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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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选人用人全程监督和倒查追责,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中组部《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是指如实记载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形成和保管以干部考察文书档案为基础的有关资料,客观反映选人用人全过程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

第三条纪实对象为拟提任正副处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纪实工作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要做到客观真实、贯穿全程、重点突出、简便管用,使每个干部的选任过程各环节可追溯、可倒查。

第五条纪实内容主要有:动议环节,主要纪实动议主体、动议时间、提出动议理由,职数空缺情况,对选任资格条件、范围、方式提出初步建议,研究确定工作方案。

民主推荐环节,主要纪实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范围、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以及有效票数、得票数、得票率等。

采取竞争性选拔的,还需纪实选拔方式、测试情况、成绩和排名等。

考察环节,主要纪实何时通过何种方式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情况,个别谈话情况,征求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意见情况等,以及考察期间的群众举报情况、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格查阅核实及个人档案查阅等情况。

讨论决定环节,主要纪实学校干部工作小组根据考察情况对拟任人选酝酿的意见及党委常委会议讨论表决情况。

任职环节,主要纪实任职前公示、备案情况,任职通知文号、试用期和任前谈话等情况。

第六条存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规定的需要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或征求意见的情况时,需记录相关报告和批复、意见等情况。

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是指为了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建立起一套制度化、规范化的程序和方法,以确保国家和组织的干部队伍能够合理配置,选拔出适当的人才来担任领导岗位,并保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首先,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应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每一环节都有相应的程序和标准。

从申请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到考察、公示、选拨等每个环节都应有明确的流程和要求,保证每一位应聘者的参与机会均等,避免个别性的主观性干扰干部选拔任用的结果。

其次,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应当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由专家组成,对干部的能力、品德、职业素养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这些专家需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应当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干部的优势和不足进行评价和分析,以便最终选出最适合担任该职位的人员。

再次,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需要完善的选拔任用档案记录系统。

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需对每位应聘者的表现和面试情况等详细的记录和评价,以便今后对干部的任用和考核提供参考。

同时,这些档案需要进行机密和保密处理,以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最后,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需要及时的反馈和修正机制。

通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具体分析和评估,及时总结和借鉴成功和有待改进的经验,完善制度和流程,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能够更加科学有效地进行。

总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规范和监督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公开。

只有建立和执行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才能有效避免选人用人中出现的腐败和不公正现象,推动干部队伍的优化和发展。

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

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

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润州区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公务员制度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内设机构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工作。

第三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应坚持实事求是、责任明确的原则,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每道程序、每个环节记录准确、事实清楚。

第四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主要包括选拔任用程序记实和重要情况记实。

选拔任用程序记实,主要记载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的履行情况。

重要情况记实,主要记载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需要说明的一些特殊情况和重要情况。

包括:1、组织提名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情况;2、民主推荐得票排名低于拟考察人选名额1:2的比例,但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情况;3、考察前及考察期间信访举报情况及调查结论,以及群众有反映但考察组一时难以查清或核实的问题;4、任职前公示期间信访举报情况及调查结论;5、考察组意见、组织部门任用建议方案、书记办公会酝酿建议、党委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6、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任职的情况;7、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情况;8、受纪律处分的干部处分期满或撤销处分后重新提拔任用的情况;9、未按规定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的情况;10、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时,主管方、协管方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情况;11、提拔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12、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情况。

第五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统一使用《润州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表》(以下简称《记实表》),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负责填写。

一人一表,一事一记。

履行完一个程序,应在相应的栏目作记录。

对重要情况要分阶段、分环节逐条填写清楚,详细、真实地记录时间、除尘地点、责任人、事由、结果。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如考察对象在本年内已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过考察的,如无特殊变化,可不再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七条制定考察方案。

为保证考察工作规范有序,凡相对集中的考察都要制定考察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任务、考察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考察方案和考察对象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对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或拟调整人选,在上会讨论前,应充分征求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第十九条旗委组织部根据考察任务组成若干个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考察人员负有以下责任:1、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规定。

2、深入了解,全面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

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考察对象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特长和不足以及民主测评情况。

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科级以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

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科级以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

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_科级以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科级以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科级以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级以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的对象为提拔担任正、副科级职务的干部,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科级干部。

第三条科级以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主要包括选拔任用程序纪实、重要情况纪实和负面清单纪实。

(一)选拔任用程序纪实。

主要记载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履行程序情况,全程记录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前公示、任职等各个环节。

