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建安费用江苏南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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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第1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第1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正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第11号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效落实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公告如下: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的标准足额计列。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和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对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的规定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企业负责使用,并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的规定。

公共卫生中心业务用房项目说明

公共卫生中心业务用房项目说明

区位分析基地位于江苏省如皋市新商务区E-03地块,用地北临政通路,东临大司马南路,南、西侧为绿化,北侧各有一条10kv和35kv的高压线穿过基地,基地外南侧也有一条110kv的高压线穿过,基地呈长方形布置,现状高差不大,基本平坦。

方案寓意源于对传统纹饰图案的领悟与抽象,运用于群体规划,自然流露出主从婉转,阖张抑扬。

总体规划构思“以人为本”和“资源共享”原则——深入研究大型医疗服务机构的内在功能关系,不仅从患者的角度考虑,还从医务人员、探视者、陪护人员等多种人群的需求出发,创造安全、高效、优美、舒适的就医和工作环境。

全面整合资源,力求为“资源共享、设备共享、配套设施共享”的实施提供操作的可能和弹性。

“生态化”原则——保留现状用地内原生态植被及有价值的水系,保护区内绿色植物生态系统,一定程度上保持区域内的生态过程,为原有动植物提供生存环境。

建立科学的绿色廊道系统,设计适宜性功能群落与生境群落,选择适宜的植物类型和基调植物,符合医院及生物医学研究场所对大气环境的要求。

“可持续发展”原则——医院建设发展历来变化迅速,要求规划具有机变性,可适应未来发展,合理利用土地,为将来预留可持续发展空间。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医疗资源共享,能源供应集中化、公共配套社会化、服务管理社会化。

“交通有序化”原则——尊重现有城市空间,深刻理解城市规划指导思想,创造性地处理好基地内部交通系统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关系,塑造和谐流畅的城市空间。

区域中心外部具有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公共交通等条件,区域内部也将通过环保公交等方式与外部交通相连接。

总平面功能分析总平面布置需满足卫生、医疗建筑物特点,功能分区合理,各功能分区之间通过连廊联系,人性化设计,方便快捷,相对分开又独立,具体布置如下:根据建筑功能布局,以公共卫生中心大楼为办公核心,5个职能部门和后勤,分别为6个群体建筑布置在主楼的四周,每幢楼通过中间景观长廊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整体。

道路分析道路系统简洁明确,分别接入主干道大司马南路和政通路,地面停车部分,北大门两侧为访客停车位,东西两侧为内部停车。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市政府决定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规〔2014〕3号)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按规定享受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养老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二、原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将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在费用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给其所有者。

三、删除第五章保障政策衔接原第二十五条至原三十二条的内容。

四、原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内容修改为: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建设工程纠纷中间接费用的承担及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纠纷中间接费用的承担及裁判规则

在笔者办理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关于企业管理费、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等应由谁承担,是常见的争议点之一。

而司法实践对于这些费用目前的实务处理规则大不相同。

笔者欲通过探究法院实务中处理之裁判思路,找到此类纠纷的一些共性,供大家对建工领域诉讼实践的规则预判提供参考。

一企业管理费(一)企业管理费是指建安企业在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间接费。

一般来说,该费用为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只要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法院会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关于总包管理费问题,施工期间双方曾确定南通二建为总包单位、南通二建可收取恒森公司分包合同总价1%总包管理费,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

(二)虽然在合同双方对该费用有明确约定时,总包方将有权收取该笔费用。

但该费用的条款,通常见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

当工程量增加时,总包单位能否就能增加企业管理费,仍是需引起注意的问题。

典型案例: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4)民一终字第56号】关于瑞讯公司应否赔偿中铁公司管理费4078795元问题。

合同通用条款第52.3款约定,如果在签发交工证书时,发现合同价格根据变更的工程累计结果和根据实际计量对工程量清单中的估算工程量所做的一切调整后增加或减少总共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则对中铁公司管理费进行调整。

上述约定表明,对中铁公司的管理费进行调整的前提是案涉13标段建设工程竣工、且存在对所有合同约定工程量调整后增加或者减少工程价款并实际导致增加了工程管理费的情形。

进而言之,中铁公司与瑞讯公司签订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案涉工程竣工并经过总结算;其次,中铁公司需要基于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而实际产生了增加的管理费。

