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积金调整通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4.10.23•【字号】东公积〔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东公积〔2024〕18号各科室、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房地产市场政策的通知》(东建字﹝2024﹞84号)要求,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一、调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由东营市行政区域调整为按县区认定。
1.东营市辖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利津县、广饶县共三区两县,根据房屋坐落确定所属县区。
其中,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住房分别按东营区、河口区、广饶县认定。
2.认定住房套数时,仅统计缴存职工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本次贷款新购住房所在县区拥有的住房,包括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和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房。
3.根据认定的住房套数,确定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
4.本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3日。
二、调整“商转公”业务办理范围,取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时间的限制。
受理“商转公”业务时,不再审核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时间,凡符合“商转公”业务申请条件的缴存职工,均可申请办理。
三、缴存职工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购住房的,可按照本市购房提取政策申请提取公积金,不受户籍地、工作所在地限制。
1.提取范围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2.提取资料为身份证明资料、关系证明资料及购房资料。
3.已办理产权证的,购房资料为产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未办理产权证的,购房材料为备案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或发票、购房地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房查信息(有住房贷款的也可提供所购房屋的借款合同或人行征信报告)。
关于公积金调整的通知
关于公积金调整的通知亲爱的各位同事:大家好!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的权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福利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公积金的缴存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现将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调整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成本的提高,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员工福利,对于员工的住房保障和个人储蓄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调整是在综合考虑了公司运营状况、员工需求以及国家政策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的,旨在为大家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调整内容1、缴存比例调整公司和员工的缴存比例将从原有的____%调整为____%。
这意味着您每月的公积金缴存额将会相应增加,为您的住房储蓄积累更多资金。
2、缴存基数调整本次公积金缴存基数将按照员工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工资进行计算。
但需要注意的是,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将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进行调整。
如果您的工资低于缴存基数下限,将按照下限标准缴存;如果高于上限,则按照上限标准缴存。
3、调整生效时间新的公积金缴存政策将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正式生效。
届时,您的工资单中公积金的缴存金额将会体现出相应的变化。
三、对员工的影响1、增加住房购买能力更高的公积金缴存额将使您在购房时能够申请到更高额度的公积金贷款,从而减轻购房压力,实现住房梦想。
2、增加个人储蓄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属于个人所有,积累的越多,对于您未来的个人财务规划将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3、税收优惠按照国家规定,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从而减少您的纳税额。
四、办理流程1、个人信息确认请各位员工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认真核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如有错误或变更,请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反馈。
2、工资核算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新的公积金缴存政策,重新核算您的工资,并在____年____月的工资中体现出相应的变化。
3、咨询与解答如果您对此次公积金调整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联系人力资源部门的______,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度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度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玉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一、执行时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二、调整标准(一)缴存基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计算。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1.根据玉林市统计局提供的2020年玉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平均工资为76079元,计算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76079×3÷1219020元。
2.2021年度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玉林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的规定,确定2021年度玉林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80元(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之调整)。
(三)月缴存额上下限1.2021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最高12%。
个人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比例统一为24%。
2.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一致、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3.2021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9020×12%2282元,合计为4564元。
4.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据此计算出现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均为1580×5%=79元,合计为158元(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下限随之调整)。
调整公积金议案的通知
调整公积金议案的通知各位同事:大家好!根据公司内部的调研和讨论,我们决定对公积金政策进行一些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目的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制度,为员工提供了良好的社会保障和个人储蓄机制。
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员工需求的多样化,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公积金政策进行一些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员工的需求,同时也更好地适应公司的发展。
二、调整内容1. 缴存比例调整:自即日起,公司将调整员工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具体调整幅度将根据员工的薪资水平和个人需求进行差异化调整。
我们将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份详细的调整方案,并在近期公布。
2. 提取条件调整:为了更好地满足员工的个人需求,我们将适度放宽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具体调整内容将包括提高住房贷款和购房提取的额度,同时放宽其他提取条件。
我们相信这将有助于员工更好地利用公积金,提升生活质量。
3. 投资收益利率调整:为提高公积金的投资收益效果,我们将对公积金的投资收益利率进行调整。
我们将积极寻找更稳健、更具收益性的投资渠道,以确保员工的公积金能够得到更好的增值。
三、实施计划1. 调整方案的制定: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
