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问题探讨[1]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问题探讨[1]杨力【摘要】在我国,受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件,这些法定的构成要件是商业秘密的质的规定性,使其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其他秘密信息相区别开来,也使其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相区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认定问题是商业秘密所有人获得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前提,也是认定商业秘密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
本文试图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角度,分别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方面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具体的商业秘密认定适用问题。
%In China, trade secretsprotected by law must be providedwith statutory elements, which identify the nature of the trade secretsand distinguish them fromboth other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such as state secrets andpersonal privacy, and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ike patentsand trademarks.Identifying the statutory elements of trade secretsis not only the prerequisite for secret owners to obtain legal protection, but also the prerequisite to determine whether or not the use of trade secrets involve infringement.This paper attempts toanalyzejudicial practicein identifying trade secretsfrom perspective of secret nature, secret value, and secretconifdentiality.【期刊名称】《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1【总页数】6页(P64-69)【关键词】商业秘密;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措施【作者】杨力【作者单位】京政法职业学院科研处【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49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但并不是任何与技术、经营相关的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要成为受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信息,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件,这些法定的构成要件是商业秘密的质的规定性,使之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其他秘密相区别,也使其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相区分。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哪些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四个,即:(一)不为公众知悉(秘密性);(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三)实用性;(四)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生活中我们常听新闻里介绍哪家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了,但大家真的了解什么是商业秘密吗?其实想要知道什么是商业秘密并不是什么困难的事,关键就是要知道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那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呢?▲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对于在具体案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如何理解和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指出:“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的”。
该解释是从字面含义和从信息的消极获取渠道所作的界定,并未从正面揭示出它的内涵。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对商业秘密内容的要求,主要是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有新颖性,只是对这种新颖性要求较低,只要与众所周知的信息有最低限度的区别或有新意即可。
“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是对商业秘密来源的要求,下面要对“公众”和“公开渠道”做出界定:▲(一)公众的相对性▲第一,“公众”的相对性公众在主体上的相对性与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相吻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行为。
因而商业秘密相对的“公众”当然不是泛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而是指该信息应用领域的竞争者,即同业竞争者。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界定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界定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有时可以说是企业的生命。
现在人才流动很普遍,技术人员有时会带走技术资料,销售人员会带走客户名单,如果这些流失到竞争对手手里,原企业就丧失了竞争优势,赢利能力和生存能力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一、商业秘密概念及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市场策略、计算成本的方式、检测报告、样品模型、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改良方案和其他技术文档等技术信息。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A、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B、经济性,能为权胡燕来利人带来经济利益;C、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D、实用性,具有实用价值,能实施利用。
国外没有这一规定,即使只是阶段性的成果也受保护。
二、常见情形下商业秘密的界定与运用1、客户名单在何种情况下会成为商业秘密?客户名单是一个特殊的商业秘密,并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只有企业花了时间、金钱和劳动,经过独特积累、搜集、加工和整理,得出的客户保单才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所以有独特性的客户名单才是商业秘密。
2、个人经验、知识、技能是不是商业秘密?员工即掌握了商业秘密,也掌握了工作经验、知识和技能,有时这两点很难区分。
