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汉琦教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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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原理及应用

民事诉讼证据的原理及应用

民事诉讼证据的原理及应用1. 介绍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用于证明事实真实性或争议的材料和信息。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法院了解案件的真相和相关的法律关系,对于判决一个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证据的原理和应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证据。

2. 民事诉讼证据的原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原理主要包括充分性原理和合法性原理。

2.1 充分性原理充分性原理要求证据必须充分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

也就是说,证据必须能够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以使法院能够准确地了解案件的真相和相关的法律关系。

如果证据不充分,法院将难以做出公正的判决。

2.2 合法性原理合法性原理要求证据必须合法、合规的获取和收集。

合法性原则的目的是保护人权,防止非法侵入和非法取证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证据应当依法取得,并符合证据的规定,例如合法取证的途径、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等。

3. 民事诉讼证据的应用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收集、提供和使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证据类型及其应用。

3.1 书证书证是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合同、票据、凭证、信件等。

书证是最为常见和重要的证据形式,它可以直接表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证明案件的真实性。

应用: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合同或者票据等书证来证明自己的权益或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院可以对书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其内容判定相关的法律关系。

3.2 物证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触目可见的证据,包括实物、文件、照片等。

物证能够提供实际的物质证明,对于证明案件的真实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应用: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物证,例如照片、录像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法院可以对物证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并根据其证明的内容作出判断。

3.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口头陈述。

证人证言可以提供直接参与事件或具有相关知识的人的观点和记忆,对于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要真正理解民事诉讼,就需要深入探究其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是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法院。

原告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则是被原告指控侵犯其权益的一方;法院则是居中裁判的中立机构,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叫做“谁主张,谁举证”。

这意味着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其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如,张三起诉李四欠钱不还,那么张三就需要拿出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来证明李四确实欠了他的钱。

民事诉讼的程序通常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

起诉是诉讼的起点,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如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确定开庭时间等。

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法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查明事实真相,并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还有一些重要的制度,如管辖制度、回避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等。

管辖制度确定了不同的法院对不同案件的管辖权,避免当事人因管辖权问题而四处奔波。

回避制度则是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防止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审理。

诉讼时效制度则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事实难以查清等问题。

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包括公正、效率和效益。

公正是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才能让当事人信服,维护法律的权威。

民事诉权论纲

民事诉权论纲

2003年4月现代法学vol25,No.2箜签鲞笙2塑丛垒d£婴L业塞:i£Ⅱ堡垒丝::垫盟文章编号:1001—239712003)02—0084—08・观点回应・民事诉权论纲李龙(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要:诉权是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从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判解决的权利诉权与诉讼标的是联系非常紧密的一对概念,诉权学说与诉讼标的学说更是迈着同样的理论发展脚步;诉权学说经历了从私法诉权说到公法诉权说,再到诉权否认说的三个阶段,实际上每一种诉权学说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种完美的诉权学说至今仍然没有出现,但是公法诉权说的一些观点已经成为世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通说;诉权必须具备程序上和央体上的要件,否则诉权便不能正常行使和切实实现。

关键词:诉讼标的;诉权;诉权保护要件中图分类号:DF728文献标识码:A当事人因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请求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加以裁判,这种请求就叫做诉;向法院提出这种请求,从而启动诉讼程序,这就叫做起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判决保护其私权的权利就叫做诉权,因此,有人将诉权称为判决请求权或者司法保护请求权。

“无诉权便无当事人”,“无诉权便无诉”,“无诉权便无民事诉讼”。

诉权对于当事人来讲,它是进行诉讼的前提,同时也是胜诉、败诉的关键;诉权对于民事诉讼程序来讲,诉讼是民事诉讼启动、发展和终结的重要动力;诉权对于审判权来讲是审判权行使的条件,审判权是诉权行使的结果。

而诉权总是就某一个具体的纠纷而言的,“无争议便无诉权”,作为一个争议的事实,当事人总是以其对法律的理解,以一定诉讼标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院的司法保护。

诉权总是就某一诉讼标的而言,离开某一诉讼标的,诉权便无从谈起。

纠纷发生以后,就某一诉讼标的而言,当事人有诉权,另一个诉讼标的或许当事人就没有诉权。

因此.诉讼标的与诉权是紧密联系的一对概念,离开诉讼标的的诉权和离开诉权的诉讼标的都是不能想象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民事诉讼法是指导和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它明确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以便更好地了解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一、基本原理1. 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法以合法性原则为基础,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根据这一原则,只有法律规定的涉及民事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当事人必须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法院只能在合法程序下作出判决。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应中立公正地对待案件,遵循平等原则处理纠纷,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民事诉讼过程应对社会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案件的情况和审判的公正性。