选拔任用程序纪实要实事求是地记录每个程序发生的时间、范围、结果等要素。

(二)重要情况纪实。

主要记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和重要情况,主要包括:1.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情况;2.在干部考察和任职公示期间信访举报情况及调查结论,以及考察组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问题;3.征求纪检机关或相关部门意见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情况;4.办党组会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5.其他重要情况。

(三)负面清单纪实。

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采取适当方式记录在案:1.说情打招呼、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选人用人的;2.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的;3.拉票、跑官要官的;4.在人选不符合资格条件或廉政等方面存在影响任用问题的情况下,仍坚持提拔任用的;5.存在阻挠、制止对选人用人问题调查核实和依规依纪处理的。

第四条参与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相关人员,要坚持原则,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记录所参与程序、环节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重要情况,措辞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第五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

对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选拔任用干部造成失察失误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根据纪实结果认定具体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党政干部任用条例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党政干部任用条例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党政干部任用条例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

第十六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办法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办法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办法延边州林管局林业集团公司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精神,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林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是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初始提名、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试用期转正等环节全过程记实和涉及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事项的记实。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企业、林业公检法机关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

第四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主要包括程序记实和重要事项记实。

“记实表”(附后)实行一岗一表、一事一记。

记录内容要真实、准确,字迹清楚。

第五条“程序记实”主要记录拟提拔干部初始提名、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试用期转正等八个关键环节操作情况. (一)“初始提名”记录初始提名人选的产生过程。

有组织推荐、基层党委(党组)推荐、领导推荐、个人自荐,或其他推荐形式。

注明推荐单位、推荐时间、被推荐人姓名及职务、推荐人、推荐理由等。

(二)“民主推荐”记录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时间、范围及结果.(三)“确定考察对象”记录推荐结果的汇报人、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的反馈意见,及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四)“考察”记录考察组成员、考察对象姓名、考察时间、民主测评情况、谈话范围及人数、需要说明的问题.(五)“酝酿”记录征求干部监督室意见、报告预审情况、征求纪委意见、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征求常委意见、征求协管方意见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记录报告预审情况、酝酿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

(六)“讨论决定”记录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主持人、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表决结果等. (七)“任职”记录公示时间、公示结果、任职谈话人、任职文件号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严格监督,有效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为,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以下简称全程记实),应坚持客观真实、分级负责、责任明确、违规追究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全程记实,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写实的方法,对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和选任工作过程中一些重要情况进行记录,并详实填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表》(以下简称《记实表》)。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乡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选拔任用工作。

在全市各事业单位和各人民(群众)团体中提任乡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以及通过竞争性选拔等方式提任乡科级职务人选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全程记实主要包括干部基本情况、选任程序运行和选任过程中重要情况记实。

第六条干部基本情况记实,主要记录拟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信息和任职资格。

第七条选任程序运行记实,重点记录动议提名、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沟通酝酿、征求意见、讨论决定、任职和试用期考核等环节的程序履行情况。

(一)动议。

主要记录用人单位提出的干部调整动因、理由、依据;调整干部的总量和次数;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书记议事会、党委(党组)会的意见、建议。

(二)提名。

主要记录人选初始提名方式,包括组织提名和个人提名。

组织提名必须经会议研究、集体决定;个人提名必须提交书面材料。

组织提名包括提名单位、提名时间及使用建议;个人提名包括提名人姓名、提名时间及使用建议。

(三)推荐。

主要记录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时间、参加推荐人数、得票数和位次。

会议投票推荐包括一次推荐和二次推荐。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_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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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_715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识、群众观念和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实施细则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实施细则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实施细则一、引言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选出的科级领导干部是各级部门中高水平的干部。

因此,对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工作实施细则进行规定,能够确保干部选拔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提高干部选拔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本文旨在介绍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实施细则。

二、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工作实施细则1. 干部选拔的原则干部选拔的原则是以德为先,能力为本。

干部选拔的首要条件是政治素质过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具备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社会和谐贯彻落实意识;其次是各项素质过硬,具备前瞻性、创新性、实践性,熟知本职工作并能够与全局大局相协调。

2. 干部选拔的程序干部选拔的程序包括提名、初筛、考察、公示、确定任用人选等步骤。

提名应该秉持内部提名、群众推荐的方式,初筛要严格,淘汰披露个人隐私的信息,考察时突出考核能力,公示时应公开透明,确定任用人选要通过党委、纪委、组织部门的集体决策。

