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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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委托代理
代理制度
【所属章节】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
【解释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因为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所以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对应的民事行为水平。
【解释2】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既能够采用书面形式,也能够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授权,其中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
1.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
【提示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提示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解释】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在民事法律行为类型上理应定性为
效力待定行为,其行为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对意思表示的追认与否。
【提示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理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具体见“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3.表见代理
【解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2021年案例分析题)
(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①代理人无代理权。
②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③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④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通常表现为:(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2)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