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08•【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广东省公路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7号)、《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佛府办〔2012〕62号)、《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佛府办〔2010〕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构)筑物、交通工具上,以灯箱、灯旗、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喷画等为载体形式设置的广告。
具体包括:(一)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借助于建(构)筑物,附设于建(构)筑物外表面的;(二)落地式广告:通过独立支撑固定在地面上,具有独立— 2 —位置和设施的(含大型立柱式广告、大型支架式广告,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三)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四)街道公共设施广告:以街道公共设施为载体设置的;(五)楼宇标识:设置在建筑顶部或建筑立面外侧,用来指示建筑名称的。
大型立柱式广告与大型支架式广告可统称为大型落地式广告。
面积大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可称为大型建(构)筑附设式广告。
第三条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两侧)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分析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镇整洁美观,使广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镇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户外广告,或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以及以各种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广告,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学校门口、校园内,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五条申请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未经核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六条广告经营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承办路牌、灯箱、霓虹灯、橱窗、民墙等户外广告,需提交设计图和与场地所有者签订的使用场地协议书(占用未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的场地,需提交经城建规划,环保、公安部门签署同意的证明),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经批准后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时间设置。
单位和个人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严禁乱张贴、乱涂画户外广告。
各类招贴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广告公司审查批准,办理委托张贴手续后,统一张贴在《广告专栏》内。
《广告专栏》的设置和张贴广告,由各城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统一设置和安排。
第八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
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户外广告成为一种重要的信息传递手段。
然而,过度的户外广告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度,还可能对市民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干扰。
为了管理和规范户外广告,许多城市都出台了相关规定。
本文将就城市管理户外广告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广告面积限制为了控制广告的覆盖面积,许多城市规定了广告牌的最大尺寸和面积限制。
例如,广告牌最大尺寸通常不得超过10米高度和30米宽度,并且广告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这样的规定可以降低广告对城市景观的影响,同时保证广告的信息传达效果。
二、广告位置限制为了避免广告随意乱设,城市管理部门通常规定了广告设置的位置限制。
例如,广告牌不得设置在交通要道、人行道、公园等公共空间,并且距离住宅区、学校和医院等敏感区域要保持一定距离。
这样的规定可以减少广告对市民的视觉冲击和干扰。
三、广告内容审查为了防止出现虚假广告和不良信息的传播,城市管理部门通常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广告主需要提交广告内容和设计稿,并经过审查合格后才能进行投放。
这样的规定可以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四、广告时限限制为了避免广告长期存在而造成视觉疲劳,城市管理部门通常规定了广告的时限限制。
例如,商业广告的投放时间通常不得超过半年,政府公益广告的投放时间则可能长一些。
这样的规定可以保持城市环境的新鲜感,同时鼓励广告主不断创新。
五、广告维护责任为了保持广告牌的整洁和安全,城市管理部门通常规定了广告维护的责任。
广告主需要定期检查广告牌的稳固程度,以及清洁广告面板上的灰尘和污渍。
如果发现广告牌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破损情况,广告主需要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更换。
这样的规定可以确保广告牌的质量和市民的安全。
城市管理户外广告的规定可以有效地控制广告的数量、质量和内容,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和城市的整体形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城市来说,户外广告规定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规划和设计广告时,广告主需要充分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违规行为。
佛山市顺德区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顺德区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征询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区户外招牌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的标准,维护市容市貌美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粤府函[2000]21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广告的设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审批职责)区建设局负责全区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区内十五条主干道两侧(除公路及其两侧控制范围内)T型立柱户外广告牌设置的审批(公路及其两侧控制范围由公路部门审批);各镇(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新城区开发中心)负责辖区范围内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置原则)户外招牌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美观、规范。
户外招牌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户外招牌广告设置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和拍卖等方式取得,利用本区重要城市道路、重要地段和公路两侧范围设置户外招牌广告的应通过招标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设置使用权。
第五条(设置规划)区内十五条主干道两侧的T型立柱户外广告牌的设置规划,由建设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设置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标形式推出社会。
镇(街道)范围内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的重要地段确定和规划,由各镇(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新城区开发中心)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第六条(户外招牌广告设置标准)户外招牌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户外招牌广告的设置规划可结合城市详细规划、道路整治规划和市容景观建设要求进行编制;(二)广告牌距离低压电力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三)广告牌距离十千伏高压电力线净距不得小于3米;(四)大型立柱广告牌距离地面净空不得低于15米;设在有飘板的人行道上方的广告牌,距离地面净空不得低于2.8米;(五)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范围不得设置户外招牌广告;(六)在同一地段相连或同一建筑物设置多个户外招牌广告的,必须整体考虑设计方案,统一规格,整齐美观;(七)建筑立面广告设置应根据原有建筑物的平面轮廓及立面效果,按照适当的比例确定户外招牌广告的尺寸。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知乎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知乎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户外广告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一、责任分工:1. 相关部门:- 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等相关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安全进行监管和管理。
