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富分化·贫富对立·贫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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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富分化·贫富对立·贫富和谐

摘要:贫富分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这是市场的逻辑,不是任何人的意志可以左右的客观规律。但贫富分化并不意味着贫富对立,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构建全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市场竞争的失败者维持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这是消除贫富对立,促进贫富和谐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贫富分化;贫富对立;贫富和谐

作为两千多年来的主流意识形态,儒家认为社会财富分配“不患寡而患不均”,这种文化基因决定了中国人对贫富分化的忍耐度相当低,所以新中国建立的均贫富的计划经济体制一度得到高度认同。改革开放承认私有财产,贫富差别渐渐拉开,国人的口诛笔伐日甚一日,这种激愤的言论表面看似乎充满正义性和责任感,实际上未必符合科学性和规律性。计划经济能带来均贫富,但却导致经济的不可持续;市场经济能带来经济繁荣,但会导致贫富分化。世界没有完美,在制度选择上人类同样要面临“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取舍,市场经济是目前的最优选择。市场经济无法消除贫富分化,与其义愤填膺但于事无补,不如理智看待、冷静思索,通过一系列制度建构控制贫富分化,消除贫富对立,建构贫富和谐。

一、贫富分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

纵观中国历史,除了少数王朝的少数时期,中国历来存在较为严重的贫富分化问题。自有人类,相对于人类的需求,资源永远是稀缺的。资源的稀缺决定了人类必然产生私有观念,在一个承认私有财产的社会里,人们必须通过竞争实现对稀缺资源(社会财富)的占有。竞争法则永远是“优胜劣汰”,正是这种淘汰机制激励着人们通过竞争去占有更多的财富(如因战功被皇帝赏赐田宅)。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任何人,如果不通过自身的奋斗实现对更多财富的占有,就意味着生活贫穷、没有尊严,因为别人财产再多也属于其私有财产,他人没有帮扶你的义务。于是,人们基于个人利益(发财致富)的追求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结果无数个人基于个人目标的奋斗带来全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实现经济增长。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但凡竞争就有胜负,由于人与人之间能力、机遇、天赋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即使竞争起点完全公平,竞争的结果也必然是优胜劣汰,竞争的赢家财富会增加,竞争的输家财富会减少或维持原状,贫富差距由此拉开,所以市场经济的社会财富分布必然是非均衡、不平均的,起点公平的竞争结果必然是贫富分化,基尼系数会不断扩大,从理论上讲,如无外在补救,基尼系数将会无限接近,贫富差距会呈现无限大趋势。但是儒家治国的中国社会历来不能客观对待贫富分化,这是因为儒家的理想世界是大同社会,私有制的小康社会只是通向大同社会的过渡阶段,在儒家经典《礼记》中大同社会被描述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

同。”[1]因此中国的文化基因中就注入了“不患寡而患不均”[2]的因子,历代掌握话语权的中国知识分子无不对贫富分化愤恨有加,马克思主义的到来更加强化了中国人对贫富分化的反感。

其实,贫富分化在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里是一个合乎规律、合乎逻辑的必然结果。在一个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的社会,如果人们获取财富的方式是在公正公平的规则下进行,人们的财富分布出现分化完全符合逻辑规律,相反如果出现财富分布的高度均等反而是反规律、反逻辑的。今天的贫富分化,根本原因是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制度所决定的。有人把贫富分化的原因归结为垄断、腐败、非法经营、政策偏差等等,这种观点要么在文过饰非,为市场经济辩护;要么未能切中问题的要害。垄断、腐败等的存在确实加重了贫富分化,但是垄断、腐败并非是贫富分化的根本原因。只要选择了市场这种资源配置体制,我们就必须同时接纳贫富分化。尽管贫富分化不符合人类的道德认知尤其是儒家的价值评判,但它在某种意义上恰恰是市场经济内在合理性的表现,因为贫富分化导致的生活质量差距激励着整个社会去创造财富,社会财富总量才能不断膨胀增长。因此,在公平公开竞争中形成的贫富分化是合理的,是需要保护的,因为这正是市场精神和逻辑的体现。

