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从2023年审结的4562件案件中筛选96件案件,提炼104条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现予发布,供社会各界研究和参考。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1.专利保护客体的认定【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75号【裁判要旨】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保护客体时,一般应当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审查该方案是否采用具体技术手段,旨在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技术效果;至于该方案实际能否解决说明书声称的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应技术效果,通常属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审查内容,而非保护客体审查内容。
2.专利确权程序中“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审查【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581、738号【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关于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的审查,应仅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且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为准。
3.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回应性要求【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581、738号【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式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以克服无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为名,行重构权利要求之实的,可不予接受。
4.专利确权程序中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应否接受【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48号【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当事人主张专利权人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而未修改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不应予以接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加强被执行企业的税务监管,加强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建议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工作,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执行制度建设,以执行信息化提升执行工作能力,综合运用强制执行措施,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2018年底,在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就着手构建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启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纲要》)的起草工作。
2019年6月,《纲要》正式对外发布,规定了53项具体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水平。
《纲要》提出,以会商、联席会议等形式推进税务登记信息准确、全面、完整,夯实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基础。
通过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税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纲要》要求,完善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坚持以全国统一的执行查控系统为主,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的建设思路。
进一步拓宽查控系统的覆盖范围,加快推进与互联网金融全面对接,将保险产品等各种理财产品纳入查控系统,实现对不动产以及车辆、船舶等特殊动产线上查封,从根本上解决在一些财产形式上查控扣功能不齐全问题,实现所有财产形式查控扣一体化。
尽快解决查控系统运行不畅、信息反馈不及时不准确、线上线下查询不一致等突出问题。
提高系统智能化水平,实现批量勾选、自动查询、全天候查询、智能筛选、批量冻结等功能。
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工作方案
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工作方案1. 方案目标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旨在确保组织内部的知识产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约定,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商业利益。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全面有效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执行性,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2. 实施步骤2.1 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和流程第一步是制定适用于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流程。
该政策应明确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观和战略目标,并规定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具体流程,包括发现、评估、保护、管理和应对侵权等。
2.2 审查现有知识产权在制定政策之后,需要对组织内部现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
这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登记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通过审查现有知识产权,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合规问题。
2.3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团队为了有效地执行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工作,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
该团队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法务、技术、市场等相关领域的专家。
他们将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和流程,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2.4 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教育为了确保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意识教育。
这包括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政策的宣传,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和侵权风险的培训。
通过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可以减少侵权风险并增强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
2.5 建立监测机制建立一个定期监测机制,用于发现潜在的侵权行为。
这可以通过与专业机构合作进行监测、定期审查公司内部情况以及关注竞争对手等方式来实现。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维权。
2.6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为了保护组织的知识产权,需要建立一系列保护措施。
这包括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密管理、制定合理的技术保护措施、建立合理的合同和协议,以及加强对第三方合作伙伴的监督等。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
