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驳回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请用)

合集下载

《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4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4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根据诉讼的性质不同,还有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统属于诉讼的范畴。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4.(民事诉讼的)主管:作为学术概念,一般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5.期间与期日:期间又称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期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

6.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问答题1.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答: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由支配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

内容:1、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2、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3、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2.回避制度的含义和回避的对象。

答: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

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3.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诉讼管辖的分类。

答: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4.诉讼代表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答:首先,代表人诉讼中,只要推选诉讼代表人,其他共同诉讼人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

其次,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被代表人同意才对其发生效力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但是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对其他当事人生效。

部分内容经法院更改的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部分内容经法院更改的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院的变更决定本身再提起上诉 ;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更
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主要法律
依 据 。受 理法 院 只要 查 明两 国之 间确 实
决公约》 ( 以下简称 《 纽约公约》 ) 。
因此 ,我 国法 院承 认 与执 行 国外仲 裁 裁
的具体 内容则仍视为原仲裁裁决的一部
分 ,而没有形成一个新的区别于原仲裁
难度。
。 实上 ,英 国 《1 9 年仲 裁法 》第 事 96 七十一条已明确规定 , 如果裁决被更改 , 更改的内容将作为仲裁裁决的一部分。 按照程序问题依程序地法的原则,英国 仲裁法应当被视为是适用于该仲裁全过 程的准据法。因此 ,可 以明确的是 ,依 据仲裁地法律即英国法 ,即使仲裁裁决 被法院更改 ,其性质依 旧是仲裁裁决,
英 国 《 96 1 9 年仲裁 法》相 比其历
三、经法院更改的仲裁裁决应采
_
取的审查方式
ss e ee m
C 司可 以就舱面货损失免责 ;3承运 公 . 人依 法享有责任限制 。 D 司辩称 : 公 其仅 负责船舶 的技术 和船 员管理 ,因 为船舶管理人而 非实际承 运人 ,不应 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依 照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缔 结或 者参 加 的
民法院对该申请或者请求依照我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 或者按照互惠原
则进行审查后 ,只有认为其不违反我国 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 、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的 。才裁定承认其效力 , 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依照法律有
关 规定 执 行。 可 见 ,国 际 条 约 和 互 惠 原 则 是 我
裁 定 的法 院判 决。
存在条约关系 ,按照条约或协定中规定 的承认条件予 以审查 ,即可做 出予以承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是指根据国际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将在外国获得的判决或裁决,经过一定的程序提交给国内法院,并请求国内法院对其进行承认和执行的行为。

这一程序旨在促进国际司法合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加强国际社会的司法互信。

一、背景介绍随着国际间的交往日益频繁,跨国交易和投资也日益增多,因此,涉及跨国诉讼的案件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在跨国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外国法院取得了有利的判决,如何使其在国内得到有效保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应运而生。

二、适用法律在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中,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国内法律及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法等。

国际公法是指国际间共同遵循的国际准则和原则;国内法律是指各国自身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法是指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专门用来处理跨国诉讼及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法律。

三、程序要求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通常要求包括以下环节:1. 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向国内法院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外国判决文书、翻译件、认证书等。

申请材料的准备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2. 落地审查:国内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进行认定。

在审查过程中,国内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口头陈述。

3. 公告公示:根据国内法律规定,国内法院可以进行公告或公示程序,以便让其他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作出相应回应。

4. 审理阶段:国内法院会就申请进行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同时,国内法院还可以对外国判决的法理依据、程序正当性等进行审查。

5. 判决结果:国内法院根据审理的结果,对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包括承认外国判决、拒绝承认外国判决或者撤销外国判决。

四、国际司法合作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充分体现了国际司法合作的意义和价值。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执行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执行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 执行程序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执行程序(一)执行根据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1)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民事支付令和决定书。

(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4)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2)公证债权文书。

(二)执行管辖1.一般规定(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诉》第224条;(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启动1.申请执行(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2年;并且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 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注意:不是法律文书生效以后, 而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移送执行(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4)审判人员认为确应移送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执行回转1.适用情形(1)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 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2)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 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

2.适用条件(1)已经执行完毕的执行根据被撤销;(2)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

注意:一定要有新的执行根据, 仅仅是执行根据被撤销不会导致执行回转。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优秀范文5篇]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优秀范文5篇]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电话:单位:请求事项:承认χ国χχ法院χ年χ月χ日的χχ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与理由:(写明案件的起因及最后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χχχχ问题的规定》,现向你院提出上述请求,请依法裁定。