除非按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将开庭审理及判决结果向公众公开,以促进司法公正和公众监督。

4. 审判主导原则审判主导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主体,负责指导和组织整个诉讼过程。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主动发现事实、查明真相,确保判决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5. 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注重保证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它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确保当事人有权利进行辩论和举证,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实践应用1.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原告应提供证据材料和起诉状,明确要求法院判决并申请进行调解。

法院对于符合证据规定的起诉状,会受理案件并进行立案登记。

在这个阶段,被告可以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2. 举证阶段在举证阶段,当事人应当通过书证、证人证言、物证及鉴定意见等方式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会根据证据的适用规则,进行认定和鉴定,并组织庭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3.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官会对案件进行综合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导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事纠纷的频发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的实现,民事诉讼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法的原理出发,深入探讨其实务应用,以及如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民事诉讼法的原理1.1 独立性原则民事诉讼法以其独立于行政、刑事诉讼,确保民事纠纷通过合法程序进行解决。

独立性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1.2 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坚持平等各方主体地位的原则,确保诉讼双方在程序和结果上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维护公正和裁判公正的重要保障。

1.3 公开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审理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公开原则可以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1.4 即时性原则民事诉讼法追求即时、高效的诉讼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即时性原则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好的讼述环境。

二、民事诉讼法的实务应用2.1 案件受理阶段在案件受理阶段,诉讼参与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诉讼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应当主动履行审查职责,确保案件受理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2 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允许当事人提出合法请求,并及时召开庭审,听取双方意见。

法庭上,当事人应当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2.3 判决阶段在判决阶段,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公正、准确的判决。

判决结果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当事人有权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寻求更高程度的司法保护。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措施3.1 法律援助制度为解决弱势当事人面临的经济、文化差异等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

通过该制度,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获得免费法律服务,确保诉讼的平等和公正。

3.2 公证制度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公证材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要深入理解民事诉讼法,就需要掌握其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首先包括民事诉讼目的论。

民事诉讼的目的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核心的理论问题。

有的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通过公正的程序和裁决,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恢复社会秩序的稳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还有观点强调,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通过对个案的处理,确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不同的目的论观点,会影响到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具体的诉讼实践。

民事诉讼价值论也是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正、效率和效益是民事诉讼价值的主要方面。

公正是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能够得到平等对待,裁判结果应当基于事实和法律,做到公平合理。

效率则强调诉讼程序应当迅速、及时地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陷入冗长的诉讼过程,节省司法资源。

效益不仅关注诉讼结果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影响,还考虑整个诉讼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与所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主体论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各方参与者。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主体,他们是因民事纠纷而寻求司法救济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如起诉权、答辩权、上诉权等,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如实陈述事实、遵守诉讼程序等。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负责主持诉讼程序、审查证据、作出裁判。

此外,还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在特定的诉讼环节中发挥着辅助作用。

民事诉讼证据论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关键内容。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决定着诉讼的胜负。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则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民事诉讼程序讲座资料

民事诉讼程序讲座资料

民事诉讼程序讲座资料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程序。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公权性:民事诉讼是由国家公权力介入解决民事纠纷,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程序性: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从起诉、受理、审理到判决,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

3、强制性:一旦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

比如,都有平等的起诉权、答辩权、反诉权等。

2、辩论原则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3、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但处分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故意作虚假陈述等。

三、民事诉讼的管辖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繁简程度,民事诉讼案件分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还有特殊地域管辖,比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2023 年民诉主观精讲之核心原理及解题技巧复盘

2023 年民诉主观精讲之核心原理及解题技巧复盘

2023 年民诉主观精讲之核心原理及解题技巧复盘2023 年民诉主观精讲之核心原理及解题技巧复盘在深入探讨 2023 年民诉主观精讲之核心原理及解题技巧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民事诉讼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其权利义务或者排除其不当权利义务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主观方面的精讲则关乎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过失和其他心理因素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了解其核心原理和解题技巧对于提高解决纠纷问题的能力和效率至关重要。

