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
天津市市容管理条例试题
天津市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专业法题库一、填空1.《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中规定,临街建筑物新装空调室外机应当符合()管理要求,严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
2.《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中规定,在居民区内的()、()、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物品和工具。
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4.《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5.《天津市绿化条例》规定,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向绿地、树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二)占压绿地,损害树根、树干、树皮,利用树木搭建违章建筑;(三)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种菜或者饲养家禽家畜等;(四)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照明灯具或者其它物品;(五)在绿地内取土、用火、烧烤;(六)其它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损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的,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6.《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上()以下罚款。
7.《天津市公园条例》规定,在公园内擅自散发宣传品、贩卖物品的,处()以上()以下罚款。
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津政发[1997]30号
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正文:---------------------------------------------------------------------------------------------------------------------------------------------------- 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津政发[1997]30号1997年4月22日)一、总则(一)为了创建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市容环境,特制定《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区、县的建制镇。
农村地区可参照执行。
(三)市区道路(含公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户外广告和标志等有关城市容貌方面的设置均属于本《标准》的规范范畴。
二、建筑景观(一)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其外貌、造型、装饰、色调等,均应与街景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风貌。
(二)已建成使用的建筑物(含临时建筑和经批准的经营性棚亭)应保持外形完好、整齐清洁,出现残损及时修复;门前和窗台不得堆放、搭挂杂物;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雨棚;临街阳台、平台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吊挂杂物和堆放物品;街道两侧楼房封闭阳台应整齐、美观。
(三)具有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各类近代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改动和拆除,因故残损的,要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所有风貌建筑均应设置醒目标志。
(四)道路和铁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院落及周围环境,应定期进行美化市容景观的综合性整修。
对破残建筑及时修整,对陈旧建筑及时清洗粉饰,对造型呆板单调的建筑应加做建筑花饰。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色调要同街道整体景色协调一致。
每条街道的建筑景观及周围环境应具有自身风格和特色。
(五)市内不得有影响市容景观的违法建设。
道路两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搭棚生产、堆放物品,不准擅自设立存车棚亭和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棚亭,所有交通设施均应保持整齐美观。
天津市公园条例
天津市公园条例一个城市要让人留恋,就必须要有独具魅力的公园。
公园的规划建设丰富了城市建筑布局,加大了生活空间,改善了生活环境质量。
下文是天津市公园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公园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科普宣传、应急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
公园的名录由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国家和本市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等区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足额拨付公园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保障公园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事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园事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且受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违反公园管理行为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公园事业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公园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对在公园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全市公园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编制公园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公园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
xxxx容貌标准2005年6月1日xx人民政府津政函(2005)53号批准发布1.0引言1.1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1.3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2.0建筑景观2.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外檐再装饰的外型设计,体现建筑艺术、文化品位、外型美观和城市特点,其主色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2xx设臵的围墙,符合下列形式:2.2.1透景围墙;2.2.2半透景围墙;2.2.3绿篱。
2.3因特殊需要在临街设臵实体围墙的,其墙体造型美观,墙体高度、装饰风格、色调应与相临的主建筑物相协调。
2.4主干道、繁华区、商业街各商店设臵的橱窗内,安装照明设施,窗明通透,陈列物或宣传品摆放整齐。
橱窗玻璃上无张贴物。
2.5临街建筑物安装分体式空调的,空调外机应安装在建筑物统一设臵的位臵上。
