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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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仪表联锁系统的管理,保障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车间、仪表维保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三条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设备安装参照GB 50093-2002《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条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设备检维修参照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07001-2004 )执行。

第五条DCS、ESD、PLC的安装与调试参照SH3521-99《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执行。

第六条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仪表设备的检定参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汇编》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工厂仪电科是仪表联锁保护系统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工厂内仪表联锁的管理,制定工厂联锁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相关单位及维修公司的联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负责新建、扩建、改造等工程中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方案审核,参与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设备选型及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工厂由仪电科科长负责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工作。协调安全环保科、生产技术科、工艺车间实施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设备管理、技术管理、使用管理。

第九条仪表维保单位负责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日常维护、特护、检

修工作。并负责联锁设备管理、技术资料管理、使用维护管理。

第三章联锁保护系统的修改、切除、恢复、取消

第十条关于联锁保护系统的修改。联锁保护系统的方案、联锁设定值、联锁保护系统的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若确因生产需要修改的由提出修改单位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修改工作票》,说明修改原因、技术方案,经机动部门、生产技术门、安全环保部门审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关于联锁保护系统的停用、恢复。严禁随意停用、恢复联锁保护系统。

(一)因工艺生产或设备维修需要临时停用(8小时内恢复)联锁保护系统。由『申请单位』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临时停用、恢复工作票》。经机动部门、生产车间负责人、仪表维保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二)因工艺原因或设备原因需要长期(8小时以上)或重要机组仪表设备,停用联锁保护系统。由工艺车间办理《联锁保护系统长期停用工作票》,经生产车间负责人、仪表维保单位负责人、机动部门、生产技术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审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三)临时、长期等各类工作票填写内容:应认真详细填写所停用联锁回路名称、仪表位号、停用主要原因、停用时间及恢复时间、操作及监护人、工作内容、应急方案、防范措施。

(四)恢复停用“8小时以内”的联锁保护系统的回路,由工艺车间、

仪表维修单位联合确认后方可投用。

(五)恢复停用“8、时以上”的联锁保护系统的回路,经生产车间负责人、仪表维保单位负责人、机动部门、生产技术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投用。

(六)装置开停工期间,如开停工方案、操作手册中已注明需要临时

停用的联锁保护回路,可根据开停工方案、操作手册中的要求临时停用联锁保护回路,不需办理工作票。紧急工况下,在处理临时突变事故时可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先临时停用联锁保护回路,但必须做好必

要的保护措施,事后立刻补办《联锁保护系统临时停用、恢复工作票》<(七)在装置周期性停工检修后,机动部门、生产技术部门、工艺车

间、维修车间须根据《联锁保护系统定值表》,对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进行联合审核、确认。对须变更相关数据须在《联锁保护系统联锁动作确认单》上共同认可、会签。并备案在《联锁保护系统定值表》上。

(八)关于联锁保护系统的取消。因工艺变更、设备改造等原因而长

期不用的联锁保护回路可予以取消,但必须严格取消手续。由生产车间提出申请,说明取消的回路名称、取消原因、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办理《联锁保护系统长期停用工作票》,经生产车间负责人、仪表维保单位负责人、生产技术部门、机动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审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联锁保护系统的修改、停用、恢复、取消工作的实施由生产车间、仪表维保单位负责。实施过程中应遵照下列原则:

(一)工作票原则。严禁无票作业。

(二)离线原则。不得在线(指装置正常运行时联锁投入情况下)进

行联锁保护系统的修改、取消工作。

(三)预案原则。在进行联锁保护系统的修改、停用、恢复、取消工作前,实施单位必须做好预案、(生产车间做好生产应急预案),说明工作步骤、可能产生的影响、注意事项和应米取的防范措施。实施过程中,工艺、仪表要密切配合,工作完成后,双方要签字确认。

(四)即时归档原则。联锁保护系统的修改、切除、恢复、取消工作完成后,要将有关资料立即归档。

第四章联锁保护系统的日常管理及维护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仪表维保单位要建立联锁保护系统特护制度。

机动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特护设备、维修保养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联锁系统动作设定值数据表,必须齐全准确。生产技术部门每年需组织对《联锁保护系统定值表》进行审核。新增和改造的联锁保护系统在验收前由生产技术科组织机动科、安全环保科对《联锁保护系统定值表》进行会签,报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施工单位实施。维护单位、施工单位要配合技术部门整理汇总《联锁保护系统定值表》。

第十五条新建装置、大修或改造后的老装置,在开工前必须由机动部门、生产技术部门、生产车间、施工单位、维修单位共同对联锁保护系统进行联锁动作动态、静态的检查、确认。并由维修、施工单位提供《联锁保护系统联锁动作确认单》实际数值由生产车间认真填写。新建、扩建装置的联锁动作检查、确认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大修、改造的装置由工艺生产车间召集相关单位共同对联锁保护系统进行联锁动作动态、静态检查,由生产技术科、机动科共同联合确认合格后签字,竣工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机动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要把好联锁保护系统的技术及质量关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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