我们来探讨民诉主观精讲的核心原理。

在民事诉讼中,主观方面的精讲主要涉及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

主观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侵权后果,但仍然故意实施行为的情形。

而过失是指当事人由于疏忽、粗心或者违反特定的注意义务,导致侵权后果发生的情形。

主观精讲的核心原理在于审查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确定当事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要了解解题技巧。

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掌握解题技巧对于有效解决纠纷问题至关重要。

需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认真审查证据,从中找出与主观精讲相关的关键信息。

要善于运用法律知识,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找出案件中涉及的法律规定和裁判理由,据此加以分析。

需要注意审查法律文书和判决书对于主观精讲相关内容的表述,从而得出准确的解决纠纷问题的结论。

在总结回顾性的内容中,应该强调对于 2023 年民诉主观精讲的核心原理及解题技巧的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通过深入思考和学习,我们将能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中主观方面的精讲,提高解决纠纷问题的能力和效率。

我个人认为,只有在深入理解和掌握民诉主观精讲的核心原理及解题技巧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在实际应用中更好地解决复杂的民事纠纷问题。

本文立足于 2023 年民诉主观精讲之核心原理及解题技巧,从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角度进行了全面评估,并根据主题要求撰写了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

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

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民事诉讼法学精论

民事诉讼法学精论

民事诉讼法学精论是一门深入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学科,主要探讨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原则、制度和程序。

以下是一些民事诉讼法学精论的主要内容:
1.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研究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特征、历史发展、价值取向等。

2.民事诉讼的原则:深入探讨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3.民事诉讼的制度:研究民事诉讼的各种制度,如管辖制度、证据制度、保全制度、执行制度等。

4.民事诉讼的程序:探讨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如起诉与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上诉与再审等。

5.民事诉讼的特殊问题:研究民事诉讼中的特殊问题,如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

6.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探讨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比较与联系,以及仲裁在民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

7.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以及如何修改和完善民事诉讼法。

总之,民事诉讼法学精论是一门系统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学科,旨在深入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原则、制度和程序,为解决民事争议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第二章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第二章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第二章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第二章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概述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为解决民事纠纷而通过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保障各方权益的一种方式。

本章将介绍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包括诉讼主体、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等方面内容。

二、诉讼主体诉讼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主体地位、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主体。

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主体,被告是指被原告诉讼的主体,而第三人则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非诉讼主体。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应当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利益,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而第三人虽然参与诉讼,但其地位和权益相对较弱,须受到法院的审慎对待。

三、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指民事诉讼案件在法院中的审理和处理过程。

它包括起诉、受理、调解、审理和执行等环节。

起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相关材料的行为。

法院在受理后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可以结束诉讼。

如果调解失败,案件将进入审理阶段。

审理是指法院基于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和裁决的过程。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收集证据材料,并最终作出裁决或判决。

执行是指法院对裁决或判决作出后,通过执行程序追究被告履行法律责任的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裁决或判决的有效实施。

四、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法律权益和诉讼保障。

主要包括公平审理权、申述权和辩护权等。

公平审理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受到法院公正、客观和平等待遇的权利。

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案件,尊重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申述权是指当事人有权在适当的时间和程序内向法院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包括提出证据、出庭陈述等。

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申述权,听取其相关陈述和辩解。

辩护权是指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陈述和证据提出反驳、质疑和辩解的权利。

法院应当保护当事人的辩护权,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诉权与诉一、诉权理论1、诉权的概念:诉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是当事人一切诉讼权利的核心,所有诉讼权利都是从诉讼权中派生出来的,是诉权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具体表现。

如果没有诉权,当事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种诉讼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诉权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就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

它既包括起诉权,又包括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诉权等,这些都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不同表现形式。

当事人行使起诉只是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起点。

有些人认为,诉权是原告专有的权利,被告只有应诉的义务,并不享有诉权。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诉权是一切当事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并非原告在诉讼中的专有权利。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当事人的诉讼完全平等的。

这种平等性表现在当事人的绝大部分诉讼权利是完全相2同的,如当事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

有些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虽然并不相同,但是互相对等的,例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应诉权。

如果被告不享有诉权或诉权不平等,就不可能有上述平等的诉讼权利。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就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来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既是互相关联的,又是各自独立的。

它们的关联性表现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形式和内容,手段和目的关系。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内容和目的。

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不具有起诉的资格,因而不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如果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就不具有胜诉的资格,诉讼的结果只能是败诉。

