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 四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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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村委会四项基本制度

规章制度 村委会四项基本制度

村委会四项基本制度村民及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讨论具体事项,也可以将方案印发全体村民征求意见,由村民投票决定。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分片召开。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一)审议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政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三)制定和修改村委员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四)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五)撤消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具体是: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但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事项除外。

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形式应以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在实际工作中,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问题大体分两大类:一是政务类,指各级政府下达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村民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二是村务类,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完成国家任务的措施;(二)村建规划的实施和宅基地安排方案;(三)新建、扩建村重大生产项目、建设工程益事业;(四)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五)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村重大财务开支;(七)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小组:(八)村委会成员的辞职申请;(九)村民会议授权的其它事项。

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建立健全四项制度

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建立健全四项制度
1.建立村(居)民(代表)会议决策制度。每年4月30日前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村(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优先项目、当年村级专项资金预算及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决算和民主评议结果,对专项资金结余情况进行专题说明。村(居)民议事会应在村(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前对提交表决事项形成明确结果。
2.建立村(居)民自愿列席议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村(居)民议事会,明确规定议事会召开日期并告知村(居)民,村(居)民可自愿列席议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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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全过程公开制度
1.制定全市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公开办法,对收集梳理、民主议决、实施监督、评议整改等各个环节的公开时限、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公开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
2.村(社区)对使用村级专项资金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要规范登记造册和明确管护责任,并对使用、管护和损耗情况进行定期公开。
2.区(市)县、乡镇(街道)要通过制定规范程序、推荐规范文本等方式,指导村(社区)建立项目发包制度,根据项目类型、金额等确定发包方式、发包程序,规范发包合同及相关项目资料;指导村(社区)建立项目评议验收制度,规范不同类型项目的评议、验收方式,对评议、验收的参与范围、具体程序、资料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
3.区(市)县要制定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资料范围、保存年限、依申请公开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3.按照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民主程序有序召开议事会。提前公布议事内容,议事会成员会前充分征求所联系村(居)民的意见。进一步贯彻落实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民主议事规则,严禁只决不议。规范议事记录,真实、完整记录议事过程、发言内容和议决结果。
4.探索建立议事会决议复议制度。达到五分之一及以上的村(居)民联名对议事会议决结果提出异议的,应重新召开议事会议定,或由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异议内容进行表决。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

目录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10年来,试行法对于扩大基层直接民主,保证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试行法确定的方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是正确的,试行期间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在试行过程中,广大农民群众创造出了很多很好的经验和做法,如“海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

同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试行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保障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党的十五大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

实现人民当家做主,一方面,全体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

按照宪法,在农村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一个重要方面。

广大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

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搞好了,对整个国家的民主建设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完善四项制度推进民主执政

完善四项制度推进民主执政

完善"四项制度"推进民主执政向邦术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些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胡锦涛总书记也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充分发挥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依法履行好职责,就必须以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推进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

由此看来,推进民主执政必须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在实践中要高度重视民主的形式和程序,完善各项具体制度。

这里,就如何完善推进民主执政谈几点认识。

一、完善民主选举制度,创新选举形式,尊重选举结果,是推进民主执政的基石1、完善选民投票制度,保证公民民主选举权近些年来,流动人口越来越多,人户分离、人与单位分离现象越来越突出,如何科学地完善民主选举制度,有效地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利,成为新时期人大工作的一个研究课题。

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但是在农村的现状是大部分选民外出打工,成了农民工,在选举之日,很少有选民专程回家参加投票选举,这不仅给户籍地选举工作带来困难,也造成选民难以行使选举权利,人民的选举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为此,人大应及时研究对策:一是加强对《选举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在选举日之前,通过外出务工选民的亲友通知外出选民按时回家乡参加选举,投好神圣的一票。

二是对于确实无法回家乡参加投票长期居住在务工地的选民,要求其所在务工地选举单位应将其视为当地选民,因为他们在务工地办理了《暂住人口证》,并且对务工地的社情民情也较为熟悉,应让他们在务工地参加投票选举,这样有利于提高他们参加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性,也保证了他们的民主选举权利。

