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14•【文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2004年6月14日)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基金会计报表附注是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主要对会计报表内未提供的、或披露不详尽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文件中编制和披露基金会计报表附注时,除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则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基金的基本情况时,应简要说明基金的历史沿革(若有)、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核准文号和核准文件名称、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备案情况、基金合同生效日及该日的基金份额总额等,报告期内合同生效的基金,还应披露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情况至少应包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若有)、验资机构名称等。
第四条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时,应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基金运作的影响,主要包括:(一)编制基金会计报表所遵循的主要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会计年度。
(三)记账本位币。
(四)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五)基金资产的估值原则,包括基金投资的上市交易、未上市交易的各类证券品种的估值原则。
若按相关法规规定的估值原则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情况与托管银行共同商定估值方法的,应披露对该资产估值所采用的具体方法。
(四)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与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与披露(2003年9月1日证监基金字〔2003〕104号)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基金净值表现编制与披露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定期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文件中披露有关基金净值表现时,应按照本规则进行编制或披露,并保证净值表现编制所采用的数据准确、连贯和完整。
第三条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估值原则,以及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对资产进行估值。
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应于每个交易日当天进行估值。
(二)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须以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估值(封闭式基金按平均价估值,开放式基金按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配股和增发新股须以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四)股利收入的确认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四条在编制和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计算期基金净值变动数包括本期基金净收益、期末投资未实现利得变动数、本期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收益产生的净值变动数,开放式基金计算期净值变动数还应包括本期因基金单位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
(二)计算期基金净收益应当在基金本期收入的基础上扣除本期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基金应只披露实际净值表现,而不能将实际净值表现与预计净值表现联系在一起不加区分地披露。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试卷1376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选题(58分,每题1分)1.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
A.申购费B.赎回费C.认购费D.销售服务费答案:A解析: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认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
2. 商业银行通过独立账户或银行共同信托基金和集合投资基金,为客户提供投资基金、财富管理、信托服务、退休产品等服务。
此项业务属于银行的()。
A.资产业务B.负债业务C.表外业务D.代理业务答案:C解析:美国财政部金融研究办公室发布的《资产管理与金融稳定报告》对资产管理行业涉及的范围进行了详细划分,其中,银行通过独立账户或银行共同信托基金和集合投资基金,为客户提供投资基金、财富管理、信托服务、退休产品等服务的业务属于表外业务,受美联储监管,同时豁免在美国证监会注册,除非投资于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的投资公司。
3.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A. 1B. 3C. 6D. 12答案:C解析: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4. ETF最大的特色是()。
A.被动操作B.指数型基金C.实物申购、赎回机制D.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并存的交易制度答案:C解析:ETF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具有以下三大特点:①被动操作的指数型基金;②独特的实物申购、赎回机制;③实行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并存的交易制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八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九条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试卷72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选题(58分,每题1分)1. 运营估值委员会由______和______组成。
()A.运营委员会;估值委员会B. IT治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C.运营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D.风控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答案:B解析:运营估值委员会可以包括IT治理委员会和估值委员会。
IT治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IT规划,使公司IT规划与公司发展战略一致,符合公司经营对IT的要求;估值委员会负责公司资产估值相关决策及执行,保证资产估值的公平、合理。
2. 中国证监会对在基金活动中违法违规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的行政处罚,不包括()。
A.没收违法所得B.罚款C.责令停业D.管制答案:D解析: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等。
3. 金融市场按交割期限可划分为()。
A.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B.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C.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D.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答案:A解析:金融市场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按照交易工具的不同期限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②按照不同的交易标的物分为票据市场、证券市场、衍生工具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③按交割期限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④按交易性质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⑤按地理范围分为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
4. 基金监管工作的首要目标是()。
A.保护投资人的利益B.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C.降低系统风险D.推动基金业的发展答案:A解析:基金监管目标包括:①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②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③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试卷1295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选题(58分,每题1分)1.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决议至少须经()投票通过。
A.全体监事B.半数以上监事C.全体股东D.半数以上股东答案:B解析: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在全体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至少须经半数以上监事投票通过。
2. 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实行注册管理。
A.基金投资顾问机构B.基金评价机构C.基金估值核算机构D.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答案:C解析:中国证监会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实行注册管理,对于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3. 以下关于QDII基金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 QDII基金的信息披露可同时采用中、英文,以中文为准B. QDII基金的管理人员可聘请境外投资顾问C. QDII基金一般直接由海外托管银行来负责境内、境外资产的托管业务D. QDII基金可单独或同时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币计算并披露净值信息答案:C解析:C项,与普通基金仅投资境内证券不同,QDII基金将其全部或部分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基金管理人可能会聘请境外投资顾问为其境外证券投资提供咨询或组合管理服务,基金托管人可能会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4. 代表基金份额()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B. 10%C. 15%D. 20%答案:B解析: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试卷946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选题(58分,每题1分)1.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主要是()。
A.编制季报、年报等各类定期报告B.复核信息披露文件,维护基金当事人尤其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C.复核信息披露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D.编制月报、基金公告等各类临时报告答案:B解析: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AD两项是基金管理人的义务;C项,基金管理人对信息披露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 基金销售机构在对基金投资进行跟踪与评价时,要求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是关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行为。
