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PPT(覃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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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课件

商法总论课件
(1)固有商:即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者; (2)辅助商:亦称第二种商,指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 目的者,如货运、仓储、居间、包装、装卸等; (3)第三种商:指虽然不属于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 为目的,但从事与商品交易有密切关系的活动,如银 行、信托、加工承揽、出版、印刷、摄影等;
(3)第四种商:指与货物交易并无连带关系,而只与第 三种商有关系者。如广告传播、饮食服务、保险、 娱乐、信息服务等。 国内有学者亦采此分法,将商分为若干种,然 无论何种商,“营利”始终是其本质所在。
对法律意义上的商,学者多有不同的解释,大致有 以下几种观点: (1)梁慧星、王利明: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商品 交换行为; (2)苏惠祥:商是以买卖方式使商品流通的的经济活 动; (3)董安生等:商事概念本质上是对社会生活中生产 经营活动性质之概括;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它 是对营利性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营业活动之性质概括 (4)王书江:经济学或日常生活中把商理解为沟通生 产与消费的媒介行为,而法律上仅把这种媒介看作 商的一种,称为固有商或买卖商,此外,还有许多 商行为且范围日益扩大,出现“无业不商”的情况。
(5)王保树:营利为商的本质,这种行为不仅表现 在买卖之中,而且也表现在批发商、运输商、仓储、 银行、保险、信息、餐饮、娱乐等行业中,因此, 广义上的营利行为才是商法上的商。 (6)现代商人,除经销商外,还包括制造商、证券 商、保险商、运输商、广告商、代理商等。
多数学者并认为,商人这一概念已经过时,应将 商人之概念以企业替代之。并认为,“完善现代 商人制度,就是经济学上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 用语。”
无论是列举主义或是概括主义,抑或是折衷主义, 法律意义的商都包括以下这三个要素: (1)主体须依法登记的; (2)须以营利为目的; (3)须在一定范围内从事营业活动。

《商法学》教学课件

《商法学》教学课件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学因各国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的不同立法模式 也存在差异。
民商合一的国家: 商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里仍被整体归入民法教学中,没有获得独立
的地位。
民商分立的国家: 各国的商法学也在教学体系上存在不同。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英美法系国家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对部门法进行详细划分,商法学仅被作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目录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公司法 非公司企业法 商业银行法与支付法 保险法 证券法 期货交易法 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 破产法
绪论
一、商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商法学的功能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五、学习商法学的方法 六、本教材的框架体系与特色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在过去近40年里,中国突破了传统西方国家以私权为核心的商法制度, 构建了适应中国国情的新型商法制度,并在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同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社会主义商法。
横向对比 纵向对比
与其他 社会主义国家相比
与资本主义国家相 比
与偏重生产贸易的 传统商法相比 与重视法典形式的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 商法相比
中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商法学重新回归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 程后,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商法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大量出现,一大批商法学理论研究著作相继出 版。在商法学者的努力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也于2001年成立,其在推动 中国商法立法、司法、执法和理论研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此,中 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

商法学 全套课件共195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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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概念的范围
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 的固有商,学说中将其称之为“第一种商”。
2、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如货物运 送、仓储、代理、保管等。学说中称之为“第二种商”, 也称为“辅助商”。
3、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的行为目的,但 其行为性质与第一、二种商有密切联系或为其提供商业条 件的营业活动,其称为“第三种商”