2、创新选举形式,合理调整代表结构全国人大代表共计2987名,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占63.8%。

这些县处级以上干部绝大部分都是一府两院领导干部。

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制度

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制度

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制度1. 引言社区居委会是负责管理社区事务和服务社区居民的基层组织,其选举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民主性对于社区居民的利益和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制度,旨在建立一个公正、透明和合理的选举制度,使社区居民能够有效参与社区事务并实现民主自主管理。

2. 选举主体社区居委会的选举主体应包括所有具有选举权的社区居民。

具体来说,选举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2.1 完全民主权力:所有拥有选举权的社区居民,包括18周岁以上的居民,都有权利参与社区居委会的选举。

2.2 反腐体系:选举主体应建立反腐败体系,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与透明。

3.选举程序3.1候选人提名阶段在选举开始前,社区应公布选举事项通知,其中包括选举方式、时间、地点、候选人提名和投票程序等信息。

3.1.1 公平竞争环境:社区应确保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公平公正,任何具备选举资格的社区居民均可自愿提名为候选人。

3.1.2 候选人资格审查:社区居委会应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候选人具备履行社区职务的能力和条件。

3.2 候选人宣传和辩论社区居委会应为候选人提供宣传平台,使他们能够充分介绍自己的经验、能力和计划,与社区居民交流互动。

3.3 投票阶段社区居委会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保选民自由选择。

3.3.1投票通知:社区应提前公布投票时间、地点和投票流程等信息,并向选民发放选票。

3.3.2 投票管理:社区应设立选举管理委员会,负责选票分发、选民登记、选举程序监督等工作,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与透明。

3.3.3 投票结果公布:选举结束后,社区应及时公布选举结果,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4. 选举结果与组织治理社区居委会的选举结果应真实反映社区居民的意愿,选举出的委员应以集体领导的方式共同管理和决策。

4.1 委员职责明确:社区居委会应明确委员的职责和权力范围,确保委员能够合理有效地履行职责。

4.2 委员会决策机制: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合理的决策机制,强调民主协商和决策的公开透明,确保集体决策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 2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 2

三、全面推进和深入发展的阶段(1998年—2004年) • 1998年,是中国村民自治走向成熟化的转折年。 已经试行了十年的“试行法”宣布废止,经九届 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的《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于同年11月4日正式颁布实施。在选举的 制度选择方面,新法较之“试行法”有了突破性 的进展,村民自治由此进入到全面推进和深入发 展的阶段。
• 背景:改革开放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改革开 放,在城市里推行各项富民政策的同时,在农村 确定了以包产到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联产责任 制。这项制度不仅打破了集体经济对农村经济的 束缚,而且人们的思想也开始解放出来。自从实 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开始出现秩序失 调,公益事业无人关心等问题,迫切需要一个新 兴的村民组织,在这种状况下村委会应运而生, 拉开了农村村民自治的帷幕。
4动力机制从政府推进走向群众主导
•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折射出的中国民主化路径具有 国家推动的特质。 政府在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中 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无论是制度供给,还是制 度实施和制度创新,都离不开政府,尤其是中央 政府的强力推进。但是,村民自治的生命力最终 取决于村庄社区内部对自治的需求和广大村民自 治能力的提高。如果村民自治不是基于农民自身 的民主需求,而是来自政府的强制,不是“我要 自治”,而是“要我自治”,那么村民自治目标 是无法实现的。
2.自治形式从选举式民主“单兵突进”发展 为选举式民主和经常性民主“齐头并进”。
• 村民自治的一个核心价值就是民主,是民主选举、 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统一。但是从 民主的实现形式来看,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的其 他三个民主之间存在一些差异。选举解决的是授 权问题。简单地说,选举不制定政策;选举只决 定由谁来制定政策。选举不能解决争端,它只决 定由谁来解决争端。 在村民自治中,民主选举解 决的是由谁来掌握自治组织权力的问题,而且三 年一次,具有周期性,被称之为选举式民主。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西门无恨【内容提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它将把我国的基层管理体制改革逐渐引入佳境;同时,村民自治也是一项无例可循的新生事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业已出现诸多需要完善的弊症,它不仅涉及九亿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事关我国发展改革的大局和民主法制前进步伐的稳健。

