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反洗钱工作保密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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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反洗钱工作保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农商行(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严格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的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失密、泄密等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各级信用社和营业机构。

第三条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全面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农商行反洗钱保密工作。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实行备案制度。

反洗钱工作人员离岗后,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和相关文件等信息。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反洗钱相关资料。

(二)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谈论反洗钱相关信息。

(三)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反洗钱相关资料。

(四)不在反洗钱监测系统外上报反洗钱相关数据。

(五)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反洗钱相关资料。

第六条各级信用社应当对下列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

(一)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二)对上报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三)人民银行在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中要求各级信用社协助调查或密切关注的可疑交易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各级信用社按照人民银行、上级部门协助调查的要求产生的调查结果、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评定的结果、相关资料等;

(六)在甄别、分析、调查、报告可疑交易过程中所获取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信息以及与监管机构的口头及书面沟通。

(七)泄漏后可能威胁到情报来源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八)反洗钱规定要求保密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秘密的信息分为三个等级:商业绝密、商业机密、商业秘密。

(一)商业绝密泄露会使客户及信用社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

(二)商业机密泄露会使客户及信用社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包括有关黑名单和高风险客户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属于机密信息。

有关黑名单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三)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客户及信用社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失。包括:涉及反洗钱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监测数据及有关文档;反洗钱监控报送系统的账户名和密码等。

第八条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对相关客户进行可疑交易分析、调查、报告过程中,只有与分析、调查、报告可疑交易有关的员工才可获悉相关信息,无关人员不得介入和获取信息。获取信息的员工亦不得向无关员工和其他人员提及所获知的信息。

(二)各级信用社在处理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控制阅知范围,严禁无关人员阅知。

(三)对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查询可疑交易的要求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审核对方的查询权限。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要求,应在查询登记簿中登记查询人的查询事项、查询人的姓名、证件号码以及查询的法律依据,并上报本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负责人。

(四)对有关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印或摘抄时,复印件和摘抄件必须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除非确有必要,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复印件和摘抄件应当予以收回销毁。

(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可疑交易调查时,应严格履行身份审查程序,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确定配合人员,同时上报本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负责人。

(六)不得对未经批准或者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任何本营业网点反洗钱信息。

第九条各级信用社反洗钱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本单位反洗钱涉密事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涉密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杜塞漏洞,尽力挽回损失。

第十条各级机构凡出现失、泄密事故,应当及时、逐级上报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适时续报追查情况,结案后及时上报事故查处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机构对于任何擅自泄露涉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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