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最新营业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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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三章营业税法律

2012年第三章营业税法律

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最近2年本章的考试分值均为17分,均涉及不定项选择题。

本章是考生在复习过程中接触的第一个税法章节,其掌握程度直接决定了考生继续复习的信心,幸好本章的知识点难度不算太大,只是比较细碎,只要归纳、总结的功夫下足,完全可以较好的掌握。

2012年本章教材根据新颁布的政策对下列规定进行了调整:(1)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2)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什么人应当交?什么行为应当交?营业税交多少?有没有优惠?怎么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本章考点精讲【考点一】营业税的纳税人(★)(一)一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特殊规定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解释】关键看承包人以谁的名义对外经营,以谁的名义对外经营就以谁为纳税人。

2.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解释】即使是非居民,但是只要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也可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3.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1.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012年税收政策整理

2012年税收政策整理

2012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作者:邢国平在2012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1年签发2012年发布的文件)涉及增值税的政策有50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一、营改增政策16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地区执行以下相关政策:(1)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2)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详解完美版

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详解完美版

现代服务业应税细则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从事以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 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的纳税人为一 般纳税人 2、未超过五百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特殊注意:纳税人超过五百万元应自行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税 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达到标准而未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由税务机关 强行认定为增值税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强行认定的不再享有进项抵 扣税额的计算。即按照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二、会计处理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现代服务业应税细则
八、会计处理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 算 小规模纳税人 发生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主营业务收入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试点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 税款所属期: 填表日期: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表样
项目 (一) 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 务、 扩围试点服务不含税销 售额 其中: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一、 计税 依据 税控器开具的普通发票不 含税销售额 (二)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 产不含税销售额 其中: 税控器开具的普通发 票不含税销售额 (三) 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 额 其中: 税控器开具的普通发 票销售额 (四) 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 其中: 税控器开具的普通发 票销售额 本期应纳税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二、 税款 计算 应纳税额合计 栏 次 1 本期数 货物及 劳务 为空 扩围试点 服务 填写数字 货物及 劳务 自动 本年累计 扩 围 试 点服 务 自动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0-1 1 13 14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纳税人声明:此表是真 实可靠的,完整的。 办税人员: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 为空 为空 填写数字 —— —— 自动 自动 自动 自动 —— ——

2012税收新政及年终决算风险防范

2012税收新政及年终决算风险防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核定与查帐可否兼容? 总局2012年27号公告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 )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 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 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 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 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 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15号公告
•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 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 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 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 规定在税前扣除。 •
证券经济人之45号公告
•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 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 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 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15号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 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 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 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 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 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 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 理。
河北国税地税2012年第1号
• 查补的收入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 对纳税人在稽查、检查过程中查补的 收入,可以作为所属年度企业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财会[2012]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2]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2]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2012-7-5 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2年7月5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2012年度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

2012年度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

单项选择:1. 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是(股票期权)。

2. 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是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

3. 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比例为(60:40)。

4.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企业是(烟草企业)。

6.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应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7. 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8. 下列各情形中,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是(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2%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

9. 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对价的计算依据是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

10. 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1.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支出,会计和税务上分别认定为(营业成本;职工工资薪金)。

12. 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的(25%)。

13. 以下各项中,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是(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

14. 享受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5. 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的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各年度实行(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第一篇: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2年6月21日印发校对:所得税司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2年07月13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若干省市国税局反映,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有若干问题不好把握,需要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明确。

一是从事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可以的话,对于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其取得的股票转让收入是按全额核定还是差额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是对上述两个问题的解答。

关于第一个问题。

《公告》明确: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2012年第15号公告

国税2012年第15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 (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 ),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 (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 (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 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2012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

2012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

2012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2012年上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方面文件虽然有限,但所发布文件所明确的税收优惠以及金融保险证券类准备金扣除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若干问题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助于企业更为准确地进行纳税处理,我们做回顾如下。

一、税收优惠方面(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对于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做出规定:1.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2.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为: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2号公告-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2号公告-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2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五)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

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二、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营业税税目和税率(2012年)

营业税税目和税率(2012年)
1.代理业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 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2.旅店业的营业额为提供住宿费用的各项 收入 3.饮食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提供饮食消费 服务而取得的餐饮收入 代理业 4.旅游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旅店业 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饮食业 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 可以扣除相关垫付、代收 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 旅游业 费用 余额为营业额 仓储业 5.广告业营业额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 广告业 刊登、发布等活动取得的广告收入 其他服务业 6.租赁业务的营业额是经营租赁业务所取 得租金的全额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7.仓储业的营业额为经营仓储业务向客户 收入的全部费用 8.其他服务业的营业额为发生其他服务业 务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税目和税率
序号 税 目 类 别 计 税 依 据 特 殊 规 定 税 率 陆路运输 水路运输 交通运输 航空运输 业 管理运输 装卸搬运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修缮工程 建筑业 装饰工程 其他工程作 业 分运或境外改由其他运输 企业承担的,以其取得的 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价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 格和价外费用 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输费 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分包的,减除分包款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 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 自建行为不纳税 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营业额不包 括设备价值 分不同情况以全额、余额 或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
5%20%
7
服务业
5%
8
转让土地使 用权、转让 商标权、转 让专利权、 转让 转让非专利 无形资产 技术、出租 电影拷贝、 转让著作权 和转让商誉
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转让额,具 体包括无形资产受让方支付给转让 方的全部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 益