因此,对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尤显重要。

村民自治,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其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而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以村民委员会组织为载体,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依法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一整套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体系的确立和运作,不仅促进了农村经济的阔步发展,使农民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也使村民自治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村民民主自治参与的热情不断高涨。

但无须讳言,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村民自治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

一、当前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问题之一:村民自治配套法规欠缺,“四个民主”难落实。

村民自治制度在设置和可操作性上显得过于粗略和原则化,在行为模式与制裁手段的规范上显得空泛。

如现行法律制度对村民的界定,村民对村务管理的参与途径和方式等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村党支部与村主任之间的关系和权限不明,往往造成乡镇一级或村党支部事实上取代村民自治组织行使村级事务的决策管理权。

问题之二:村民自治参与主体素质较低,自治流于形式。

其一、村民自治过程受村民自身文化素质所限,加上思想观念上的阻碍,导致村民自治制度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由于我国农民总体文化素质较低,而且中国历史上无民主法制的传统与经验,村民普遍自治意识不强。

把村委会民主选举实践进一步推向深入

把村委会民主选举实践进一步推向深入
法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的 村来自委 会 成 员 20多 万 3
并将 “ 健全农 村 民主管理制 度” 为今 后 作 农村 改革发展必 须大力加强 的六 项重大
制 度之一 , 明确提 出“ 深入开 展以直接选 举、 公正 有序 为基本 要求 的 民主选举 实
姓 做事 , 我们选民就满意。孙 国清说 。 ”
践” 的任务要 求 , 对进一步加 强农 村基层 民主政治建设提 出了新的要求 。 三 是切实解决 村委会选举 问题的需 要 。近 年来 , 村委会 选举 工作 在全 国各 地农 村深入开展 , 对保 障村 民自治 、 发展 农村基 层 民主发 挥 了重要作用 。但也应
选 等。这些做法 对于保 障村 民群 众的 民 主选举 权利发 挥 了很好 的作 用 , 有必 要 将这些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政策。
二 是全面贯彻 落实党 的十七 大和十
届 选 举 工 作 的通 知 》 中办 发 [0 2 1 ( 20 ] 4
号) 后, 之 又一部专 门指 导村委会 选举 工 作 的重要 文件 。民政 部是负责文件 起草 的单位 , 就群众关 心的 问题 , 民政 部部长 李 学举 接受 了新华社记者采访 。
会 的广 泛关 注 , 请您 介绍 一 下这 个文件
出 台的 背 景 。
组 织进 一步加 强 , 民 自治制 度更加 完 村 善 , 民民 主权 利 得 到切 实 保 障” 入 农 纳
22 00年农村 改革 发展 的 目标 任务 之 中 ,
李 学 举 : 委会 选举 是 我 国社会 主 村 义 民主在农 村最 广泛 的 实践形 式之 一 。 目前 , 国农村 有村委会 6 -万 个 、 全 04 经依
主义民主政治 的基础性工程重点 加以推 进, 保障 人 民享有更 多更 切实 的 民主权 利 。党 的十七 届 三 中全 会把 “ 村基 层 农

村联系服务群众四项制度范本

村联系服务群众四项制度范本

村联系服务群众四项制度范本(本文中的范本仅供参考,实际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村庄进行调整和完善)一、村民自治制度1. 对村庄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坚持依法民主(1)村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设立村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方式产生村民代表,代表村民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

村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大事项需要召开特别会议。

(2)村民自治规章制度:村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订村民自治规章,明确村庄内各项制度和规定。

