:1、湛江海湾大桥湛江海湾大桥主孔通航宽度380米,通航净空高度48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4.54米(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船舶、设施通过大桥时,富裕高度不小于2米;大桥设计通航船舶等级为5万吨级散货船舶,大桥主墩及其柔性吸能防撞装置,可承受5万吨级船舶,3米/秒速度的撞击力84MN(其中桥墩可承受60MN,柔性吸能装置吸收24MN)。
2、湛江南三大桥湛江南三大桥主孔通航宽度100米,通航净空高度13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3.794米(珠基);船舶、设施通过大桥时,富裕高度不小于2米;大桥设计通航船舶等级为500吨级海轮。
航行要领及注意事项:湛江港航道较长,转向点较多,主要包括龙腾航道内外段及内航道,从龙腾航道入口处起至奥里油电厂码头航道总长约40.4海里。
由于所经过的水域不同,航道的自然条件和特点各有不同,船舶航行时应有相应的航行方法和注意事项。
1、龙腾航道外段航法进港船舶进入龙腾航道前,在航道的入口灯标(#0灯标)附近,操纵船舶航行在航道中心线的延长线上,取航向277°,如果能见度良好并可观察到龙腾引导灯桩的话,可以根据前后灯桩的相对方位,向左或向右调整航向,使船舶航行在航道中间。
一般天气条件下,拟进港的大型和超大型散矿船受流的影响比较明显,从该航道开始通航至今的经验来看,无论是涨潮或落潮,进港船都是右舷小角度受流压,但流压不大,可向右调整流压角,使船舶航行的航迹向保持在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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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海湾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湛江海湾大桥水域的海上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通过湛江海湾大桥及在大桥桥区水域内航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事局。
第四条大桥桥区水域范围及有关技术数据:
(一)大桥桥区水域范围为大桥轴线两侧各500米(南面即湛江港50号、51号连线及其延长线与北面即湛江港52号、53号灯浮连线及其延长线围成)的水域范围。
(二)大桥主孔通航宽度380米。
(三)大桥通航净空高度48米。
(四)通航设计最高通航水位4.54米(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第五条船舶、设施通过海湾大桥时,其富余高度应不小于2米。
第六条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对船舶主要航行设备、信号等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 50000载重吨以下船舶通过海湾大桥为单孔双向通航,5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通过海湾大桥为单孔单向通航。
船舶通过海湾大桥时只能从主通航孔通过,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第八条按规定需要进行船舶动态报告的船舶,从南面进入海湾大桥北面水域时在经过湛江港49号灯浮、从北面各码头或水域出口时在船舶离开码头或起锚前应向湛江VTS 中心报告,并听从VTS中心的指挥。
第九条 5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在进入桥区水域前应鸣放一长声,如发现对面已有大船进入桥区水域时,应作适当等待,待其通过桥区水域后,才能进入桥区水域。
如有任何疑问,应通过VHF与对方进行沟通、或发布船舶航行动态信息,也可向湛江VTS中心询问。
第十条在风力超过9级、或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进入桥区水域。
第十一条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并保持安全航速。
第十二条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内抛锚、追越、掉头、捕鱼和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 5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通过海湾大桥,应提前24小时按照规定的格式(见附件一)书面向湛江VTS
中心申报,经审核后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湛江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湛江海湾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