证据:1、χ国χχ法院χ年χ月χ日χχχχ判决书副本及中文译本各一份;2、χ国χχ法院寄给申请人的出庭传票及中文译本各一份;此致χ省χχ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第二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电话:单位:请求事项:承认Χ国ΧΧ法院Χ年Χ月Χ日的ΧΧ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与理由:(写明案件的起因及最后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ΧΧΧΧ问题的规定》,现向你院提出上述请求,请依法裁定。

证据:1、Χ国ΧΧ法院Χ年Χ月Χ日ΧΧΧΧ判决书副本及中文译本各一份;2、Χ国ΧΧ法院寄给申请人的出庭传票及中文译本各一份;此致Χ省ΧΧ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第三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电话:单位:请求事项:承认Χ国ΧΧ法院Χ年Χ月Χ日的ΧΧ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与理由:(写明案件的起因及最后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ΧΧΧΧ问题的规定》,现向你院提出上述请求,请依法裁定。

证据:1、Χ国ΧΧ法院Χ年Χ月Χ日ΧΧΧΧ判决书副本及中文译本各一份;2、Χ国ΧΧ法院寄给申请人的出庭传票及中文译本各一份;此致Χ省ΧΧ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第四篇:婚姻--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申请人:任力,男,45岁,中国籍,老师,住北京市西大望路206号大院401室委托代理人:王XX律师,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请求事项:申请承认病因纽约州法院2005年2月28日的离婚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最⾼⼈民法院⽂号: (民)<1991>21号颁布⽇期:1991-08-13执⾏⽇期:1991-08-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最⾼⼈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年8⽉13⽇法(民)<1991>21号)(1991年7⽉5⽇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题的规定〉等⼗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条对与我国没有订⽴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可以根据本规定向⼈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活费负担、⼦⼥抚养⽅⾯判决的承认执⾏,不适⽤本规定。

第三条向⼈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应提出书⾯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误的中⽂译本。

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申请⼈姓名、性别、年龄、⼯作单位和住址;(⼆)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四)申请理由及请求;(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申请由申请⼈住所地中级⼈民法院受理。

申请⼈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民法院受理。

申请⼈不在国内的,由申请⼈原国内住所地中级⼈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内⽴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内通知申请⼈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第⼋条⼈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效或⽣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效的证明⽂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3.18•【文号】法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3.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进一步规范海事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

现发给你们,望在海事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学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深刻领会学习贯彻《样式》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样式》运用到海事审判实践中去,实现海事诉讼文书样式统一。

制发《样式》是全面贯彻《海诉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海事审判工作应对“入世”,贯彻世贸组织法制统一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重要体现。

抓好这项工作,对于统一海事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提升我国法制权威,意义重大。

二、要认真组织海事审判人员,深入学习贯彻《样式》,尽快实现海事诉讼文书规范化。

《样式》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既是海事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规范,也是指导当事人进行海事诉讼的文书样本。

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要集中时间,学习《样式》,及时研究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使每一位审判人员能够深刻领会,熟练运用,确保《样式》的顺利贯彻执行。

《样式》施行后制作的裁判文书,应当符合《样式》要求,并将此作为优秀海事海商裁判文书评选的要件之一。

三、本《样式》仅适用于《海诉法》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海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年6月20日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在海事审判工作中应将两个诉讼文书样式结合使用。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36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36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36(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25,分数:25.00)1.在涉外诉讼中,采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必须遵守的一个前提条件是______∙ A.其他送达方式不能实施∙ B.送达国的法律必须允许邮寄送达∙ C.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必须允许邮寄送达∙ D.有详细的受送达人地址(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邮寄送达是指通过邮政部门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

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必须遵守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必须允许邮寄送达。

2.对于涉外民事案件的受理问题,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表现为______∙ A.平行管辖的关系∙ B.涉外仲裁前置∙ C.涉外诉讼前置∙ D.先受理即管辖(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是我国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两种方式。

除当事人有书面协议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以外,一切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都应由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对于案件受理问题,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表现为平行管辖的关系。

3.涉外民事案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______∙ A.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一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B.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C.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D.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复议一次的掌握。