村民代表大会决策的事项必须通过公告和告知的方式,及时向村民公布。

(3)村民议事会:设立村民议事会,由村民代表组成,履行日常事务协商、矛盾调处、决策咨询等职能,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2. 村庄事务公开透明(1)村庄公告制度:村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公开公告,包括村民代表大会议程、村庄规划方案、村庄使用土地的决策等。

(2)村庄财务公开制度:村庄财务收支情况经审核后向全村村民公示,并接受村民监督。

(3)村庄土地使用公示制度:对村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村民有权了解村庄土地使用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村民自治宣传教育(1)村民自治知识普及:定期组织自治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法律法规,增强村民自治意识和参与意识。

(2)村民自治培训:邀请专家学者对村民进行自治培训,提升村民自组织管理能力和决策能力。

4. 村庄矛盾调处机制(1)村民冲突调解:设立村民冲突调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

(2)村民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投诉受理中心,接受村民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二、村级经济管理制度1. 村庄财务管理(1)村庄财务预决算制度:制定村庄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明确财务管理责任,合理安排村庄财力使用。

(2)村庄财务审核制度:设立村庄财务审核专职人员,对村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2. 村庄开展产业经营(1)村庄产业规划:制定村庄产业规划,明确村庄发展方向和重点产业。

(2)村庄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和布局村庄的产业发展,鼓励农民参与农业、养殖、旅游等产业经营。

通榆县建立“四项制度” 推进村级集体经济规范运作

通榆县建立“四项制度”  推进村级集体经济规范运作

3年第期城镇化建设抓产业,一手抓城镇化,将城镇化作为拓展农民就业的重要空间。

新型城镇化如何培养产业,使产业发展与城镇化相协调?新型城镇化需要以合理的产业布局作为支持。

城镇化是一个大战略,也是一个系统工程。

首先,要将产业配套理念融入城镇化设计,让合理的产业布局作为新型城镇化的支撑。

每个城镇在产业布局时应依地域不同而有所侧重,要结合自己及邻近区域的特点合理布局,避免盲目模仿。

其次,要做好产业规划,制定产业规划必须突出合理分工,产业规划下布置的城镇化的发展,能够告别“千城同业”和“千城一面”。

培养城市产业,产业的选择是关键。

一要以产业基础明确产业方向,要选择符合当地发展需要、具备相应产业发展基础、又能够带动当地的产业优化升级的产业。

优先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农民进城创业;要推进工业化,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

二要以产业特色构建产业体系,在城市产业选择上,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发展具有本地特色而又有竞争力的产业,专心经营几个甚至一个特色产业,做出比较优势,以支撑城市发展。

合适的产业才是最好的。

这种“合适”必须符合城市资源禀赋,彰显城市特色,合乎产业发展规律。

不顾自身实际,贪多求新逐热,既会损害产业,也会影响城市发展。

三要以产业优势形成产业集聚。

城镇化的问题是产业聚集不足。

发展第二产业,第二产业兴盛,才能拢得住人,有了人就有了城和镇,才能带动第三产业发展。

在推进城镇化时,应注重城镇产业集群的培育,培育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通过扶持一两个重点产业和若干龙头企业,形成城镇化发展的产业集群优势,推动小城镇可持续发展。

走吉林特色的高质量城镇化之路,必须不断强化产业发展在城镇化中的支撑作用,以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实体经济夯实城镇化的产业基础。

其一,强化农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用现代科技和科学管理武装传统农业,实现其向高效、集约的现代农业转变。

这种转变,一方面可以通过产业效率的提高,有效释放更多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形成城镇化的“推力”,客观上加速城镇化的建设步伐;另一方面,城镇是粮食和农产品的主要市场,现代农业实现生产经营的规模化,能够保证更充足的粮食和农产品供给,筑牢城镇消费的物质基础,为城镇化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