方案将充分考虑员工的利益和需求,确保调整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通知和培训:一旦调整方案确定,我们将提前通知所有员工,并组织相应的培训,以确保员工能够充分了解和适应新政策。
3. 正式实施:调整方案将于指定日期正式实施。
届时,员工的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将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四、总结公积金是员工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关心员工福利的体现。
我们相信通过此次调整,能够更好地满足员工的需求,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希望大家能够支持和配合公司的调整工作,我们相信通过共同的努力,一定能够实现更好的发展和更美好的未来!谢谢大家!公司管理部日期:。
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缴存职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政策调整,具体内容: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长春市区缴存职工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1.5万元;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吉林、通化、四平、白城、图们地区缴存职工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1.2万元。
二、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三、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业务。
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须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以上可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缴存职工,由单位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业务完毕后,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即可办理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取消由单位出具盖章的提取申请表,简化提取要件。
五、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住房为理由提取公积金的,除提供《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提取证明材料外,还须同时提供《房屋交易申报审核表》。
六、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须留置审核3个工作日,不予即时办理。
七、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要记载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将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5年内不允许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
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深圳市最新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知
深圳市最新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知
尊敬的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深圳市最新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本次缴存基数调整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二、调整范围
本次缴存基数调整适用于在深圳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单位。
三、调整标准
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380元,最高不得超过35700元。
四、调整方式
各单位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缴存基数的调整,并确保缴存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职工个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缴存基数的部分不计入缴存基数。
五、其他事项
各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缴存基数的准确性。
如有疑问或需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部门。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xx月xx日。
全员公积金缴存调整通知
全员公积金缴存调整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要求,为了更好地保障员
工的权益,提高公积金缴存效率,现对公司全员公积金缴存进行调整
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公司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员的公积金缴存比
例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公司将提高员工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先的10%调整为12%。
公司将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公司部分的公积金比例,不受此次
调整影响。
二、调整时间
此次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将于本月起正式执行,请各位员工务必
按照新的比例进行缴存。
三、调整后的影响
此次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将会对员工的工资发放产生一定影响,
请各位员工注意留意自己工资条上的变化。
四、其他事项
请各位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积金缴存手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公司将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履行公积金缴存义务,保障员工权益。
感谢各位员工的理解与配合!
特此通知。
公司人力资源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
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为了更好地关心和支持公司员工的生活,公司决定对员工的住房
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和通知。
具体政策如下:
一、政策调整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住房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更好地解决员工的住房问题,公司决定对员工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进行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员工的实际需求。
二、政策调整内容
1. 缴存比例调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司将提高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具
体调整如下:
员工缴存比例由原先的X%调整为Y%;
公司缴存比例由原先的X%调整为Y%。
2. 缴存基数调整
为了更好地反映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公司将对员工的住房公积
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员工缴存基数将根据个人实际工资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缴存基数将根据员工实际缴存基数进行相应调整。
3. 贷款政策优化
公司将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并适当降低贷款利率,以更好地帮助员工解决住房问题。
三、政策实施时间
以上政策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为了更好地落实以上政策,公司将加强对员工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内容,并依法依规享受相应权益。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理解和支持公司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更好地解决员工的住房问题,提升员工的生活质量。
特此通知。
公司领导团队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公司调整低收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通知
精品整理
公司调整低收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通知
公司关于调整低收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根椐徐矿司[20**]27号文件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低于1600元/月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按有关程序批准后,可按不低于5%的比例计算缴交,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企业补贴部分计算办法和比例不变。
请基层各单位办事员按照此通知要求在20**年2月15日到物业公司公积金管理办公室领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缴交比例申请表,并将符合条件的职工本人签字申请表于20**年2月17日交于公积金办公室。
