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层与社会空间领域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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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层与社会空间领域的公平、公正

李强

2012-03-15 11:00:51 来源:社会学视野网

【摘要】从社会学角度看,当代中国社会的公平、公正问题在社会分层和社会空间两个方面表现得十分明显。在处理社会分层、收入差距问题上,我们所追求的社会公正应该是机会公正、程序公正、结果公正三者的有机结合,为全体国民创造越来越多的公正竞争机会、公正的程序条件和公正的分配结果。社会空间属于重大的社会资源。近年来,我国城市社会空间成为社会各利益群体激烈争夺的焦点领域,特别凸显了当今中国社会的分化,许多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利益纠纷都与社会公平、社会公正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

【作者简介】李强: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如果说罗尔斯关于正义的讨论涉及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利益两个重大的领域[1](P8、12)的话,那么,本文属于对社会经济利益领域正义问题的讨论。

从社会学角度看,当代中国的公平、公正问题在两个方面表现得十分明显,即社会分层和社会空间领域。那么,这两者间是什么关系呢?社会分层指人们的社会地位差异结构,该差异结构本质上是由于人们占有资源的不同而产生的。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各种社会资源在人群中重新配置并发生了巨大变迁。空间、社会空间也是一种资源,从社会空间涵括了人们的居住地、居住面积、土地所有权等等的意义上看,它显然属于重大的社会资源。所以,社会分层与社会空

间的讨论又可以视为同一领域的问题。在旧城区规划改造中,曾有人提出“穷人出去,富人进来”的观点,立即引来了激烈的抨击和热议,这反映了不同社会地位的人们对于什么是社会空间公平公正看法上的冲突与对立。

一、什么是社会公正、社会公平?

什么是社会公正呢?从字面上解释,社会公正就是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就是在社会事务的处理上不偏袒任何一方,处理得合情合理。所以,社会公正与社会公平两个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密不可分的。那么,什么是社会公平呢?有人认为,社会公平就是使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得到应得的权利与利益;也有人认为,社会公平就是使社会上同样的人得到平等的待遇;还有人用社会正义来定义社会公平,等等。

笔者以为,在理解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平时,以下三个方面是一定要注意的。第一,社会公正、社会公平的内容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时代背景变化了,人们的社会公正、社会公平观念也会发生变化。第二,在社会公正、社会公平问题上从来没有过完全一致的看法。不同的社会群体、社会阶级出于自身的利益,对于社会公正、社会公平会有不同的认识与评价。我们在分析社会公正、社会公平理论的时候要注意,这是有利于哪一个社会群体、哪一个阶级的观点。第三,社会公正、社会公平的内容,实际上与人们的法权观念、道德理想密切相关,因而具有一定的主观特征。

社会公正、社会公平不仅仅是一种观念、理念,也是一种制度或政策。从内容上看,社会公正、社会公平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最表层的是民众的公正观念。比如,老百姓认为不劳而获是不公正的,因此,谈起“煤老板”总是嗤之

以鼻。这反映出民众朴素的公平正义意识,以及对获取财富不正当方式的愤愤不平。第二,更深一个层次是作为一种系统的法权观念、价值观念体系的社会公正、社会公平观,它具有系统性、理论性的特点,又有相当大的影响范围。比如,按劳分配在我国的分配方式中占据主导地位,按此种理论,只有按照劳动的数量与质量来分配才是公正的分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成分的多元化,我们已经奉行了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新体制。所以,主导意识形态认可的公正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第三,作为社会制度体系的社会公正、社会公平。比如,社会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税收制度、福利保障制度等,以及各种相关的社会政策等,它们通过引导、强制、奖惩等措施制约和调节着人们的行为。

根据唯物史观,无论在上述哪一个层次上,社会公正、社会公平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因此,对于社会公正的认识必须深入到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中去探寻。换句话说,有什么样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公正观念与制度。那么,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究竟什么是社会公正?我们应该奉行什么样的社会公正原则?既然社会公正观念和制度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那么,我们不妨先对我国当前的经济基础加以剖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关系发生了重大变迁,从几乎清一色的国有、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变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多种成分的经济关系必然产生多种形式的社会公正观。与此同时,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也正处于变革之中,新旧体制并存也造成了新旧公正观并存的情况。而这种多种社会公正观并存的局面,正是造成今日民众在公正问题上产生困惑、混乱的根本原因。下面试从城市和农村两个方面分析我国经济关系的变迁及其对社会公正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逐步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经营权由人民公社、生产队手中转到了承包者、农民家庭手中,农民家庭取代生产队成为基本的生产单位。与此同时,家庭工业、私营工业在农村迅速产生和发展起来,大批农民离开土地,进入企业或者流入大城市从事雇佣劳动或个体经营。在家庭经济发展的同时,农民家庭与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开始拉开。正是在这些复杂的经济关系基础上,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公正观、公平观。一方面,传统的集体主义的公正观、公平观还在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个体主义的公正观、个人主义的公正观、市场竞争的公正观也逐渐发展起来。从总体上看,目前在我国农村中,作为主体的是农民的家庭经济。以这种家庭经济为基础,再加上传统的家庭、家族、忠孝观念的影响,农民也大体上奉行家庭为本的公正原则。这种家庭为本的公正观,既不同于集体主义的观念,也不同于个体主义、个人主义的观念,它强调个人要为各自的家庭奋斗,要节制个人的欲望而增加家庭的财富,必要时可以牺牲个人而维护家庭的利益,它还强调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责任。总之,这种公正观是以家庭为核心的,在家庭内部不计较利益的得失,但在不同家庭之间强调机会均等的竞争和利益的分割。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我国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城市已形成了壁垒分明的二元体制并存着两种主要的经济成分:一种是政府的单位、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人们通常称之为“体制内单位”;另一种是包括个体、私营、外资、合资企业等在内的所谓“体制外单位”。从目前的产值、职工总数等数据来看,体制内单位已经不占优势。据笔者计算,2007年,在国有和集体单位就业的人数仅占城市全部就业者的24.3%,而且从发展趋势上看,体制外单位的各项数据都在继续攀升。在这两大经济社会体制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社会公正观:前一种更强调集体主义、单位的整体利益,强调单位成员共同的福利与保障,单位内虽然不是平均主义,但过大的个体差异总是会引起人们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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