(二)商法的基本特征
4、商法具有国际性特征
从历史渊源来看,早期商法在西欧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 时代就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十七世纪以后,随着各国成文商 法典的制定,商法取得了国内法的形式。但各国商法就其内 容而言仍具有明显的共同性和相容性。特别从十九世纪以后, 由于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活动的不断发展,在客观上要求商 法国际化,为国际商事行为提供一体遵循的标准。这主要表 现为愈来愈多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出现,并对 各国国内商法产生很大的影响。
(一)国内法渊源
3、各国政府所制定和颁布的商事法规。我国叫行政 法规。
4、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商事规则。
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二)商事习惯和惯例 商事惯例是指在商事活动的长期实践中形成而且通用 的具有确定内容、并由民间权威机构使之成文化,成为商 事活动应遵循的通例。其也是法院和仲裁机构解决商务纠 纷的依据。商事惯例虽不是法律,但一旦被当事人所认可 和接受,它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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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商法渊源是指商法的表现形式。概括起来一般有各国的制 定法、商事习惯法、国际商事条约和公约、商事自治法及一般 法律原则等。
(一)商事制定法(主要的国内法渊源) 商法最初的渊源是国际性的商事惯例和商事习惯,但后来 各国基于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原因,便将商事习惯法纳入国内法, 从而形成重要的国内法渊源。 1、宪法。这是各国国内商法的首要渊源。 2、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主要有商法典和商事特 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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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商事交易之迅捷,要求在商事 交易之时效期间多采取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在交易形态和客体方面,多采取交易之定 型化规则等。
(三)商事主体独立和 商事客体定型原则
只有主体独立,才能意思自治。
交易客体定型化,即指交易客体的商品 化和证券化。一方面,若交易之客体是有 形物品,必使之商品化,给予统一的规格 或特定的标记,使买卖者易于识别该商品, 从而实现交易迅捷;另一方面,若交易的 客体为无形的权利,则使之证券化,从而 简化权利转让程序,形成证券的流通。
(四)商事安全原则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一 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 二 西方商法的发展 三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四 商法的地位
四 商法的地位
商法的地位也就是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在二战结束前,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表 现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到了20世纪下 半叶,困扰商法独立发展的重要难题是商 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二 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商法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在商 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 上的商法。
商法的内容是由组织法和行为法两大部 分构成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商事主体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三 商中间人和商辅助人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 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为商事法律、法规所规制的主体 2、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 4、商事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 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商法学第四版全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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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立法体例上的影响。 ➢ 2.立法技术上的影响。 ➢ 3.立法理念上的影响。 ➢ 4.商法制度、规则上的影响。
➢ 我们仅继受了德国商法的精神,没有继受德国商法的形式。
➢ 1.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我们很难再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国 家商法典的立法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形式商法。
➢ 3.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是一种不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系;商事关系具有平等性,是一种 平权关系。
➢ 4.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其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 主,其调整方法具有任意性。
➢ 5.行政关系中主体所获得的权力是由国家授予的,它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 其权力与特定主体密切联系,不可任意放弃,也不可随意转让;商事关系中 主体的权利与主体的个人意志及利益相联系,并可由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合 法处置。
➢ 在狭义上,经济法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国 家宏观调控法”、“国家参与法”为中心,体现国家权力对经济交 易行为予以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这种观点,商法与经济法 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 整也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则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 体,即经营主体的行为,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参 与经济活动或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 主要有:(1)公司章程;(2)交易所业务规则;(3)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 的定型合同条款。
➢ 至于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虽然不是我国商法的渊源,但它们在审判实践中 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

