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政策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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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政策部分
一、2008 年营业税政策回顾学习:
(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8 】24 号)沾地税政【2008 】10 号:1、关于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此优惠政策自2007 年8月1日起执行。2、关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 %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此优惠政策自2008 年3 月1 日起执行。
3、是否是住房:税务机关要依据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区分商住房与非住房标准。商住房:也有住房和商业用途的,要严格区分,分别适用。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在2009 年12 月31 日前,个人将购买超过二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不负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请示省级明确:(1)普通住房:仍按《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3 】173 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执行。我省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在280 平方米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280 平方米以下的为普通住宅。(2)对个人超过二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省级不再另行下文,
具体减免程序((1)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的原件和复印件;(3)销售该房屋时与购买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4)销售该房屋时
向购买方开具的由地税机关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5)书面免税申请;(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我县对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实行“一体化”管理,在沾益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房地产税收征管窗口。)按国税发【2006 】74号和云地税发【2005 】234 号文件5 年期的办理,执行台账统计,(主要涉及二分局沾益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每月4 日前上报县局税政科房屋交易情况统计表。
(三)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国税函【2008 】212 号(沾地税政【2008 】14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国税函【2008 】254号(沾地税政字【2008 】19号)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
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点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 〕149 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六)代表国家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出售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对土地储备中心出具就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正式文件收土地使用权,以及将该土地使用权再处置的行为,视同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不征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储备中心(指收购),要征收营业税。
(七)关于电信基站、通讯维修、设备维护服务征税问题:对单位和个人为电信公司提供的电信基站、通讯维修、设备维护服务按“建筑业--- 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一、新营业税条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修订: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删除了这一规定。
三是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四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新旧条例相比,均是十七条,整体框架并未有大的变化,实质内容则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新旧暂行条例条文对照表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
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
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
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
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
税。
每月的15日,并且
增加一档1个季度的
纳税申报期;它有两
个方面的意义:1主
要是与增值税、消费
税的申报缴纳期限
致,便于主管税务机
关的管理;2给纳税
人较为宽松的申报缴
纳期限,体现了主管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
务的理论。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
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
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
期满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纳
税;以5日、10日或者15
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
之日起5 日内预缴税款,于
次月1 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申报纳税期限由原
来的次月1-10 日延长
为1-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