- 媒介公司、广告代理公司等负责对其所管理的户外广告进行安全管理。
2. 广告业主:- 负责确保自身广告内容合法、合规,并按照规定履行广告备案手续。
- 管理和维护广告牌等设施的安全性,及时修复或更换老化设施。
- 对广告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技能。
3. 广告经营者:- 负责合理布局广告牌、广告灯箱等设施,防止设施倒塌、掉落等意外事故。
- 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 加强对广告悬挂、改装过程的监管,保证操作安全。
4. 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中对户外广告牌位置、数量、结构等作出合理规划。
-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标志、标线等广告设施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管理。
二、设施安全管理:1. 设施检查和维护:- 定期检查广告牌、灯箱等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 及时修复或更换老化、损坏的设施。
2. 设施规范:- 设施的设计、制作和悬挂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 设施的位置、高度、结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三、操作安全管理:1. 广告人员安全培训:- 广告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安全操作培训,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2. 安装和更换程序:- 广告人员必须按照特定的安装和更换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安全性。
3. 安全防护设施:- 在高空作业中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带、安全网等。
四、安全监管:1. 定期巡查:- 相关部门需要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备案管理:- 广告业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广告备案,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3.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对于发生的户外广告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和广告经营者需要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
以上是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和要求,旨在确保户外广告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保障广告从业人员和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
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0.31
•【字号】佛府函〔2017〕167号
•【施行日期】2017.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章制定
计划的通知
佛府函〔2017〕1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现将《佛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一、制定项目(3项)
(一)佛山市新建城镇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起草)
(二)佛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起草)
(三)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起草)
二、预备项目(2项)
(一)佛山市临过期和过期食品监督管理办法。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起草)
(二)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起草)。
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指引
市南海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定义及分类................. 错误!未指定书签。
户外广告设施 ..................... 错误!未指定书签。
招牌设施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通用技术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禁止围 ........................... 错误!未指定书签。
基本要求 ......................... 错误!未指定书签。
外观要求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照明要求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建(构)筑附设式户外广告.......... 错误!未指定书签。
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 错误!未指定书签。
街道公共设施广告设施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移动式广告设施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章招牌设施技术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章城市区段分类控制指引....... 错误!未指定书签。
地区分类控制指引 ................. 错误!未指定书签。
道路分类控制 .....................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录............................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名词解释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测量标准 ..................... 错误!未指定书签。
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
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户外广告已成为城市景观的一部分。
然而,过度的户外广告不仅破坏了城市的美观,还可能对市民生活造成诸多不便。
为了规范城市中的户外广告,保护城市形象,提升市民生活质量,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
本文将就这些规定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城市管理的积极影响。
一、限制广告数量为了维护城市街区的整体美观,减少视觉污染,市政府规定在特定区域内限制广告牌数量。
按照规定,每个街区仅能设置一定数量的广告牌,超出数量的广告需进行整改。
这项规定的出台,一方面有效地减少了广告密集区的视觉冲击,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过度竞争造成的恶性广告扩张。
二、限制广告尺寸市政府对户外广告尺寸也进行了限制。
尤其是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域,广告牌的尺寸更是要符合相应标准。
这样的限制不仅能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的完整性,还能减少不必要的干扰,提升市民的生活品质。
三、规范广告内容除了限制广告数量和尺寸,市政府还对广告内容进行了规范。
因涉及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问题,政府严格管控敏感信息和虚假广告。
此外,市政府还鼓励创意广告,提倡正能量宣传,力求通过广告文化的塑造来提升城市形象。
四、加强监管力度市政府不仅出台规定,还加强了对广告的监管力度。
设立了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广告的内容、尺寸和位置,确保广告的合法合规。
同时,市政府加强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广告进行处罚,如罚款、撤销广告牌等措施。
这种加强监管力度的做法不仅维护了城市的整体形象,还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广告商要遵守规定。
五、鼓励创新与绿色广告除了限制和规范,市政府还鼓励广告商创新。
鼓励采用高科技手段,如LED显示屏、3D投影等,提升广告的质量和观赏性。
此外,市政府还倡导绿色环保广告,鼓励使用可降解材料和环保照明设备。
这种做法不仅提高了广告形式的多样性,也推动了城市绿色发展。
六、加强公众参与为了更好地保护市民权益,市政府积极倡导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的制定和修改过程。
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条文和条文说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二〇一九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0第二章规划编制 (3)第三章设置许可 (7)第四章安全管理 (14)第五章法律责任 (17)第六章附则 (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文说明:说明立法目的和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