逾期不交者,视为自愿放弃此项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附:**年平均月工资低于1600元人员名单
物业公司公积金管理办公室
二0**年二月十五日。
公司年度员工公积金调整通知
公司年度员工公积金调整通知
尊敬的全体员工: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我司决定对员工的
公积金进行调整。
特此向大家发出通知,详细内容如下:
调整时间
自年度月份开始执行,具体生效日期由各地公积金管理部门通知。
调整幅度
公司部分缴纳比例从X%调整为Y%;
员工个人缴纳比例从X%调整为Y%。
调整原因
国家政策调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我司必须按照要求对
员工公积金进行调整;
公司发展需要: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环境的变化,适当提
高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助于员工长远福利和公司形象的提升。
调整后福利
提高退休金:员工缴存公积金的增加将在退休时转化为更高的养
老金待遇;
安全保障:公积金是员工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提高缴存比例将进一步增强员工在住房及其他方面的保障能力;
客观反映价值:适当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更好地反映员工努力和贡献,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满意度。
注意事项
缴存计算方式不变: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计算方式与以往相同,即按照个人月薪基数计算;
上限不变:国家规定的公积金缴存上限仍然适用;
缴存单位依然为公司名,请大家收到工资单时核对相关信息。
请大家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操作,以便能够顺利享受新的公积金福利。
对于此次调整可能给您带来的困扰,我们深表歉意并感谢您对公司一如既往的支持与配合!
祝所有员工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特此通知。
公司领导日期。
关于员工公积金调整的通知
关于员工公积金调整的通知亲爱的各位员工:大家好!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的权益,同时根据相关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员工的公积金缴存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成本的提高,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保障,对于员工的住房需求和生活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次调整旨在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增强员工的获得感和归属感,同时也是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范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重要举措。
二、调整内容1、缴存比例调整公司将对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适当提高。
原缴存比例为____%,现调整为____%。
2、缴存基数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将根据员工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对于工资有增长的员工,缴存基数将相应提高;对于工资未发生变化或有所降低的员工,缴存基数维持不变。
3、调整时间本次公积金调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三、计算方法1、缴存金额计算公式员工每月的公积金缴存金额=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例如:员工 A 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 8000 元,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为 12%,则其每月的公积金缴存金额为:8000 × 12% = 960 元,其中单位缴存 480 元,个人缴存 480 元。
2、缴存基数的确定缴存基数按照员工上一年度(____年____月____年____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所有应发工资项目。
但需要注意的是,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上限,也不得低于下限。
四、办理流程1、人力资源部门将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员工缴存基数和比例的核算工作,并将相关数据提交给财务部门。
2、财务部门将根据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数据,在____年____月的工资中进行公积金调整的代扣代缴工作。
3、员工可以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后,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手机 APP 或前往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查询个人公积金缴存情况。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字号】温公积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的通知温公积金〔2018〕33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进一步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防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资金流动性不足风险,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供需矛盾,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保障作用,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贷款最高、最低(保底)额度及确定方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低(保底)额度的确定由原按借款人职工家庭确定单一额度方式调整为按职工家庭借款人及配偶双人缴存、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情形分别确定。
(一)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县(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低(保底)额度分别调整如下:1.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瑞安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7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25万元。
2.永嘉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60万元,洞头、文成最高额度仍保持60万元,永嘉、洞头、文成等最低(保底)额度分别由原35万元、30万元、35万元统一调整为20万元。
3.平阳、泰顺、苍南最高额度仍保持5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由原25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二)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县(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低(保底)额度分别调整如下:1.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瑞安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80万调整为5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由35万调整为20万元。
2.永嘉、洞头、文成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由原80万元、60万元、60万元统一调整为4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分别由原35万元、30万元、35万元统一调整为15万元。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现就2024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24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3年月平均工资。
202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6921元,最低不低于2690元。
二、缴存比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
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国机房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19〕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切实方便职工办事,现就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力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一)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
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的,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额度时不考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配偶缴存情况及调节系数等因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下同)申请贷款,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申请贷款,按借款申请人名下实际住房和贷款情况确定贷款适用政策。
