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普遍化优惠关税制度下之纺织品及成衣相关规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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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下之紡織品及成衣相關規定
一、歐盟GSP實施背景
(一)實施緣起
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簡稱
GSP)係1970年代在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之主導下,由工業化國家
同意提供予開發中國家的貿易優惠制度。
(二)實施目的
1.歐盟基於促進開發中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並鼓勵開發中國
家對抗毒品生產與販賣,以及鼓勵開發中國家保障勞工權益與環
境保護,提供該等國家輸銷歐盟產品減免關稅之優惠待遇。
2.歐盟嗣為實踐1996年WTO新加坡部長會議之承諾,於2001
年採行”Everything But Arms”計畫,賦予低度開發國家武器
及軍用品以外之所有產品,輸歐盟免關稅及免配額之優惠。
(三)實施期間
歐盟自1971年開始實施GSP以來,迄今計五期:
1.第一期:1971~1980年,計十年;
2.第二期:1981~1990年,嗣延長至1994年,計十四年;
3.第三期:1995~1998年,嗣延長至1999年6月30日,計四年
半;
4.第四期:1999年7月1日~2001年12月31日,計二年半;
5.第五期:2002年~2004年,計三年。
二、歐盟GSP實施重點
現階段歐盟GSP之實施,係依2001年12月10日公佈之第2501號規章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2501/2001)辦理,相關重點說明如下。
(一)實施期間
自2002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計三年。
(二)受惠國家
將受惠國家(詳附件)區分為”一般方案”(General Arrangements)
及”特殊方案”(Special Arrangements)兩類,以適用不同之關稅
(三)受惠產品
原則上適用於農工產品,惟H.S.稅號第1~24章之部份農產品排除
適用,第25~97章各項產品則均適用。
(四)減稅方式
歐盟於1995年取消以往免稅進口數量上限之優惠方式,改按進口
產品敏感度給予不同比例之關稅減免優惠;嗣再經檢討後,目前實
施之GSP僅將產品區分為”敏感”及”非敏感”。紡織品(H.S.稅號第50~60章)及成衣(H.S.稅號第61~63章)均屬敏感產品,其關稅減免方式如下:
(輸歐盟各項產品之進口關稅,可自歐盟執委會網站查詢,網址如下:
http://europa.eu.int/comm/taxation_customs/dds/cgi-bin/ta rchap?Lang=EN)
(五)喪失GSP優惠
1.畢業條款
凡連續三年被世界銀行歸屬為高所得國家(high-income country),且符合歐盟規章中所訂之經濟發展指數(development index)者,將排除適用GSP優惠;惟若連續三年未符合前述條件
者,將可重新適用GSP優惠。
2.暫時撤銷條款
凡有下列情事者,歐盟可暫時撤銷該國部份或全部產品之優惠:
(1)有奴工或強迫勞工之行為,(2)違反勞工結社自由或使用童
工,(3)出口囚犯所製之產品,(4)對毒品之管制不足,或未符合
洗錢之國際規範,(5)未符合或未提供查驗原產地證明之行政合
作,(6)有不公平貿易之行為,(7)違反漁業資源保護或管理之國
際公約。
(六)防衛條款
若GSP受惠國輸歐盟產品,造成歐盟生產類似或直接競爭產品嚴重
損害,或有損害之虞者,歐盟可在任一會員國或執委會要求下,恢
復對該項產品課徵共同關稅稅率。
三、歐盟GSP原產地規定重點
該等受惠國產品必需符合GSP原產地規定,並取得出口國核發之產地證
明Form A,且須自受惠國直接出口,始能獲得GSP優惠。茲以受惠國
產品是否符合歐盟所訂之原產地規定,攸關能否適用GSP優惠,爰就原
產地規定重點說明。
(一)一般規定
為避免其他國家產品經由GSP受惠國轉銷歐盟,歐盟特訂定GSP受
惠國適用之原產地規定,基本原則有下列兩項:
1.完全取得(wholly obtained):主要適用於農、漁、礦等自然
產物;
2.實質製造(sufficiently worked or processed):允許受惠
國自其他地區取得原物料再加工製造,惟就各項產品訂定必須在
受惠國進行之實質製程。主要係依據三個標準訂定:
●稅號改變標準 (change of heading criterion)
●附加價值標準 (value or ad valorem criterion)
●特定製程標準 (specific process criterion)
(二)原產地累積制度
為促進GSP受惠國使用歐盟產製之原物料,以及促進部份受惠國間
之區域集團貿易,特別訂定下列兩項原產地累積制度(cumulation
of origin),允許受惠國使用歐盟或同一區域集團其他國家產製之
原物料,並視為受惠國之原產地產品。
1.雙邊累積 (Bilateral Cumulation)
●受惠國若係使用歐盟會員國、挪威或瑞士產製之原物料進行
加工,即使未在受惠國進行”實質製造”,亦可視為受惠國
原產地產品,並適用GSP優惠。
●惟若僅在受惠國進行分類、清洗、加標籤或包裝等不充份或
極微小的製程(insufficient or minimal operations)者,
則不得適用GSP優惠。
2.區域累積 (Regional Cumulation)
●某一區域集團之受惠國若使用同一集團其他國家產製之原物
料進行加工,即使未在受惠國進行”實質製造”,但符合下
列規定者,亦可視為受惠國原產地產品,並適用GSP優惠:
(1)在受惠國所增加之產品附加價值,須超過所使用之同一
集團其他國家產製之原物料的價值;且
(2)在受惠國所進行之製造,須超過分類、清洗、加標籤或
包裝等不充份或極微小的製程。
●區域集團計有下列四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