南通市通州区房屋拆迁评估手册

南通市通州区房屋拆迁评估手册

南通市通州区房屋拆迁评估手册一、《方案》修订背景2016年3月,我区修订出台并开始实施《通州区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通政规〔2016〕1号)、《通州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助标准规定》(通政规[2016]2号)、《通州区企业拆迁与补偿办法》(通政规〔2016〕3号)和《通州区规范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通政办发〔2016〕12号)。

上述文件自实施以来,有效规范和促进了我区各项征迁工程的顺利推进。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变化,原有的一些评估技术路线不能符合上位法要求,补偿标准也不能适应当前市场行情。

2019年4月30日市里出台了《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2019年修订版)》(通住建发〔2019〕93号),进一步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政策,完善市场化评估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针对我区近年征迁量大、批次连续的情况,我区延迟至今开始修订征迁补偿政策。

二、《方案》修订依据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3、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文)。

4、《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2019年修订版)》(通住建发〔2019〕93号)。

三、《方案》征求意见及合法性审查情况2019年7月起,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多次召集征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负责人、重点镇区园街道分管领导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梳理出征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需作规范和改进的地方,同时安排了在市区知名度较高的几家评估公司分头进行市场调研。

12月31日将征求意见修改稿向区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等部门征求意见,并形成讨论稿报区分管领导,2020年9月24日再次对讨论稿进行完善。

南通定额解释答疑解读

南通定额解释答疑解读

南通定额解释答疑问:如果电气工程中仅做配管,穿引线的费用如何计算?答:穿铁丝按0.35工日/100m管,铁丝0.21kg/100m管(摊销量)计算。

问:如果刷油、绝热、防腐蚀三者同时发生,脚手架搭拆费用,应如何计算?答:在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中,若三者同时发生脚手架搭拆费用时,应分别计算。

问:什么是浮标液面计、水塔与水水池浮漂水位标尺?答:浮标液面计是指利用浮标位置的变化,来记录液体液面高度的仪器。

水塔与水水池浮漂水位标尺是用于记录水池或水塔中水位变化的仪器设备,由液面的升降,带动浮漂水位标尺,从而记录液体变化量。

问:刷油工程定额适用于哪些工程项目?答:刷油工程定额适用于金属面、管道、设备、通风管道、金属结构与玻璃布面、石棉布面、抹灰面等刷(喷)油漆工程。

油漆涂刷在金属表面,逐渐干燥硬化后形成一层与基层材料牢固粘结的薄膜,使其与外界空气、酸、碱等有害介质隔绝,达到防腐作用。

问:除锈工程定额适用于什么工程?具体分为哪几种?答:定额适用于金属表面的手工、动力工具、干喷射除锈及化学除锈工程。

手工除锈指操作人员利用钢丝刷、铁砂布、破布等对锈蚀的构件进行除锈处理。

动力工具除锈指操作人员利用电动工具、钢丝刷、砂轮片、破布进行除锈处理。

喷射除锈指操作人员利用鼓风机、除锈喷砂机、空气压缩机、轮流风机对锈蚀器具进行除锈处理。

化学除锈指操作人员利用化学反应原理对锈蚀构件进行除锈处理。

问:近期部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较多,在计价过程中如何合理确立工程造价?答: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下列方法调整价差:1、承发包合同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进行结算的,可按施工期间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各期材料价格加权平均进行动态调整价差。

2、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采用固定价格而未计取风险金的,其主要材料上涨幅度若未超过合同定价的10%,材料结算不作调整,若超过合同定价的10%,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材料结算价格可作调整。

2007.01_2017年.3年南通建设工程计价解释答疑

2007.01_2017年.3年南通建设工程计价解释答疑

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答疑2007年第1期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1、问:目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如何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答: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苏建价[2005]349号)规定,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

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应足额计取。

其基本费用按规定标准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投标人部分;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以最高暂定费率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招标人预留金部分。