如果员工在进入企业后,通过学习和工作,掌握了行业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这是员工的正常积累,已成为员工人身权的一部分,不是商业秘密。
劳动部原来规定有脱密期不超过6个月,但新《劳动合同法》出来后,合同中就不能再约定脱密期了,因为员工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离职了,没法履行。
3、要求员工保密,企业要不要支付保密费?不要。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绝对权利,包括员工在内的凡是知道商业秘密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泄漏和利用。
这个义务是绝对义务,企业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有哪些商业秘密包括哪些
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有哪些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应秘而未宣之技术、信息、经验、客户、专利、商标、设计等竞争优势,它们对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这些信息一般是由企业内部人员创造或收集而来的,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予以保护。
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下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以及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内容。
一、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有哪些?1.机密性: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保密性,只有少部分人有权利知道。
如果这些信息可以轻易地拿到来交给其他人,那么就无法维护商业的竞争优势,也就无法构成商业秘密。
2.独特性: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独特性,无法被其他人轻易地复制或模仿。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特色,从而能够确立商业秘密的位置。
3.经济价值: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仅仅是一些毫无意义的信息并不能算做秘密。
商业秘密应当能够为企业创造巨大的利润和价值。
4.合法性:商业秘密应该是合法的,并且不能涉及到任何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事情。
任何非法的行为都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5.经营上的实际困难:如果一个秘密的保护需要企业付出太多的代价或无法实现,那么它就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6.保密措施:企业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商业秘密不会被泄露。
二、商业秘密包括哪些?1. 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是指企业独有的技术,包括技术方案、产品设计、制造工艺、生产操作方法和流程等。
这些技术秘密是企业招揽新客户、保持原有客户和争夺市场份额的重要条件。
2. 经验秘密:经验秘密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积累而来的有价值的经验,比如生产线改进、生产过程改良、质量管理、销售策略等,这些经验秘密对企业的精益生产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3. 客户秘密:客户秘密是企业与客户合作的一些信息,包括客户的购买记录、购买意向、客户需求分析报告、客户信息采集、客户投诉情况等,它们可以作为企业在市场上获得成功的重要信息。
4. 商标、专利和商业设计: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识别企业产品,商标秘密可以帮助企业维护商标价值。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法律规则
商业秘密辩护律师_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法律规则长昊商业秘密律师【摘要】在现代社会,信息的地位日益重要。
作为市场领域内的一种特殊信息,商业秘密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价值。
因此,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毫不例外地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防范和打击的一个重点。
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侵害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以及对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表现形式法律规制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商业秘密的概念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依据各国的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包含以下三类:一是技术秘密.指人们从经验中或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
二是经营秘密,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如推销计划、客户名单、产品价格、销售网络.招标投标的标底等资料。
三是管理秘密,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特别是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效运行的经验性信息,如管理模式.公共技巧等。
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目前有两种说法.即:三性说(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说(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本文主张三性说,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
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者未被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
(2)商业价值性。
商业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价值既包括现实价值也包括潜在价值。
(3)保密性。
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是商业秘密得以存在的保证.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求具备上述的两项客观特征外,权利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保密意图。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本质是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但并非所有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
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以下要件:1 秘密性。
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首先具有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反之,如果某些信息已经被公众所知悉或者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则不构成商业秘密。