村民自治的七项制度

村民自治的七项制度

村民自治的七项制度前言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一项历史悠久的传统。

自古以来,农村社会组织以村庄为单位,村民自行选举村长、理事、解决纠纷,自治自理,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官僚体制的干扰和利益冲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关系的变化,新形势下的村民自治越来越需要赋予制度化、规范化、公开透明化的操作,本文列出了七项村民自治制度,旨在探讨如何在中国的农村中推进村民自治,以更好地保护村民的民主权利和社会利益。

第一项制度: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是村庄里最基本,最直接的自治形式,是村民治理举措的核心。

村民自治组织应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代表村民进行村庄事务的调节和管理。

自治组织的工作应遵循村民利益优先的原则,尊重村民意见,公开透明,制定村级规章制度,并设立信息公开网站,方便村民监督。

第二项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性制度,它确保了村民对村庄事务的全面了解和监督,为村庄公共事务的公正决策提供监督和约束力。

村务公开应针对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领域,采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公开信息,比如公示牌、公告、通报会等,以确保村民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项制度:村民选举制度村民选举是村民自治最直接的实践,加强和改进村民选举制度是推进村民自治的重要途径。

村民选举应当采用“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遵循村民特质、考虑村民利益、保障村民权利,实现村民对于村庄发展的自主决策权。

第四项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是村庄民主生活的“重头戏”,它是生成村民自治组织的重要手段。

它要求村民具有“平等交流、民主决策、听取各方意见”的能力,实现村民间的妥善沟通,让每位村民参加并有所发言,以实现村庄大事的民主决策。

第五项制度:村庄惩罚制度村庄惩罚制度是村民自治最基础、最古老而又必备的制度之一。

只有惩罚制度的存在,才能维护村民自治的正常运行。

在这个制度中,村民自治组织应该合理制定村民内部的惩罚措施,特别是针对那些侵害村庄利益,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例如搞破坏、偷盗、谣言散布等行为。

基层四项基础制度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基层四项基础制度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基层四项基础制度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汇报背景近年来,我国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基层四项基础制度建设成为了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之一。

四项基础制度是指村民自治、组织领导、民主决策、依法治理四项制度,是我国基层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基层治理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有关部门要求,提高基层治理能力,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基层四项基础制度建设目标和任务,并加强工作实施,特别对该项工作进行情况汇报。

工作开展情况一、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本地区认真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村民自治制度。

目前,共有XX个村成立了村务公开委员会,规范了村办事公开和信息透明;在村委会、村民大会的选举程序和程序管理方面,实现了科学规范和透明化管理,村民代表大会代表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选举程序的科学性;在具体实施上,建立了村规民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制度,提高了农村居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

相信在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各位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该项制度将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组织领导制度建设组织领导制度是基层组织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民主决策、村民自治、依法治理的重要手段。

本地区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始终站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立场上,认真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坚持依法管理,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基层组织换届等程序,使基层组织工作更加顺畅和科学。

目前,本地区共有XX个乡(镇)建立领导小组制度,设有办公室、综合管理科、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形成了科学高效的管理架构;农村三资管理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财务公开、开支控制、质量监督等方面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相信在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各位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该项制度将会有更加出色的表现。

三、民主决策制度建设民主决策制度是基层组织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村民自治、依法治理的重要手段。

本地区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选民会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村民和基层群众的意见,不断优化民主决策机制。

民主管理5

民主管理5

村民自治章程(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区、街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每个村民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二章村民会议第四条村民会议是本村中最高权力机构,是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实现自治的基本形式。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六条村民委中同命运向村民会议负责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如今。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如今村民会议。

第七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2、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3、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4、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5、宅基地的使用方案;6、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推选产生并经过村民会议授权的议事机构,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村民大会的职权,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

村民代表由全体村民切实利益的忠实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十条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表决权;2、罢免权;3、审议权;4、监督权;5调查权;6、提出议题权。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的义务:(一)联系村民的义务;(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三)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义务;(四)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五)协助村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我国农村政治民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农村政治民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世纪70年代末改⾰以来,伴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和⼈民公社的解体,中国农村的社会组织形成、政治关系状况及权⼒运⾏机制均发⽣了重⼤⽽深刻的变化,突出表现在村民委员会的普遍建⽴和村民⾃治的实施上⾯。

