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被强制除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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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理说事
所谓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 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 共同劳动的经营实体。在法律上,合伙企业有 下列特征:一是合伙需由两个以上公民组成联 合经营体。二是合伙必须订立合伙协议而成立。 三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四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此,民法 通则第30条到35条,对个人合伙的出资、财 产管理、字号、经营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债务 的承担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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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理说事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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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析
该条第二款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 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 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依 明理说事 据该条看,万某被孙某弟兄俩除名,显然违反 了上述规定的情形,其理由: 一是万某并没有出现上述规定被除名的行 为; 二是万某被孙某弟兄俩除名,没有用书面 形式通知万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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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析
该条第三款规定:“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 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本案看,孙某弟兄俩见合伙超市利润可 观,就以万某不会经营为借口,将万某的投资 退出,并强制将万某除名,并不让其到超市上 班,引起万某不服。依据该款规定,万某对孙 某弟兄俩的除名不服,完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除名无效, 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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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理说事
为了更加规范合伙企业,规范合伙人的权 利和义务,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合 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 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企 业解散、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更加详细地做了 规定。该法第 50 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 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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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析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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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观赏
案例介绍
弟兄俩见该超市利润丰厚,便以“万某不会 经营”为借口,将万某的投资从超市提出,退 给万某,并强制将万某从该超市除名,不让万 某到超市上班。万某曾多次找孙某弟兄俩质 问,都没有结果。 于是他决定到法院起诉孙某弟兄俩,可孙 某弟兄俩却说,合伙企业是我们三人的事,你 到法院去起诉,是瞎子点灯白费蜡。他们说的 对吗?法院能受理此案吗?
合伙人被强制除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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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去年,孙某弟兄俩与万某共同出资2 0万元 (其中万某出资10万元,孙某弟兄俩各5万元) 合伙开办一食品超市,具体业务由孙某弟兄俩 负责。 经营一年多后,该超市便赢利1 0万元, 按照当时的合伙协议,万某分得了5万元的红 利,孙某弟兄俩则一人分得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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