3. 干部选拔的权利和义务干部选拔的权利和义务应明确,充分保障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干部选拔权属于党委、纪委、组织部门,干部选拔的义务是依法依规进行干部选拔工作,确保选拔出来的领导干部对党忠诚,全身心为人民服务,依法行政。

4. 干部选拔的效果评估干部选拔的效果评估不容忽视,通过定期调查、统计和考核体系,既可以反映出干部选拔工作的优点和缺点,为今后的干部选拔工作提供借鉴,也可以及时了解干部选拔工作的实施效果,为干部任用后的培训等工作提供参考。

三、总结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实施细则是干部选拔工作的重要保障,通过制定详细的干部选拔流程和审查条件,完善干部选拔考核评价制度,提高了干部选拔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干部选拔工作中,其工作实施细则将实效长远。

同时,干部选拔工作的胜利也需要全社会的推荐和认同,我们对干部选拔工作不断推进和完善是非常期望的。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作机制,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受理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区县局级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前,按照要求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或有关部委,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乡镇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五)调任到党政机关担任处级职务的;(六)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区县局级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党委(党组)会议作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委组织部或有关部委的意见:(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其中,区县一次调整干部(不含退休、军转、挂职、双管征求意见等任免情形)超过区县委管理干部总数5%的;市直委办局中:处级职数100个以上,一次调整数量超过职数15%的;职数50至100个,一次调整数量超过职数20%的;职数不足50个,一次调整数量超过职数30%的;(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系统(单位)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或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是指以纪实方法记录干部选拔任用过程,
凭借纪实材料评估和验证干部考察、选拔、任用等环节的规范性和公
正性,从而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干部选拔任用纪
实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确定对象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应该明确纪实对象,依据工作需要确定那些环节、那些
人员需要接受纪实。

同时,应该明确各个职责分工,确保纪实工作的
顺利进行。

(二)进行纪实记录。

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中,须进行严格的纪实记录。

具体来说,记录内容可以包括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各阶段的考察和选拔过程、专
家评议情况、领导小组部署和意见等,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三)汇总和整理材料。

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各阶段产生的材料必须汇总,并进行有效
的整理、归类,以便对相关干部进行综合评价和审核。

(四)审核和评估候选人。

对于每一位候选人,必须进行审核和评估。

具体来说,审核内容
包括候选人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秉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可靠,客观公正。

(五)领导小组审议并作出最终决定。

领导小组应在充分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干部选拔
任用进行综合考量,根据纪实记录和评估结果,作出最终决定。

综上所述,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极大地增强了干部选拔任用的
公正性和透明度,对于提高干部纯洁性、减少干部不正之风具有重要
意义。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结合《XX省省管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管理厅党委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由厅人事处具体负责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纪实,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主线,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和任职为重点内容,通过详实的文字记录,完整的文书档案,准确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客观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各环节责任主体和运行情况。

第四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主要包括工作程序纪实和特别情况纪实。

(―)工作程序纪实1动议环节。

主要记录党委会议研究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动议的相关情况,人事部门提出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包括职数空缺情况,对于空缺职位拟任干部的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方面的建议,党委会议记录等。

2.民主推荐环节。

主要记录参加推荐大会人员范围和人数,会议推荐和谈话调研推荐得票及排序情况。

民主推荐情况汇总后,经工作人员签字后确认装入纪实档案。

3.考察环节。

主要记录考察对象的确定情况、干部档案审核、考察谈话、民主测评、廉政测评、政治素质专项测评、征求廉政意见以及考察中有关问题的了解和核实等情况。

4.讨论决定。

主要记录向厅党委会议汇报干部考察情况、调整任免建议等情况的相关材料,会议研究及确定的意见等。

5.任职环节。

主要记录任前公示情况、公示中反映问题查核、结论以及任前谈话等情况。

(二)特别情况纪实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必须记录。

1.民主推荐得票不高(会议推荐低于30%,谈话调研推荐低于50%)但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2.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纪委有保留意见的;3.受党纪政纪处理或纪律处分,处分期满重新任用的;4.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必须交流的;5.报请省委组织部审批或者备案的情况;6.其他应当纪实的重要情况。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1、实施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细则等。