如果招标用的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苏建价[2005]349号通文件计取,则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的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单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考评费和奖励费,投标人部分单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基本费,如果没有单列,则视同招标文件中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部分已经包含考评费和奖励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该足额计取以上费用。

2、问:使用2004年计价表计价的工程,如施工单位单包人工,同时又自带施工机械和周转性材料的工程是否可适用包工不包料工程的取费标准?答:2004年计价表规定,包工不包料工程的取费标准适用于只包计价表人工的工程。

对施工单位自带施工机械和周转性材料的工程的处理原则同2001年费用定额即:施工单位自带施工机械和周转性材料的工程按包工包料取费标准执行。

3、问:掺入JM系列外加剂的砼,水泥用量如何处理?答:掺入JM系列外加剂的砼,在扣减水泥用量时,要根据设计要求考虑外加剂内掺代替的部分水泥,并考虑使用减水剂所能节省的水泥用量。

由于定额配合比相对于现场配合比有一定水泥富余量,所以扣减的基数仍为定额配合比。

4、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缺项的项目,如何列清单?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缺项的项目,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并应报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计价规范附录中缺项项目应补充在相应各章节后。

编码形式可以为“补12位编码”。

5、问:以独立费报价的铝合金门窗,在工程结算时,其税金如何扣还?答:投标报价中以独立费报价的铝合金门窗,如果由甲方直接分包,税金应由分包单位缴纳,甲方应按独立费报价及其税金扣除;如果由乙方自行分包,税金仍由乙方缴纳,甲方不得扣除该费用。

2014版费用定额详解

2014版费用定额详解

(六)税金 明确教育费附加中包含地方教育附加。 2011年2月1日以后: 市区:3%×(1+7%+3%+2%)/[1-3%×(1+7%+3%+2% )]=3.48%(3.477%) 县镇:3%×(1+5%+3%+2%)/[1-3%×(1+5%+3%+2% )]=3.41%(3.413%) 乡村:3%×(1+1%+3%+2%)/[1-3%×(1+1%+3%+2% )]=3.28%(3.284%)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14年)宣贯
王力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四年七月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14〕299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江苏省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省有关厅、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其9本计算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 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 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现予颁发。 本定额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原建设工程 各专业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 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18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人民政府。
2018/10/12
Ⅱ、费用定额变化情况
2018/10/12
一、费用项目与构成变化
(一)人工费 1、人工费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重新定义, 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 (2)奖金; (3)津贴补贴; (4)加班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其中: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与“基本工资”基本一致;津贴补贴与 “工资性津贴”相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比“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更适用;新增奖金和加班加点工资更接近实际。因为加班加点完成的施 工任务,其中的人工支出应列入人工费。 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 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 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价工资标准的 一定比例支付工资。 2、“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移入企业管理费。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规[2010]13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规[2010]13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规〔2010〕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城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建筑的节能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以及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国土、规划、房管、财政、税务、科技、环保、统计、工商、质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

江苏省 省级涉及房地产项目收费目录

江苏省 省级涉及房地产项目收费目录
发改价格〔2007〕670号、苏价服〔2007〕195号、苏价服〔2011〕137号、苏价服〔2014〕49号、发改价格〔2014〕1573号
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项目采用政府定价,其余项目价格协商确定。
13
住房和城乡建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费
详见文件。
苏价服〔2001〕113号、苏价服〔2014〕49号
环发〔1998〕73号,价费字〔1992〕178号,发改价格 〔2003〕2268号,苏价农〔2004〕32号, 苏价费〔2004〕313号、苏财综〔2004〕96号,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 〔2009〕45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4〕49号
墙改办
3
经济和信息化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专项资金,其他建设单位按照建筑每平方米缴纳2元、不便计算面积的每吨缴纳4元专项资金。省通过财政体制结算集中10%
国函〔1997〕8号,1999年省政府令第158号,苏财综 〔1999〕69号,苏财综〔2001〕19号,财综〔2002〕23号,《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 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 〔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 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细则

