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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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习题、案例

知识产权法习题、案例

知识产权法习题、案例第一部分总论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就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言,具有法定保护期的限制是其一个基本特征,但并非知识产权中每一项财产权都具有时间限制。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正确的说法是( D )A、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均有法定保护期限B、厂商名称权、商标权有法定保护期限,商业秘密权无法定保护期限C、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和商标权均无法定保护期限D、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无法定保护期限,商标权有法定保护期限2、以下诸选项中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是()A.经营权;B.产地标记权;C.商号权;D.商业秘密权。

3、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特点,但下列各项知识产权中,( )不具有法定的时间限制。

A、著作权B、商标权C、专利权D、商业秘密权4、关于知识产权,以下不正确的说法是()A、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B、知识产权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属性C、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D、知识产权仅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二、多项选择题1、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自然人(包括特殊自然人主体)可以享有的权利有()A、著作权B、原产地名称权C、专利权D、动植物品种权E、商标权2、知识产权法调整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ABD)关系。

A、归属B、利用C、创造D、交换3、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有( ).A客体无形性B专有性C地域性D时间性4、知识产权的范围除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外,还包括( ).A商号权B商业秘密权C产地标记权D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E反不正当竞争权三、判断改错题1、所有的信息都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2、知识产权都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

()四、辨析题1、创造性智力成果与非创造性智力成果2、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志五、简答题1、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2、知识产权的性质3、知识产权的对象六、论述题1、试述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2、试述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

第二部分著作权法律制度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将其作品投递给乙杂志社。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手机品牌(以下简称“手机品牌”)原告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手机操作系统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被告手机品牌是一家知名手机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智能手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8年,原告科技公司发现被告手机品牌生产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是否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2. 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件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本案中,原告科技公司主张其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手机操作系统、手机应用程序等。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手机操作系统:原告科技公司的手机操作系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使用了与原告系统相似的界面和功能,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手机应用程序:原告科技公司研发了多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手机应用程序,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使用了原告的部分应用程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未经原告科技公司许可,在其智能手机上使用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

2. 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中科大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案例题及答案

中科大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案例题及答案

第一大题:1、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知识产权期末考试案例题(2分)仅答“根据权利要求书确定”不够,要进一步答出案例中权利要求书的内容。

因为这是案例题,而不仅仅是简答。

(阅卷过程中,能答得清楚完整的不超过10个,大多数同学仅答了“根据权利要求书确定”;有些同学则分别答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如何确定,但就是没具体到案例;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案例中的专利就是一个实用新型,答发明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有画蛇添足之嫌。

当然,还有些人答得就文不对题了。

)2、B 有没有落入A 的保护范围?为什么?(5分)没有落入,根据是“全面覆盖原则”,A 的筒底和筒壁都为至少两层的纤维布结构,B 的结构为筒壁一层纤维布结构、筒底不具有纤维布结构,因此没有落入。

(阅卷中反映的问题是:①很多同学没有理解全面覆盖原则,以为落入了保护范围;②很多同学没有真正理解“等同原则”,认为原则上B 没有落入A 的保护范围,但只要B 的筒底和筒壁的构造实现了与A 相同的功能,就因满足“等同原则”而落入。

其实,在中国适用等同原则有两个条件,一是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二是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

在本案例中不必考虑等同原则的适用,因为既然A 至少使用两层纤维布,那么B 使用一层甚至不使用纤维布,肯定不会满足等同原则。

)3、假如B 侵犯A 的专利权,A 的专利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什么责任?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只要答出以上两点就可以了,能依据专利法答出应如何计算赔偿额就更好了。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同时答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恢复原状,这是不恰当的,因为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而财产侵权损害赔偿一般不涉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无形财产侵权赔偿也很难向有形财产一样要求恢复原状。

希望大家注意!)第二大题:1、张乐平的家人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5分)①在商标异议期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②商标注册后,可以申请商标局撤销商标注册;③以侵犯作品“三毛”的著作权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

知识产权法案例

知识产权法案例

剧作家华而实先生借用30年代电影《马路天使》的时代背景和主要人物关系,创作了电影剧本《天涯歌女》。

东方影视院决定将《天涯歌女》拍成电影。

1995年5月24日,东方影视院通过招标方式,出卖《天涯歌女》的摄制权,山东电影制片厂以320万元获得摄制权,并签订了合同。

《马路天使》导演袁牧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得知上述情况后向东方影视院提出异议。