条文说明:本办法的有效范围是佛山市行政区域,规范的内容是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监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
自然资源、交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并协同实施本办法。
条文说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11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7.0.1“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并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根据表7.0.1规定,大型广告设施与标识是指边长≥4米或者面积≥10平方米的广告设施与标识。
因此,该类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们不仅能够传递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还能为城市增添色彩和活力。
然而,如果户外广告缺乏有效的管理,就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景观、干扰交通安全、误导消费者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发布,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和分类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常见的户外广告类型包括:1、招牌广告:通常安装在建筑物的外立面,用于标识商家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灯箱广告:通过内部照明使广告画面在夜间清晰可见。
3、电子显示屏广告:利用电子显示屏展示动态的广告内容。
4、车身广告:张贴在交通工具上的广告。
5、立柱广告:设立在道路两侧的大型立柱上的广告。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确保广告设施的结构稳固,不会对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造成威胁。
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保持稳定,避免发生倒塌、掉落等事故。
3、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计和布局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符合城市的整体风貌和文化特色。
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外观,影响城市的美观度。
4、公共利益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应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如遮挡交通信号灯、路灯、消防栓等。
同时,要保障公众的视线通透和出行便利。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1、申请:广告设置者应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广告设计方案、设置地点、尺寸、材质等相关资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设置地点的合理性、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美观性等方面。
必要时,会征求相关部门(如规划、交通、环保等)的意见。
3、现场勘查:对于重要或复杂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城市管理部门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户外广告是城市化进程的重要现象。
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当今的户外广告已经与城市生活融为一体,它向人们传递着信息,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镇整洁美观,使广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镇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户外广告,或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以及以各种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广告,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学校门口、校园内,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五条申请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未经核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六条广告经营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承办路牌、灯箱、霓虹灯、橱窗、民墙等户外广告,需提交设计图和与场地所有者签订的使用场地协议书(占用未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的场地,需提交经城建规划,环保、公安部门签署同意的证明),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经批准后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时间设置。
单位和个人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严禁乱张贴、乱涂画户外广告。
各类招贴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广告公司审查批准,办理委托张贴手续后,统一张贴在《广告专栏》内。
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201004审批版-法定文件ok
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目录1 总则 (1)2 户外广告的分类及定义 (2)2.1分类 (2)2.2定义 (4)3 户外广告设置的通用规定 (5)3.1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 (5)3.2户外广告禁止设置的范围 (5)3.3户外广告的照明规定 (7)3.4户外广告的外观制作规定 (9)3.5户外广告的维护与拆除规定 (9)3.6户外广告设置时限规定 (9)3.7户外公益性广告设置规定 (10)3.8其他相关设置规定 (10)4 户外广告位置与形式的具体规定 (12)4.1建筑附设式广告 (12)4.2落地式广告 (19)4.3街道空间公共设施广告 (24)5 城市重点区段广告控制指引 (25)5.1重点地区 (25)5.2重点道路 (28)5.3重点区段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30)附录一:名词解释 (31)附录二:测量标准 (35)附录三:本指引用词说明 (38)附表 (39)附图:图1:特色区分布示意图图2:门户地带示意图1 总则1.1为加强佛山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佛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道路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的控制对象即本指引中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载体。
主要包含建筑附设式广告、落地式广告和街道空间公共设施广告。
1.3本指引以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实现户外广告的合理设置为目的,从塑造城市形象出发,综合权衡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景观要素与广告产业媒体的双重属性,通过对影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环境因素的研究,对城市户外广告提出规范性的设置要求。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丢倒、乱张贴、乱穿行等行为的通告-佛府[2012]58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丢倒、乱张贴、乱穿行等行为的通告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丢倒、乱张贴、乱穿行等行为的通告(佛府[2012]58号)为加强城市市容卫生和交通管理,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乱倒垃圾,乱张贴、涂画,行人乱穿马路等行为,维护城市市容卫生和交通秩序。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城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行为,每次处以50元罚款。
二、城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对居民、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对居民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
三、城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行为,每处(次)处以50元罚款。
四、公安部门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行人不按规定横穿马路的,每人(次)处以10元罚款;对非机动车(含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每人(次)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
