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要求和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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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要求和基本知识

1、为什么要为车辆买保险?

由于道路交通情况复杂、车辆行驶速度快,或受自然灾害影响,车辆极易发生意外事故,从而导致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据统计,1999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41.3万起,造成8.4万人死亡(平均每六分钟就一人因车祸而死于非命),28.6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2亿元,真是车祸猛于虎!尽管安全驾驶的警示随处可见,但车祸的发生仍不能完全避免,给肇事者和受害者带来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为保障车祸中受害方的利益(尤其是为了保障第三者的伤者能得到及时医治),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把第三者责任险作为机动车辆强制性投保险种。不投保该险种,车辆就无法上牌和年检。2、什么人可以为车辆购买保险?

车辆的所有者、承包者、保管者、使用者等利益关系者可以为车辆购买保险。

3、机动车保险有哪些种类?

在我国对机动车实行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分为两大类: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和附加险又分别有不同险种。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附加险又分为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基本险可以独立进行保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4、强制责任保险有哪几种?

A、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是针对所有机动车而言的。

B、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这是国家为了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而采取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

5、承运人责任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何区别?

“承运人责任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明显的不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具体说来,有以下不同:

一是投保人不同。“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人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是所有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范围比“承运人责任险”更广。

二是保险标的不同。“承运人责任险”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是保险受益人不同。“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受益人是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受益人是第三人,即本车驾驶人员和乘车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

6、我省对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甘肃省运管局《关于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制度的通知》规定:(1)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保险金额设5万、10万、15万、20万、30万/年计5个档次,各类道路客运车辆每座最低保险金额投保标准如下:

①农村班线客运车辆,每座最低保险金额5万元/年;

②高速、快客班线客运车辆,每座最低保险金额15万

元/年;

③其它道路客运车辆,每座最低保险金额10万元/年。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货物责任保险按车辆核定吨位每吨位最低保险金额2万元(不含第三者责任险),其它有关事项由投、承保双方协商确定。

(3)提倡运输经营者投保较高标准的承运人责任险。

7、我市对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有哪些具体规定?

今年5月,市运管局公开举行了2007年—2008年度全市道路客运、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业务招标,市内9家保险公司参加了竞标,中标保险公司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营销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营销服务部,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和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保额3万元/

年·座

5万元/

年·座

10万元/

年·座

15万元/

年·座2万元/年·吨

保费40元65元120元195元320元

相关要求

1、以上5家中标保险公司必须按中标的承保范围和统一的保费标准办理承运人责任险保险业务,并履行好服务承诺。根据运输行业自律协议,未中标的保险公司不得承保武威市辖区内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和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2、凡2007年5月28日后承运人责任险到期和新增加的市内道路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必须选择中标的保险公司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按规定的责任限额足额投保,否则不予办理年度审验等相关营运手续。

8、为什么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运输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旅客、货主乘坐或者使用道路运输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是难以避免的。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就涉及到损害赔偿问题。由于国家目前只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有相应的解决途径,但第三者责任险范围不包括旅客和货物,这样往往使旅客和货主遭受的损害得不到应有赔偿,或得不到及时赔偿。特别是一些个体经营者借钱买车经营,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后,车毁人亡,无法给予相应赔偿。这不但损害了旅客、货主的利益,也影响了道路运输的健康发展。

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权益。为确保旅客受伤后及时得到救治费用,在死亡后及时得到赔付和货物毁损、灭失后货主及时得到赔偿,以及其他当事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时得到赔偿,《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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