尽管我国经过⼆⼗⼏年的民主实践,取得了⼀些成绩,但是在农村政治民主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些问题。

具体表现为: ⼀是农村政治民主建设的制度不完善。

在农村实⾏村民⾃治,是⼴⼤农民直接⾏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的事情,实⾏⾃我管理、⾃我教育、⾃我服务的⼀项基础制度。

它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项内容。

但是,与村民⾃治相适应的配套制度不健全和不完善。

例如,⽬前,村级财务的民主监督⼿段仅仅定位在村务公开上,⽽在如何完善村级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还是个薄弱环节。

有相当⼀部分村财务账⽬是村会计的“良⼼账”。

⼆是农村⼲部、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不强。

表现为,在领导⽅式和领导⽅法上统包统揽,⾏政命令;在⼯作⽅法上,简单粗暴,“我说你听,我打你通”。

没有真正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没有很好地落实农民群众在重⼤问题上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其结果事与愿违,“好⼼办不成好事”,造成群众对⼲部不理解,影响党群⼲群的关系。

由于受中国封建⽂化的影响和长期⼩农⽣产⽅式的局限,农民的⽂化素质普遍较低。

在有的地区,⽂盲仍占当地⼈⼝较⼤⽐例。

相当⼀部分农民要么思想因循守旧,封闭、保守的⼩农意识积淀较深,习惯于上边咋说我咋⼲,对村务漠不关⼼,不懂得如何履⾏⾃⼰的民主权利;要么就是只讲民主,不讲法制,制约村民⾃治向前发展。

三是乡村关系,村“两委”关系不畅通。

从政府⽅⾯⽽⾔,乡镇政府对于村是“指导”关系。

可是“指导”缺乏操作性,要么是“合同式”的、“⾏政命令式”的,或是“不敢、不会作为”的,甚⾄是“为所欲为”的,其结果都损害了乡村关系。

从党委⽅⾯来看,乡镇党委作为执政党设在乡镇基层的组织,乡镇党委书记不仅主管⼈⼤⽽且主管政府,是乡镇政权实际上的“⼀把⼿”。

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调查分析

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调查分析

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调查分析作者:曹翠娜来源:《管理观察》2012年第13期摘要:村委会换届选举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农村民主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农村管理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年一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已经进行了八届,从选举形式到实质内容、从观念到具体实践, 都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但目前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本文结合2012年2月第九届河北省XX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通过实地调查,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加强村民自治的民主化建设。

关键词:村委会换届选举村民自治1.河北省村委会换届选举发展历程我国村民委员会产生于1980年,在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由农民自发选举产生。

1982年宪法确立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框架逐步建立。

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施行。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的四项制度之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

①河北省为保证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和基层选举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

主要有:《河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90年)、《河北省村委会换届选举试行办法》(1993年)、《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9年)、《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2年)。

2011年9月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两部新修订的地方法规。

到2012年,河北省村委会选举已经进行了九届,逐步实现了从点到面、从指定到选举、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从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的转变。

据统计,河北省在八届村委会选举中每届平均参选率保持在80%左右。

河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

河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

河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8.25•【字号】•【施行日期】199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河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1992年8月25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自治活动。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并向村民会议负责。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尊重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保障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民主自治。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组织村民完成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的自治权力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历史习惯和经济发展情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根据村的大小设三至七人,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经济发展、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福利、教科文卫、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规模较小的村,村民委员会可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经济发展、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福利、教科文卫、计划生育等工作。

村民代表管理制度

村民代表管理制度

村民代表管理制度村民代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村民代表的管理,提高村民代表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村民代表的条件(1)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和党支部、村委会保持一致。

(2)必须带头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3)必须思想进步、为人正派、办事公道、顾全大局。