原建筑物没有统一设臵空调外机位臵的,统一安装在窗台外墙或阳台侧立面距窗台10厘米以下的中央位臵。
2.6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门窗安装的护栏,一律为内镶式护栏;无外跨式护栏、遮阳罩、卷帘门窗。
新建居住楼设臵护栏的,在同一居住小区、同一栋楼房采用相同的颜色和式样。
2.7具有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历史遗迹、标志性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区和各种风貌建筑保护区内,保持原有建筑风格,无擅自拆改或搭建。
2.8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体完好无损,无外墙皮脱落。
玻璃幕、铝塑板等新型材料的墙体无明显污迹和灰尘。
2.9阳台、露台、平台、外走廊无搭建的挂台、雨棚。
临街阳台、露台、平台、外走廊无堆物或吊挂物品。
2.10主要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定期整修、粉饰;各种管线入地埋设或隐蔽设臵。
2.11无擅自拆墙改门和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结构和色调;无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四周及顶部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3.0环境秩序3.1道路、公共场地无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无违章棚亭,无擅自堆放物品。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的分工,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和区、县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区、县,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三、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其他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经许可悬挂或者设置的,应当在许可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或者设置,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悬挂、设置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禁止违反前款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其他宣传品和物品。
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清理或者覆盖。
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城镇容貌标准
城镇容貌标准
城镇容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风格和色彩必须统一,并符合城市整体形象和文化背景。
城市的道路和广场必须干净、整洁,没有垃圾、尘土和杂物。
城市交通设施必须完善,交通秩序必须良好,方便市民出行。
绿化带、城市公园和广场应该合理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市建筑物高度、密度和轮廓线应与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广告设置必须合理,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照明和灯光亮化必须符合要求,夜间景观照明应优美、和谐。
城市环卫设施应齐全、完好,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应干净、整洁。
城市商业街区应设置规范、合理的商业设施和招牌,商业街区景观应具有特色和吸引力。
城市公共空间应设置必要的公共信息栏、宣传栏等设施,方便市民获取信息。
这些标准旨在提高城镇的总体容貌水平,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
具体细节可能因地区而异,各省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城镇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GB
《城市容貌标准》GB-————————————————————————————————作者:————————————————————————————————日期:1.8 城市容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 — 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容貌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49-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0.2、5.0.9、7.0.5、8.0.4(2)、10.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本标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会同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共同对《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把握发展趋势,完整梳理了城市容貌的内涵、外延,并在广泛征求全国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修订后共有11章,主要修订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章节,对城市容貌、公共设施等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规定;2.将原来标准中的公共设施章节中的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定单设一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3.增加了城市照明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4.增加了城市水域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5.增加了居住区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6.保留了原标准中已有章节,但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维护天津市的城市环境秩序,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一、市容市貌管理规定1.禁止任意张贴、涂写、喷涂、刻画、粘贴广告、宣传品等。
除非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2.禁止乱设宣传标语、标牌、指示牌、广告、灯箱等。
除非是经公安机关、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批准的。
3.禁止在市区、城镇或其他已规划的区域内乱设宣传广告牌、标志牌、通知牌、告示牌等。
除非是经国家有关制订的标准和程序批准并遵守。
4.禁止乱摆乱放、乱堆乱排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其他回收垃圾。
除非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5.禁止占道经营、露天摊贩等不按规定经营。
除非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6.禁止乱建乱搭临时设施、棚户以及其他临时居住点。
除非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7.禁止乱设、乱放、乱散固态废弃物,如砖瓦石块、钢筋混凝土碎片、不洁或有毒有害垃圾等。
除非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交通管理规定1.禁止私拉乱接乱串、私拉乱设电线电缆等其他违规行为。
除非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2.禁止乱乱倒车、逆行、占用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行车、跨越两条道路行车以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