2、选拔任用原则(1)以政策、法规为依据,以科学、公正、公开、透明为办法,以刚毅、公道、客观、全面为标准;(2)以政治素质、学历素质、专业素质、工作绩效和社会责任等综合素质为评价标准;(3)突出提拔年轻、新鲜、有潜力、有丰富工作经验和技能的优秀人才;(4)遵循期中期末,定期检查,动态评估,差异化激励的原则,保证选拔任用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5)遵循以责任为导向,以追求卓越为标准,以提高工作效能为目标,以建立公平、竞争、激励有效的干部管理模式为方针的原则。

3、选拔任用程序(1)确定被选拔任用的岗位要求和招聘条件;(2)制定选拔任用方案,确定参加选拔任用的对象;(3)开展笔试、面试、实操考核、背景调查等选拔任用环节;(4)评定结果,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定,形成最终的选拔任用结果;(5)向社会公布选拔任用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4、考核评定标准(1)政治素质: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方针,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纲领,有较强的道德品质;(2)学历素质:具备本岗位所要求的学历水平;(3)专业素质:具备本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工作绩效: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有效完成岗位的工作任务,能够独立完成工作任务;(5)社会责任:能够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社会关系,有较强的职业道德,以及社会公德。

5、决定机构由县级以上党委(行政)决定机构组织实施选拔任用,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党委(行政)相关机构负责制定,由县级以上党委(行政)组织实施。

6、监督检查(1)选拔任用工作由县级以上党委(行政)有关机构负责监督检查;(2)对参加选拔任用的人员,在选拔任用过程中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相关机构和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3)对选拔任用的结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改善。

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贯彻落实《JAC宪章》精神,建立突出绩效导向、优胜劣汰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效率、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干部队伍,依据《江汽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原则、管理权限、选拔条件与流程、任用流程、保障措施等内容。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高管以下各级干部(高管的选拔任用,依照《公司法》相关程序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 工作原则2.1党管人才与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的原则;2.2民主集中制原则;2.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2.4德才兼备、绩效优先的原则。

3 工作内容3.1职务构成3.1.1干部职务分为以下序列:3.1.1.1生产管理序列:指从事制造、质量、采购、安全、环境、信息、物料、供应商管理方向的干部;3.1.2.2行政管理序列:指从事行政、人力资源、财务、企管及综合管理方向的干部;3.1.3.3营销管理序列:指从事营销、市场管理方向的干部;3.1.4.4技术管理序列:指从事技术、工艺管理方向的干部;3.1.5.5党群序列:指党群系统干部。

3.1.2干部职务设置遵循下列规定:3.2.1不能突破岗位编制数;3.2.2职务名称应符合《干部职务设置表》的规范。

3.2 管理权限3.2.1公司负责职能平台干部、事业部领导团队及事业部下属营销公司正、副职干部、技术中心领导团队及下属院正、副职干部的选拔与任用;3.2.2 事业部、技术中心负责本单位内其他干部的选拔与任用。

3.3 选拔3.3.1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3.3.1.1能严格遵循“敬业、创业、奉献、勤政、自律、团结、学习、思考、修炼、开拓、进取、创新”二十四字干部风范要求;3.3.1.2德才兼备,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优良品格,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3.3.1.3工作业绩突出,绩效优良;3.3.1.4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健康的体魄。

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精选12篇)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篇1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工作质量,规范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行为,防止用人失察失误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管理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程记实,是指在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完整、准确地记录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和工作过程中的一些重要情况,直观反映工作中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运行情况。

第三条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适用于公司管理序列各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

第四条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主要包括工作程序记实和重要情况记实。

(一)工作程序记实,主要记录选拔任用有关程序履行的时间和简要情况。

其主要内容包括:1.提名:主要记录拟任职单位职数情况、工作启动的原因、人选提名方式(如: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组织选拔等);2.民主推荐(此环节主要适用于组织选拔提名方式):主要记录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时间、范围、参加推荐的人数、得票数和位次;3.确定考察对象:主要记录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的时间、会议名称、参加人员、会议决议;4.组织考察:主要记录发布考察预告的时间,考察的时间、范围,民主测评、谈话情况,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情况,考察组人员组成等;5.讨论决定:主要记录集体讨论决定的时间、会议名称、参加人员、讨论结果,以及双重管理干部征求相关单位任免意见的情况等;6.任职:主要记录任前公示时间、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及公示结果,任职时间、文号等。