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细则

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通价规[2011]2号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县(区)各有关单位:现将《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物业服务收费通知抄送: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协经科委,崇川区政府、港闸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法制办、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信访局,市消费者协会,市各新闻单位,市物价局各处、室、分局、中心南通市物价局办公室2011年11月29 日印发共印300份附件: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指崇川区、港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暂不含通州区)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物业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南通市市区普通商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分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一,该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执行标准可根据物业服务的规模、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南通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二,该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三月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全省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审新建(含改建、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项目用地,核定其建设用地规模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过程中,设定项目用地条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3条全省各类新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可以利用荒地、劣地的,尽量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增用地面积。

第4条全省各类项目的建设,应有利用于区域统筹、地区协作,有利用于城乡建设,符合当地社会经济条件和行业发展需要,扩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范围,综合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5条全省各类新建(含改建、扩建)项目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应尽量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和建设模式,精心规划设计、合理布局,减少用地规模。

第6条分期建设的项目,应远近结合,统筹规划,统一申请,分期供地。

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集中,远期建设发展用地应预留在项目区外。

第7条各类项目的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8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在执行过程中,若国家出台更为严格的用地标准,则参照严格标准执行。

说明第1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用设施项目、公共建筑项目、居住建筑项目、特殊用地项目和其他建设用地项目(不包括商业、商品住宅、金融等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建设项目)。

第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2001]255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的分类系统,对全省主要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用设施项目、公共建筑项目、居住建筑项目、特殊用地项目、其他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归纳,建立了定额指标和控制指标相结合的指标框架。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30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30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30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5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截止2017年7月)序号中介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及依据备注1编制项目建议书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论证。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论证。

3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含燃气工程类)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编制。

4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5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节能评审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节能审查机关委托相应机构进行评审,行政机关支付服务费用。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1)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限定实施范围,对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报告书;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报告表;对环境造成影响很小的,填写登记表。

不得任意扩大范围;(2)报告书、报告表,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通政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26日十五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日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南通市内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将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和必要条件,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实施。

江苏省省级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目录

江苏省省级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目录

《江苏省省级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目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提高涉房收费政策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涉房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购房者负担,省物价局梳理编制了《江苏省省级涉及房地产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涉房收费清单包括收费项目、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地方政府在收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符合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规定。

二、涉房收费中,政策保障性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予以免收;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有浮动幅度的执行下限。

三、2015年1月开始,省级涉及房地产开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以后如遇国家和省新增、调整或取消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省物价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实时更新。

江苏省省级涉及房地产项目收费目录
第一类政府性基金(共6项)
第二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1项)
第三类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共26项)。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完善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完善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完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通政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完善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08〕39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完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完善方案2005年我市市区城建管养体制调整以来,较好地解决了市、区两级在城市建设和管养方面条块分割、职责不清的矛盾,调动了各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形成了城市发展的合力,总体运行情况良好。

但在城市建设加快的进程中,区级资金周转调度面临一些困难。

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在考虑市级必要的统筹调控能力的前提下,适当减轻区级负担,逐步增强区级活力,现就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提出如下调整完善方案。

一、调整完善的基本原则(一)延续性原则。

在现行城建体制的基础上作局部调整,保持基本政策的延续性。

(二)激励性原则。

适当增加区级城市建设、管养资金来源,增强区级建设及管养的积极性。

(三)统一性原则。

确保城市规划、建设计划、管养标准相对统一。

(四)合理性原则。

坚持有统有分,条块结合,分级管理与专业管养相结合。

二、调整完善的具体内容(一)市与崇川、港闸两区城市建设的职权划分1.市级城市建设职权为:(1)研究确定市区城市建设规划、城市河道整治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2)主干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次干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3)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城市排水泵站、公厕等市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4)市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5)整治城市骨干河道,审批占用河道的建设项目。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苏价服〔2017〕210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价格正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7〕210号省民防局,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7〕70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应建未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400-28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600-2000元。

