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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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0日,某城市信用社收到某轮胎厂送存的某经销部开出的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20万元,信用社于当日将支票送到该市工商银行某办事处,要求付款,经办人员收票后,盖了当日转账章。晚上结账时发现该账户空头,没有给信用社划款,也没有及时通知信用社。信用社凭办事处盖章的进账单于2006年6月27日,将款记入轮胎厂账户,形成信用社垫款。经信用社与办事处多次交涉,办事处于2006年7月5日复函信用社,答应由办事处负责追款。因经销部根本无款可付,办事处还派人随经销部业务员到外地追款。虽然多次催付,经销部一直无钱可付。信用社于是在2006年8月6日向本市东郊区人民法院起诉办事处,要求赔偿20万元。
(1)主要问题:签发空头支票。
(2)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与民法的侵权责任由签发空头支票者承担。
(3)办事处承担连带责任。在赔偿信用社损失后,以不当得利为由向经销部追偿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