2.7 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在知识产权合规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和争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目录第一部分一般规定1.1【适用原则】1.2【请求适用】1.3【请求内容】1.4【赔偿仲裁后不宜再行请求】1.5【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第二部分法定要件2.1【法定适用要件】2.2【侵权故意的认定】2.3【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2.4【情节严重的认定】2.5【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的认定】第三部分惩罚性赔偿的计算3.1【赔偿总额】3.2【基数的确定方法】3.3【基数确定方法的适用顺序】3.4【基数确定方法的选择适用】3.5【实际损失的计算】3.6【侵权获利的计算】3.7【商品单位利润的计算】3.8【举证妨碍规则的适用】3.9【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的考量因素】3.10【许可使用费倍数的考量因素】3.11【知识产权的贡献度】3.12【知识产权贡献度的考量因素】3.13【倍数的确定】3.14【倍数的考量因素】3.15【侵害专利权倍数的考量因素】3.16【侵害商标权倍数的考量因素】3.17【侵害著作权倍数的考量因素】3.18【侵犯商业秘密倍数的考量因素】3.19【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倍数的考量因素】3.20【约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3.21【惩罚性赔偿的约定内容】3.22【以许可使用费作为基数的约定】3.23【法定赔偿中的惩罚性考量因素】第四部分惩罚性赔偿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适用4.1【一般规则】4.2【明知的认定】4.3【情节严重的认定】4.4【未履行转通知义务】4.5【未及时终止措施】4.6【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4.7【网络直播带货的侵权责任】4.8【代购的侵权责任】第五部分程序规定5.1【请求的提出或者变更】5.2【一审不提交计算证据的后果】5.3【部分权利人请求】5.4【对权利共有人的一致适用】5.5【针对同一侵权人的分别适用】5.6【对部分侵权人适用】5.7【针对不同侵权人的分别适用】5.8【部分适用】5.9【分阶段适用】第六部分适用范围6.1【适用范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为有效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震慑作用,坚决遏制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严格统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公布日期】2023.09.11•【文号】国知发保字〔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侵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司法厅(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实现了重大跨越和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存在法治保障相对滞后、制度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
为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全面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健全、实施高效、有机衔接、执行有力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体系,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发挥制度优势。
准确把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功能定位,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保护创新、激发创造作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指南-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指南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指南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1.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中,主张享有知识产权的当事人应对享有知识产权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主张侵权的当事人应对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贵任,被诉侵权人应对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主张不侵权的当事人应对不侵权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权利人应对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当事人应对前述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当事人提供的电子证据系通过某种技术手段进行收集、保存的,应当举证证明该技术手段的安全性、可靠性。
不能举证证明的,对相关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否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电子证据的形成或存储存在篡改、伪造等导致真实性存疑的事实。
3.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专利方法)引起的专利侵权纠纷中,主张侵权事实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依照该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为新产品,且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前述新产品为相同产品。
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及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
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及知识产
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
1.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创新发展,保障知识产权判决得到及时有效执行,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总体框架内,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特点,落实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改革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息化执行手段作用,提高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的效率及规范性,确保知识产权判决得到及时有效执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效果,进一步巩固人民法院近年来形成的以现代信息科技为支撑的执行查控模式、执行财产变现模式、执行监督管理模式。
二、具体实施计划
(一)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确保生效判决(裁定)及时执行
1.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立案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继续落实好立案登记制,确保符合法定申请执行条件的知识产权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得到立案执行。
2.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保全、诉前保全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6.02.04
•【文号】国知发管字〔2016〕10号
•【施行日期】2016.0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执法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
行)》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以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配合施行新修订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范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执法能力,更好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根据专利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经局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报告。
同时,《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示范文本)(试行)》(国知发管字〔2010〕122号)和《专利行政执法文书表格(试行)》(管函〔2011〕61号)自即日起失效。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2月4日附件: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
知识产权管理指南与控制程序文件
知识产权管理指南与控制程序文件
目标
本指南旨在帮助组织有效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并预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以下提供了一些控制程序和最佳实践,供组织参考和实施。
知识产权管理流程
1. 知识产权识别和分类
- 鉴别和识别组织内创造的各种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机密等。
- 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进行分类和归档,以便更好地管理和保护。
2. 知识产权评估和评估