除非是紧急情况并按照规定操作。
3.禁止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其他交通设施的规定行车。
除非是特殊情况并经批准。
4.禁止驾驶无牌、无证、无驾驶资格、伪造、变造、套用、抄袭等。
除非是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的。
5.禁止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
除非是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的。
三、环境保护规定1.禁止擅自排放废气、废水、废液、废渣、尾气等污染物。
除非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2.禁止乱倒乱扔垃圾,乱堆乱放煤灰、矿渣、渣土、建筑垃圾、尸体、动植物尸体等污染物。
除非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3.禁止乱砍乱伐,毁损或侵占生态环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除非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禁止破坏公园、绿地、湿地、花坛、绿化带、街道绿化等。
除非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5.禁止乱刻乱涂乱搞墙壁、护栏、石碑、石凳等公用设施。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31•【字号】•【施行日期】2004.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容委、环卫局、高新区城管局、开发区城发局、保税区规建局:为加强我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干净、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二〇〇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0 ?/font>迳ū=啾曜?1.1 居民区内的支路、胡同里巷、楼群甬道每日要普遍进行清扫,清扫率达到100%。
1.2 要设专人负责居民区日常清扫保洁工作,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达到:路面净、人行道净、排水口净、树穴净,作业范围内无堆存垃圾及渣土。
1.3 居民区内绿地要有专人负责保洁,做到绿地内无垃圾、无明显废弃物、无枯树残枝。
1.4 居民区环境卫生整体质量标准应达到:果皮(片/1000平方米)≤10、纸屑、塑膜(片/1000平方米)≤12、烟蒂、痰迹(片/1000平方米)≤15、无垃圾堆、无渣土堆、无运输撒漏、无门前堆物。
1.5 胡同里巷的积雪,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环卫保洁人员和居民群众自行清理。
积雪应堆放整齐,不得在积雪上倾倒垃圾杂物。
1.6 居民区内的支路、胡同里巷、楼群甬道内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应落实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达到门前市容环境卫生标准。
街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推动、监督这项工作的落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该规定中“市人民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二、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综合整修后的街道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需再次进行维修、改建、重新装饰、新开门脸、架立管线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并向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施工的,应向市容管理部门补偿街道整修所付费用。
补偿的费用应专门存储,用于街道整修。
”该规定中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结束——。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5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城市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的分工,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和区、县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区、县,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驻街、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二)开展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三)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组织驻街、镇的单位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整活动;(四)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五)监督责任单位保持本责任区内市容环境的清洁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完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是规范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旨在营造宜居、美丽、文明的城市环境。
该标准要求各城市在建设和管理中遵守以下几点:
一、美化城市环境,注重绿化和景观建设。
城市中心区、景区、旅游区和居民区应该布置花草树木,建造人工湖、广场和喷泉等景观设施,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二、保障城市街道、路灯、广告牌等设施的规范性、美观性和安全性。
为避免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现象的出现,城市管理者需加强维护和监管。
三、加强城市建设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在建筑、道路、桥梁等重要工程建设中,需严格遵守国家建设标准和环保要求,确保建设过程中不给环境造成过度破坏。
四、加强城市服务工作。
城市里的公共厕所、公园、广场、标志牌等设施,要落实日常清洁和维护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服务环境。
五、加强城市治安管理。
城市内的治安问题需得到有效解决。
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打击,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
六、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整体统筹。
对不同城市、不同区域的建设和管理,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措施、指导和督促。
同时,要通力合作,共同打造宜居、美丽、文明的城市环境。
以上几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的主要内容,各城市在建设中应予以认真借鉴和遵守,以营造更加美好的城市环境。
城市容貌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生 园林绿化 绿化 美化应列入城市规划 并和新建 改建 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城市绿化以绿为主 以美取胜 各类绿地 应保持美观 整洁 城市行道树应排列整齐 不能缺株断线 枝干不得影响机动车通行 要枝叶繁茂 不得有
死树枯枝 造型植物 攀缘植物和绿篱 应保持造型美观 绿地中造型花篮 彩色组字等 保持完整