(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的送达方式是______∙ A.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D.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国驻我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选项A和B属于一般民事诉讼送达方式,不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法院破产裁决案

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法院破产裁决案

本文作者: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建红发表出处:《中国法律》2003年6月号,总第42期。

本文所涉及的案件系中国入世后第一件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破产裁决的案件,在当时受到国内外各界的广泛关注,也被评为广东省十大涉外案件之一。

《中国法律》是向境外发行的中英文双语法律期刊,受该期刊编辑的特别约稿,作者作为案件的承办法官为该期刊名案精析栏目写下这篇评析文章,向境外读者和关注者介绍了案件裁决情况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学理论观点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广受重视和好评。

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法院破产裁决案刘建红申请人: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住所地Via Calzavecchio n.23,Casalecchio d/R(Bologna),Italy。

2000年12月18日,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向中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和执行以下判决、判处令及事项:一、意大利米兰法院于1997年l0月24日作出的第62673号破产判决;该判决宣告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破产;二、意大利米兰民事、刑事法庭于1999年9月30日作出的《被没收财产转让判处令》,该判处令的主要内容是破产的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于1999年5月5日被申请人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购买,责令破产监护人将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的破产财产完全交付于购买人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三、破产的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的所有财产,包括对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98%股权,应完全交付申请人由申请人自由支配;四、确认申请人对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持有98%股权,并恢复申请人在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的合法地位。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民事诉讼法解释全⽂ (⼀)发⽣法律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发⽣法律效⼒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效⼒的公证债权⽂书。

第三百九⼗四条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三项规定的审判⼈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是指已经由⽣效刑事法律⽂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为。

第三百九⼗五条当事⼈主张的再审事由成⽴,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或者当事⼈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六条⼈民法院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执⾏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执⾏裁定⼝头通知负责执⾏的⼈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内发出裁定书。

第三百九⼗七条⼈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

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

第三百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及原审其他当事⼈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对其再审事由⼀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经审查,其中⼀⽅再审申请⼈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的,应当裁定再审。

各⽅再审申请⼈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的,⼀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申请⼈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四百零⼀条⼈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项、第三项、第⼗⼆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起六个⽉内提出的除外。

两岸间法院判决确认执行的规定

两岸间法院判决确认执行的规定

关于两岸间认可执行法院判决的规定一、中国大陆对台湾判决的认可和执行1、《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三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因此,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通过当事人直接申请或外国法院申请两种方式提请中国大陆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一种,需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第二种,需要中国大陆与该外国地区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且法院认为不违反国家利益和法律基本原则。

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仅可通过当事人直接申请的方式提请中国大陆法院承认和执行。

针对台湾地区,我国目前并未与之就此缔结条约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三百一十八条: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有哪些规定?

Sweat is the lubricant of succ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有哪些规定?《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是专门针对民事诉讼出台的法律,仲裁也有也有专门的仲裁法规定有关的内容,虽然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但是两者的关系非常的紧密,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关于仲裁的规定也有很多,充分解决了一些具体情况下仲裁的适用问题,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法律的滞后问题。

那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有哪些规定?这个问题,和你们说一说。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有哪些规定?一、或裁或诉二选一。

《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撤销裁决应再审。

《民诉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执行依据的审查与处理

执行依据的审查与处理

执行依据的审查与处理一、执行依据的概述(一)概念执行依据是指当事人申请执行、审判员移送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它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决定因素和前提条件,在执行程序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

若无执行依据,执行程序就好比空中楼阁,根本无从谈起。

概念的定义分两层:1、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2、执行依据指的是三种生效的法律文书,即当事人申请执行、审判员移送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除此以外,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是我们执行的依据。

这是从引起执行程序开始的三种途径加以进一步的说明,以便于更好的理解。

(二)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执行依据是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但并非所有的法律文书都能成为执行依据。

构成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必须是特定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这里所述的特定机关只能是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公证机关和仲裁机构(包含劳动仲裁机关)。

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只要具有执行内容,都可能成为执行依据,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法律文书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法律文书也可能成为执行依据,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处理决定,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也能成为执行依据。

除上述机关外,任何机关,如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其制作的法律文书即使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内容,也不能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

但有一个例外规定,纪检部门在查处违纪案件时,如需冻结相关的银行存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

原因很简单,纪检部门本身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同时中纪委在这方面也有明确规定。

2、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这一条为实质性要件,它要求进入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实体上的执行内容。