- 对组织内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潜在风险。
- 考虑到知识产权的价值,制定相应的保护策略和措施。
3. 知识产权保护
- 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包括注册专利、商标和版权等。
- 制定保密协议和非竞争条款,以防止知识产权泄露和侵权。
4. 知识产权管理培训
- 为员工提供关于知识产权的培训,包括知识产权的概念、法律要求和最佳实践。
- 建立一个持续的培训计划,以确保员工对知识产权问题有全面的了解。
5. 知识产权监控和追踪
- 建立一个系统来监控和追踪组织内部和外部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 做好知识产权追索工作,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保护知识产权权益。
最佳实践
- 与专业律师合作,确保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
- 定期审查和更新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和程序。
- 建立一个跨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以确保有效执行和协调。
- 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记录和档案系统,以便追踪和管理知识产权。
以上是知识产权管理指南与控制程序文件的内容。
请根据组织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适当调整和实施。
知识产权保护流程制度(标准版)
知识产权保护流程制度(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知识产权保护流程第四条知识产权保护流程包括: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审查、知识产权授权、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交易等环节。
第五条知识产权申请环节,申请人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
第六条知识产权审查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对申请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
第七条知识产权授权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审查合格的知识产权进行授权,颁发相应的权利证书。
第八条知识产权维权环节,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维权,包括申请行政保护、提起诉讼等。
第九条知识产权交易环节,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交易,交易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知识产权授权工作的管理,确保授权的知识产权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的管理,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及时、有效的维权服务。
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交易工作的管理,规范知识产权交易行为。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监督与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监督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督。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标准指引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标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工作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知识产权合规风险,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参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结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制定目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对知识产权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公司管理和各项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推动企业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合规风险】本指引所指的知识产权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知识产权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刑事追责、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
涉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法律风险:1 .专利许可权滥用风险、专利申请权争议风险、被侵犯专利的风险、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风险、专利转让纠纷风险等;2,未能有效开发和实施专利的风险、管理不善导致专利失效的风险等。
(二)商标权法律风险:1.商标申请风险,商标未注册或被他人抢先注册、申请类别不全、重点类别保护力度不够、申请的标识不全面2商标使用风险,申请地域不全、未对目标市场全面布局、对商品或服务类别越权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商标使用不规范使用等。
(三)著作权法律风险:1 .职务作品、委外创作、版权商的权属确定风险2作品素材侵权风险;3.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4许可使用和转让中的法律风险等。
(四)商业秘密风险:1 .被他人盗窃、以间谍或黑客手段窃取2内部员工被收买;3. 对外宣传、合作过程中泄露;4,员工离职泄密等。
第四条【合规原则】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建设应当坚持独立性、有效性、全面性、动态性和可查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合规职能部门的运行不受任何不当的干扰和压力;合规职能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制度规定等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人员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手册
文件编号:**IPSC-2019版本号:B/0受控状态:受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手册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2019年8月21日发布2019年10月22日实施某某有限公司发布目录01前言 (4)02颁布令 (4)0.3 企业简介 (5)0.4 管理方针、管理目标 (6)0.5 任命书 (7)1 范围 (8)1.1 总则 (8)1.2 内容 (8)1.3 目的 (8)1.4 范围 (8)1.5 应用 (8)2 规范性引用文件 (8)3 术语和定义 (8)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9)4.1总体要求 (9)4.2 文件要求 (9)5 管理职责 (11)5.1 管理承诺 (11)5.2 知识产权方针 (12)5.3 策划 (12)5.3.1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策划 (12)5.3.2 知识产权目标 (12)5.3.3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13)5.4 职责、权限和沟通 (13)5.4.1 管理者代表 (13)5.4.2 机构 (14)5.4.3 内部沟通 (20)5.5 管理评审 (20)5.5.1 评审输入 (20)I5.5.2 评审输出 (21)6 资源管理 (21)6.1 人力资源 (21)6.1.1 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21)6.1.2 教育与培训 (21)6.1.3 人事合同 (21)6.1.4 入职 (22)6.1.5 离职 (22)6.1.6 激励 (22)6.2 基础设施 (23)6.3 财务资源 (23)6.4 信息资源 (23)7 基础管理 (24)7.1 获取 (24)7.2 维护 (24)7.3 运用 (24)7.4 保护 (25)7.4.1 风险管理 (25)7.4.2 争议处理 (26)7.4.3 涉外贸易 (26)7.5 合同管理 (26)7.6 保密 (27)8 实施和运行 (27)8.1 立项 (27)8.2 研究开发 (28)8.3 采购 (28)8.4 生产 (28)8.5 销售和售后 (29)9 审核和改进 (29)9.1 总则 (29)II9.2 内部审核 (29)9.3 分析与改进 (30)III01前言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世界各个国家都对知识产权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尤其是发达国家,将创造、应用和管理知识产权作为维护和增强国家竞争优势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已成为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处理流程详解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处理流程详解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流程对于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流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一、立案阶段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首先需要立案。