《商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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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ɡònɡ yǒu);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 同为之,也可共同委托一人或数人代理;各合
伙人对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第三十四页,共315页。
商合伙的分类(fēn lèi): 1、个人合伙; 2、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
登记对象: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 2、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 (jīngyíng)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十六页,共315页。
第三节 商事登记(dēngjì)的种类
1、开业登记 2、变更(biàngēng)登记 3、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页,共315页。
第四节 商事登记(dēngjì)的程序
第六页,共315页。
二、商法(shānɡ fǎ)的概念 •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
(xíngwéi)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七页,共315页。
三、商法(shānɡ fǎ)的特征
•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tèdìng)性 •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 4、商法的公法性 • 5、商法的国际性
第六十四页,共315页。
特征: 1、商号本身(běnshēn)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 担者; 2、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相互区别的标 志; 3、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
第六十五页,共315页。
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 1、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 2、与商店招牌 3、与行号 4、与商号缩写(suōxiě) 5、与注册商标
第三页,共315页。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核准
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商号
商主体的名称或字号。
住所
商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02
01
03
法定代表人
代表商主体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注册资本
商主体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商事主体的分类与内容
商事主体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不同,商事主体可分 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类。
商合伙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协议共 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 组织。
商个人
指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商法人
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包括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诚信原则
01
02
03
诚实信用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欺诈、误导对方或损 害对方利益。
恪守承诺原则
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应 当恪守承诺,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
保密义务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 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利 用。
03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对商事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商法则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存 在明显差异。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商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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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的范围
1、固有商 2、辅助商 3、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1、固有商
固有商:又称为买卖商或第一种商,是直 接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媒介财货交易的 经营活动。
固有商主要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买卖、 票据使用、海商海事活动等。
2、辅助商
辅助商:又称为第二种商,是间接的以媒 介财货交易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其目的是 辅助固有商的营业活动得以实现。
我国近代商事立法
我国近代意义的商法产生于清朝末年,在内外 交困的情况下,清政府开始了大规模的商事立 法活动。 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商 律》,后因民商合一立法,在民法典中规定了 商法的内容。
我国现代商事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因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以商 品经济为基础的商事活动暂时停止,商事立法 几乎没有任何进展。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已经初步建 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商法体系。 目前,学界谋求制定《商法总则》,以期对各 商事单行法统领和协调。
第四种商主要包括:广告宣传、保险以及饮 食娱乐等营业活动。
二、商法
(一)商法的概念 (二)商法的特征
(一) 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全部法律 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 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 事私法。通常所说的商法指的是狭义的商 法。
(一)中世纪商法的产生
通说认为,近代意义上的商法起源于11世纪地 中海沿岸的商人习惯法。
中世纪中后期,欧洲商业贸易逐渐复苏、发展。 各城邦在商事交往中逐步发展出不成文习惯用 于纠纷处理;商会已由商人阶层中自发成长起 来;伴随着中世纪商业的兴盛,诞生了商事法 院。

商法学ppt课件共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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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商法导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业登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商法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一、商 二、商法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
(一)商的含义 (二)商的范围
(一)商的含义
(二)德国的商事立法
19世纪中叶,德国开始其商法典的编纂工作。 《德国商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同时于 1900年生效。 《德国商法典》包括商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 伙、商事行为和海商。 《德国商法典》的出台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
(三)英美法系的商事立法
商事立法主要以习惯法、判例法为其渊源,称 为普通法(common law),同时还较为广 泛的适用衡平法(equity law)。 英美法系没有关于商法的严格界定,对商法的 外延也没有统一的观点。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各国学者对商法的调整对象有较大争议。通 说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是因商 主体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 关系,是实施经营行为的商主体之间及其 内部形成的法律关系。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
种企业组织
商的含义丰富,经历了长期发展过程。 早期的商是指媒介货物直接交换的行为。 货币出现后,商活动繁荣起来,商更多的表
现为商品的交易和流通活动。 现代社会各种意义的商:一般社会学意义的
商;经济学意义的商;法学意义的商。
(二)商的范围
1、固有商 2、辅助商 3、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1、固有商
固有商:又称为买卖商或第一种商,是直 接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媒介财货交易的 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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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票据法
一、概述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
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 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1、支付工具 2、金融工具 3、商事流通性
二、分类
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 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出资 (1)注册资本限制:一般公司是人民币3万元,一
人有限公司是10万元。(现已取消)特定行业的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上述规定的,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出资时间: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 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 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 资公司可以五年内缴足。(现已取消) (3)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等财产性权益均可。
(1)支票的付款人不能是法人或自然人 (2)即期票据
三、票据行为
(一)概念与特征 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 成签名并予以交付为要件,以发生或转移票据上权利、负 担票据上债务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
1、文义性 2、要式性 3、无因性 4、独立性 (二)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
1、自愿性 2、有偿性 3、互助性 4、风险性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的权利。
(1)附和合同 (2)射幸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 (1)合同标的是特定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2)遵循损害填补原则; (3)保险责任限定:保险价值、保险金额; (4)保险代位制度。
(3)监事会 A、性质:监督机关 B、组成:由股东会选举,监事的任期每屇为