二、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政策规定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等文件精神,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有关要求1、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在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时,要坚持“从严掌握收费政策、从严核定收费标准、从严控制企业负担”的原则,切实落实好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同时结合本地区人防工程建设的需要和企业此前的实际缴费情况,及时制定辖区内市区和县(市、区)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3]13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3]13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3]13号2003年2月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7]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现将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1、以工补农、建农资金(苏发[1998]10号)2、废金属准运手续费(苏价涉字[1992]第11号、苏财综[1992]21号)3、车船使用税税讫及免税标志工本费(苏财综[1998]32号、苏价费函[1998]33号)4、蚕桑事业改进费(苏政办发[1995]58号)5、煤气增容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208号,苏价涉联[1992]第10号)6、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苏财综[92]160号、苏政办函[1992]89号)7、民用爆破器材劳务费(苏物计陈[1995]169号)8、能源超耗加价费(苏财综[95]150号)9、地方国营煤矿管理费(苏财综[92]160号,苏煤司办[91]407号)10、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费(苏价费转[1993]24号、苏财综[93]175号)11、版权纠纷受理费(苏价费[1997]59号、苏财综[1997]15号)12、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工本费(价费字[1992]251号,苏价费函[1997]74号、苏财综[97]72号)13、出口大蒜种子质量检验费(苏农种[88]7号)14、有色金属建设产品标准审查费(原冶金)(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88]苏冶科字第129号)15、烧结砖质量审核验收工作经费(原建材)(苏价涉[1995]第315号、苏财综[95]157号),16、水泥质量行检行评费(原建材)(苏财综[92]54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87]建材生字第454号)17、化工市场管理费(原化工)(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费字[1992]106号)18、基本存款帐户开户收费(苏价费[1996]279号、苏财综[96]84号)19、购物支付证工本费(苏价费字[1993]214号、苏财综[93]216号,苏价费函[1993]第21号)20、保密有关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保[1991]16号、苏财综[91]84号)21、测绘资格审查、复查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政发[1988]63号)22、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论证审查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政发[1988]63号)23、录像放映许可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涉字[88]第92号)24、录像资料翻录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第210号,苏价涉字[88]第92号)25、有线电视播映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第210号,苏广发计[1988]第70号)26、电影放映代管费(苏财综[92]54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27、远洋渔业发展资金(苏政发[1988]177号)28、农转非人口迁入许可证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费字[1993]169号)29、学术论文评审费(卫生)(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财综[91]122号)30、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式标准审核费(苏价费[1994]55号、苏财综[94]36号)31、江苏省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32、一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33、二、三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苏量监[88]48号)34、成建制迁入城市征收城市建设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5、房屋纠纷仲裁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6、建筑工程质量仲裁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7、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认可证工本费(苏价费[1998]82号、苏财综[1998]30号)38、各类发明展览会报名费、奖牌工本费(科技)(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39、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转移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40、管理费(旅游)(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省旅[90]191号)41、麻类技术改进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42、盱眙自来水集资(苏财综[94]212号、苏价费[1994]第353号)43、宿迁马陵河集资(苏财综[94]212号、苏价费[1994]第353号)44、临时集贸市场和住宅小区临时摊点群综合服务管理费(徐州市)(苏财综[96]89号、苏价费[1996]283号)45、私托户(站)、居委会托儿站管理费(南京市)(苏财综[94]44号、苏价费[1994]第65号)46、驻宁机构管理服务费(南京市)(苏价费[1997]8号、苏财综[1997]89号)47、固废交换处置咨询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48、固废交换处置中介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49、进口固废查验、转报及后期跟踪管理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50、征管资料工本费(国税)51、城镇集体企业财务报表收费(地税)52、纳税申报表收费(地税)53、有关涉税文书收费(地税)54、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以上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落户市区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零收费”优惠政策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落户市区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零收费”优惠政策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落户市区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零收费”优惠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3•【字号】通政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落户市区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零收费”优惠政策的意见(通政发〔2013〕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更加有效地吸引重大项目落户市区,加大重大项目组织推进力度,提升重大项目在市区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中的引领带动作用,现就重大项目落户南通市区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围绕市委、市政府经济工作总体目标,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在区域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 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努力打造市区商务成本洼地、行政效率高地,对重大项目提供“保姆式”服务,招引一批优势明显、带动性强、对地方财力增长支撑作用大的重大项目落户南通市区,推动市区经济持续、健康、跨越发展。