当权利人发现其知识产权遭到侵权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权利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 侵权行为的描述:详细说明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时间、地点、方式等。
3. 侵权证据的提供: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侵权行为的照片、视频、音频等。
4. 经济损失的计算:对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计算和明确。
在提交申请书后,有关部门将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立案手续将正式开始。
二、调查取证阶段立案后,有关部门将组织人员对侵权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获取侵权行为的证据,以便为后续的诉讼和仲裁提供依据。
1. 调查侵权行为:调查人员将深入调查侵权行为的情况,包括侵权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并采集相关证据。
2. 取证收集:调查人员将采集相关的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等,以确保侵权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侵权行为分析:调查人员还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综合分析,了解背后的目的和意图,以便更好地应对和防范类似侵权行为。
三、仲裁或诉讼阶段调查取证完成后,权利人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仲裁机构或起诉至法院。
仲裁和诉讼是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两种常见方式,具体选择应根据情况而定。
1. 仲裁程序:如果权利人选择仲裁程序,将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并按照其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2. 诉讼程序:如果权利人选择诉讼程序,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并最终做出判决。
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权利人都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以提高其胜诉的机会。
知识产权维权执行情况
知识产权维权执行情况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形式,对于激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却时有发生,给知识产权所有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知识产权维权执行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维权执行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政府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侵权成本,为知识产权维权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司法机关也积极发挥作用,通过公正的审判,维护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在知识产权维权的执行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权利人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收集证据,如公证购买侵权产品、监测网络侵权行为、收集相关书证等。
一旦证据收集充分,权利人可以选择通过行政途径或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行政途径主要包括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具有专业的执法队伍和丰富的执法经验,能够迅速采取行动,制止侵权行为。
例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等。
这种方式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一些较为明显的侵权问题。
司法途径则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停止侵权行为等。
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也在不断完善,以充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
同时,为了提高司法效率,一些地区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提高了审判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除了行政和司法途径,知识产权仲裁也是一种重要的维权方式。
仲裁具有保密性、灵活性和高效性等特点,能够满足当事人对于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选择熟悉知识产权领域的仲裁员,根据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07.20•【文号】•【施行日期】1998.07.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顺利进行,1997年11月14 ̄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吴县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首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
15个高级人民法院、20个中级人民法院和3个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或副庭长、审判人员,以及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公平交易局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共60余位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出席座谈会并作了讲话。
北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志介绍了近年来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情况和经验。
与会同志围绕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5个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深入讨论。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问题与会同志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积极稳步地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表现在:各级法院逐步树立正确的审判指导思想,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依法受理并审结了一大批案件,其中有相当数量是社会影响较大、国内外关注的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人民法院严肃、公正执法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法院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陆续发布了若干司法解释和文件,对指导各级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各级法院重视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设,全国已有20余个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许多未设立知识产权庭的法院也已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统归一个审判庭审理,或专设合议庭审理;各级法院狠抓了队伍建设,注重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通过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方式培训专业审判人员,已有相当数量的审判人员能够胜任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
知识产权维权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维权实施方案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和个人竞争的重要资产。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屡见不鲜,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有效维护知识产权,保障创新成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维权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一、明确维权目标首先,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维权的目标。
这可能包括制止侵权行为、追回经济损失、恢复市场声誉、保护创新动力等。
明确的目标将为后续的维权行动提供方向和重点。
二、组建专业团队知识产权维权需要涉及法律、技术、市场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
因此,组建一个包括知识产权律师、技术专家、市场分析师等在内的专业团队是必要的。
律师负责法律诉讼和策略制定,技术专家能够对侵权行为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市场分析师则可以评估侵权对市场造成的影响。