经查,《马路天使》是根据著名电影艺术家袁牧之先生的剧本,并由袁牧之先生导演拍摄的,拍摄时间是l937年,其著作权归明星电影公司。

袁牧之先生1978年去世。

袁牧之先生的亲属指责《天涯歌女》系由电影《马路天使》改编而来。

请问:(1)《天涯歌女》作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2)东方影视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1)电影剧本《天涯歌女》是在电影作品《马路天使》的基础上形成的改编作品。

由于电影作品《马路天使》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因此《马路天使》的制片者(即明星电影公司)不能主张侵权赔偿(2分);但电影剧本《马路天使》的著作权仍在保护期内,华而实的改编行为和行使《天涯歌女》的摄制权的行为未经过《马路天使》电影剧本作者袁牧之的继承人的许可,并未向其支付报酬,因此,构成侵权(2分)。

(2)由于华而实行使电影剧本《天涯歌女》的摄制权的行为已构成对电影剧本《马路天使》的著作权的侵害,因此,东方影视院未取得袁牧之继承人许可而出卖电影剧本《天涯歌女》摄制权的行为构成侵权(3分)。

(3)处理应视袁牧之继承人的要求而定:如果其继承人同意,可以支付报酬后由山东电影制片厂拍摄(2分);如果其继承人不同意,则应停止拍摄,并向著作权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1分)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

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甲因创作取得著作权,内容为甲享有著作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2分);乙演唱,要与甲订立著作权使用合同(1分);乙因演唱取得表演者权(1分);丙现场直播,须取得乙的授权,并应取得甲的同意,向乙、甲支付报酬(1分);丁录制要与乙订立合同,取得甲的同意,并向甲、乙支付报酬(1分);丁对自己制作的录音制品取得录制者权(2分);戊复制发行该录音制品要取得丁的授权,同时要取得甲、乙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分)。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1.歌剧《洪湖赤卫队》著作权纠纷案建国10周年时,湖北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

该剧深受人民喜爱,后来被改编拍成电影。

30年后,湖北省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本和对《洪湖赤卫队》剧本的著作权提出争议,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1988年12月朱本和向法庭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过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的剧团团长、党支部书记梅少山没参加创作,只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仅署名,而且排在首位。

朱本和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著作权,追究梅少山的侵权责任。

据查,《洪湖赤卫队》的创作人员均为剧团正式职工,其创作是接受剧团交给的工作任务,体验生活费用由剧团负担,剧本经过全团创作人员集体讨论修改。

1980年,该剧重新公演时,已经给朱本和以编辑名义署名。

答:在本案中,原告的保护著作权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关键是认定何人为作者。

根据本案的案情及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思考以下问题:原告提出的保护著作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原告应当享有著作权,即可以依照原告自己的意志,自己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的权能;而享有著作权的人只有作者、或者被视为作者之人、或者著作权的继受人;自然人作者是从事直接产生作品的创作行为之人,同时,不存在法人等组织被视为作者的情况,即作品的创作与法人的意志无关、法人没有提供创作条件。

然而在庭审中,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尽管创作活动的参与者是诸自然人,但是该诸自然人不是自由依照自己意愿进行创作活动,而是按照被告确认的体例、编写大纲等体现被告意志的方案并根据被告的有关指令实施创作,因此该作品的创作活动由被告主持并代表着被告的意志,由作品产生的责任显然亦应当与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无民法上的联系。

鉴于此,本案所涉及的作品著作权由被视为作者的被告享有,原告不能以作者身份享有著作权,即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存在的,因而原告的权利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

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

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

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

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参考答案:1题.[参考答案](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

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

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

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

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

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自考 知识产权法 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题

自考 知识产权法 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题

41.W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了变频家用空调器5000台。

G家电销售公司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从W公司进货2000台,并已实际售出1600台。

M宾馆在不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也从W公司购入200台并已安装使用。

H公司发现W公司、G公司和M宾馆的上述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后,向法院起诉,状告W公司、G公司和M宾馆侵犯其专利权。

请依据我国法律分析以下问题:(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W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其未经许可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并销售了侵权产品。

(2)G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器?G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侵权产品,因为其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销售了侵权产品;(3)M宾馆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器?M公司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其属于专利法第63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