购买政策性住房办理贷款实行自动阶段性担保。
材料齐备的,从申请到发放的办理周期不超过8个工作日。
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符合如下条件:1.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或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审核同意,处于缓缴、封存或者退休销户状态的缴存职工。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贴息贷款。
3.符合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进一步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三)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北京市无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下同)的,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通知
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通知尊敬的公司职工: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公司职工的生活品质,提升员工福利待遇,经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我司将对公司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相应的调整。
特此向全体员工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因及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问题一直是广大职工关注的焦点。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旨在为广大职工提供购房、购房贷款及相关住房补贴服务。
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需求和职工期望,我司决定对住房公积金进行调整,以满足职工对居住条件的改善和提升要求。
二、调整范围和幅度根据市场和经济形势变化,我司拟对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适度调整。
具体的调整范围和幅度如下:调整范围:全体正式员工及合同制员工均适用此次调整。
调整幅度:住房公积金基数将适度上调,并根据员工的实际收入情况进行分类调整。
三、调整执行时间为确保此次住房公积金调整顺利落地,经过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特定于以下日期起执行:起始日期:XXXX年XX月XX日终止日期:XXXX年XX月XX日(暂定)请各部门主管通知所辖员工提前做好个人账户信息更新、缴费金额调整等准备工作,并确保新制度的顺利推行。
四、具体操作指引为便于公司职工了解和参与此次调整,特提供以下操作指引:住房公积金基数更新:请各位员工登录公司官方网站,在个人账户页面查看并更新自己所属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详细操作步骤可参考附件《住房公积金基数更新指南》。
缴费金额调整:根据个人税前收入情况以及所在地区平均薪资水平等因素,合理计算并确认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具体计算方法可参考附件《缴费金额计算指南》。
请各位职工务必按照上述操作指引完成相关流程,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基数更新和缴费金额调整等操作。
五、其他事项对于员工跨省度假、外派等情况,请务必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并妥善管理个人账户信息,在异地复工时及时恢复正常缴费行为。
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请联系人力资源部门或拨打客服热线:XXXX-XXXXXXX。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4.11.24•【字号】沪公积金〔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通知沪公积金〔2014〕53号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4〕348号),现就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
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仍为0.35%;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2.60%下调至2.35%。
二、从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4.50%下调至4.2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4.00%下调至3.75%。
2014年11月22日(含11月22日)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本通知规定。
2014年11月22日前发放的未到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从2014年11月22日起,本市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11月24日附件1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附件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表。
公积金缴纳:新通知发布
公积金缴纳:新通知发布1. 通知背景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规定,为更好地保障广大职工的住房权益,进一步优化公积金缴纳政策,现发布本通知。
请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2. 公积金缴纳比例调整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将进行调整。
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具体缴纳比例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3. 缴纳基数调整自2023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将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最低缴纳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高缴纳基数不得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4. 补缴政策对于欠缴或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自2023年7月1日起,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进行追缴。
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可申请补缴,补缴金额为欠缴期间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 提取政策调整自2023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将进行以下调整:-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上限提高至不超过购房款的80%;-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上限提高至不超过还款本息的80%;- 职工无房且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上限提高至不超过当地租房补贴标准的2倍。
6. 通知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及时调整公积金缴纳比例和缴纳基数。
7. 注意事项- 各企事业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确保职工权益;- 职工应关注自身公积金缴纳情况,如有问题,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职工对公积金政策的知晓率。
请各相关单位及个人严格遵守本通知规定,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受托银行,铁路分中心,大通、湟中、湟源管理部,中心各科室:根据《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西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宁公管〔2011〕4号)精神,对西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如下调整:一、新受理的个人贷款业务,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按以下要求办理:(一)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80%。
(二)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二、新受理的个人贷款业务,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按以下要求办理:(一)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为现有人均住房状况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的有关规定。
(二)个人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贷款利率的1.1倍。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40%。
三、对于新受理的贷款业务,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属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新受理的贷款业务,借款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借款申请人责任,停止发放或追回已审批(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