作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如果无执行内容,实施执行就毫无意义,也无法着手进行操作。

如对无财产分割内容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判决仅仅解决婚姻关系,无执行内容;又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就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定(管辖权、撤诉、中止审理等),因不涉及实体问题,故不可能进入执行程序。

2024年申请书当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用

2024年申请书当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用

申请书:当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或仲裁裁决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申请人姓名】
性别:【申请人性别】
出生年月:【申请人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住所地:【申请人住所地】
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
二、申请的目的和理由
【申请的目的】
我是【申请人姓名】,向贵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所在国家(地区)】法院/仲裁庭生效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达成执行当事方所负
担的义务。

【申请的理由】
我作为申请当事人,在【所在国家(地区)】法院/仲裁庭经过审理,最终获得了生效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其内容如下:
【生效判决/裁定/仲裁裁决】
该生效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已经在【所在国家(地区)】法院/仲裁庭生效,并且现在已经到达执行时限,但是被执行当事方未能履行义务。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在提供合法证据的情况下,本人请求贵法院依法承认和执行该生效判决/裁定/仲裁裁决。

三、申请人提供的法律依据和证据
【申请人提供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1.生效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原件:1份
2.在所在国家(地区)申请生效证明原件及中文翻译件:1份
3.当事方联系方式证明(如邮箱、电话等):2份
四、申请人的意见和请求
1.依法承认和执行该生效判决/裁定/仲裁裁决。

2.裁定被执行方承担本次申请的全部诉讼费用。

五、联系方式
申请人姓名: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承认和申请执行是否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承认和申请执行是否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承认和申请执行是否应一并提出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法规类别】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发文字号】[2013]民四他字第4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3.07.30
【实施日期】2013.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承认和申请执行是否应一并提出问题的请
示的复函
(2013年7月30日[2013]民四他字第43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陕民三他字第1号《关于对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承认和申请执行是否应一并提出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1.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一并申请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可以选择仅申请人民法院承认,也可以选择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先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予以承认的,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

2.根据《。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条有下列情形之⼀,⼈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当事⼈⼀⽅或者双⽅是外国⼈、⽆国籍⼈、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当事⼈⼀⽅或者双⽅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三条外国⼈参加诉讼,应当向⼈民法院提交护照等⽤以证明⾃⼰⾝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民法院提交的⾝份证明⽂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中华⼈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向⼈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中华⼈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六⼗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续,⽽外国当事⼈所在国与中华⼈民共和国没有建⽴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百⼆⼗五条外国⼈、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在⼈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进⾏民事诉讼的,⼈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六条外国⼈、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进⾏民事诉讼,经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七条当事⼈向⼈民法院提交的书⾯材料是外⽂的,应当同时向⼈民法院提交中⽂翻译件。

当事⼈对中⽂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本;当事⼈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致的,由⼈民法院确定。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二十三条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百二十五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六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浅析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的若干问题