但是不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侵权产品。

42.某歌曲的词曲作者甲、乙在浏览A网站时,通过搜索引擎看到了自己曾发表在《新歌》期刊上的歌曲名称,继续点击后进入到B网站的“新歌天地”栏目同时在B网站上播放出由歌手丙演唱的该歌曲,甲、乙认为丙未经其同意演唱了该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认为A、B 两网站未经许可播放其创作的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遂与丙交涉提出著作权侵权警告,与A、B网站交涉,要求关闭该歌曲所在网页及搜索功能。

丙认为其演唱甲、乙已经发表的歌曲不需要许可,支付报酬是录音公司的义务,故认为其没有侵犯甲、乙的著作权;A网站称其没有登载和播放此歌曲而仅是通过搜索引擎检索到该歌曲的目录,没有实施复制行为也没有实施其他使用行为,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B网站称该歌曲是在其所开设的“音乐天地”专栏中由网民自行上载而来,B网站自接到甲、乙的通知后删除了该歌曲,但发现随后又被网民贴上,由于“音乐天地”专栏上每天都有大量歌曲上载,B网站无法随时进行审查和删除,也不能为一首歌曲而删除整个专栏,B网站对该歌曲的著作权保护无能为力,不再采取措施。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篇一:20XX《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

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

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

”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

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2)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

教案用文字表达思想,具有独创性(3)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为,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创作作品属于作者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非职务作品不符合上述条件及特征(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知识产权案例题(合集五篇)

知识产权案例题(合集五篇)

知识产权案例题(合集五篇)第一篇:知识产权案例题案例题:以下案例3选1 案情介绍招商银行在第30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的注册申请。

招商银行“一卡通”指定使用“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已经其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

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一卡通”用在所申请的服务上,直接叙述了该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6)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招商银行申请复审称,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

“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

“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

申请人与“一卡通”之间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求核准商标注册。

问: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商标法》如何裁定?理由是什么?答:1、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应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新《商标法》对于这一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

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从实际情况看,虽然申请商标“一卡通”文字对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一卡通”文字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该文字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而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一卡通”文字。

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一些对本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有描述性的标志,虽然会因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在初始阶段难以获得注册,但由于这些标志往往比较浅显,与商品的联系比较直接,容易被消费者所认知。

如果经过企业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标志与该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消费者一见到某标志就会自然地想到是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那么这一标志实际上就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

知识产权法与案例分析练习题

知识产权法与案例分析练习题

知识产权法与案例分析练习题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法作为规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对于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知识产权法,我们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著作权侵权纠纷公司名称公司创作并发表了一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小说。

不久后,另一公司名称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全文刊载了该小说,并通过广告收益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另一公司名称公司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公司名称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知识产权法,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另一公司名称公司未经授权的刊载和传播行为,违反了这些权利。

在判断侵权成立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要确定被侵权作品的独创性和可版权性。

在这个案例中,该小说具有独特的情节、人物和表达方式,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其次,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即另一公司名称公司确实未经授权进行了刊载和传播。

最后,要评估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对原作者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等。

案例二: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品牌 A是一家知名的服装品牌,其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然而,品牌 B公司生产的服装在款式、标识和包装上与品牌 A高度相似,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这种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防止消费者被混淆。

品牌 B公司的相似产品和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品牌 A的产品,从而损害了品牌 A的商业利益和品牌形象。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对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以及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还要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造成的市场影响。

案例三:专利侵权纠纷企业 A拥有一项关于新型技术的发明专利,该专利在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企业 B未经许可,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的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

专利法赋予了专利权人独占的实施权。

知识产权法典型问题

知识产权法典型问题

1、X等四位画家受Y饭店的委托,在其宴会厅绘制了一副题为《赤壁之战》的壁画。

后来,因Y对宴会厅进行翻修使得壁画遭毁。

X绘制了一副蜚声画坛的油画,原件现在为Y 所有。

假定X希望展览作品原件,Y不同意;或者,Y希望展览作品原件,X不同意。

《著作权法》第18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2、山东谷阳县景阳冈酒厂未经作者刘某同意,将其创作的武松打虎图组画中的11副注册为酒的商标。

已故画家张乐平创作了以“三毛”为主角的系列漫画故事。

1995年,江苏三毛集团向国家申请了有“三毛”形象的商标,其中有31类商品上获得了注册。

其间,该公司印制了大量的商业标志。

于是,张乐平的遗属要求三毛集团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3、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此类作品完成两年以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以下情况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由单位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4、重庆南岸区某教师从教10余年,每年都按照学校要求将自己写的教案交给学校,十多年来共交了48本。