因此可以这样说,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认权就无法实现;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单纯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就变成了既无目的,又无意义的活动。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是指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依法向国家机关起诉或提起申请,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程序要素和主要原则三个方面探讨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1. 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以民事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纠纷行为。

它旨在通过司法程序,通过法律的裁决或调解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几个基本要点:1.1 当事人主体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体包括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诉讼的提起方,被告是被诉方。

双方的主体地位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

1.2 受理机关民事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大小,可以分为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的法院,如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

2. 民事诉讼的程序要素民事诉讼的程序要素是指诉讼活动中的基本要素,包括起诉、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2.1 起诉起诉是原告通过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

原告应当按照规定的诉讼形式向法院提交诉状,并提供相关证据、事实陈述等。

2.2 审理审理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和辩称进行审查的过程。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组织庭审、听证、调解等环节,以便查清事实、认定责任、合理裁决。

2.3 判决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解决民事争议的决定。

判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赔偿或其他救济措施。

2.4 执行执行是指将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强制履行的过程。

在执行环节中,法院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等,保障判决的有效执行。

3. 民事诉讼的主要原则民事诉讼的主要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确保诉讼的公正、合法和高效。

3.1 等待原则等待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选择诉讼对象、诉讼程序和法律适用。

法院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和机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3.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当独立、中立地对待当事人的诉求,并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

民事诉讼法入门讲义

民事诉讼法入门讲义

則,財產權人得基於自己之意思,自由的管理處分其財產權,即所謂私的自治 原則。既然如此,當自己之財產權與人發生紛爭時,關於為解決紛爭是否要以 提起訴訟為手段,提起訴訟要如何要求裁判,以及訴訟要如何結束,當事人也 可 本 於 自 由 之 意 思 決 定 之。承 認 此 基 本 原 則,而 有 所 謂( 當 事 人 )處 分 權 主 義 。 處 分 權 主 義,是 指 訴 訟 之 開 始、審 判 對 象 之 特 定、訴 訟 之 終 了,應 委 由 當 事 人 自 由 決 定 之 原 則。依 處 分 權 主 義,當 事 人 就 訴 訟 之 審 理、裁 判 對 象 及 範 圍 , 可以自由的特定,換言之,有設定其訴訟計劃之處分權,法院要受當事人設定 之訴訟計劃之拘束。誠如上述,處分主義乃私法上之私的自治原則反映在民事 訴訟,或可謂是從私的自治原則發現、理解所得出之內容,關於其內容,可以 再具體的舉出以下數項:第一,民事訴訟須待原告之「訴」始行開始,法諺云 「 無 訴,則 無 裁 判 」 ( 與「 無 原 告,即 無 法 官 」同 義 ) 、 「任何人皆不能強制原告 為違反其意思之訴」 ,即 表 現 此 內 容;第 二,反 面 言 之,原 告 可 以 撤 回 起 訴 以 使 訴 訟 終 了 ( 但 , 被 告 已 為 本 案 之 言 詞 辯 論 者 , 應 得 其 同 意 , 民 訴 第 262 條 第 1 項) ;第三,法院對於審判對象及其限度(=訴訟標的之特定及其範圍) ,亦任 由原告自由決定,法院受原告決定之拘束,法諺云「裁判不得超越原告聲明」 之 原 則 , 即 表 現 此 內 容 , 民 訴 法 第 388 條 明 定 「 除 別 有 規 定 外 , 法 院 不 得 就 當 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通 常 被 理 解 為 處 分 權 主 義 之 一 般 規 定( 「別有規定」 者 , 如 民 訴 第 87 條 、 第 389 條 第 1 項 、 第 396 條 第 1 項 、 第 457 條 ) ,同理, 上 訴、再 審,法 院 亦 不 得 就 上 訴 人、再 審 原 告 未 聲 明 之 事 項 為 判 決( 民 訴 第 445 條 第 1 項、第 450 條、第 475 條、第 481 條、第 501 條 ) ,就 此 而 言,其 具 體 內 容 有 三 : 1.無 聲 明 則 無 裁 判 , 2.法 院 只 能 於 聲 明 之 限 度 內 裁 判 , 3.法 院 裁 判 只 6 - 1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是指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依法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它有其固定的程序和原则,下面将对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

一、民事诉讼的本质和目的民事诉讼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和平等的法律效果。

它通过法院的介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二、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各种民事关系产生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并获得法律保护。