A.异常交易B.紧急交易C.正常交易D.反馈业务答案:A解析:基金投资跟踪与评价的核心是对基金销售业务以及人际关系的维护,具体应当:①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回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的疑问;②对客户进行调查,征询客户对已使用产品和服务的满意程度,在调查中注意新发现的问题以及改正产品与服务的机会;③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关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异常交易行为;④制定完善的业务流程与销售人员职业操守评价制度,建立应急处理措施的管理制度。
3. 关于货币市场工具,表述不正确的是()。
A.也称为现金投资工具B.通常由政府、金融机构以及信誉卓著的大型工商企业发行C.流动性好、安全性高D.收益率与其他证券相比较高答案:D解析:货币市场工具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但其收益率与其他证券相比则非常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法规类别】公开发行信息公开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证监发[2001]11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等3项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2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1.19
【实施日期】2001.01.1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的通知
(证监发[2001]11号)
各上市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真实反映公司的获利能力,客观评价公司的盈利水平,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第一条为规范拟发行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真实反映公司的获利能力,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或披露。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2001年2月21日)各上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进一步提高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银行编制年度报告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其中的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如下财务数据:总负债、存款总额、长期存款及同业拆入总额、贷款总额、各类贷款余额。
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及按月平均计算的下述年均财务指标: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比例、存贷款比例、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拆借资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利息回收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信息公开【发文字号】证监基金字[2005]42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3.25【实施日期】2005.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2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行为,更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货币市场基金在编制基金收益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时,除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披露7日年化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货币市场基金应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的通知各上市公司:现将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 2 —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摘自年度报告正文,编制和披露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
第八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若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交易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二节基金概览第三节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第四节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第五节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第六节基金合同摘要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第八节基金投资组合第九节重大事件揭示第十节基金管理人承诺第十一节基金托管人承诺第十二节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第十三节备查文件目录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并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交易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
第五条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
基金管理人未披露本准则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基金名称、“上市交易公告书”字样和公告日期等。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试卷897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选题(58分,每题1分)1. 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不包括()。
A.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B.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C.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D.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答案:D解析:ABC三项均是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D项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2. 关于职业道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是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化B.与职业活动、职业关系密切相关C.基本内容往往会随社会进步而改变D.相比一般社会道德规范性更强答案:C解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每种职业道德的内容也会随之不断丰富和深化,但它的基本内容往往会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3. ()原则是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A.独立性B.健全性C.相互制约D.成本效益答案:C解析:A项,独立性原则指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B 项,健全性原则指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D项,成本效益原则指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基金管理人是商业组织,当然最关心的是经济效益。
4. 我国基金交易的佣金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______,起点为______元。
()A. 0.1%,3B. 0.3%,3C. 0.1%,5D. 0.5%,5答案:D解析:按照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收费标准,我国基金交易佣金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0.5%,起点5元,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基金各主要财务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定期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文件中披露相关财务指标时,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和披露;并保证计算财务指标所采用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加权平均单位基金本期净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P-------------------------- 加权平均单位基金本期净收益=nΔSi×(n-i)So+Σ-----------------i-1n其中:P为本期基金净收益,So为期初基金单位总份额,n为报告期内所含的交易天数,i为报告期内的第i个交易日,ΔSi=i交易日基金单位总份额-(i-1)交易日基金单位总份额。
第四条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本期净收益+期初未分配收益+本期损益平准金(若有)-本期已分配收益-期末未实现利得损失(若有)其中,期末未实现利得损失为"未实现利得"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第五条期末可供分配单位基金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期末可供分配单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基金单位总份额第六条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单位总份额第七条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P---------------------------- 开放式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nΔNAVi×(n-i)/nNAVo+Σi-1P---------------------------- 封闭式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wΔNAVk×(w-k+0.5)/wNAVo+Σk-1其中:P为本期基金净收益,NAVo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n为报告期内所含交易天数,i为报告期内的第i个交易日,ΔNAVi=i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i-1)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w为报告期内所含交易周数,k为报告期内的第k个交易周数,ΔNAVk=i交易周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i-1)交易周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8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8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8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19年7月26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直接做出或授权指定机构做出规范解答。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31•【文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目录1-1 募集配套资金1-2 业绩补偿及奖励1-3 收购少数股权、资产净额的认定1-4 发行对象1-5 IPO被否企业参与重组1-6 过渡期损益安排及相关时点认定1-7 私募投资基金及资产管理计划1-8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再融资募投项目披露1-9 VIE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1-10 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核查要求1-11 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1-12 分类审核安排1-13 中介机构相关要求1-14 重组被否后相关程序1-15 上市公司收购相关事项1-16 沪港通、深港通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1-1 募集配套资金现就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募集配套资金规模的计算《〈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其中,“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该等现金增资部分已设定明确、合理资金用途的除外。
