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的生物质行业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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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14]1207号)

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界定成型生物质燃料类型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14〕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未将“生物质成型燃料”划分为高污染燃料。近年来,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发展迅速,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较低,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燃烧不完全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都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空气污染。考虑到部分城市目前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中存在的清洁能源保障不足问题,我部原则同意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由城市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是一种较好的煤炭替代燃料。我部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促进生物质燃料的推广使用。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9月21日

2、环境保护部答复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09号建议“关于促进生物质成型燃料利用的建议”的答复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09号建议的答复(环建函[2015]148号)

赵立欣等14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促进生物质成型燃料利用的建议”由我部会同科技部和财政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生物质成型燃料是以秸秆等农林剩余物为主原料,经切片、粉碎、除杂、精粉、筛选、混合、软化、调质、挤压、烘干、冷却、质检、包装等工艺生产的成型环保燃料,热值高、燃烧充分。您们的建议对大力推广应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增加优质能源供应、改善生活能源消费结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关于完善排放标准的相关建议

我国是秸秆资源大国,每年有7亿吨左右的资源产量,其中约3亿吨可作为燃料使用,折合1.5亿吨标准煤。基于成熟污染防治技术,我部修订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本着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发展的原则,规定使用该燃料的锅炉排放限值参照执行燃煤锅炉排放限值,其中在用锅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80 mg/m3、400 mg/m3、400 mg/m3,新建锅炉排放限值分别为50 mg/m3、300 mg/m3、300 mg/m3。北京市近年来大幅改进燃料结构,努力实现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为主,减少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在内的其他燃料使用,这些特殊措施要求高、难度大,仅适用于北京等少数特殊重点地区。

二、关于支持技术研发的相关建议

当前生物质成型燃料利用科技工作发展态势良好,“十二五”期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部署了“生物质低能耗固体成型燃料装备研发与应用”项目,国拨经费2720万元。通过项目实施,生物质成型燃料相关研究取得显著进展:建立了一套直接以未粉碎的生物质为原料,以热处理过程产生的可燃气为热源的低能耗生物质热改性成型燃料制备的示范装置,实现自热式的热处理过程;针对生物质成型燃料清洁生产的关键技术难题,对生物质平模成型设备进行了优化,设计出0.3~3t/h系列成型设备;开发出分入式生物质成型燃料热解尾气燃烧反应器。

为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2008年,中央财政对包括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企业给予了资金支持。2013年,中央财政设立的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将促进秸秆综合高效清洁利用列为重点支持内容,地方政府可以统筹安排该专项资金,用于秸秆成型燃料的推广和应用。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建议

为促进生物质能源发展,我国相继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等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且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比重不低于80%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所得税方面,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禁止并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的,其投资额10%

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此外,由于生物质能源技术研发企业大多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国家出台了鼓励其发展的优惠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加计扣除或者摊销。符合上述规定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大力支持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发展利用:一是适时评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执行情况,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指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是加大对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研发的科技、财政、税收支持力度,鼓励成型燃料直燃、燃烧颗粒物排放等技术与装备创新,并吸收企业参与,加强政产学研究用一体化。三是完善、落实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使用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四是完善市场监管机制,优化生物质成型燃料产业发展环境。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裴晓菲

电话:(010)66556212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27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科技部,财政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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