二、扶持对象与条件(一)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或拥有明显技术优势、处于领先地位的传统产业项目;主业突出,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核心竞争力强的项目;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在市区投资或在市区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新注册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项目投入3亿元以上,其中,工业项目设备投资原则上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50%,其它项目设备投资不少于20%.三、实施范围和内容(一)实行项目落户和建设“零收费”政策。

对落户市区重大产业项目从注册登记至项目投产前,应向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及在通条管部门缴纳的相关涉企收费实行以下优惠:1.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含部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零收费”扶持政策(零收费项目详见附表)。

2.免收政府性基金。

其中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由项目实施主体作出相应承诺后,暂免收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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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2、土地契税 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 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 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90平 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 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苏价服〔2006〕12号
16
17、渣土处置及道路保洁费(自行协商)
18、水土流失方案及监理检测
保监[2005]22号
2017/11/30
17
汇报完毕,谢谢!
2017/11/30
18
2017/11/30 14
14、工程定额测定费(已取消) 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15、物价认定费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2017/11/30
15
16、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
2017/11/30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2017/11/30 3
二、建造费用
2017/11/30
4
1、施工图审查费 施工图审查按项目等级划分,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特级、一级项目1.2元, 二级项目1.15元,三级项目1.1元。 市区外商投资企业按标准下限的70%收费;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企业、中 小学校舍、拆迁安置房按50%收费。其他优惠政策按相关文件执行。
2017/11/30 11
《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2017/11/30
12
11、避雷检测费
苏价服2006 266号
2017/11/30
13
12、竣工档案管理费 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中的工程档案编审费收费标准:一般性建 筑工程(编、审、整、存)按每平方米1.20元收取;无需档案整理的,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80元收取;无需档案编、审的,按建筑面积每 平方米0.40元收取。市政道路、桥梁、地下管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按工程造价的1‰收取。
关于明确南通市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3、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 用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 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 价格协商 (上限标准为“0.45元/平方米×拟建遮挡建筑的建筑面积+1500 元/幢×周边需要日照分析的建筑数量”浙江省仅供参考)
南通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2017/11/30 6
4、招投标代理费
中标金额 100以下 (万元) 代理服务 1.0% 费 100-500 500-1000 1000-5000 500010000 0.55% 0.35% 0.2% 10000100000 0.05% 1000000以 上 0.01%
苏财综[2008]43号
6、水泥专项基金 按下列标准减半收取: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 装水泥缴纳4 元专项资金。城市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政建设项目)使用袋 装水泥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2元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按实际使用袋装水 泥量,每吨征收4 元专项资金。涉及中小学校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苏价服 [2014]49号;苏价服〔2012〕159号
2017/11/30
8
2017/11/30
9
7、白蚁防治费、房屋转让手续费(已取消)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10 2017/11/30
苏价服[2015]20号
2、规划技术服务费(已取消)
《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6〕228号)
2017/11/30
5
3、人防易地建设费 人防易地建设费,应为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费。按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 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 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 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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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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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墙改费 墙改费是由各级政府墙体改革办公室对建筑建设单位或粘土砖 生产单位征收的预算外行政收费。征收的目的是逐步改变使用粘土砖作为建 筑墙体材料的传统做法,大力推行新型墙体材料,如空心砖、水泥砖、框架 结构建筑等,逐步减少使用粘土砖用量,有效保护耕地。 按下列标准减半收取:每平方米10元或每块砖0.05元。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 工程建设免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8、销售面积测量费 预测,每平方米新建商品住宅0.3元,工业厂房0.4元,其他房产0.5元
苏价服[2015]20号
9、预售面积测量费 实测,每平方米新建商品住宅0.6元,工业厂房0.7元,其他房产1元。
苏价服2015]20号
10、产权登记费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 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 (或勘丈)费用。 房屋登记费住房每件80元;非住房每件550元。 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核利人核发时,每 增加一本证收加收工本费10元 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经济适用住房登记、 小微企业、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免收
前期及配套缴费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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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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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配套费 大配套费是指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 用。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等。 按建筑面积每平米90元计征 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学校舍建设、市区保障性住宅商品房建设等项 目免收。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企业免收(园区负责统一配套市政公用基 础设施);拆迁安置房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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