五、各区人民政府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力抓好此项工作,负责组织市容环卫交通监督员上路协助执勤,维护城市市容卫生和交通秩序。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保障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服务等广告的户外广告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出现在室外公共场所的广告,包括海报、电子幕墙、固定灯箱、LED广告牌、封装式广告牌、翻转广告牌、候车亭广告和公交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广告。
第四条国家广告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授权管理第五条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关于“禁止性广告”管理规定,并收回相关广告审批机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户外广告管理细则,并设立管理机构及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进行审批,并负责对户外广告的安装、维护、改造和拆除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海报营业部、公交营业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广告进行管理,并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广告信息。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在经营场所外张贴、张贴违规广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章广告审批与安装第十条开业、促销类广告除了政府或政府认可的机构之外,必须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各类广告必须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符合审批标准后方可安装。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规定及安全规范,必须采用标准合格的广告材料和设备,防火防盗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广告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监测和技术评估,严厉打击违规安装行为,确保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各地政府应当进行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形象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在指定广告地点时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保护市容市貌。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广告路线、广告内容、广告数量、广告形式、广告材质等加以限定和规范。
第十六条广告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和程序,经过申请、审批、监督和验收后,方可进行安装。
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我县区域内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设施设置,提升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设置档次和水平,构建规划合理、设置有序、布局科学、管理规范的城市空间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法规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以规范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管理、净化美化城市空间环境为总体目标,依照科学规划、规范设置、分类处置、提升品质的原则,坚持依法整治、拆建并举、安全美观、美化亮化的标准,通过整治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坚决遏制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违法设置问题的出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城市品位。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和商户门头牌匾阶段性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全面规范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和商户门头牌匾设置,美化城市环境,净化城市空间,着力提高城市市容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我县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和商户门头牌匾设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三、整治范围县城区域内及各乡镇道路(主次干道、小街巷)、公共场所(公园、广场、公交站、商场、学校、单位、小区)、商业区(集贸市场)的广告、标语牌、画窗、门头牌匾。
四、整治重点(一)户外广告1.整治未经批准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
清理未获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和通过审批但合同到期的擎天柱广告,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拆除一起。
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各乡镇(街道)2.整治户外广告脏污、破损、灯光亮化缺失、内容不合时宜等问题。
户外广告(含公益广告)画面脏污、破损、灯光亮化缺失、内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负面影响的,要责令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制作者整改、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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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广东省公路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7号)、《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佛府办〔2012〕62号)、《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佛府办〔2010〕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构)筑物、交通工具上,以灯箱、灯旗、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喷画等为载体形式设置的广告。
具体包括:(一)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借助于建(构)筑物,附设于建(构)筑物外表面的;(二)落地式广告:通过独立支撑固定在地面上,具有独立— 2 —位置和设施的(含大型立柱式广告、大型支架式广告,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三)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四)街道公共设施广告:以街道公共设施为载体设置的;(五)楼宇标识:设置在建筑顶部或建筑立面外侧,用来指示建筑名称的。
大型立柱式广告与大型支架式广告可统称为大型落地式广告。
面积大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可称为大型建(构)筑附设式广告。
第三条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两侧)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处理相关投诉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住建、交通、公路、环保、国土、消防、市政、公资、水务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建立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 3 —成员由规划、工商、城管执法、住建、交通、公路、环保、国土、消防、市政、公资、水务等相关部门组成。
该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重大问题。
主要包括:(一)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及修改的审议;(二)违章广告的核定与查处;(三)新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面。
(一)总体规划应对全区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和引导,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确定公益广告的设置比例,并提出分类、分地区规划指引。
(二)详细规划应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材料等要求。
第八条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南海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总体规划及大型落地式广告详细规划,经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公开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意— 4 —见。
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其他类型户外广告的详细规划,经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如风景名胜区、历史风貌地区等);坚持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相结合,保护城市风貌,与区域环境和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