后因自己科研需要,要求学校发还教案以供参考。

这时才发现,教案早被学校当成废品卖了,只要回4本。

于是高某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返还44本教案,并赔偿损失。

5、•例1、监狱委托雕塑家为其做一件雕塑,要求反映一个主题——悔;•例2、X有非常详细的思路,要求Y完全按照他的思路完成一个计算机软件;•例3、X托Y帮她设计一件晚礼服,最终晚礼服是按照双方共同的想像完成的。

6、《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汇总)案例分析题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张与李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张申请日后李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3)李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4)李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5)刘一守是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六、案例分析(10分)邯郸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北京仓储公司帮助沧州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商场销售。

请回答问题: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2、沧州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3、北京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4、北京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六、案例分析(10分)1、构成商标近似。

知识产权法50道试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50道试题及答案
D、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8. 王某对世界人口达到70亿一事颇有感慨,挥笔写下一篇杂感和一篇学术论文,并于2011年11月1日分别将两篇作品向某报社和某法学期刊寄出。则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王某在何时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A )
A、王某到2011年11月16日仍未收到期刊决定刊登的通知的
C.2048年9月2日
D.2048年12月31日
24.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合理使用的是( B )
A.为个人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使用他人的美术作品印制邮票
C.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D.对设置在广场中的雕塑进行临摹
25. 表演者许可他人对其表演录音录像的权利期限是( C )
D、甲应当取得乙的许可,并应支付报酬
7. 甲公司以招标方法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形象标识设计。最后,甲公司负责产品生产的职工乙的设计稿被选用作为企业形象标识。乙设计的标识属于( A )。
A、受公司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B、为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职务作品
C、由公司主持并代表公司意志创作的法人作品
A、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应当予以赔偿
B、乙应经甲的同意才可改编
C、乙应当向甲支付使用费
D、乙可以不经甲的同意,也不用向甲支付许可使用费
12. 不适用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A )
A、国务院颁布的法规
B、行政诉讼案例选编
C、未发表的小说
D、王老师的即兴授课
27. 甲在工作中创作了作品《A》。对于作品《A》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C )
A.甲享有著作权
B.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
C.甲和单位共同享有著作权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知识产权法律作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创新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法律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知识产权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实务操作。

二、案例简介(一)案件基本信息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二)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的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A。

该软件产品A 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乙公司是一家同行业的竞争企业,在未经甲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传播甲公司软件产品A,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B推向市场。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法律问题1. 被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一)被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1. 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甲公司拥有软件产品A的著作权。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传播甲公司软件产品A,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等。

综上所述,被告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二)如果被告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被告乙公司应立即停止复制、传播甲公司软件产品A的行为。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设备的创新型企业。

该公司在2010年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家庭管家”的家用智能设备,并于2011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120XXXXXX。

该专利涉及一种智能设备的结构、功能及其控制方法。

2015年,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家庭智能助手”的家用智能设备,其外观设计、功能及其控制方法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科技公司发现后,认为电子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电子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以下事实成立:1. 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合法有效,且在诉讼期间仍然有效。

2. 电子公司的产品在结构、功能及其控制方法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构成了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 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市场竞争力较强。

2. 电子公司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较好,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3. 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包括研发成本、专利申请费用、维权费用等。

最终,法院判决电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专利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电子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构成相同或等同,因此构成专利侵权。

2. 赔偿数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和专利许可使用费等因素确定。

最新最全电大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最新最全电大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一.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问:试分析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依据)?答:1.原告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联合摄制的《一》剧,符合国家电视剧制作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作为该电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著作权。

其他电视台播放《一》剧电视作品,应当取得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许可就在其卫星电视节目中播放《一》剧,已经侵犯了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的著作权。

山东电视台尽管持有宏智公司与其签订的授权播出合同,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宏智公司对《一》剧享有卫星电视播放权。

山东电视台提供的一份关于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合作发行《一》剧的证明,系利害关系人创意中心自行出具。

该证明不能说明创意中心对《一》剧享有著作权。

3.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

电视台虽然可以从代理人那里取得播放许可权,但这时必须负有了解该代理人获得代理权的经过以及代理权限范围的义务。

山东电视台未尽审核义务,仅据此证明便在其覆盖全国的卫星电视节目中播出《一》剧全剧,致使著作权人行使许可他人在卫星电视播放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益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失。