因此,如果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公众披露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该披露者就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但披露以后,该信息就不再成为商业秘密,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该信息。
如果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第三人披露商业秘密但没有向公众披露,则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保护其商业秘密,第三人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该商业秘密,也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
2 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即该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因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能够使拥有者获得经济利益或者获得竞争优势。
3 保密性。
保密性是指有关信息的权利人采取了的保密措施,即权利人根据有关情况采取的合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使该技术信息得以保密。
保密性与秘密性是不同的含义,前者是指权利人在主观上采取了保密措施防止公众知悉,后者是指有关信息在客观上没有被公众知悉。
如果某些信息客观上没有被公众知悉即具有秘密性,但权利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也不构成商业秘密,公众随时均可自由获得。
同样,即使采取了保密措施,但仍然被他人非法披露后,也不构成商业秘密。
采取保密措施主要包括与知悉该信息的当事人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权利人的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详解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详解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所以商业秘密应当包括非公知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三个基本构成要件,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细化分析,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非公知性的认定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主要是指商业秘密客体不为公众所知悉。
然而,商业秘密获得保护的另一要件——商业价值的实现则要求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为某些主体知悉、掌握、应用的可能性,因为只有具备应用可能性的技术、经营信息才会潜藏着实质性商业价值。
可见,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并不排除一定范围内特定主体知悉该商业秘密的情形。
不同类型的商业秘密,应用的方式、范围等有所差异,有些商业秘密被牢牢控制于某一特定的保密空间,仅限于个别人员知悉该商业秘密,有些商业秘密则广泛应用于上门服务式经营活动当中,这些商业秘密的应用场所不具备绝对的保密条件,当需要相对方配合实施时,还会基于相互配合的必要性向相对方作必要的商业秘密信息的披露,但这种披露往往是有限的非整体性的技术、经营信息的披露,相应信息的披露并不会导致相对方对商业秘密整体的知悉,故基于商业秘密部分信息披露的有限性,并不会影响整体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认定。
商业秘密应当始终处于“暗室”之中,然而由于商业秘密主体的失误或他人的不当行为,可能使其瞬间“曝光”,这种“曝光”是否会像胶卷底片“曝光”一样具有不可逆性,从而使得商业秘密成为公众信息呢?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业秘密一旦上传于互联网络,即已具备了为公众所知悉的可能性。
然而,并非所有的技术、经营信息都是公众所关注的对象,特别是那些“生僻领域”的技术、经营信息,即使短暂上传于互联网络也未必引起社会公众或行业内相关公众的关注,这样的“信息曝光”并不必然意味着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丧失。
当然,仅就现有判断标准符合“非公知性”形式要件的商业秘密信息,并不必然构成实质性的“非公知性”。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及分类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及分类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要件。
具备这三个要件的技术信息称为技术秘密;具备这三个要件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等,称为经营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3款和《刑法》第219条第3款的规定及人们的惯常理解,商业秘密可以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大类:一、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侵害技术秘密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采取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二、经营秘密经营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
侵害经营秘密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采取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
实务中应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在劳动者只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不涉及侵犯商业秘密问题时,应按劳动合同纠纷处理;对于即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导致侵犯商业秘密,即劳动者擅自经其获得的商业秘密投入使用或者向他人披露而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上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大全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大全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那么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着怎样的规定呢?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首先,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最重要、最基本的特征,只有信息本身不为公众所知悉才有可能成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反法司法解释》第9条第一款将“不为公众所知悉”界定为“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秘密性必须同时满足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且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容易获得两个要件。
关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引起特别注意:1)原告的举证责任由于证明否定性内容(即“不为公众所知悉”)难度较大,目前的主流观点是,由原告对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但根据具体案情,一般会适当降低证明标准,这也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通常,原告做到一般的证明责任即可,对于“技术信息”原告可以找出几篇相似技术的文章,证明在这些文章中均没有提到其主张需要保护的技术信息,进而证明该技术信息尚未被公众知悉,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求;对于“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原告需要尽量提供除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之外的深度信息,如交易习惯、意向、爱好、性格特点等。