商法学-商法总论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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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 担法律责任;
5、是商主体,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 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
商法人的分类:
国有商法人 集体商法人 合营或合资商法人 私营商法人 外商投资商法人
第三节 商个人
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 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 义务的个体。
1、商法的起源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一、商法典 二、商法通则+商事单行法
商事通那么〔商法通那么〕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规定商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规则; 第二章:商主体,规定商主体的基本形式和种类; 第三章:商行为与商业代理,包括商事行为与商事代理的构成、 一般商事行为和特殊商事行为等; 第四章:商业登记,包括登记机关、范围、程序等; 第五章:商业名称,包括其取得、种类、商号权等; 第六章:商业账簿,包括账簿的种类、内容和置备等; 第七章:商事诉讼时效,包括适用范围、起算、中断、终止和 延长以及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商事责任,包括种类和承担方式; 第九章:附则,包括商事部门法的范围及制定、有关术语的含 义、生效时间和解释机关等。
3、代理商不得“双方代理”,其佣金取得来源于委 托人;而居间商可以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理佣金, 居间商的佣金由合同当事人两者负担。
代理商和行纪商的区别
1、行纪商多存在于特定的经济领域中,如证券、期货 和其他商业贸易等,但不包括不动产领域。而代理商的 代理事务范围较广,只要是企业的经营事务,代理商都 可代理。 2、行纪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并 且自己先取得行为的法律效果,然后再移转于委托人。 而代理商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由此产生 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3、代理商一般是长期地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代理其商 事事务,而行纪商则不是长期地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他 们仅仅根据单独委托或个别委托而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 委托事务。在学理上,行纪被称为间接代理,但其并非 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制度。

商法学(覃有土)192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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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 一、“商”的含义 • 二、商法的概念及特征 • 三、商法调整对象
一、“商”的含义
• 日常生活中的“商”: • -一是指买卖行为,如做买卖(生意)、经

• -二是指人,即商人(商事主体),如代理
商、证券商、房地产商
• -三是指商品 • -四是指商量、协商
字面意义上的“商”
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居间、行纪、代办等。
• --第三种商 ,即虽不直接或间接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
但与财货交易有密切关联的行为,如银行、信托、票据、 承揽加工、制造、出版、印刷、影视等。
• --第四种商 ,即与辅助商、第三种商有关系的行为。如广
告、保险、旅馆、饭店、酒楼、电影院、戏院、歌舞厅、 马戏团等
商法的表现形式(渊源)
• --国际条约(公约) • --国际惯例 • --商事法律 • --商事法规 • --司法解释 • --商事习惯 • --法理
商法的特征
• --兼容性 • --技术性 • --营利性 • --国际性
兼容性
• --组织法与行为法相并列 •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融合 • --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相交织 • --强行法与任意法相并行

所谓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事行
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
种特殊表现形式。
• 特点(1)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至少
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 ;(3)商行为是商事法律 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事实;(4)商事法律关系的 客体或标的往往是具有商品属性的有形体或无形
体的商品 ;(5)实现营利目的的基本形式。
行为意义上的商--法律学意义上的“商”
• 定义: • 商法中的“商”泛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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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意义上的商--法律学意义上的“商”

《德国商法典》规定,凡以商业之方法 与范围为营业,办理商商业登记者,即视 为商业;对于农业兼营副业,如对农林产 品加工制造,经申请商业登记的,也视为 商业。 • 《瑞士债务法》规定,凡经营商业、工 厂或其他依商人之立法作为营业而进行登 记的,都视其为商业。
行为意义上的商--法律学意义上的“商”
• 基本要素: • -商业登记 • -营业 行为 • ——是指商事(营业)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有计划、有组织地综合运用各种营业要素 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具有计划性、 持续性、反复性等特点。
营业的意义
• --以各种必要的营业要素所构成的营业组织 • --以营利为目的、综合运用各种营业要素的
•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狭义) • 商法典(民商分立) •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广义) • 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总和(民商分立和
民商合一)
以商法的空间(地域)效力来看
•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 ——广义上的商法(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 • 这是以商法的空间(地域)效力来区分 • -国内商法——商公法和商私法 • ——狭义上的商法——商私法