山东电视台具有明显过错,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播放、赔礼道歉的责任,并应当将其从侵权播放中所获收益赔偿给著作权人。

二.原告博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库公司)因与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发生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问:试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依据)?答:1.目前,由于网站之间普遍存在链接关系,才使互联网能够快捷地传播数量巨大的各种信息。

如果要求设链者设置链接时,必须对链接来的内容承担事先审查的义务,无疑会使链接的功能受到阻碍,这对于促进互联网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同时也应看到,设链者是为了增加本网站的访问量。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处分公司知识产权裁判要旨股东的职务发明属公司的知识产权,公司作为专利证书上所记载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拥有独立的权利,该专利是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

股东作为专利证书上所记载的专利设计人,其在转让股权合同中对专利权归属作出的约定无效。

案情陈德炽、罗绍远及永盛商行共同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富华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陈德炽、罗绍远各出资49万元,分别占公司股权的49%;永盛商行出资2万元,占公司股权的2%。

罗绍远被任命为富华公司总经理。

在任职期间,罗绍远履行职责作为设计人设计出名称为豆奶机(赛珍珠ⅱ号)的外观设计专利,由富华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该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证书上记载专利设计人为罗绍远,专利权人为富华公司。

2003年1月,罗绍远与陈德炽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罗绍远将其持有的富华公司49%的股权以185.25万元转让给陈德炽。

合同还约定双方对富华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包括富华公司现有的应收款,待应收款收到后,扣除收款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及税金,罗绍远按其原来所占股权比例对应收款进行分配。

随后,罗绍远、陈德炽、永盛商行与公司股东以外的陈德源、黄伟荣再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永盛商行将其出资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转让给陈德源;罗绍远将其出资49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中的3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9%)转让给陈德炽,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转让给黄伟荣;从2003年3月18日起,陈德炽、黄伟荣和陈德源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上述合同签订后,陈德炽向罗绍远支付185.25万元股权转让款,罗绍远退出富华公司,陈德炽出任公司总经理,富华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东变更为陈德炽、黄伟荣和陈德源。

2003年底,富华公司起诉案外人伊东公司侵犯富华公司所拥有的“豆奶机(赛珍珠ⅱ号)”外观设计专利。

罗绍远知悉后,遂以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排除在股权转让的范围之外为由起诉富华公司,请求确认其对该专利拥有50%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练习

知识产权法案例练习

著作权法1、2、李某自学英语多年,经常做笔译练习。

李某同事赵某常在报刊上发表一些文章。

李某为了提高翻译水平,常将见到的文章顺手拿过来做翻译练习。

一次李某将赵某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进行翻译。

赵某见到李某翻译自己的文章,便提出李某这样做未经自己许可,是侵犯自己的著作权。

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做翻译练习,并不打算发表,但赵某坚持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要求李某今后不得再翻译自己的作品。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题:李某是否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为什么?答案:李某没有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赵某对自己撰写的文章依《著作权法》第2条,第9条,第11条享有著作权。

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

但是《著作权法》为了有利于文化传播,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理使用制度。

其中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

结合本案来看,法律规定的3个条件李某都符合。

其一,必须是为了个人目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非单位、集体或多人的使用目的,李某为提高自己的翻译水平而使用赵某的文章属于此类;其二,必须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否则,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也属侵权,赵某的文章刊登在报纸上属已发表作品,李某用来练习符合规定;其三,必须尊重著作权人除使用、获得报酬外的其他权利,李某只是利用赵某的文章做翻译练习,无发表的打算,也未擅自行使其他权利,符合这一条件。

所以,李某并未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3、李某(溥仪遗孀)曾与贾某是邻居,贾某曾帮李某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的遗留文字,并整理李某的一些口述资料,后以署名“李某”、“贾某整理”的方式将有关整理资料的文章发表于杂志上。

后来李某又与王某合作,并将溥仪日记、其他文稿及出自贾某手笔的整理资料(约二万多字)全部交给王某,王某在上述材料基础上完成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