绚丽 鲜明 城市应搞好庭院 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古树 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 应重点保护 设置保护标志 城市雕塑应保持艺术的完美 寓教育于艺术之中 河流两岸 水面周围 应用树木环绕
广告标志 读报拦 画廊 招贴栏 户外广告 霓虹灯等 位置设置应适当 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 并
保持完好 整齐 美观 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 思想性 结合季节 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 力求做到有时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
建标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发布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
引言
为了建设清洁 优美 文明的现代化城市 加强城市容貌的管理 特颁布本 标准 本 标准 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 县镇可参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订 实施细则 城市的道路 建筑物 公共设施 园林绿地 环境卫生 广告设置 各种标志 贸易市场 公 共场所等的有关城市容貌 均属本 标准 管辖范围
附加说明 本 标准 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建设管理局提出 由天津市市容管理委员会主编 北 京 广州 西安等市环卫局参加编制工作 张标 周文在起草 本 标准 为首次发布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剖析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5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城市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的分工,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和区、县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区、县,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驻街、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二)开展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三)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组织驻街、镇的单位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整活动;(四)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五)监督责任单位保持本责任区内市容环境的清洁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完好。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街景立面进行专项治理和考评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街景立面进行专项治理和考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11•【字号】津容街[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街景立面进行专项治理和考评的通知(津容街〔2010〕9号)各区县市容委、综合执法局:为进一步巩固新一轮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加大城市管理考评力度,加强对街景立面的长效管理,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规定,现将街景立面专项治理和考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治理的内容㈠中心城区重点治理以下内容:1.治理街景立面⑴拆除违法违章设置的户外广告、超过行政许可期限的广告、标识;拆除在沿线桥梁、涵洞上违法设置的广告。
⑵治理小型占地灯箱广告;规范、提升、改造附着于公共设施上的广告(路名牌、路灯杆、候车亭等)。
⑶规范改造行政许可期内材质低劣、设置档次低的户外广告,积极引导户外广告企业使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着力提升户外广告设置水平。
⑷规范沿街商业门脸和牌匾的式样、规格、色调。
⑸清除各类粘贴、喷涂小广告及乱贴乱画。
⑹清理违法违章设置的标语、幔帐、玻璃窗贴、张贴画、充气类造型物等。
⑺拆除违法设置和已过行政许可期限的楼顶单体字。
⑻拆除违法设置的LED显示屏(牌)。
2.规范道路平面⑴清理迁移占压人行通道、盲道的各类城市家具。
⑵规范改造道路沿线与环境景观不协调的照明设施。
⑶拔除道路沿线已废弃的电力、交通、通讯、广播及其他单位设置的立杆;各种管线入地埋设,新建架空管线隐蔽设置。
⑷规范报刊亭、候车亭、电话亭、存车管理亭、垃圾桶、邮政信箱、座椅、自动售货机、阅报栏等城市家具的设置,有碍街景容貌的予以清除或更换,脏污破损的要清洗干净、油饰一新。
⑸改造有碍街景容貌的交通标识牌、路名牌、公交站牌等设施;粉刷油饰陈旧的路灯杆、交通标识杆、交通护栏、交通信号柜、电力箱柜等。
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城市容貌是城市的外在形象,是城市的“面子”,也是城市文明程度和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
城市容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方面,应当注重城市布局的合理性和美观性,合理规划城市用地,统筹城市发展,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在建筑设计方面,应当注重建筑风格的统一性和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避免出现“五花八门”、“大杂烩”式的建筑风格,打造具有城市特色的建筑群。
在环境卫生方面,应当注重城市的清洁整洁,加强城市垃圾分类处理和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其次,城市容貌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地域特点和历史文化,因地制宜,因城施策。
不同地区的城市容貌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应当以促进城市文明、宜居、宜业为出发点,尊重城市的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避免“一刀切”、“同质化”的现象。
例如,古城区的容貌标准可能更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建筑风格,而新兴城市的容貌标准可能更注重创新和环保理念的融入。
最后,城市容貌标准的实施需要政府部门、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容貌标准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确保城市容貌标准的落实。
企业应当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加强自律,注重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城市容貌的建设和维护。
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城市容貌标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爱护公共设施,共同维护城市的容貌和环境。