浅析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的若干问题

国立法 与 司法 机关 对 国家利 益 的内在 考虑 是无是 造 成 国 际社 会 在 外 国 判决 承 认 与 执 行 合作 机 制 上 举 步 维艰 的重 要 原 因 。当 今 国 际社 会 管辖 权 有 不
本 文通 过分 析 国 际社会 承认 与执 行 外 国判决 的现状 与 困境 , 对完 断 扩 张 的趋 势 ,各 国都 规 定 了过 度 的管 辖权 ,从 而 导致 了管 辖 权 的 积极 冲突 。 一 国拓 宽 本 国 法 院 的涉 外 民商 事 管 辖权 ,就 能 善 我 国这 一制度 提 出建 议。 受 理 更 多 的 国际 民 商 事案 件 ,由此 将 增 加要 求 外 国承认 与执 行 关 键词 :外 国判决 ;承 认 ;执行 ;完善 本 国法 院判 决 的情 形 ;相 应 地 ,其 他 国 家法 院受 理 此案 的机 会 将 会 减 少 ,要 求 内 国 承认 与 执 行 的外 国判 决 的数 量 随 之 下 降 。 承认 与执行外 国判决的概念 承 认 与 执行 外 国法 院 判决 ,是 指 一 国法 院依 据 本 国立法 或 可 见 ,一 国法 院 的 管辖 权 范 围 越宽 ,实 行 国 际判 决 和执 行 的 自 由化 对该 国就 越 有 利 。故 而 ,各 国都 不 愿 放 弃本 国的 管 辖权 , 有关 国际条 约 ,承认外 国法 院的 民商事 判决 在 内 国的域 外效 力 , 并 在 必要 时依 法 予 以 强制 执 行 。任 何 法 院判 决原 则 上 只 能 在 判 使 得 当事人 挑选 法 院且 管辖 权 的冲突 难 以消 除。 第三 ,国际社会 尚未有普遍性 的公约机制 ,在判决 承认与 决 国境内生效 ,没有域外效力。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涉及 布鲁 国 的司法 主权 和社会 经 济利 益 , 同 时还受 国际关 系 、意识 形 态 执 行 上 作 了全 面 的规 定 且 已生 效 的 多 边条 约 主要 是欧 盟 《 塞尔 公 约 》,然 而 该 公约 仅 仅 实 现 了欧 盟 各 成员 国之 间 的判 决 等 因素 的影 响 。 故 而 ,各 国 均不 轻 易 地 承认 与执 行 外 国法 院 判决 。但 作 为 的顺 利 流 动 ,欧 盟 成 员对 其 他 国家 的判 决 与 执行 仍 适 用 本 国法 例 外 ,世 界 各 国基 于 不 同 的考 虑 ,在 一 定 的 条件 下 相 互 承 认 外 并 非公 约 ,故 而判 决 的承认 与执 行 的障 碍依 然存 在 。 国法 院判 决在 内 国具 有 与 内 国法 院判 决 同等 的法 律 效 力 ,并 在 第 四 ,各 国 国 内法 对 外 国判决 的承 认 与 执行 上 规 定 了各 不 综观 各 国的条 件 , 暂 且不论 具体 内容 的不 同 , 必 要 时 按 内国 的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强制 执 行 。综 观 各 国的 条件 ,这 相 同的程 序 和条件 。 这些 条 件 在 各 国的理 解 也 是 不 一致 的 ,故 在 具 体适 用 上 各 国 也 些条件主要有 :①原判决法院必须具有合格 的管辖权 ;②原判 决是确定性的;③原判决的诉讼程序公 正;④承认 与执行该外 不尽 相 同 ,这 也构 成 了外 国判决 承认 与 执行举 步 维艰 的原 因 。 国法 院判 决 与 本 国 的公 共 秩 序 不相 抵 触 ;⑤ 存 在 互 惠 关 系 ;⑥ 四、 我 国 外 国 法 院 承 认 与执 行 制 度 的发 展 方 向 原 判 决法 院适 用 了适 当的 准据 法等 。 在 全 球化 的大 背 景 下 ,世 界 各 国 的外 国判决 的承 认 与 执 行 制 度 正顺 应 着 时代 的需 求 发 生 变化 ,完善 我 国民 事法 律 争 议 解 二 、 承 认 与 执 行 外 国判 决 的依 据 决机制将有利于发挥我 国在各方面的影响力。我 国 《 民事诉讼 1 . 国 内立 法 承认 和执 行 外 国法 院 判决 的条 件 和 程序 ,通 常 由 各 国 国 内 法》的相关规定 中,互惠要求 、公共秩序保留占据着主导地位。 法 加 以规 定 。 由于 各 国 立 法 的理 论 依 据 各 不相 同 ,在 立 法 形 式 这些 制 度 在 初 期 时保 护 了我 国 民事 主 体 的权 益 ,然而 如 今 这 种 上存在很大差别。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规定在本 国的 《 民事 类 似 于 “ 贸 易 壁 垒 ”的 保 护显 然 已经 不 能适 应 时 代 的发 展 ,应 诉 讼 法 》 中 ,英 国 、美 国 等 国则 采 取颁 布专 i ' l # b 国法 院判 决 执 当顺 应形 势 加 以完善 。 行令 的形 式 ,而 瑞士 、东 欧 等 国规定 在 国际私 法典 中 。 第 一 ,以开 放 的 态 度 建立 国 内法 审查 标 准 ,适 度 放 松 互 惠 2 . 