对于复杂的技术信息,对其秘密点是否不为公众知悉、不容易获得,必要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从而造成案件审理时间长、费用高。
2)被告的抗辩理由作为被告,在处理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件中,最重要的抗辩理由之一就是主张原告的商业秘密不具有秘密性,不属于商业秘密,进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被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不侵权抗辩:(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如互联网、图书馆);(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简单查询即可获得)。
商业秘密分为几个等级以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商业秘密分为⼏个等级以及构成要件是什么商业秘密犯罪最直接的实例就是员⼯离职后将原单位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成果或经营信息擅⾃对外披露、使⽤或许可他⼈使⽤,还有些⼈明知或应知该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段或违反保密约定获得,依然获取、使⽤或者披露他⼈的商业秘密的⾏为。
商业秘密分为⼏个等级以及构成要件是什么?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商业秘密分为⼏个等级以及构成要件是什么⼀、商业秘密分为⼏个等级(1)绝密级——关键性商业秘密。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如配⽅、⽣产⼯艺、图纸等,⼀旦泄密,企业可能会遭致灭顶之灾。
(2)机密级——重要性商业秘密。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这⼀类商业秘密是具有重⼤价值的,⽐如客户名单、经营策略与技巧,招投标等,它们的泄漏会使企业⼤伤元⽓。
(3)秘密级——秘密是⼀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损害。
除以上两类外的商业秘密的情报资料,都可归⼊这⼀类。
⼆、构成要件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保密性我国《民法典》要求民事⾏为要以善意为原则,这⼀原则在商业秘密保护中也要贯彻,不能认为这种保护沾了⼀个“商”字,就可以降低标准。
在单位、企业与职⼯、劳动者的关系中,职⼯对单位的商业秘密,也负有善意对待的义务。
这种善意义务在某种程度上是单⽅的,即只要意识到是单位的商业秘密,即使单位对保密措施存在⼀时疏忽,职⼯也不应该违反善意原则⾏事,不能借⼝单位保密措施的某些疏忽,就泄露或侵占商业秘密。
3、实⽤性商业秘密的独⽴价值性,在刑事诉讼中更应当引起⼈们的注意。
根据常理推断,在⼀般情况下,独⽴的、有重⼤经济、技术价值的技术或者经营信息,会构成刑法保护对象。
与公有领域结合紧密的信息,与劳动者知识、经验、技能结合紧密的信息,不是独⽴的信息,劳动者在新的⼯作甲如果使⽤,起码不应当受刑法制裁。
4、经济性商业秘密的独⽴价值性,在刑事诉讼中更应当引起⼈们的注意。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是什么?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有构成要件的,主要是具有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特点。
秘密性就是指只有公司的主要负责此项事务的人员知道,没有对外公开,其他人员从公开的渠道是不能获取到此消息。
1、当我们被一家用人单位录用之后,我们一般都会与该用人单位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并且大部分的用人单位在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会要我们再签订一份公司的保密协议,主要就是防止我们将公司的内部经营情况还有公司的核心技术等他人不能在公共渠道获取到的信息散播出去,
2、比如,当我们与其他公司同时在竞争一个项目,而我们却将自家公司给这个项目做的方案透入给我竞争公司,那么这就属于违法的,但是也并不是说公司所有的事件我们都不能聊,大部分人在与朋友聚会的时候都会聊的自家的公司怎么样,公司的有些事件可以聊,有些涉及到商业利益的就是需要保密的,
3、商业秘密是有构成要件的,主要是具有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特点。
秘密性就是指只有公司的主要负责此项
事务的人员知道,没有对外公开,其他人员从公开的渠道是不能获取到此消息的。
商业价值性是指此商业秘密是可以创作出来价值的,比如一个公司的研发项目,在项目还没有研发完成和发布之前是不会对外公布的,以防止竞争公司套取我们的研发思路等。
4、商业秘密也是分等级的,有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绝密级就是指一家公司的核心秘密,比如一家服装设计公司的服装设计稿被泄露,那就可以会导致该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甚至破产。
机密级的秘密是指那些能给公司待来重大价值的,比如一家公司的客户名单等。
秘密级的是指那些泄露了会给公司待来权益的损害的事件,比如一个公司的商业情报等。
商业秘密虽然没有专利,但是也是受我国相关法律保护的。
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要件
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要件
第一、秘密性。
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
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的最显著特征。
确定商业秘密的私密性。
最客观的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需强调的是这种不为“公众所知悉”是相对的,事实上,一方面商业秘密是必须为一定范围内的特定人所知悉的,除商业秘密权利人外,知悉商业秘密的人通常还包括:权利人内部为使用商业秘密而合法知悉或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员;合法受让商业秘密因而知悉和掌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根据有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有权使用商业秘密的当事人等等。
这些知悉所有人的商业秘密,并不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第二、价值性。
商业秘密正是“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
所以价值性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特征。
主要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
换言之,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之中而具有潜在的价值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第三、措施性。
是指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即权利人仅仅有主观意识还不够,还必须实施客观的保密措施。
措施可分为软件和硬件两大类,前者主要指制度措施,如签订保密合同、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教育等;后者主要是指直接的措施:如加强门卫保卫措施、限制外人参观生产技术过程、安装监控、派有专人封存和保管有关资料等。
