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合伙企业能否将合伙人除名要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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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合伙企业能否将合伙人除名要细分
有读者咨询:“我与李某、吴某三人各自出资50万元,成立了一家经营农产品的
合伙企业。可李某、吴某却将利润分配为两份,由他们两人分占,要我退出。因遭我拒绝,他们便在我没有参加的情况下,‘全票通过’了一个将我强制除名的会议决议,以我不会
经营为由将我除名。请问:他们的做法对吗?”
法官认为,李某、吴某的做法是错误的。鉴于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合伙企业法》对
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
人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更加详细地做了规定。其中第49条
第1款规定了除名的法定条件,即:“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
损失;(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而“不会经营”并不在其列,故无论当事人是否真的“不会经营”,只要不具有上述四种情
形之一,李某、吴某均不能将当事人除名。
另外,李某、吴某的除名程序不当。《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对合伙
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
名人退伙。”而李某、吴某的口头行为明显与之相违,自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