三、民事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诉讼的发起方,被告是被原告起诉的一方。

双方在诉讼中都有权利和义务,法院将依法对其进行公正审理。

四、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1. 提起诉讼: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并支付诉讼费用,法院确认后便正式立案。

2. 受理和调解:法院受理案件后,会组织调解,希望当事人能够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

3. 举证和质证:当事人需要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有权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

4. 开庭审理:法院会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评估证据的有效性,并作出判决。

5. 判决和执行: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书并发给当事人。

如果判决书生效,被告需要履行判决的内容。

五、民事诉讼的原则1. 公正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公正无私,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平等原则:法院对待当事人应平等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或其他身份背景。

3. 程序公正原则: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应依法办事,程序合法,确保当事人能够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4. 主动性原则:法院应主动侦查事实,积极收集证据,并采纳有利于查明事实的证据。

5. 保护原则:法院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对当事人的不正当侵害。

六、民事诉讼的特点1. 法律性:民事诉讼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方式,需要依法进行。

2. 强制性:一旦诉讼程序开始,双方当事人需要参与其中,并履行相关的义务。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重要法律程序,它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对于正确运用民事诉讼制度、实现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其基本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关于民事诉讼目的,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学说。

“权利保护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诉讼恢复其应有的状态。

“纠纷解决说”则强调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使社会关系恢复和谐。

“程序保障说”更注重通过公正的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认为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

还有“多元说”,主张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多元的,综合了权利保护、纠纷解决、程序保障等多个方面。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理论也是一个关键要点。

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进行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它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

诉权的构成要素包括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

当事人适格指的是对于特定的诉讼,具有作为正当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资格。

诉的利益则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民事诉讼中的既判力理论同样不容忽视。

既判力是指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判断对后诉的拘束力。

既判力的作用在于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避免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既判力的范围包括客观范围、主观范围和时间范围。

客观范围通常是指判决主文中所判断的事项;主观范围是指对哪些人产生拘束力;时间范围则是确定既判力作用的时间界限。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和法院的审判权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

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但这种处分权并非毫无限制,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法院的审判权则应当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上,依法对案件进行公正审判。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是保障案件事实认定准确的重要环节。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分类:有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
无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
结果:胜诉——形成判决,具有形成力
败诉——确认判决
思考题:
1.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 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 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 尽义务,也没有在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 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结婚。王大不肯给,王钢 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 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 的是( )。 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 B.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 C.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 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成之诉
诉的要素的意义
3、诉的类型 (1)给付之诉 含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 给付义务之诉。 分类:金钱给付、物之给付、行为给付
现在给付之诉、将来给付之诉 结果:胜诉——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
败诉——确认判决,没有执行力
(2)确认之诉 含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
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是否存 在或是否有效之诉。 分类: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 结果: 主张存在或有效:胜诉——积极确认判决
(二)既判力的本质 1、实体法说 2、诉讼法说 3、权利实在说 4、新诉讼法说 5、综合既判力说
(三)既判力论在中国所面临的困境、原因 及解决途径
1、困境
理论上的重视、立法上的轻视、实践中 的漠视
2、原因
(1)既判力论与“客观真实”、“有错必纠” 的主流观念发生冲突。
(2)再审制度的过度适用必然妨碍既判力理 论和制度的形成。
思考题:
张某有两个儿子张大和张二,张某死后, 留下遗产房屋两间,存款50万元。张大独 占了遗产,张二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一半 遗产。请分析本案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原理

民事诉讼法原理

民事诉讼法原理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司法活动的基础法律,承担着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它的实施原理包括公平公正原则、合法权益保护原则、自愿原则以及诉讼主体平等原则等。

本文将围绕这些原理展开论述,以加深对民事诉讼法原理的理解。

一、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根据公平公正原则,法院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公正”。

首先,公开原则意味着审判活动应当对公众进行公开,以便社会各界监督司法行为,避免司法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其次,公正原则要求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做到客观、中立、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此外,法院应当确保当事人平等的发言权和辩护权。

最后,公正原则还要求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过程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估,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必须保障当事人享有对案件进行申诉的权利。

二、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合法权益保护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另一重要原则,它主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合法权益指的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获得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

根据合法权益保护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保障其财产和人身的安全,还要给予他们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

此外,合法权益保护原则还要求法院根据事实、法律和公平原则判断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做出合理的裁决。