综上所述,城市容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城市的形象提升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希望各地能够重视城市容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共同营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国内城市容貌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市的容貌建设与管理。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1.0.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0.4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1.0.5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容貌urban appearance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省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公共设施public facility设置在道路和公交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城市照明 urban lighting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公共场所 public area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5广告设施与标识facilities of outdoor advertising and sign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3 建(构)筑物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
《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
1.8 城市容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 — 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其中,第中华修订计—1999并在广泛征求全国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修订后共有11章,主要修订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章节,对城市容貌、公共设施等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规定;2.将原来标准中的公共设施章节中的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定单设一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3.增加了城市照明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4.增加了城市水域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5.增加了居住区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6.保留了原标准中已有章节,但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1 总则1.0.1,促进1.0.21.0.31.0.41.0.52 术语2.0.1城市容貌 urban appearance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 公共设施 public facility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 城市照明 urban lighting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 公共场所 public area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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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容貌标准2005年6月1日xx人民政府津政函(2005)53 号批准发布1.0 引言1.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1.3 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2.0 建筑景观2.1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外檐再装饰的外型设计,体现建筑艺术、文化品位、外型美观和城市特点,其主色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2xx设臵的围墙,符合下列形式:2.2.1 透景围墙;2.2.2半透景围墙;n n o 43^ 兽2.2.3 绿篱。
2.3 因特殊需要在临街设臵实体围墙的,其墙体造型美观,墙体高度、装饰风格、色调应与相临的主建筑物相协调。
2.4 主干道、繁华区、商业街各商店设臵的橱窗内,安装照明设施,窗明通透,陈列物或宣传品摆放整齐。
橱窗玻璃上无张贴物。
2.5 临街建筑物安装分体式空调的,空调外机应安装在建筑物统一设臵的位臵上。
原建筑物没有统一设臵空调外机位臵的,统一安装在窗台外墙或阳台侧立面距窗台10 厘米以下的中央位臵。
2.6 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门窗安装的护栏,一律为内镶式护栏;无外跨式护栏、遮阳罩、卷帘门窗。
新建居住楼设臵护栏的,在同一居住小区、同一栋楼房采用相同的颜色和式样。
2.7 具有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历史遗迹、标志性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区和各种风貌建筑保护区内,保持原有建筑风格,无擅自拆改或搭建。
2.8 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体完好无损,无外墙皮脱落。
玻璃幕、铝塑板等新型材料的墙体无明显污迹和灰尘。
2.9 阳台、露台、平台、外走廊无搭建的挂台、雨棚。
临街阳台、露台、平台、外走廊无堆物或吊挂物品。
2.10 主要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定期整修、粉饰;各种管线入地埋设或隐蔽设臵。
2.11 无擅自拆墙改门和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结构和色调;无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四周及顶部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3.0 环境秩序3.1 道路、公共场地无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无违章棚亭,无擅自堆放物品。
3.2 有关部门准予临时占路堆放的物料,堆放整齐,散体物料有防污染措施;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造型及色调不影响市容观瞻。
3.3 有关部门准予占用道路设臵的阅报栏、广告栏、报刊亭、电话亭等设施一律采用新型材料,外观设计新颖。
3.4 报刊亭、售货亭外无摆放商品,无经营活动。
3.5 沿街建筑施工工地,设有造型美观且不低于2.5 米高的实墙围挡。
凡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设有专用的金属板材围挡。
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无工程渣土堆存。
施工工地内堆放的工程渣土,不超过实体围墙的高度。
3.6 主次道路、繁华地区,无占用道路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理、车辆冲洗等经营活动。
3.7 主干道路和繁华地区无占路修车摊点。
经有关部门准予在非主干道路、非繁华地区设臵的修车摊点,周围干净整洁,无油渍污迹。
3.8 单位及其人员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在本单位院内。
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路停放的,停放整齐有序,周围干净整洁。
3.9 繁华地区,商业街、医院、文化娱乐场所、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及大型商场、饭店、写字楼和机关门前划定停车位的,车辆停放整齐。
3.10 主干道路和繁华地区无违章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4.0 公共设施4.1 道路、桥梁的路面平坦、完好。
无坑凹、隆起、溢水,侧缘石无损坏;各种井盖无短缺。
4.2 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无擅自悬挂的标语或宣传品。