三、全面的侵权监测建立有效的侵权监测机制,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包括线上和线下渠道。
利用专业的监测工具和软件,对相关产品、服务、宣传资料等进行监测,及时发现潜在的侵权行为。
同时,关注竞争对手的动态,留意行业内的异常情况。
四、证据收集与固定一旦发现侵权迹象,立即启动证据收集工作。
这包括购买侵权产品、保存相关网页、截图、录制视频、收集交易记录等。
确保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能够有力地支持维权主张。
对于一些容易灭失或篡改的证据,可以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五、侵权评估与分析对收集到的侵权证据进行详细评估和分析,确定侵权的性质、范围和严重程度。
分析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市场影响,评估维权的可行性和潜在风险。
六、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常见的维权途径包括:1、行政途径: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查处侵权行为。
2、司法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判决来制止侵权和获得赔偿。
3、协商和解:与侵权方进行协商,寻求和解方案,如要求停止侵权、支付赔偿金等。
七、制定维权策略在选择维权途径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维权策略。
如果选择行政途径,要准备详细的投诉材料,配合行政部门的调查工作。
法院工作人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手册
法院工作人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手册知识产权纠纷是当今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
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一挑战,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法院工作人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手册,帮助我们更加高效地处理这类案件。
第一部分:案件受理与立案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首先需要进行案件受理与立案的工作。
具体步骤如下:1. 接待当事人:当事人到达法院后,我们要耐心听取他们的陈述,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2. 证据保全:如果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我们需要及时进行证据保全,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调查取证:在受理案件后,我们需要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收集相关证据,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4. 立案登记:在完成调查取证后,我们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并为案件分配案号。
第二部分:案件审理与判决在案件受理与立案完成后,接下来是案件的审理与判决阶段。
为了确保公正、公平的审理,我们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 质证与辩论:在庭审过程中,我们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并进行质证与辩论,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2. 鉴定与评估: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确定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和价值,我们可能需要进行鉴定和评估工作,以便作出准确的判决。
3. 法律适用:在审理案件时,我们需要准确地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判决与执行:最后,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我们需要作出判决,并确保判决的执行。
第三部分:案件调解与仲裁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调解与仲裁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我们在案件调解与仲裁中应该注意的事项:1. 调解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进行调解,我们应积极引导双方进行调解,尽力达成和解协议。
2. 仲裁程序:如果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我们需要根据相关仲裁规则组织仲裁程序,并确保仲裁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调解与仲裁的利弊: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调解与仲裁都有其优势和劣势。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录第1章总则 (1)第1节专利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1)1.1.1依法行政原则 (1)1.1.2积极办案原则 (1)1.1.3公开公正原则 (1)1.1.4便捷高效原则 (2)1.1.5务实创新原则 (2)第2节管辖 (2)1.2.1级别管辖 (2)1.2.2地域管辖 (3)1.2.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4)1.2.4管辖权异议 (5)第3节回避 (5)1.3.1自行回避 (5)1.3.2请求回避 (6)1.3.3回避的审批 (7)第4节代理 (7)1.4.1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7)1.4.2委托代理注意事项 (7)第5节送达 (8)1.5.1送达和送达回证 (8)1.5.2送达方式 (9)第2章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11)第1节案件受理和立案审查 (11)2.1.1受理 (11)2.1.2当事人 (11)2.1.3立案审查 (13)2.1.4立案步骤 (21)2.1.5答辩书 (22)第2节调查收集证据 (23)2.2.1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 (23)2.2.2现场调查 (24)2.2.3收集证据 (26)2.2.4制作笔录 (28)2.2.5现场指认 (30)2.2.6技术鉴定 (30)第3节案件审理 (31)2.3.1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31)2.3.2口头审理的举行 (33)2.3.3口头审理的其他问题 (40)2.3.4案件的中止及恢复处理 (44)第4节证据认定 (47)2.4.1 证据种类 (47)2.4.2 证据认定的一般原则 (48)2.4.3 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49)2.4.4 数个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认定 (50)2.4.5 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50)2.4.6 证据认定理由的阐述 (51)2.4.7 外文证据的认定 (51)第5节结案 (52)2.5.1结案形式 (52)2.5.2结案时限 (52)2.5.3合议 (53)2.5.4结案形式具体事项 (53)2.5.5结案审批 (59)2.5.6结案文书送达 (60)2.5.7重复侵权行为的处理 (60)2.5.8案件材料的归档 (60)2.5.9特别注意事项 (61)第6节执行与公开 (61)2.6.1处理决定的执行力 (61)2.6.2自觉履行与现场监督 (62)2.6.3申请强制执行 (62)2.6.4案件信息公开 (64)第3章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66)第1节立案 (66)3.1.1案件来源 (66)3.1.2立案条件 (67)3.1.3立案时限 (67)3.1.4立案审批 (67)第2节调查取证 (68)3.2.1调查取证的准备 (68)3.2.2调查取证的实施 (69)3.2.3行政强制措施 (73)第3节形成结案意见 (75)3.3.1形成处理意见 (75)3.3.2结案意见审批 (76)第4节处罚前告知和听证 (77)3.4.1处罚前告知 (77)3.4.2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8)3.4.3听证 (78)第5节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和处罚决定 (95)3.5.1责令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和采取改正措施 (95)3.5.2处罚的种类 (96)3.5.3时限 (98)3.5.4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注意的事项 (99)第6节处罚的执行和公开 (109)3.6.1执行的正常程序 (109)3.6.2执行的特殊情形 (111)3.6.3结果公开 (112)第4章专利纠纷的调解 (115)第1节调解专利纠纷的类型 (115)4.1.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115)4.1.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117)4.1.3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117)4.1.