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普遍化优惠关税制度下之纺织品及成衣相关规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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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下之紡織品及成衣相關規定

一、歐盟GSP實施背景

(一)實施緣起

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簡稱

GSP)係1970年代在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之主導下,由工業化國家

同意提供予開發中國家的貿易優惠制度。

(二)實施目的

1.歐盟基於促進開發中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並鼓勵開發中國

家對抗毒品生產與販賣,以及鼓勵開發中國家保障勞工權益與環

境保護,提供該等國家輸銷歐盟產品減免關稅之優惠待遇。

2.歐盟嗣為實踐1996年WTO新加坡部長會議之承諾,於2001

年採行”Everything But Arms”計畫,賦予低度開發國家武器

及軍用品以外之所有產品,輸歐盟免關稅及免配額之優惠。

(三)實施期間

歐盟自1971年開始實施GSP以來,迄今計五期:

1.第一期:1971~1980年,計十年;

2.第二期:1981~1990年,嗣延長至1994年,計十四年;

3.第三期:1995~1998年,嗣延長至1999年6月30日,計四年

半;

4.第四期:1999年7月1日~2001年12月31日,計二年半;

5.第五期:2002年~2004年,計三年。

二、歐盟GSP實施重點

現階段歐盟GSP之實施,係依2001年12月10日公佈之第2501號規章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2501/2001)辦理,相關重點說明如下。

(一)實施期間

自2002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計三年。

(二)受惠國家

將受惠國家(詳附件)區分為”一般方案”(General Arrangements)

及”特殊方案”(Special Arrangements)兩類,以適用不同之關稅

(三)受惠產品

原則上適用於農工產品,惟H.S.稅號第1~24章之部份農產品排除

適用,第25~97章各項產品則均適用。

(四)減稅方式

歐盟於1995年取消以往免稅進口數量上限之優惠方式,改按進口

產品敏感度給予不同比例之關稅減免優惠;嗣再經檢討後,目前實

施之GSP僅將產品區分為”敏感”及”非敏感”。紡織品(H.S.稅號第50~60章)及成衣(H.S.稅號第61~63章)均屬敏感產品,其關稅減免方式如下:

(輸歐盟各項產品之進口關稅,可自歐盟執委會網站查詢,網址如下:

http://europa.eu.int/comm/taxation_customs/dds/cgi-bin/ta rchap?Lang=EN)

(五)喪失GSP優惠

1.畢業條款

凡連續三年被世界銀行歸屬為高所得國家(high-income country),且符合歐盟規章中所訂之經濟發展指數(development index)者,將排除適用GSP優惠;惟若連續三年未符合前述條件

者,將可重新適用GSP優惠。

2.暫時撤銷條款

凡有下列情事者,歐盟可暫時撤銷該國部份或全部產品之優惠:

(1)有奴工或強迫勞工之行為,(2)違反勞工結社自由或使用童

工,(3)出口囚犯所製之產品,(4)對毒品之管制不足,或未符合

洗錢之國際規範,(5)未符合或未提供查驗原產地證明之行政合

作,(6)有不公平貿易之行為,(7)違反漁業資源保護或管理之國

際公約。

(六)防衛條款

若GSP受惠國輸歐盟產品,造成歐盟生產類似或直接競爭產品嚴重

損害,或有損害之虞者,歐盟可在任一會員國或執委會要求下,恢

復對該項產品課徵共同關稅稅率。

三、歐盟GSP原產地規定重點

該等受惠國產品必需符合GSP原產地規定,並取得出口國核發之產地證

明Form A,且須自受惠國直接出口,始能獲得GSP優惠。茲以受惠國

產品是否符合歐盟所訂之原產地規定,攸關能否適用GSP優惠,爰就原

產地規定重點說明。

(一)一般規定

為避免其他國家產品經由GSP受惠國轉銷歐盟,歐盟特訂定GSP受

惠國適用之原產地規定,基本原則有下列兩項:

1.完全取得(wholly obtained):主要適用於農、漁、礦等自然

產物;

2.實質製造(sufficiently worked or processed):允許受惠

國自其他地區取得原物料再加工製造,惟就各項產品訂定必須在

受惠國進行之實質製程。主要係依據三個標準訂定:

●稅號改變標準 (change of heading criterion)

●附加價值標準 (value or ad valorem criterion)

●特定製程標準 (specific process criterion)

(二)原產地累積制度

為促進GSP受惠國使用歐盟產製之原物料,以及促進部份受惠國間

之區域集團貿易,特別訂定下列兩項原產地累積制度(cumulation

of origin),允許受惠國使用歐盟或同一區域集團其他國家產製之

原物料,並視為受惠國之原產地產品。

1.雙邊累積 (Bilateral Cumulation)

●受惠國若係使用歐盟會員國、挪威或瑞士產製之原物料進行

加工,即使未在受惠國進行”實質製造”,亦可視為受惠國

原產地產品,並適用GSP優惠。

●惟若僅在受惠國進行分類、清洗、加標籤或包裝等不充份或

極微小的製程(insufficient or minimal operations)者,

則不得適用GSP優惠。

2.區域累積 (Regional Cumulation)

●某一區域集團之受惠國若使用同一集團其他國家產製之原物

料進行加工,即使未在受惠國進行”實質製造”,但符合下

列規定者,亦可視為受惠國原產地產品,並適用GSP優惠:

(1)在受惠國所增加之產品附加價值,須超過所使用之同一

集團其他國家產製之原物料的價值;且

(2)在受惠國所進行之製造,須超過分類、清洗、加標籤或

包裝等不充份或極微小的製程。

●區域集團計有下列四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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