法院还应当采取适当的弥补措施,以保护被侵权人权益。

三、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当事人自主选择和参与诉讼活动。

这意味着,参与诉讼的各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是否调解以及是否和解。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自主权。

法院应当鼓励当事人进行和解,尽量通过调解和解决争议,减少诉讼的不利影响。

在这一过程中,法院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得到与案件性质相符的赔偿。

四、诉讼主体平等原则诉讼主体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

孙汉琦教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提纲)

孙汉琦教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提纲)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提纲)一、民事诉讼的意义*与民事相关的诉讼(Zivilprozess, civil procedure)1. 民事案件(Zivilsache, civil case)(1)平等当事人之间的纠纷(2)有关生活关系的纠纷(3)法律方面的纠纷2. 诉讼(Prozess, Procedure)(1)作为程序的诉讼(Verfahren:诉讼的事实层面)提起诉讼---------------|------------->终局判决|需要程序安定——禁止任意诉讼(私法自治的后退)(2)诉讼的法律层面(把握程序的法律含义:对现象的法律评价以及分析)1)诉讼法律关系说(Oskar Bülow提出)2)诉讼法律状态说(James Goldschmidt提出)二、民事诉讼制度的理念与诚实信用原则1. 民事诉讼的理念(1)公平(2)适正(正确;没有误判)(3)迅速(4)经济2. 诚实信用原则(Grundsatz von Treu und Glauben)(1)含义(2)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1)法院、当事人以及相关人之间的适用2)当事人相互间的适用(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三、诉的提起1000万元例)甲------------> 乙(1000万的抵消抗辩)②部分请求与重复起诉③对同一债权的确认请求与履行请求3)前诉系属中提起后诉* 不管前后诉的法院是否相同* 到后诉辩论终结时为止,前诉被驳回或者撤诉的情况下不会发生重复起诉的问题(3)效果* 是消极的诉讼要件,也是职权调查事项,有瑕疵时,因不合法被驳回六、处分权主义(Dispositionsmaxime)1. 含义┏程序的开始(wenn)━┓┠审判的对象、范围的确定(soweit)┣─交给当事人确定(第203条)┗程序的终结(solange)━┛2. 程序的开始* 不告不理(Wo keinKläger, istkein Richter)3. 审判的对象以及裁判范围的确定(1)审判的对象例)基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案件中,能否以债务不履行为由进行裁判?┏旧理论——不可* ┃┗新理论——可以(2)审判的范围* 不能突破原告请求的上限进行裁判┏积极损害━┓*交通事故╋消极损害┣根据3分说,受限于各个名目的上限,(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处分权主义)--不能突破任何一个名目的请求上限<部分请求与处分权主义(诉讼标的的范围:审判对象的范围)>*基于侵权行为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1中,原告对损害赔偿的一部分提出请求时,过失抵消的方法┏外测说(判例,多数说)┗按分说(3)受限于当事人提起的审判的形式以及审理顺序*对于履行之诉不能做出确认判决或者在先审查预备请求再审查主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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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提纲)一、民事诉讼的意义*与民事相关的诉讼(Zivilprozess, civil procedure)1. 民事案件(Zivilsache, civil case)(1)平等当事人之间的纠纷(2)有关生活关系的纠纷(3)法律方面的纠纷2. 诉讼(Prozess, Procedure)(1)作为程序的诉讼(Verfahren:诉讼的事实层面)提起诉讼---------------|------------->终局判决|需要程序安定——禁止任意诉讼(私法自治的后退)(2)诉讼的法律层面(把握程序的法律含义:对现象的法律评价以及分析)1)诉讼法律关系说(Oskar Bülow提出)2)诉讼法律状态说(James Goldschmidt提出)二、民事诉讼制度的理念与诚实信用原则1. 民事诉讼的理念(1)公平(2)适正(正确;没有误判)(3)迅速(4)经济2. 诚实信用原则(Grundsatz von Treu und Glauben)(1)含义(2)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1)法院、当事人以及相关人之间的适用2)当事人相互间的适用(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三、诉的提起1000万元例)甲------------> 乙(1000万的抵消抗辩)②部分请求与重复起诉③对同一债权的确认请求与履行请求3)前诉系属中提起后诉* 不管前后诉的法院是否相同* 到后诉辩论终结时为止,前诉被驳回或者撤诉的情况下不会发生重复起诉的问题(3)效果* 是消极的诉讼要件,也是职权调查事项,有瑕疵时,因不合法被驳回六、处分权主义(Dispositionsmaxime)1. 含义┏程序的开始(wenn)━┓┠审判的对象、范围的确定(soweit)┣─交给当事人确定(第203条)┗程序的终结(solange)━┛2. 程序的开始* 不告不理(Wo keinKläger, istkein Richter)3. 审判的对象以及裁判范围的确定(1)审判的对象例)基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案件中,能否以债务不履行为由进行裁判?┏旧理论——不可* ┃┗新理论——可以(2)审判的范围* 不能突破原告请求的上限进行裁判┏积极损害━┓*交通事故╋消极损害┣根据3分说,受限于各个名目的上限,(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处分权主义)--不能突破任何一个名目的请求上限<部分请求与处分权主义(诉讼标的的范围:审判对象的范围)>*基于侵权行为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1中,原告对损害赔偿的一部分提出请求时,过失抵消的方法┏外测说(判例,多数说)┗按分说(3)受限于当事人提起的审判的形式以及审理顺序*对于履行之诉不能做出确认判决或者在先审查预备请求再审查主请求。