结论
• 法律学意义上的“商”实际上是指作为营
业内容之一的、以销售(卖)商品或服务 为最后归属的、足以导致商事法律关系的 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交易行为。
二、商法的概念及特征
• 商法,亦称商事法,就是调整商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 这是一个法学上的概念而不是法律上的概 念 。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由于法律传统 和法律规定的不同,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 的法律视野,所给予商法的定义各有差异, 而对于商法的体系内容的认识也各不相同。
行为意义上的商--经济学上的“商”• 泛指社会产品从生产手中流转到消费者手中的渠道、桥
梁和中介,以调剂供需,从中获取利润的活动。这是最本 原意义上的商,即买与卖,是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社会分 工的结果。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剩余产品越来越丰富,买与 卖的规模越来越大,最后就使得作为一个特殊经营领域的 商业得以成型。 此种意义上的“商”的一个根本特点,就是商人作为 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一个渠道、桥梁或中介,以先买后 卖的方式贯通了生产与消费的过程。
各国学者对于商法的认识
• --法国的学者认为,商法是关于商法事活动
法律。 • --德国的学者认为,商法是适用于商人的特 别私法。 • --日本学者之间关于商法的概念其区别还比 较大 。 • --英美法系中 学者的认识差异很大。 • --我国大陆学者的认识比较混乱。
商法的分类
• 以商法的表现形式来看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 一、“商”的含义 • 二、商法的概念及特征 • 三、商法调整对象
一、“商”的含义
• 日常生活中的“商”: • -一是指买卖行为,如做买卖(生意)、经
商 • -二是指人,即商人(商事主体),如代理 商、证券商、房地产商 • -三是指商品 • -四是指商量、协商
字面意义上的“商”
以商法的内容构成来看
• --商事组织法 • --商事行为法
商法的体系构成
• --民商分立体制 • 商法典为统帅,辅之以各单行法 • --民商合一体制 • 民法典为统帅,辅之以各单行法
商法的表现形式(渊源)
• --国际条约(公约) • --国际惯例 • --商事法律 • --商事法规 • --司法解释 • --商事习惯 • --法理
业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可为商(营业) 的范围不断地在扩大。
商的形式(类型、分类)
• --固有商,亦称买卖商 ,第一种商,即直接媒介财货交易
• •
的行为。如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活动等。 --辅助商。亦称第二种商 ,即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居间、行纪、代办等。 --第三种商 ,即虽不直接或间接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 但与财货交易有密切关联的行为,如银行、信托、票据、 承揽加工、制造、出版、印刷、影视等。 --第四种商 ,即与辅助商、第三种商有关系的行为。如广 告、保险、旅馆、饭店、酒楼、电影院、戏院、歌舞厅、 马戏团等
商法的特征
• --兼容性 • --技术性 • --营利性 • --国际性
兼容性
• --组织法与行为法相并列 •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融合 • --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相交织 • --强行法与任意法相并行
技术性
• --专门性及职业性 • --包含了大量的技术规范 • --涉及了许多的技术方法 • --都是商品经济客观规律的反映
商法学
覃有土主编
• 柯昌辉 • 62861696(小灵通) • 88386302(O) 88386685(H) • kch2007kyx@
第一编 商法总论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一章 商法概述
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商法的演进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商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系列行为的总和 • --可以作为实现营利目的、需要不同的营业 (行为)方式或者要求运用不同的营业要 素的事项,如“营业范围”中的营业 • --以衡量营业成果为标志的行为总量,如税 法规定的“营业额(销售额)”中的营业
行为意义上的商--法律学意义上的“商”
• 定义: • 商法中的“商”泛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
营利性
• --承认营利要求的正当性、合理性 • --采取各种法律措施对商人追求合理营利的
努力加以保护
国际性
• --商法是商品经济规律的客观反映 • --商人习惯法形成于国际贸易的繁荣 • --立法上的相互借鉴和相互参考 • --商法制度和规则的共性导致国际间的统一
– 拉丁语commerium, – 英语、法语:commerce – 德语der handel – 日语“商” – 汉语“商”
汉语“商”
古代汉语:一种计时单位,一刻称为一商, 《集韵· 阳韵》中有云“商,刻也”。 商又被用指估量、推测,《说文· 内部》 中写道“商,从外知内也”。我国古代汉 语里关于商的解释也多是立足于此,如 《汉书· 食货志(下)》中有云“通财鬻货 曰商”.《白虎通义· 商贾》中说道“行曰商, 止曰贾。商之谓言商也,商其远近,度其 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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