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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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员工的保密协议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签订保密协议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的范围

第三部分:保密协议中商业秘密的保护时间及签订对象(没有案例)第四部分:侵害商业秘密的方式

第五部分:一般保密协议的主要条款:

详细内容:

第一部分: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重要性:

案例一:某进出口公司为在国外开拓市场投入了近1000万的费用,主营家具,卫浴,矿棉吸音板等在国外有吸引力的产品。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曾在国外留过学的张某。聘张为常驻国外的业务员,因张某是经朋友介绍的加之公司对国外市场的前景不好预测,故未与张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张签订保密协议。该市场经过两年的开拓,开始有了一些订单,公司提出要与张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但张拒绝,并在两个月后提出离职。公司未批准,但张某还是离开了。后公司发现部分订单开始减少。一次公司的其他业务员偶然打开张的邮箱,发现张已经将公司的部分客户转到了另外的一家外贸公司,并有一部分交易资料。公司向公司所在地的公安局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提出控告。公安局在传讯张后,查明没有签订协议和造成的损失数额不爱好确认为由,不与立案,建议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后该案在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法院以快件的方式向张某送达了传票。后传票因无人签收退回。该案现在中止审理。(实际等于不了了之)

此案引发的思考:

1此案在法律上的尴尬:很具有代表性。

2没有协议,无法确认哪些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

3.企业不太容易举证。

4公安局和法院对此类案件基本不好处理。

案例二:中国高科技知识产权第一案----富士康对比亚迪提起诉讼2006年6月,富士康在深圳对比亚迪提起诉讼,控告其盗取商业机密,并索赔500万元.

2007年6月11日和2007年10月,富士康又在香港把比亚迪告上法庭。

根据富士康今年4月10日对此案的最新进展公报,富士康全资附属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两位前员工柳相军、司少青离职后跳槽到比亚迪工作。随后,柳相军成为比亚迪IT产业群体主管兼海外商务部经理,司少青则任比亚迪的系统管理办公室主管。之后,柳相军通过原来在富士康的同事获得富士

康的数份文件,司少青则在富士康工作期间就带出了公司的数份文件,用于比亚迪同类文件的编制。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后,柳与司被检方分别控以侵犯富士康商业秘密罪。

今年3月31日,柳相军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3月24日,司少青被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长达两年起诉比亚迪盗窃商业机密案,使得富士康痛定思痛,决意下“狠招”。日前传出消息,富士康要求其相关员工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书,规定违反相关条款者必须先行向公司支付60万元违约金

此案带给我们的法律思考是什么?

富士康诉比迪亚的案子之所以成为第一大案,是因为富士康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很丰富的经验。

第二部分:商业秘密的范围:

案例三:A公司为一家咨询公司,致力于企业管理咨询的研究开发工作。A 公司观察到拓展培训所可能具有的广大市场,通过多方学习、借鉴国际先进拓展培训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确立了公司一套完整的企业流程和经营模式,在拓展培训方面也有自己的一套方案和建议书。公司经营从最开始的探索逐步走上正轨,拥有了为数不少的客户。为有效保护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客户名单、为客户出具的建议书、培训流程及具体项目),A公司与其聘请的讲师签订了保密协议。不久后,A公司的副总经理及两位讲师相继辞职,致使A公司的经营难以正常运行,正准备接受其培训的几家公司也相继予以回绝。

后有人告知A公司,其副总经理及两位讲师共同组建了B公司,经营模式与A公司基本相同,原来A公司的一些客户也成为了B公司的客户。于是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B公司则提交了多家同类公司的介绍、培训课程、和一些公开出版的管理类书籍,并抗辩称此类公司的经营模式类似,并已为公开出版物所描述,B公司并未侵犯A公司的商业秘密。

问题:你认为本案中的经营模式,培训流程、具体项目,为客户出具的建议书是否属于A公司的商业秘密?

案例四:A公司与B公司均从事饮用水生产行业,彼此存在竞争关系。A公司对自己的客户名单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王小姐原为A公司的员工,后因不满意A公司的薪酬待遇于是跳槽至B公司。A公司发现王小姐走后,A公司的一部分客户流失到了B公司,同时还了解到B公司的价格比A公司低。于是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

您认为本案中A公司的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案例四: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29页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强调了新颖性和秘密性,(客户名单)。判断新颖性的标准:是否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并能付诸实施。是否被广泛地应用与工商业,教学或这科研部门,或者被个人展览,实施,销售,转样等。其他方式。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案例五:A公司与B公司均从事饮用水生产行业,彼此存在竞争关系。A公司对自己的客户名单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王小姐原为A公司的员工,后因不满意A公司的薪酬待遇于是跳槽至B公司。A公司发现王小姐走后,A公司的一部分客户流失到了B公司,同时还了解到B公司的价格比A公司低。于是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

您认为本案中A公司的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分析:本案法院认定A公司的客户名单不构成A公司的商业秘密。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除具备保密性外还应具有实用性。本案中A公司对其客户名单采取了保密措施,其名单本身也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A公司带来经济效益,但是却并不具备可为其他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实用性。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均有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其经营模式决定了任何个人及单位均可成为其潜在客户,而不论他们现在是否使用了其他公司的产品。因此,A公司的客户名单对于B公司并不具有实用性,并最终判决A公司败诉。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公司整理好并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均可构成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只有耗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从而具有实用价值及实用性且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客户名单才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

案例六145页的案例青旅社的案例;

五、企业的那些信息可以列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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