4. 程序的终结* 当事人可以不依据终局判决终结程序。

*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撤回起诉或上诉、请求的承认和放弃、和解、不上诉契约、放弃上诉权等。

5. 处分权主义的限制*在家事诉讼、行政诉讼、公司关系诉讼等中,处分权主义也受到限制。

即使受限,程序的开始、审判范围的确定以及撤回起诉方面仍然适用处分权主义。

七、辩论主义(Verhandlungsmaxime)1. 含义*诉讼资料(事实与证据)的收集与提交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负责的原则<--> 职权探知主义(纠问主义,Untersuchungsmaxime)┏本质说*原则的根据╋手段说┣程序保障说┗多元说2. 辩论主义的内容(1)对主要事实的主张责任* 主张共通的原则1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的特征. ⓵确定请求额的难处, ⓶原因与数额两面的争论. ⓷与请求额无关,法院计算全部的损害额, ⓸必须过失抵消.2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主要事实、间接事实、辅助事实等)。

3法院在当事人辩论之外、通过证据调查知道的事实。

<释明权的不行使和上告理由(释明义务)>┏消极说┣积极说┗折中说(多)(2)释明权行使的范围* 诉讼标的理论与释明权的范围┏旧理论——狭窄┗新理论——宽泛1)一般的释明权的范围(甲)消极的释明(乙)积极的释明-- 超越释明权的范围(判例、通说)2)法的观点的指出义务(1990年新设,第136条第4款)5. 职权探知主义(Untersuchungsmaxime)* 与辩论主义相对的审理原则┏非讼程序┓┏①没有主张的主要事实也作为裁判资料┣破产程序┫┣②解除职权证据调查的补充性*┣行政诉讼┣→┣③否定自白的拘束力┣选举诉讼┫┣④第149条(失机的攻击防御方法的驳回)不适用┗家事诉讼┛┗⑤不能进行请求的放弃、承认,和解八、辩论的准备1. 准备书面*原则上通过法院交换,但是也认可律师之间的送达(民事诉讼规则第47条),修订后的法律中增设了送达箱送达制度(民诉规则第52条)。

(1)不提交的效果①禁止没有预告的事实主张(第276条)——对方不出席的情况②不提交答辩状(一种准备书面)的,有可能会导致无辩论判决(第256条、257条)(2)提交的效果①视为自白的利益(第150条第3款、第1款)②视为陈述的利益(第148条第1款)③发生对撤诉的同意权(第266条第2款)④排除失权效(第285条第3款)2. 辩论准备程序(第258条以及第279条以下)(1)根据书面材料的辩论准备程序*确定期间,安排提交准备书面、其他文书材料或者在当事人之间交换(第280条第1款)(2)辩论准备期日(开庭日)*辩论准备程序进行过程中,为了整理主张以及证据法院认为有必要让当事人出席并为最终进行辩论准备的程序九、开庭日中当事人的行为(辩论的内容)(原告)(被告)┏(1)作为根据的法律上、事实上的主张<----->(1)反对的主张┗(2)提交证据资料(2)提交证据资料(证据申请、立证)┃┏━━┻━━┓┏━━┻━━┓┃攻击方法┃┃防御方法┃┗━━━━━┛┗━━━━━┛*消极的确认之诉中攻击与防御的逆转<对原告的事实主张被告的答辩(态度)>①否认——否认对方的事实主张的陈述┏直接否认┗间接否认②不知③自白④沉默*对于否认与不知的答辩,原告需要证明。