以上三个要件,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会丧失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利。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要件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在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通常有如下几种:(1)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2)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3)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4)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5)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6)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什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什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商业秘密是指企业拥有的、非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或知识产权,因其秘密性而能为企业带来商业利益。
商业秘密的特征如下:1. 私密性: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只有在保持机密的情况下才能维护其商业价值。
2. 商业价值: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商业价值,即对企业产生积极影响,影响企业未来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
3. 实用性: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价值,即能够用于提高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以及企业的市场份额。
4. 认知性:商业秘密必须具有认知性,即对商业活动有足够了解的人才能够确定其价值和可行性。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1. 可供保密的信息:商业秘密必须是可供保密的信息,即只有在受到保密措施的情况下才能保持机密。
2. 非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必须是非公开的信息,即未经授权不能被公开或泄露。
3. 具有独立性: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独立性,即不能被其他人轻易复制或模仿。
4. 商业价值大:商业秘密必须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即对保密该信息的企业产生积极影响。
5. 具体化:商业秘密必须是具体化的信息,即可以被明确地描述或表达。
6. 受保护:商业秘密必须得到适当的保护,如签署保密协议、采用密码保护等。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价值之一,它们是企业创造竞争优势和获得商业利益的重要手段。
因此,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 加强员工的保密教育培训,建立保密意识。
2. 落实保密责任,确定保密管理机制,建立保密制度。
3. 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采用多种防盗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4. 对于发现的泄密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对泄密行为的惩处。
总之,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声誉和市场地位,企业必须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确保企业的商业利益。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保护商业秘密时,企业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和流程,确保商业秘密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商业秘密的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3、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条件,(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为了保障商业秘密交易的安全,同时也为了促进交易各方的相互信赖,对于善意且有偿获取商业秘密之人借鉴“善意取得”制度提供保护,而对于恶意,或善意无偿之人,考虑到商业秘密权利人保护的必要性和交易安全性,应当将其排除在保护范畴之外。
▲2、侵犯商业秘密的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1)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2)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3)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4)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5)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3、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条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简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收稿 日期 :0 8 1— 2 20—02
合, 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 普遍所知 。 4 . 国家的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的范围进行 了更 许多 为具体的规定 , 我国商业秘密 的秘密性 的确定具有借鉴作 对
用。1 3 9 9年美 国侵权法重述第 77节 , 5 对商业秘 密的秘 密性
作者简介 : 崔雪松( 9 1 )女, 18 一 , 吉林长春人 , 教师述的 , 实质上 的秘密 因素 必须存在 , 用不正 当 除非 手段 , 否则获取该 商业 秘密存在困难。确切定义商业秘 密是
的相对性还表现在地域范 围上的相对性 。一方面由于各 国之
用的技术上或者 经营上未被公 知的情报 。根据我 国《 反不正
当竞争法》 商业秘 密是指 不为公众所知悉 、 , 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 、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
间在科学技术方面存在 巨大差异 , 于某些 国家是先进的技 对 术, 在另一些 国家可能是已经过 时、 淘汰的技术 。即使在一国
20 年第 1 08 6期
经济研究导刊
E CON OMI S C RE EAIC GUI t H DE
No1 2 0 .6,0 8
S r l .5 ei 3 a No
总第 3 期 5
简论我 国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崔 雪 松
( 国家税务总局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 江苏 扬州 250 ) 20 7
之 内, 由于地区经济 、 科学发展的不平衡 , 也很 可能出现类 似
二 、 国商业秘 密 的构 成 要件 我
评析WTO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保护问题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T W O将商业秘密界定为
l 商业秘密 的构成 要件
W O T 将商业秘密纳入到其保护 的范围内 . 使
得 国际 知 识 产权 的保 护 水 平 得 到 了大 幅 度 提 升 。
“ 披露信息 ” 未 ,并 在 T IS协 定 第 3 RP 9条 第 2款 中 明确 规 定 了 商 业 秘 密 的 构 成 要 件 :1属 秘 密 。 ) 即作 为 一 个 整 体 或 就 其 各 部 分 的精 确 排 列 和 组 合 而 言 , 信 息 尚不 为通 常 处 理 所 涉 信 息 范 围 内 该
的人所普遍 知道 。 或不易被他们获得 ; )因属秘 2