第三章设置管理第十条设置建筑附设式广告设施、落地式广告设施和楼宇标识,应依法向区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第十一条移动式户外广告、街道公共设施广告和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不需办理规划许可,但需按以下要求办理手续:(一)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移动式户外广告,经营人应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条例》向气象部门、航空管制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二)利用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移动式户外广告,经营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向公安部门申— 5 —请办理车身颜色变更手续。
(三)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和街道公共设施广告的,经营人应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附设式广告、落地式广告和楼宇标识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户外广告设施)》,程序如下:(一)经营人应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广告设置条件。
(二)经营人按照核定的规划条件编制设计方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基本材料:1.已填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户外广告设施)报批表》。
2.经营人为公民的需提交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经营人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营人与所有人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场地或设施产权证明文件。
4.设置场地或设施原状图(场地现状图或建筑物平、立面图)、广告设置方案图、四置图、设计效果图(标明板面材料、尺寸)。
— 6 —5.申请设置建筑附设式广告的,需提交建筑物房产证复印件。
(二)其他材料:1.通过招投标取得设置权的需提供中标方案及中标通知书。
2.在居住小区、商住混合区范围内或临界周边位置设置使用声光设备的户外广告,需提供灯光或噪声控制方案;控制方案应通过环境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大型落地式广告、应用电子显示屏的和楼宇标识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的,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6年。
尚未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地区,严禁新增大型落地式广告和大型建(构)筑附设式广告。
除楼宇标识外,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宜超过1年。
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应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90日,且不得申请延期设置。
第十五条在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上设置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和楼宇标识的,应由设计单位在该建筑物主体设计阶段时考虑同步设计,在主体结构施工时预留相关的连接件,并和建筑设计方案一起报批。
第十六条在已有建(构)筑物上设置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和楼宇标识的,施工前,应由原建(构)筑物设计单位或者具— 7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同意安装证明材料,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
第十七条设置落地式广告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
第十八条区住建管理部门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批准设置的期限届满还需继续设置的,经营人应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出具安全鉴定报告,于期满前30日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设置。
延期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期设置:(一)广告设施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广告设施破损或存在安全隐患,经营人拒不整改的。
(三)不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的。
第四章竣工验收管理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30日之内,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未经验收或者规划验收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原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对符合验— 8 —收条件的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原审批部门与申报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进行现场勘察。
第二十三条验收合格的,原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验收文书。
对验收不合格的,原审批部门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等书面通知。
整改后,经营人申请复验。
第五章维护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经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人是户外广告外观、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应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安全,如广告位出现污损褪色、字体残缺、设施破损,应及时更新维护,空白画面不得连续超过10日。
第二十六条经营人应在户外广告设施的右下角清晰标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七条经营人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安全事故的,经营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予以拆除。
非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届满、未能申请延期设置的,经营人应于期限届满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户— 9 —外广告设施。
未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强行拆除,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应逐步完善市民举报和投诉机制,及时处理市民对户外广告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经营管理第三十条利用国家和集体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大型落地式广告和大型建(构)筑附设式广告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区公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鼓励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三十一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广告使用权所获得的收益,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楼宇标识不得含有商业性宣传内容。
第三十三条为保障公益广告设置的需求,实施招标、拍卖时应明确公益广告的设置要求。
未经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应采取合理方式鼓励经营人设置公益广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由于施工作业等原因发生安全— 10 —事故,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人因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批准内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出具安全鉴定报告而投入使用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经营人应补充安全鉴定报告,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鉴定结论负主要责任,受其委托的检测单位和设计单位就鉴定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作出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对所有人和经营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者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 11 —(二)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