与此同时,贾某自费采访三百多人,查阅大量档案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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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案例:
李某经过多年研究,配制出一种抗猪瘟的液态物质,命名为“猪瘟净”。李某与某生物制品厂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规定,由制品厂提供全部资金和场所,李某提供技术和药物制品,共同开发“猪瘟净”系列防止猪瘟的药品。实验分三批进行,第一批实验结果有效率为80%,但第二批和第三批的有效率只有10%--20%。
(1)轮船模型是否有著作权?如果有,著作权应归谁所有?
(2)两篇论文初稿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3)黄某是否享有著作权?
(4)获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的那篇论文的作者是谁?
试分析回答以下问题:(1)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条件?
(2)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
(3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简述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与注册商标保护范围的区别?
(4)服装生产商柒牌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案例:
特别公司是国家某行政机关主管的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润部分上缴的独立企业法人。1992年,特别公司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拟制作一种特别纪念章。为了使该特别纪念章能够充分表现其特别意义,该特别公司便开始设计其特别纪念章的正面图案。不久,特别公司便从一本杂志上发现了简单先生发表的一幅美术作品《简陋》,该公司认为《简陋》的色彩、图案和创意完全符合其纪念章正面图案的构想,便决定以此为模本。经过精心设计,以《简陋》之图案为正面图案的纪念章制作完成。该特别公司共制作了这样的纪念章2万枚。特别公司在选图、制作的过程中,自始至终未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1993年10月,简单先生获知自己的美术作品《简陋》被特别公司使用,便与特别公司进行交涉,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简单先生认为特别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美术作品设计制作纪念章,侵犯其著作权。而特别公司则辩称,其行为是一种执行国家公务的行为,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一种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请回答:(1)产品A申请专利的权利主体是谁?为什么?
(2)发明人是谁?享有什么权利?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构图为文字“DC”,商品类别为服装。乙公司已于2010年3月开始生产“DC”牌服装并投放市场销售。丙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在日本提出了使用在服装上的“DC”商标注册申请,又于2010年8月10日在中国提出了相同注册申请。
问:(1)发明专利的条件有哪些?
(2)“猪瘟净”能否获得发明专利?
(3)“猪瘟净”能否申请为实用新型?
案例:
2004年6月24日,作为福建省当地服装生产商的柒牌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当地某涂料公司和福州个体户陈某销售者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服装商柒牌公司看来,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被告在油漆产品上使用这个商标也同样构成侵权。两被告称柒牌公司是生产服装的,其注册商标在第二十五类服装商品上使用,而被告生产的油漆使用的“柒牌”商标,注册在第二类“颜料,清漆,漆等商品商品上使用,而另一被告则销售了这一品牌的油漆。被告认为商标的使用商品不同类,性质也不同,不构成侵权。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
(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
(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
(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
(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
案例:
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问题]该特别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吗?为什么?
案例:
某工艺美术学院接受上级下达的任务,组织本校教师研制某轮船模型,由副教授张某某、高级工程师王某某负责制定修改设计方案,雇请某木器厂工人黄某绘制了模型外观图,制成了轮船模型。此后,上级单位召开了审定会,确定该轮船模型的研制单位为该工艺美术学院。
请回答:商标局应该核准谁的商标注册申请?为什么?
案例:
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案例:
著名作曲家甲在1998年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2004年乙将该手稿借给学者丙,供其研究甲的生平。2005年,丙将手稿向某杂志投稿发表。甲的继承人看到该杂志后,认为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请回答:(1)谁享有手稿的著作财产权?为什么?
(2)谁是侵权人?为什么?
.
案例:
某公司委托某科研机构开发新产品A。该科研机构成立了课题组,由员工甲、乙、丙组成,其中甲负责收集、翻译资料、绘图,乙、丙分别负责一部分技术的开发。
同年,学校确定由张某某、王某某组织撰写有关模型研制、创作过程的论文。张某某、王某某即各自着手整理材料。王某某将自己执笔写成的两篇论文初稿,均署名王、张二人,送张某某会稿,张将文字略作修改后提出将两篇论文合并为一篇。王某某依其建议将两篇初稿合为一篇,署名为王、张、黄三人,提交学术会议发表,并投寄它刊发表,且申报省社科优秀成果评奖获三等奖。王某某又将该论文中的一部分也即原先的初稿中的一篇以王某某一人署名发表。张某某对王某某自行将合作作品投稿、评奖,只署名王一人以及独得稿酬不满,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在审理中,木器厂职工黄某以曾为研制轮船模型绘制外观图为由,要求确认为研制组成员。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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