4.3 经有关部门准予临时悬挂的标语或宣传品,到规定期限及时清除;无残损的标语或其他宣传品。
4.4 市容、环卫、市政、交通、电力、通讯、邮政、照明等公共设施,符合有关设臵标准,整洁、完好、无损,造型美观、标识明显,无污迹。
4.5 公共时钟和城市雕塑无损坏、无污迹。
公共时钟报时准确。
4.6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无张贴物,无刻划痕迹,无吊挂物。
5.0 环境卫生5.1 道路清扫保洁达到以下标准:道路等级果皮片/1000 平方米纸屑、塑膜片/1000 平方米烟蒂个/1000 平方米痰迹处/1000 平方米垃圾堆(处)渣土堆(处)运输撒漏(处)砖石瓦块等杂物(处)主干道路< 4< 4< 4无无次干道路< 6< 6< 8无无xxxx < 10 < 10 < 12S无155.2 居住区实行地面绿化和硬化,环境卫生质量达到6.1 胡同里巷的环境质量标准。
5.3 繁华地区、公共场所、商业街、存车场、广场、汽车始末站等,设有二类以上的水冲式公厕和适用的废物箱、垃圾容器。
路面达到主干道路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各种桥梁、涵道达到同相连接道路等级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单位门前清扫责任区达到所在道路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5.4 道路路面无积水、无土绺、无漏扫、无明显泥沙、无明显杂物,路见本色。
穿越城区的公路清扫保洁达到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
5.5 城市公厕新建、改建的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以上公厕建筑标准。
5.6 公厕设施完好,厕标、厕牌、厕所照明等设施齐全。
5.7 设臵的废物箱、垃圾容器符合标准,美观、耐用,无破损。
5.8 废物箱、垃圾容器保持本色,无蛆蝇,无痰迹,无垃圾满冒外溢。
5.9 沿街单位、物业管理小区和双气居住区,实行垃圾袋装,密闭收运。
5.10 未实行垃圾袋装的居住区,垃圾定时收运、日产日清,无垃圾裸露和积存。
5.11 运载垃圾、渣土、泥浆、砂石料、煤炭及其他流散体的,使用全密闭运输车辆,车体整洁,无污迹。
5.12 商店门前干净整洁,无摆放的货物,无其他堆物;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备有垃圾容器,且周围整洁。
5.13 集贸市场设有固定的摊位和适用的垃圾容器,经营水产品的摊位,设有上、下水设施,货架整齐一致,货物摆放有序,地面干净整洁,垃圾日产日清。
5.14 道路上无车体破损或车身不洁的机动车辆行驶。
5.15 市区内无饲养的家禽家畜。
与城区接壤地区的农业户饲养禽畜的,在规定的区域内圈养。
5.16 外环线以内和外环线以外200 米范围内,无露天废品收购点。
6.0 园林绿化6.1 各类绿地内,种植适应自然条件的树木和花草,因地制宜地设臵泉、石、雕塑、植物造景等园林小品。
6.2 城市闲臵建设用地,按规定实行临时绿化。
6.3 无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和破坏绿地、地貌、水体和植被现象。
6.4 造型植物、攀缘植物、花坛、绿篱保持造型美观,树木、花、草枝叶繁茂;无枯树、枯枝、枯草,无吊挂物。
6.5 绿地、绿篱、花坛内,无垃圾堆、渣土堆,无塑料包装物,无违章搭6.6 绿地内的各种设施完好,无设施损坏和毁绿现象6.7 古树、名木及珍贵树种,无损坏。
6.8 公园、游乐场采用透绿围墙;立交桥附近、外环线周边、铁路沿线、河道两侧全部实施绿化,形成带状景观。
6.9 道路上剪枝作业,无堆放树枝,浇水作业无路面污染。
树穴采取防黄土外溢措施。
7.0 户外广告设施7.1 户外广告设施设臵,规范有序、高度适宜、形式新颖,与建筑物、街景、环境协调。
7.2 设臵户外广告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征,展示科技水平。
户外广告上使用规范文字。
7.3 下列范围无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7.3.1 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保护性建筑及风景名胜区的控制地带;7.3.2 各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7.3.3 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7.3.4 占压绿地、遮挡标志性建筑物和绿化景观的地域;7.3.5 异形楼顶、坡形楼顶、居民住宅楼顶和透视围墙;7.3.6 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损害建筑物形象的;7.3.7 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7.4 下列区域内无户外广告设施:7.4.1 主干道路、繁华地区、车站、广场及新拓宽道路隔离带无大型占地广告设施;7.4.2 河道两岸、绿化带内、占地开放式公园、大型绿地,中心广场及其周边100 米范围内,无各类广告设施;7.4.3 外环线以内,无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7.4.4 经行政许可设臵的各种临时占路棚亭,无经营性广告设施。
7.5 设臵的户外广告符合下列标准:7.5.1大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面积18米X6米,间距》100米;7.5.2小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面积W5平方米,间距》10(米;7 . 5 . 3实墙围挡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超过4米,下沿距地面高度在0.5米至1.8米之间;7.5.4 建筑物顶部设臵的户外广告设施,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相协调;支架采取安全、隐蔽措施,无裸露。
并符合下列标准:建筑物高度户外广告设施高度6米以下W2米6米一12米W3米12 米一18 米W4米18米以上<6米7.5.5依附建筑物墙体的户外广告设施,下沿距地面2米以上,不遮挡建筑物外观,不影响建筑物的整体景观。
7.5.6设臵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影响行人通行。
7.5.7底商门楣上设臵的牌匾,相邻底商门楣上设臵的牌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规范要求。
其高度、厚度及使用的材料相统一。
7.6重要节日、迎宾活动、经贸活动、庆典活动,经批准临时设臵的布标式、气球式、门庭式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节日和活动结束时及时清除。
7.7 无空白广告和破损广告,霓虹灯广告字体无残损。
7.8 户外广告设施支架包装隐蔽,大小、色调与建筑物相协调。
8.0 景观灯光8.1 景观灯光设臵,符合本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和景观灯光设臵规划。
8.2 下列范围设有符合规划要求的景观灯光设施:8.2.1 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8.2.2 机场、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市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8.2.3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8.2.4 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8.2.5 户外广告设施及商业性牌匾、字号、标识。
8.3 设臵的景观灯光设施,达到装饰城市街道、建筑物和商业街夜间景观的效果。
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设臵的临时景观灯光设施,达到烘托喜庆、祥和气氛的效果。
8.4 设臵景观灯光,无光污染,无碍城市容貌。
8.5 景观灯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无残损,无破旧。
8.6 经营性灯光设施、户外广告的灯光设施、游乐场所的灯光设施、繁华地区和商业街的各种灯光设施,每日定时启闭;其他灯光设施,每周六、日定时启闭。
遇有特殊情况,按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启闭。
8.7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外檐再装修工程,将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