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报警和联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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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报警和联锁管理制度
运行装置工艺、设备(包括电气)的报警和联锁保护设施是确保安全生产,避免发生生产、设备、人身事故的重要技术措施之一。它的运行状况直接影响着生产装置、设备及操作人员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因此要求公司各区域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及本身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报警和联锁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报警和联锁管理制度才能确保装置安全稳定运行。
1.报警和联锁的分类
1.1根据联锁保护对象的不同,分为工艺联锁保护和设备(包括电气中传送带及单台设备急停装置等的)联锁保护。
1.2根据报警和联锁所对应的设备重要程度或装置工艺安全程度,可以将报警和联锁分为A类、B类二个级别:A级联锁是指对安全、工艺、设备、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控制点(值)或信号。B级联锁是指对安全、工艺、设备、质量有一般影响的工序控制点(值)或信号。
1.3区域管理的联锁(B 级)解除由区域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公司级管理的联锁(A级)解除由区域根据联锁类报生产技术部审核,并生产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当联锁发生故障时要及时修复并投运。不能及时修复的,要
报主管部门和区域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公司和各区域单位制定相应的分类管理办法,制度中必须写明分类原则、审批权限及分类统计一览表。包括分类登记规定,修改、增减、解除或停用(注销)审批规定等。
2.报警和联锁值的确定
各区域要将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的技术指标、使用和操作要求编入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法。装置中工艺报警、联锁值的确定和修改,应参照工艺技术文件中有关指标进行组态和修改,凡是有工艺联锁值的装置必须在联锁动作前设定报警值,并要确保系统设定参数与工艺技术文本规定数值的一致性。
3.报警和联锁的投运、更改和检查
3.1有报警和联锁的生产装置及设备,根据联锁的不同条件和要求,开车时逐步投入,开车正常后,必须全部投运。投运前先调试好,做到声光报警明显响亮,联锁动作试验良好,并由操作和仪表(或电气)人员书面确认方可投运。
3.2装置在开停车过程中按岗位操作法进行的联锁投用和解除应填写工作票,正常条件下,所有设计的报警、联锁设施应全部投运。
3.3由于报警或联锁相关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修改或摘除报警、联锁时,应办理报警、联锁增加、修改、停用、临停申请表,申请表中要写清内容、原因、符合规定的报审批人员、
对安全和环保可能的影响等内容,经相关程序审批通过后执行。经批准停用或临停的报警或联锁设施必须有明确的停用时间与
计划恢复投用时间。停用期间要有明确、可靠的技术措施,以保证生产与设备的安全;对于因各种原因(除正常开停车)停用的联锁需要恢复投用时也需办理相关(一般同停用手续)的申请手续后才能实施。
3.4对于确实由于工艺升级、装备改变等原因不适合投用的联锁,应办理联锁注销手续,经严格审批后执行。
3.5新建或改扩建装置在投用前必须由工艺、仪表(或电气)等相关专业人员对报警联锁进行仔细确认、校验和调试,并保留逻辑原理图及相关原始记录,在装置试车前对所有联锁建立技术档案,做到一套一卡。
3.6报警和联锁的执行情况区域要作为工艺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并要有检查记录、整改要求、考核建议等方面的内容。
4.报警和联锁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4.1报警和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定期检查、校验,保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报警和联锁装置的校验周期与装置检修周期同步,部分可局部停车(或可不停车)的装置应缩短维护和保养的间隔,并做好相应记录。
4.2装置停车检修后开车,必须先进行模拟调试,并由生产单元与检修(保养)人员共同进行联锁和报警确认并作书面记录。
4.3在装置运行时,如需切除联锁进行检修,由检修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联锁临停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执行检修。检修完成后需进行模拟调试,确认后才能投用。如装置在运行中而无法调试,则须由检修部门、联锁使用部门联合对组态软件书面确认无误后,才能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