(二)重要情况记实,主要记录选拔任用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重要情况。

其主要内容包括:1.民主推荐得票不靠前但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原因;2.组织考察和任前公示期间信访举报调查情况及结论;3.提名、民主推荐及研究讨论环节意见不一致的情况;4.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任职的情况;5.受纪律处分的人员处分期满或撤销处分后重新提拔任用的情况;6.超职数配备人员的情况;7.双重管理人员任免时相关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8.执行《中国联通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任职回避等规定的情况;9.领导人员身边工作人员在本单位或本系统提拔的情况;10.其他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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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全程记实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严格监督,有效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为,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以下简称全程记实),应坚持客观真实、分级负责、责任明确、违规追究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全程记实,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写实的方法,对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和选任工作过程中一些重要情况进行记录,并详实填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表》(以下简称《记实表》)。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乡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选拔任用工作。

在全市各事业单位和各人民(群众)团体中提任乡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以及通过竞争性选拔等方式提任乡科级职务人选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全程记实主要包括干部基本情况、选任程序运行和选任过程中重要情况记实。

第六条干部基本情况记实,主要记录拟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信息和任职资格。

第七条选任程序运行记实,重点记录动议提名、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沟通酝酿、征求意见、讨论决定、任职和试用期考核等环节的程序履行情况。

(一)动议。

主要记录用人单位提出的干部调整动因、理由、依据;调整干部的总量和次数;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书记议事会、党委(党组)会的意见、建议。

(二)提名。

主要记录人选初始提名方式,包括组织提名和个人提名。

组织提名必须经会议研究、集体决定;个人提名必须提交书面材料。

组织提名包括提名单位、提名时间及使用建议;个人提名包括提名人姓名、提名时间及使用建议。

(三)推荐。

主要记录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时间、参加推荐人数、得票数和位次。

会议投票推荐包括一次推荐和二次推荐。

(四)考察。

主要记录考察对象的确定,考察预告时间和考察时间,考察组成员姓名和考察谈话人数,谈话人意见和考察组对被考察人可否提拔任用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征求纪检、计生、综治等部门和考察对象居住地所在社区党组织的时间和意见。

(五)民主测评。

主要记录民主测评时间、参加测评人数、民主测评结果和是否同意提拔。

(六)民意调查。

主要记录民意调查时间、人数和结果。

(七)酝酿。

主要记录征求分管领导的姓名、时间和意见。

涉及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记录征求统战部门、民主党派、工商联等单位的名称、时间和意见;涉及双重管理的拟任人选,还应记录征求协管方意见的时间和意见。

(八)组织人事部门研究。

主要记录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的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表决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和表决结果。

(九)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主要记录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表决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和表决结果。

(十)全委会票决。

主要记录全委会对乡镇(街道、管理处等)党政正职和县(区)直重要工作部门正职票决的时间和结果。

(十一)任职。

主要记录任职前公示时间,公示期间有无群众反映及调查核实情况,任职谈话时间和谈话人,以及任职文号。

(十二)试用。

主要记录实行试用期制干部的试用时间、考核结果和正式任职时间。

第八条选任过程中重要情况记实,主要记录以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民主推荐得票未靠前但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理由;
(二)党政正职离任时经济责任审计的结论;
(三)考察和任职公示期间举报调查的结论;
(四)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党政正职拟提拔人选或推荐人选个别征求本级党委全委会委员意见时,有不同意见的情况;
(五)需要上报审批备案或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六)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理由;
(七)受处分的干部处分期满或解除处分后首次重新任职或提拔重用的情况;
(八)任用对象按有关规定需任职回避的情况;
(九)试用期满不适合正式任职的情况;
(十)提任后任用对象的身份和编制发生改变的情况;
(十一)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时,主管方、协管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十二)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和“三定”规定,提任干部时存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和党政正职分设的情况;
(十三)提拔对象为领导干部近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十四)从提名到任职全过程中的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九条全程记实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分段把关、分事记录。

组织人事部门干部工作机构采取一人一表、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记实表》,并由该机构负责人审核。

记录人应完整准确、客观真实记录,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审核人和分管领导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不得包庇、纵容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

第十条全程记实(除试用期情况)应在干部任职后7天内完成,记录人、审核人、分管领导应分别在《记实表》上签名对其负责。

《记实表》应在干部任职后15天内,归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文书档案内,并同时报备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第十一条加强全程记实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各地各单位执行本细则的情况,作为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实行全程记实责任追究制。

对没有坚持全程记实或未按本细则规定记录并及时报备的,给予批评教育;同时该地该单位领导班子在全市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并作为当年全市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必检单位。

对作虚假记录的,一经查实,按有关制度和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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