营业税

营业税

《2012年度最新营业税政策》大家好!现在我们学习第三部分:2012年度最新营业税政策。

2012年出台的新营业税政策主要集中在征税范围、税收优惠和收入体制等方面。

下面我们依次解读。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方面的最新规定营业税征税范围方面的最新规定主要包括外派海员等劳务、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和服务赞助三方面内容。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2]54号《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外派海员劳务和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免征营业税.其中,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二〇一二年一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2]6号《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

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在<营业税税目注释> “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其中,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部分纳税人向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提供服务形式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二○一二年三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函[2012]98号<关于部分纳税人向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提供服务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夏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南现代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深圳亿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芒果网有限公司等12家赞助企业及其关联机构向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执行局提供服务形式赞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劳务,属于无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独家解读财税[2012]5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四项应税服务政策有调整

独家解读财税[2012]5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四项应税服务政策有调整

<独家>解读财税[2012]5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四项应税服务政策有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政策中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船舶代理服务、租赁服务的企业以及动漫企业的相关政策作了补充和调整。

据上海市财税部门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全市“营改增”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20亿元。

但也有一部分“营改增”纳税人反映改革导致税负增加。

此次补充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正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结合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而作出的政策调整。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税负差距缩小国际运输服务,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3种形式的服务。

但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之前有以下3种不同的税收待遇:1.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予以免税。

2.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相关规定,适用11%的税率,由其代理人或接受方扣缴税款。

存在以上3种不同税收待遇的原因,主要在于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主体不同。

但免税、零税率、11%的税率三者相比,税负差距显然过大,不利于国际运输服务的平等竞争。

财会(2012)13号

财会(2012)13号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2年7月5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2012年企业年终汇算清缴的新政解析、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技巧1

2012年企业年终汇算清缴的新政解析、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技巧1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2、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 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7号)规定的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 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 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 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一政策仅适用于享受国家发放的 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 士,对于一般人员并不适用。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2、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②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 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 入; ③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 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④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 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2、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 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 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 雇用关系;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3、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处理:上分两种情况: ②给离、退休人员支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 助应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 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 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 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 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 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 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2十八项重大税收政策盘点(2012.12.12)

2012十八项重大税收政策盘点(2012.12.12)

2012十八项重大税收政策盘点又是一年岁末时,盘点经典税政,品味政策变迁,十八项政策,深刻影响经济行为,2012年暗潮涌动,重大税政改革破茧而出。

这是山雨欲来的一年,这是税政走进民生的一年,这是税政稳中求变的一年。

历数十八项经典税政,且看“2012十八项重大税收政策盘点”。

汹涌澎湃的2012年,非独十八项政策独重要,惜名额有限,笔者选择以下十八项政策,其中营改增1项、增值税5项、营业税1项、出口退税1项、企业所得税6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项、个人所得税1项、税收法制2项,可谓我心中的2012税收政策十八盘:1、重大税政改革营改增”:《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02】71号)2、农产品抵扣政策破冰之作:《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3、税控设备与维护费用国家买单:《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再打”补丁”:《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5、生物制药批零企业可选择3%简易征收:《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0号公告)6、流通环节免增值税想说爱你不容易:《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7、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也需征收营业税:《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8、出口退税新政更加人性化:《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9、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大变脸:《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10、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协议得到税收承认:《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11、核定征收不一定“很美”:《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12、遵循税法原则的重量级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13、上市公司欢欣鼓舞新利好:《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14、西部大开发战略持续实施:《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15、股息“受益所有人”安全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16、税收救市释放信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17、依法行政税务新篇章:《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18、确定惩戒虚开发票尺度:《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33号公告)一、重大税政改革“营改增”:《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02】71号)从2012年开始的未来几年内,“营改增”重大税政改革都将是最重要的税收政策,波澜壮阔的税制改革刚刚拉开序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核心提示:财政部近日制定并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相关规定,财政部近日制定并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

文件分别对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等作出规定。

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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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最新营业税政策
单选
1、以下各项中,不属于2012年出台的新营业税政策最新规定集中体现的是(营业税计税依据方面的最新规定)。

2、注册在平潭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按照现行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应(差额征收营业税)。

全额征收营业税
差额征收营业税
免征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
3、自2012年2月1日起,在《营业税税目注释》“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著作权
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4、在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和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中,中央分享比例分别为(100%;60%)。

60%;60%
60%;100%
100%;60%
100%;100%
5、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相关因素比重在地区间分配,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货运周转量)。

货运发送量
客运发送量
货运周转量
客运周转量
6、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增值税
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按“服务业”税目征收增值税
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7、自2012年2月1日起,在《营业税税目注释》“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著作权
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8、财政部每年将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转至地方国库的库款报解整理期是(1月1日至1月10日)。

1月1日至1月31日
1月1日至1月20日
1月1日至1月15日
1月1日至1月10日
9、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00%
70%
80%
90%
判断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分享。

(正确)
2、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全部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

(错误)
3、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正确)
4、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正确)
5、对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款,不予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

(错误)
6、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试点企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规定的税收政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正确)
7、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错误)
8、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中央收入。

(错误)
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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