二、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或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但已就认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所得股份锁定作出切实、可行安排,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且取得股份后不会出现变相转让等情形的除外。
公募基金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10-5-1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10-5-1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10-5-2 第四章信息披露流程......................................... 10-5-7 第五章附则................................................. 10-5-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方面的行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合法合规,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信息披露有关的部门与员工。
第五条各部门可以分别依据本部门情况制订具体操作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3.15•【文号】证监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24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证监发〔2001〕41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自本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尚未获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7年1月6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1997〕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结构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业务发展目标第十二节募股资金运用第十三节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第十四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五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六节附录和备查文件第三章招股说明书摘要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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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
(2003年9月1日证监基金字[2003]104号)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基金各主要财务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定期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文件中披露相关财务指标时,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和披露;并保证计算财务指标所采用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加权平均单位基金本期净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P
--------------------------
加权平均单位基金本期净收益=n ΔSi×(n-i)
So+Σ -----------------
i-1 n
其中:P为本期基金净收益,为期初基金单位总份额,n为报告期内所含的交易天数,i为报告期内的第i个交易日,=i交易日基金单位总份额-(i-1)交易日基金单位总份额。
第四条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本期净收益+期初未分配收益+本期损益平准金(若有)-本期已分配收益-期末未实现利得损失(若有)其中,期末未实现利得损失为“未实现利得”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第五条期末可供分配单位基金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期末可供分配单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基金单位总份额
第六条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单位总份额
第七条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P
----------------------------
开放式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n ΔNAVi×(n-i)/n
NAVo+Σ
i-1
P
----------------------------
封闭式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w ΔNAVk×(w-k+0.5)/w
NAVo+Σ
k-1
其中:P为本期基金净收益,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n为报告期内所含交易天数,i为报告
期内的第i个交易日,=i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i-1)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w为报告期内所含交易周数,k为报告期内的第k个交易周数,=i交易周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i -1)交易周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第八条本期单位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单位基金净值增长率=(本期第一次分红或扩募前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期初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本期第二次分红或扩募前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本期第一次分红或扩募后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本期最后一次分红或扩募后单位基金资产净值)-1其中:分红前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按除息日前一交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分红后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分红前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单位分红金额扩募前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实收基金除权日前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扩募前基金总份额扩募后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实收基金除权日前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扩募金额+扩募期间冻结利息+扩募费结余)÷扩募后基金总份额计算期内成立基金的期初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成立日实收基金+未折为基金份额的发行期间冻结利息+封闭式基金的发行费结余)÷成立日基金单位总份额
第九条单位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公式如下:单位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第一年度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1)×(第二年度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l)×(第三年度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1)×……×(上年度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1)×(本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1)-1
第十条除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外,期末可供分配单位基金收益、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应当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以百分数形式表示的财务指标应保留两位小数,其他基金财务指标可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
第十一条基金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在连续披露中应当保持一致,不得任意调整。
如果法规要求确实需要调整相关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应当说明调整原因。
第十二条基金因会计政策及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指标中相关数据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财务指标。
第十三条如果基金在某一披露时段中成立,其财务指标应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能按整个时段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本规则是对基金财务指标计算及披露的最低要求。
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相关指标的含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浅显的语言对基金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补充说明,但该补充说明的内容或披露形式不得与本规则的其他要求相冲突.第
十五条在列示涉及基金业绩表现的财务指标时,应当有费用提示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封闭式基金交易佣金、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红利再投资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