(4)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能够代表群众利益,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5)必须带头遵守《村规民约》。

无超生抢生、乱修乱建、违法乱纪行为。

(6)必须坚持正义,敢于同一切歪风邪气作斗争,自觉维护村里的团结与荣誉。

二、村民代表的权利(1)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议事会议,自觉接受党和政府的教育和培训。

(2)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及其它村务大事。

(3)经常听取和搜集群众意见,并及时向村委会反映。

(4)对村委会的决定和规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向村民代表会议申请复议。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对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7)通过民主理财,对村级财务行使监督权。

(8)对村民委员会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向上一级组织反映的权利。

三、村民代表的义务(1)带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平友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2)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带头执行支部、村委的各项决议、决定,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模范作用。

(3)带头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和村级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

(4)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同消极腐败等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

(5)带头遵守计划生育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规,不超生抢生,不乱修乱建。

基层四项基本制度演讲稿

基层四项基本制度演讲稿

基层四项基本制度演讲稿前言大家好,今天我想跟大家分享的是关于基层四项基本制度的演讲。

这个话题在我们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对于我们每一个人都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基层四项基本制度的重要性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基层四项基本制度的重要性。

这项制度是由党中央和国务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的,旨在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草根民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保障和服务。

基层四项基本制度包括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

这四项制度关乎到我们的民主权利、集体利益、安全保障等多个方面,不容忽视。

民主选举制度作为基层四项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民主选举制度是保障人民选举权的体现,也是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环节。

这项制度要求要实行“民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保证选举真实、公正、公平、透明。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扬民主和参与意识,积极参与到选举中来,投出我们的一票,为我们的家园做出贡献。

民主决策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是基建立在正确的民主选举基础上的,是保障群众的决策权、制约权、监督权的体现。

这项制度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在决策中行使平等协商权和监督权。

在落实民主决策制度时,我们要尊重群众的愿望和利益,注重发扬民主和集体智慧,让民主决策的结果更符合大众的意愿。

民主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是在各种社会组织中发扬民主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组织民主和统一的保证。

这项制度要求广大群众参与组织管理,加强民主监督和管理的效率、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落实民主管理制度时,我们要发挥团体智慧,保护集体特点,加强组织纪律和管理,让组织更好地服务群众。

民主监督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是维护社会公正、公平,防范腐败和权力滥用的重要措施,也是保持人民民主权利的基石。

这项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举报各种腐败和不正当行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并对监督结果给予反馈。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强调民主监督与法治监督的有机结合,提高监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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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候选人在村民会议上发表演说,并回答村民的询问。
6、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村民外出或者因其它的选举日不能到会投票的,经村选举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委托本户或者其它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7、监票人、计票人由村选举领导小组提名推荐,村民会议通过,负责核对投票人数的票数。
民主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议事会制度。
2、按期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村委会应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由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10、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胜任或因故缺席,应当由村民提议或村民代表罢免或补选。
未尽事宜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
民主决策制度
1、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搞强迫命令,不打击报复。
2、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民主议事的内容,村委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必须先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无违背群众意愿,坚决杜绝少数人自行决定的行为。
四、切实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使每个村民都有参政议政的机会。
8、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投反对票,可以与选其他村民,也可弃权,每次选举可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高于投票数的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
9、各村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的得票多的当选,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3、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①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②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③本村享有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④从村集体经济所提收益的使用;⑤兴办学校、村建公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资方案。⑥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⑦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⑧宅基地的使用方案;⑨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⑩村民会议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村委员,选举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进行。
1、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村 民 主 监 督 制 度
一、村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征求对村委会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村主任、副主任每季度向村委会作一次个人思想工作作风的汇报,听取大家的批评意见。
三、开展谈心活动,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知,沟通思想,相互理解,增加团结,促进工作的开展。
2、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由村民联名或直接提名推荐,推荐者可推荐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由村选举领导小组负责汇总,并在选举日7日前公布。
3、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
4、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由村选举领导小组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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