国 际 立 法 原则的要求 ;如前所述 ,严格 的要求遵循互惠原则会使得司法 在 国际 立 法方 面 ,比较 有影 响 的是 1 9 2 8 年 拉 丁美 洲 国 家间 合作 领域 举 步维艰 ,故而 我 国在这 方 面也应 当适 度放 宽要 求 。 签订 的 《 布斯 塔 曼 特 法 典 》 ,1 9 6 8年 欧共 体 国家签 订 的 《 布鲁 第二 ,应 当细化 国内法 中承 认与执 行外 国法 院 判决 的标 准 ; 塞尔公约 》,2 0 0 5 年海牙 《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此外 ,在一 我 国 现有 的外 国判决 承 认 与 执行 制 度 仅 仅规 定 了我 国和 外 国间 些专 业 性 国际 条 约 中 明确 规 定 承认 和执 行 外 国判决 的条 款 ,如 判决 相 互承 认 和执行 的四个 条件 : 以条约 和互 惠关 系 为承认 和 执 1 9 6 9年 签 订 的 《 国 际油 污 损 害 民事 责 任 公约 》。 目前 国际社 会 行 依 据 ;请 求 主体 既可 以是 当 事人 也 可 以是 法 院 :承 认 和 执 行 包括 我 国在 内 签 订 的 司法 协 助 条约 中 ,多数 都 对 外 国 法 院判 决 的 应 当是 生 效 判决 ;承 认 和 执行 外 国判 决不 得 违 反我 国主 权 、 的承 认与 执行 问题 作 了规 定 。 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存在操作性不强 、条 文简单、 三 、 国际 社 会 承 认 与执 行 外 国 判 决 的 现 状 与 困 境 与 国 际社 会 的司 法 实践 相 脱 节 等 弊病 ,而且 ,对 于原 判 决 国 法 在 承认 与执 行 外 国判 决方 面 ,各 国 在 国 内立 法 和 国 际条 约 院是 否具 有 管 辖 权 、诉 讼 程 序 是否 正 当 、诉 讼 竞 合情 形 下 应 否 的制 定 方 面 都 做 出 了积 极 的努 力 。在 理 论 层 面 ,各 国对外 国判 承认 与执 行 等基 本审 查条 件都 未 予 以明确规 定 。 决进 行 承 认 与 执 行 有利 于加 强 国 际 社会 的合 作 ,并 为 国际 民商 第三 , 应 当 明确管 辖权 在先 审查 原则 ; 从 各 国立法 制度 来看 , 事关 系 的正 常 运行 奠定 基 础 ,但 是 ,当今 社 会 的现 实 却 出现 了 般首先要求作出判决 的外 国法院须具有管辖权。故我 国应当 相反 的局面 ,各 国在该方面都坚持着严格的立场 ,从而在事实 树立管辖权审查制度,属于我国专属管辖或者我国签订 的司法 上 给 司法 协 助 带 来 困难 ,造 成 许 多 问题 ,如 :对 主 权 原则 和互 互助协议保留事项。 惠原 则 的绝 对 要 求 ,和 各 国 法 院之 间 的互 不 信任 以及 在 承认 外 参 考 文献 : 国判 决 时公 共秩 序保 留条 款 的教 条适 用 。 [ 1 ] 王吉文. 《 外 国法 院判 决 与 执行 的公 约模 式研 究 . 中国 政 法 这种 现状 的形 成 ,主要 有 四个 方 面 的 因 素 :首 先 ,是 对 国 大学 出版社 ,2 0 1 0年 第 1 版. 家利 益 的关 注 ,一 国的 私 人 财 产 因外 国判 决 而转 移 到 另 一 国 , f 2 1 徐宏 . 《 国际 民事 司法协 助》. 武 汉 大学 出版 社 , 2 0 0 6 年第2 版. 虽然 只涉 及 了私 人 利益 ,与 国 家利 益 似 乎 不 存在 必 然 的关 联 。 作者 简 介 : 但是 ,如 果 财 产 的转 移 是 数 额 巨 大 的或 是 经 常性 的 ,那 么 国家 聂 晗 ( 1 9 9 1~) ,女 , 汉族 , 陕 西 汉 中人 ,现 为 西 北 政 法 大学 利益 必 然 成 为 外 国 判决 承 认 与 执 行 态度 上 的 主要 的 因素 ,故 而 国际 法学 院 2 0 1 3级硕 士研 究生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裁定书(驳回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
裁定申请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协外认……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承认/承认和执行××××国××××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称,……(简要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陈述意见称,……(简要写明同意或者不同意申请人请求的意见、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驳回申请的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写明公约、条约、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书记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