<否认与抗辩(Einrede)>*┏否认-- 否认对方主张的事实的陈述┗抗辩–先承认对方的主张,为了驳斥对方的主张,陈述能与对方主张的事实并存的其他事实4“基于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者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

1)法律基准说——例)即使主张饮酒,也可能以超速为由认定过失。

2)准主要事实说——例)在主张饮酒的案件中,不能以超速为由进行裁判。

3)要件事实与主要事实的区别说4)标准再构成说(个别说)3. 裁判上的自白(Geständnis)(1)含义(2)自白的要件1)以主要事实为对象2)陈述不利于己的事实3)与对方主张一致的陈述┏附理由的否认(间接否认)┏┫┃┗附条件的自白(抗辩)┗→在一致的限度内认定为自白(否认中不一致的部分原告证明,抗辩中不一致的部分被告证明)4)在辩论或者辩论准备期日中作为诉讼行为进行陈述(3)自白的效力1)免除证明责任(第288条本文)2)对法院的约束力3)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撤回的限制十一、对书证的证据调查(第343条以下)* 阅览文书并了解其记载的内容的证据调查1. 文书的种类(1)公文书与私文书(2)原件与复印件(3)处分文书与报告文书①处分文书指的是公法上(诉讼法上)或者私法上的法律行为以文书制作方式完成的文书。

例如:合同书、借条等。

②报告文书记载自己的判断、意见、鉴赏等内容的文书。

例如,商业账簿、户口复印件、诊断书、信件、发票等。

3. 书证的申请(1)直接提交(2)申请下达提交命令*对方或者第三人负有提交其持有的书证的义务时(第344条)*提交文书的义务┏当事人-- 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有关文书的主张真实(第349条)*不回应提交命令━┫┗第三人不提交文书时,处以500万韩币的罚款(第351条)(3)申请嘱咐送达文书(第352条)*对于没有提交文书义务者(特别是公文书或者法人的情况下),没有制裁方法。

(4)在保存文书的场所申请书证(民诉规112条)3. 文书的证明力(证据价值)的判断*证明力的判断-- 首先判断形式证明力,只有在具备形式证明力的情况下才讨论是否具备实质证明力。

(1)形式的证明力*从基于被称为称制作人的意思制作的文书(真实成立),这一点产生的强化记载内容真实性的力量(辅助事实)<确认是否真正成立的程序>*询问对方是否认可真实性的程序┏认可真实性对方的态度-┣沉默┣否认┗不知(2)实质的证明力*原来是全权交付自由心证。

*判例认可如下所示的一种证据法则。

(甲)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推定法规)甲事实的证明----------------------------->推定乙事实(前提事实:间接事实)(推定事实:主要事实)(民法第198条)前后两个时刻的占有事实--------------------------->持续占有的事实(乙)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推定规定)甲事实的证明--------------------------->乙权利的推定↓(民法第200条)↓占有事实----------------------------->推定享有权利<大致推定(表见证明)与间接反证>1)大致推定*首先充分证明(Prima facie Beweis)或者表见证明(Anscheinbeweis)<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前提事实 -------------------------------> 推定主要事实(间接事实)(推定事实)↓↓(机动车进入人行道)(推定驾驶人存在过失)2)间接反证(indirekterGegenweis)* 例如承认机动车进入人行道的同时,主张是因后面的货车冲撞导致进入人行道进行证明。

<公害诉讼与因果关系的证明><医疗过失诉讼与判例><产品诉讼与因果关系>十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导致诉讼终结①撤诉,②请求的承认与放弃,③裁判上的和解1. 撤诉(Zurücknahme der Klage)与再诉禁止原则(1)含义*向法院陈述撤回审判请求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单独诉讼行为,对方同意只是生效要件)(2)撤诉的自由与被告同意*被告的同意(第266条第2款)只是撤诉的生效要件(3)再诉禁止原则(第267条第2款)*作出本案终局判决后撤诉的,不能再次提起同一诉讼。

1)要件①前诉与再诉是同一诉讼*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也相同。

*权利保护的利益相同。

2)在作出本案终局判决后撤回起诉*诉讼判决(例如:驳回起诉)后撤诉,可以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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