二、贫富分化并不意味着贫富对立

市场经济会导致贫富分化,但贫富分化并非必然导致贫富对立。现在主流意见喜欢把贫富分化与贫富对立等同看待,认为贫富分化必然导致贫富对立,这个判断非科学、不理性。

从经济角度看,富人与穷人借助契约发生关系,不存在对立的必要。市场经济的前提之一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前提是人的自由,人与人摆脱控制依附,实现独立平等。穷人、富人是一种经济概念,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穷人与富人发生联系主要是通过雇佣劳动,雇佣劳动是劳资双方也即富人与穷人基于身份平等前提下签订契约,契约的内容完全体现了合同双方的自由意志,不存在谁剥削谁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中,这种雇佣关系是双方合意基础上的契约关系,绝不是压迫被压迫、剥削被剥削关系。有人借口马克思的理论,认为凡雇佣即剥削,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如果资方克扣、拖延劳方的工资奖金,这属于马克思所谓剥削的范畴,这种剥削行为也即现代法治社会所谓的侵权,这种行为当然应当受到法律制裁、道德谴责。但如果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则这种雇用行为不存在所谓的剥削或剥夺,在这种情况下,穷人和富人没有对立的理由。

从社会角度看,贫富的位置并非固定不变,二者可以相互易位。贫人和富人都是相对概念,没有科学标准,而且贫富之间是可以相互易位的。今天的穷人通过奋斗可以成为明天的富人(三代出贵族),今天的富人经营失败也可能成为明天的穷人(富不过三代)。个别富人对穷人的傲慢歧视并不能代表富人整个阶层,同样,个别穷人对富人的仇视(比如抢劫富人)也不代表整个穷人阶层。富人拥有更多的财富,但富人绝不代表道德低下;穷人值得同情,但穷人更不代表道德高尚。双方都是一种社会存在,都是同一制度下享受同等法律权利承担同等法律

义务的公民,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更无对立必要。有人说我们这个社会存在“仇富”心理,但没有一个穷人不愿意成为富人,显然“仇富”是一个伪命题。从法律角度看,贫者和富者都是社会的公民,二者在法律上完全平等,没有对立的必要。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所有人无论贫富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不存在谁剥削谁的问题。每个人的合法财产都应得到制度的平等保护。私有财产,无论多少,都是其个人财产,作为所有者具有绝对处置权,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干涉。无论穷人的财产还是富人的财产,只要合法正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者没有产生冲突和对立的必要。任何一方试图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富人侵犯穷人的财产权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如老板克扣工人工资、奖金、加班费),穷人侵犯富人的财产权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如盗窃、抢劫富人)。但从法律上,穷人与富人并没有相互帮扶的义务,二者可以通过平等的契约关系进行合作,但谁也没有帮扶对方的义务。富人的富是因为自身的能力、机遇等因素使得富人占有了更多的社会财富,富人的富不是穷人穷的原因。富人只要照章纳税、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就是合格的社会成员。穷人的穷困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问题应由社会来解决,而不能要求富人通过个体行善来解决。富人行善是超法律义务,而非法律义务,社会不能强迫富人都尽超法律义务。富人如何处置自己的私有财产(捐赠、慈善、享用、留给子女)完全是富人的私事,他人无权干涉。人们热衷于褒奖富人搞慈善的义举,批评富人的豪奢生活,其实富人搞慈善造福社会与买豪车、建豪宅都属于对私有财产的处置,他人无权干涉。社会可以对富人搞慈善提出表扬,但对富人的豪奢生活无权批评,因为这都是富人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都是对自己私有财产的处分,丝毫不危及他人利益。在法治社会,富人的豪奢与穷人的贫困并无关系,为富不仁是一个伪命题。先富帮后富仅仅是我们的一种道德呼唤,富人们愿不愿意做完全取决于其道德自觉,任何人无法强制和干预。但是一些思想家出于伦理价值的考量,总想赋予富人超出法律的道德义务,这种做法不是现代法治社会的理念。

三、贫富和谐相处的途径:全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

市场经济会导致贫富分化,但不论何种原因,如果一个人沦为穷人,一无所有,衣食无着,这也是文明社会的悲剧,所以救助市场竞争失败者是社会、政府的天职,因为在财产私有社会,产权制度决定了穷人没有理由要求富人救济自己。即使富人想帮助穷人,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恐怕也很难对每个穷人进行救济,因此政府、社会就应当建立常设机构对穷人进行制度性救助。因为这些穷人如果得不到社会的救助,必然会通过乞讨或偷盗、诈骗等方式寻求生存之道,而这种行为势必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社会必然对这种行为进行惩戒,而这种惩戒势必导致这些人对富人、政府、社会产生不满,出现仇富、反社会、反政府行为,社会就可能陷入动荡与混乱。所以,理性科学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当把改革的基点放在“保低” 而不是“限高”上,应当立足于解决社会低收入者的生存保障,只要社会的低收入群体获得了基本的人道的生存保障,维系体面的生活,他们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就会消除,生活就会趋向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是公平竞争导致的贫富分化,基尼系数再高也不会导致贫富对立。所以,贫富分化的解决之道是“济贫”而非“劫富”。既然不能消除贫富分化,就要转变观念,建构贫富和睦相处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达此目标的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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