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1194.1.5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119)第2节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 (119)4.2.1条件 (119)4.2.2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 (120)4.2.3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 (121)4.2.4专利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 (121)4.2.5其他材料 (121)第3节送达,立案 (122)4.3.1送达 (122)4.3.2立案 (122)4.3.3其他 (123)第4节专利纠纷的调解程序 (124)4.4.1证据审查 (124)4.4.2调解 (125)第5节结案 (126)4.5.1调解结案 (126)4.5.2撤销案件 (128)第5章跨区域、跨部门专利行政执法协作 (129)第1节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129)5.1.1请求协作条件 (129)5.1.2提交材料 (129)5.1.3初步审查 (130)5.1.4管辖 (131)5.1.5立案 (131)5.1.6结案 (132)第2节跨区域专利纠纷的调解 (132)5.2.1提交材料 (132)5.2.2接收 (133)5.2.3管辖 (133)5.2.4材料移送 (133)5.2.5结案 (134)第3节跨区域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134)5.3.1移送 (134)5.3.2结案 (135)第4节跨区域案件协办 (135)5.4.1委托证据调查 (135)5.4.2协助证据调查 (136)5.4.3委托送达 (137)5.4.4配合执行 (137)第5节跨区域专利执法专项行动 (138)5.5.1专利侵权案件 (138)5.5.2假冒专利案件 (139)第6节跨部门行政执法协作 (139)5.6.1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 (139)5.6.2与工商、版权等职能部门的执法协作 (140)5.6.3与海关的执法协作 (140)第6章展会及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141)第1节展会专利侵权纠纷调解 (141)6.1.1展会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41)6.1.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派驻展会人员的身份和工作职责 (142)6.1.3当事人 (143)6.1.4投诉受理 (143)6.1.5调查核实和现场处理 (145)6.1.6现场情况记载 (147)6.1.7抗辩 (147)6.1.8措施及责任 (149)6.1.9档案整理和归还物品 (150)第2节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调解 (150)6.2.1开展电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判定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50)6.2.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身份和工作职责 (152)6.2.3当事人 (152)6.2.4案件的提交 (152)6.2.5案件的处理 (155)6.2.6措施及责任 (156)6.2.7档案整理 (156)第7章执法管理 (158)第1节执法机构 (158)7.1.1执法工作机构 (158)7.1.2执法条件建设 (158)7.1.3执法队伍建设 (158)7.1.4委托执法 (159)第2节执法人员管理 (161)7.2.1执法人员 (161)7.2.2执法证管理 (164)7.2.3执法培训 (169)第3节执法专项经费 (172)7.3.1经费范围 (173)7.3.2管理职责 (173)7.3.3申请、审批、使用和验收 (174)7.3.4监督与考核 (176)第4节执法工作机制 (178)7.4.1执法专项行动 (178)7.4.2展会执法 (179)7.4.3执法协作调度 (181)7.4.4执法案件文书及档案管理 (187)第5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 (194)7.5.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194)7.5.2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 (196)7.5.3“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平台 (198)第6节指导与监督 (200)7.6.1执法目标责任制 (200)7.6.2执法督查、督导、督办和指导 (201)7.6.3执法维权绩效考核 (206)7.6.4责任追究 (208)附件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 (212)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213)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 (214)专利侵权纠纷撤销案件通知书 (215)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217)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检索报告通知书 (218)答辩通知书 (219)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抽样取证决定 (22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抽样取证清单 (225)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决定 (226)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28)解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决定 (229)解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30)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现场检查笔录 (23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通知书 (232)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予中止处理通知书 (23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恢复处理通知书 (235)口头审理通知书 (237)口头审理回执 (238)回避申请决定 (240)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口头审理笔录 (241)撤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24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248)送达回证 (250)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 (253)专利侵权纠纷修改更正通知书 (254)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 (255)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257)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审批表 (257)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查取证审批表 (260)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登记保存审批表 (26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合议笔录 (262)技术鉴定委托书 (263)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结案审批表 (265)三、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266)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266)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270)专利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 (271)意见陈述书 (273)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申请书 (27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查取证请求书 (276)专利侵权纠纷撤回处理请求申请书 (277)专利侵权纠纷和解协议书 (279)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强制执行请求书 (280)附件二: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 (282)一、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283)假冒专利案件立案通知书 (283)举报涉嫌假冒专利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 (285)协助调查通知书 (286)限期提供证据接受调查通知书 (287)假冒专利案件调查笔录 (289)假冒专利案件抽样取证决定 (291)假冒专利案件抽样取证清单 (293)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 (294)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95)解除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决定 (296)解除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98)查封扣押决定书 (299)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300)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301)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303)处罚前告知通知书 (304)处罚前听证告知书 (307)假冒专利案件听证会通知书 (310)假冒专利案件听证回执 (311)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13)回避申请决定 (314)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笔录 (315)责令整改通知书 (318)行政处罚决定书 (319)撤销案件通知书 (32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325)罚款缴款通知书 (32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328)专利标识不规范责令改正通知书 (329)送达回证 (330)二、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332)涉嫌假冒专利行为举报登记表 (332)假冒专利案件证据清单 (334)涉嫌假冒专利案件立案审批表 (336)案件移送单 (33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 (339)技术鉴定委托书 (341)假冒专利案件讨论笔录 (342)假冒专利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344)假冒专利案件听证报告书 (346)假冒专利案件结案审批表 (350)假冒专利案件结案报告 (352)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 (354)委托执法办理结果告知书 (356)专利标识不规范案件结案审批表 (359)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361)三、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363)涉嫌假冒专利行为举报投诉登记表 (364)假冒专利案件授权委托书 (365)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申请书 (366)附件三: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 (368)一、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369)专利纠纷调解意见陈述通知书 (369)专利纠纷调解立案通知书 (371)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不予立案通知书 (372)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373)专利纠纷调解通知书 (374)专利纠纷调解回执 (376)回避申请决定 (377)专利纠纷调解书 (379)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 (381)送达回证 (382)二、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384)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立案审批表 (384)三、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387)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 (388)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391)意见陈述书 (393)专利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 (395)专利纠纷和解协议书 (396)附件四:展会、电子商务执法文书表格 (398)专利侵权纠纷投诉请求书 (398)涉嫌专利侵权处理通知书 (401)专利涉嫌侵权申诉登记表 (402)专利投诉调查表 (403)电子商务平台商提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登记表 (404)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提交表 (405)附件五: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 (406)一、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复议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407)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407)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10)行政复议书面答复通知 (412)回避申请决定 (414)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通知书 (416)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 (418)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421)行政复议调解书 (423)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425)送达回证 (427)二、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复议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429)行政复议案件立案报告 (429)行政复议案件讨论笔录 (432)技术鉴定委托书 (434)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 (436)三、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438)行政复议申请书 (438)行政复议案件递交文件/证据清单 (443)行政复议案件授权委托书 (445)附件六:跨区域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文书表格 (447)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接收单 (447)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移送单 (449)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移送回执 (451)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不予立案通知书 (453)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结案通知书 (454)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材料接收单 (456)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材料移送单 (458)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材料移送回执 (460)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结案通知书 (462)跨区域查处假冒专利材料移送单 (463)跨区域查处假冒专利材料移送回执 (465)跨区域查处假冒专利结案通知书 (466)跨区域专利案件调查取证委托书 (467)跨区域专利案件协助调查取证回执 (468)跨区域专利案件调查取证结果通知书 (469)第1章总则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专利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执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1.12.17•【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9号•【施行日期】2001.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废止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现予以公布。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景川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维护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四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指导。
第二章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第五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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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创新发展,方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知识产权案件生效裁判得到依法迅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范围
1.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范围。
知识产权案件包括:(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的民事纠纷案件;(2)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纠纷案件;(3)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第7条)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执行
(一)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之前或者诉讼阶段申请保全
2.诉讼保全申请、担保及其数额。
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责令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责令申请人提供行为保全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3.诉前保全申请、担保及其数额。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