密而具有商业 价值 ; ) 3 由该信息 的合法控制人 。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采 取 合 理 的步 骤 以保 持 其 秘 密 性
质。 …即一项商业秘密应具有秘密性 、 价值性 和管
理 性 等 特 征 。 但 是 。 于上 述 规定 的 正 确 理 解 却 对 不 是一 件 容 易 的 事情 。 商业 秘 密 的 “ 密 性 ” 商业 秘 密 区别其 他 知 秘 是 识 产权 的 最显 著 特征 。 根据 T I 协定 , 的前 提 RP S 它 条件 是“ 为人 所普 遍 知道 ”这里 的 “ ” 不是 指 不 。 人 并 商业 秘密 所有 人 以外 的任何 人 。 而是 指该项 信息 所
p o lmsi u o rbe n o rc mmeca e rt rtcig a d p tfr r o u g sin n p oe t g o r rils ces p e t n u owad s me s g e t so rtci u o n o n c mmeca e rt. o ri sc es l Ke r s ywo d :WTO ;c mmeca e rt:a ay i o ri s ces n lss l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在实践中,商业秘密是⼀个企业对外竞争的有⼒武器。
那么,什么样的秘密才会构成商业秘密呢?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现在,我们将在下⽂就商业秘密的特征为您做具体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国际上较为通⽤的法律术语,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有着各⾃的见解。
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有关商务内容的技术秘密;有的则称之为不具有独⽴性或整体性技术秘密,或泛指⽣产、流通领域中为少数⼈独占的⾮专利技术;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商秘密。
依据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价值,且权利⼈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这⾥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
这⾥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案、⽅法、程序、经营决策等。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前有两种说法,即:三性说(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说(秘密性、价值性、实⽤性、保密性),本⽂主张三性说,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
这⾥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核⼼特征。
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理解为权利⼈没有采取任何公开的措施,主观上不愿为公众所知,客观上没有采取公开措施,可以从以下三个⽅⾯来把握。
⼀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
这⾥的相对仅指不为权利⼈以外的其他⼈以违反诚信原则的⽅式⽽知悉。
如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单位保密规定等。
若权利⼈将⾃⼰的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这种秘密的⼈或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等等,这些情况都不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正当合法⼿段获取商业秘密,也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
⼆是商业秘密要具有⼀定的新颖性,不能把公共领域内的信息当作⾃⼰的商业秘密。
⽐如有奖销售活动,⼀般⼈都懂得这种营销⼿段,通常情况下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的,但有奖销售具体的操作细节,如时间、奖励⽅式等,仍然具有秘密性,⼀旦被竞争对⼿知道,公司的促销效果就难以达到,这种营销⼿段的具体操作细节具有新颖性,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的。
侵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有哪些
When enthusiasm becomes a habit, there is no place for fear and worr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侵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有哪些导读: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客观上是违反了国家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规定,给商业秘密权人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
一、侵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有哪些?(一)客体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二)客观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过失不构成本罪。
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商业秘密的公司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实际上侵犯其他公司商业秘密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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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的到来,市场竞争主体对商业秘密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法院受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数量也呈日益增多之势,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和司法面临诸多挑战,其中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作者系知识产权实务法官,在处理商业秘密案件中遇到的最主要问题有:“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如何进行判断,以及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合理性如何认定。
”如何解决以上问题,本文主要参考了发达国家和国际上的立法规定和司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什么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及我国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立法进行了评述。
个人认为,商业秘密应同时具备秘密性、具体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四个构成要件。
第二部分,在阐述秘密性的相对性的基础上,对我国关于秘密性的立法与其他国家(主要以美国为例)及国际公约进行了比较和评析。
提出对秘密性的立法表述应改为“不为竞争对手通过正当手段所容易获得”,并结合案例论述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认定。
第三部分,在阐述具体性的基础上,对实用性进行了法理分析,认为对商业秘密不应设定实用性的要求,而应修改为具体性要求。
第四部分,在对商业价值性内涵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表述修改为“具有商业价值”。
第四部分,主要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保密措施合理性的在司法实务中的“定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