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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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投保人 又称为要保人,指对保险标的有保 险利益而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 负担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并同时具有合同缔约能力。 任何具有合同缔约能力的自然人或者 法人,均可以充任投保人。
第三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或者人 身利益享受保险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 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对保险人 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
1996年1月20日,广州某船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船 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的房产,向香港某保险公 司(该保险公司未取得在内地的保险经营许可)投保火灾 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60万港元;保险期限为 1996年1月20日24时起至1997年1月19日24时止;除外责 任条款为,因雷击、爆炸、纵火原因引起的火灾,保险人 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未有法律适用的约定。 1996年7月15日,因所邻仓库发生化学品爆炸引发火 灾,造成船运公司所属房产被烧毁,船运公司向香港某保 险公司提出索赔,香港某保险公司以爆炸属于除外责任为 由拒绝赔偿。船运公司以该保险合同纠纷属于涉外合同纠 纷为由,向广州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 令香港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问:1.船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2.本案是否适用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1. 2. 3.
保险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条件 适法性 确定性 公益性 此外,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还具有 计算性特征。
案情
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委托一家钢材公司 向某五金制品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 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 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 由买方投保。根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 向保险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 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1996年 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俄罗斯一港口 装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两套提单。1997年1月8 日,承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 舱进水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五金公司向保 险人索赔遭到拒绝,因此于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及利息。

案例2:
第三章 保险法律关系
第一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三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四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五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一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一、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 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ຫໍສະໝຸດ Baidu的社会关 系。
复习,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法
案例1: 1996年4月上旬,某农村信用社为吸引储蓄, 发行大额储蓄存单,存单面额为1000元人民币, 存期为1年,年利率为15%。某农村信用社在存单 背面的附加条款中约定:在存款期内,如存款人 因意外伤害和疾病需住院治疗的,持县级以上人 民医院的住院治疗证明,可提前支取,支取本息 按到期存单的本息全额支付。中国人民银行某省 分行在例行工作检查中发现后,即以该农村信用 社违规经营保险业务为由进行查处。 问:某农村信用社的大额存单附加条款是否 构成保险?
第一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1. 2.
3.
4.
二、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 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保险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 的社会关系 保险法律关系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而 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 保险法律关系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 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 关系 二、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和给付性保险 法律关系 三、自愿保险法律关系和强制保险法律 关系 四、原保险法律关系和再保险法律关系

第三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保险人 又称为承保人,是指经过政府保险 管理机关核准经营保险业,依照保险合 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 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 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三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受益人 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由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应当注意的是,财产保险不存在受益 人问题。
第四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金的赔付 承担必要合理费用的义务 保险人的保密义务 第3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再保 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的业务和财产 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案情
原告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 认定:本案所涉保险标的进口钢材属于核定 公司或者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经 营的产品。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经营钢材进 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因 此其进口钢材的行为不合法。五金公司对其 非法进口的钢材不能享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因此无保险利益可言。五金公司以其非法进 口的钢材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 同依法应当被确认为无效。被保险人无权依 据该无效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法院终审 判决驳回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

第四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费的交付义务 防灾减损义务 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 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保险金请求权

第四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受益人的权利 保险金请求权

第五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保险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 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 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 人身利益 。
案情
被告在诉讼中辩称,五金公司并非核定 的经营钢材进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 口许可证,其进口钢材的行为不合法。因此 原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应自始无效, 原告无权请求保险赔偿。法院在审理中查明, 五金公司不是核定经营进出口钢材的企业; 贸易公司、五金公司没有向法院出示案件所 涉的钢材进口许可证,因此认定原告没有保 险利益,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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