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反洗钱工作保密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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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反洗钱工作保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农商行(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严格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的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失密、泄密等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各级信用社和营业机构。

第三条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全面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农商行反洗钱保密工作。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实行备案制度。

反洗钱工作人员离岗后,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和相关文件等信息。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守则:(一)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反洗钱相关资料。

(二)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谈论反洗钱相关信息。

(三)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反洗钱相关资料。

(四)不在反洗钱监测系统外上报反洗钱相关数据。

(五)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反洗钱相关资料。

第六条各级信用社应当对下列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一)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二)对上报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三)人民银行在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中要求各级信用社协助调查或密切关注的可疑交易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四)各级信用社按照人民银行、上级部门协助调查的要求产生的调查结果、有关文件和资料;(五)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评定的结果、相关资料等;(六)在甄别、分析、调查、报告可疑交易过程中所获取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信息以及与监管机构的口头及书面沟通。

(七)泄漏后可能威胁到情报来源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八)反洗钱规定要求保密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秘密的信息分为三个等级:商业绝密、商业机密、商业秘密。

(一)商业绝密泄露会使客户及信用社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

(二)商业机密泄露会使客户及信用社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包括有关黑名单和高风险客户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属于机密信息。

有关黑名单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三条本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合规操作,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收集反洗钱信息,依法报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其相关报表和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违法犯罪、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第四条本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本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审慎识别、及时上报、果断第五条处理、严守秘密的原则.总行及各级支行必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履行以存款人开户行为第一责任人~交易行为第二责任人。

其中~对于柜台业务~如代理行认为可疑的~除应及时上报外~还应与开户行联系并作好记录,如代理行不认为可疑而未上报的~但开户行分析后认为可疑的应及时上报.对于非柜台业务,例如同城票据交换集中提入、自助设备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应由开户行进行监控、分析~发现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及恐怖融资(以下简称“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全系统反洗钱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系统,具体包括:(一)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二)农村商业银行总部(简称农商银行);(三)农商银行支行、分理处(简称营业机构).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所列条款是对反洗钱“一法四令”的有效补充,未尽事宜按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与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依国家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四条全系统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并按规定记录存档.第五条全系统应当建立客户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和自评估制度,逐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评估内部操作规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第六条全系统应加强反洗钱内部审计,加大对业务条线(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全系统应广泛动员内部员工和社会力量及时发现举报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规范违规举报及受理行为.第八条全系统应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不办理或拖延交办工作,致使农商银行受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及上级单位处罚或导致洗钱案件的发生,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全系统应建立反洗钱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丰富培训人员层次,充分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银行反洗钱保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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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cc支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管理,建立反洗钱工作长效机制,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严格履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保密。

支行、营业部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三条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反洗钱调查和打击洗钱活动保密。

支行、营业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四条支行开展预防和打击恐怖融资工作时,履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密以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五条营业部及工作人员发现洗钱活动向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映或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知悉该情况的任何人员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六条支行及营业部主动协助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司法机关做好账户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并对
调查涉及的客户和可疑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第七条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对营业部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人民银行及公安机关调查可疑交易情况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八条本制度印发之日起施行。

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共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机构反洗钱规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经营和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应依法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公司从事反洗钱保密工作的人员如下:(一)在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客户经理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等。

(二)在大额、可疑交易分析和报告工作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负责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反洗钱工作人员、反洗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及其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能够获知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信息技术人员等。

(三)在案件协查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协查人员、协查部门负责人以及获知反洗钱协查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其他应当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的公司工作人员。

第四条反洗钱保密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自然人客户信息。

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信息及交易信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信息。

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

(三)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信息。

包括公司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分类及采取的措施等信息。

(四)报告大额、可疑交易的信息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信息。

包括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可疑交易的种类、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分析与批注信息、报告的时间等。

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

xx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我行反洗钱相关制度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中小企业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资金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电子银行部、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信息技术部、纪检监察室、安全保卫部、各分行、直属支行(部)、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各级机构”)负有对反洗钱保密工作的职责,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对反洗钱保密工作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条各级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包括因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送工作、反洗钱监管信息、反洗钱黑名单客户信息、反洗钱涉嫌恐怖融资的交易信息、协助人民银行反洗钱的行政调查工作、反洗钱工作档案以及其他反洗钱工作中形成的需要保密的资料,并且对所有反洗钱相关资料永久保密。

第四条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章反洗钱保密机构及人员第五条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是我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制定我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要求,对涉及全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重要事项做出决策;监督全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执行;追究违反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机构与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中小企业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资金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电子银行部、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信息技术部、纪检监察室、安全保卫部主要负责各自管辖业务条线内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管理和执行。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督促检查本业务条线和本部门内部的反洗钱保密工作;协助实施追查失密、泄密事件等。

银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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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组织管理、资料文件和资料文件资料的保管、泄密事件的处理及保密责任等有关要求,履行本行反洗钱义务,保证本行反洗钱所有工作的正常进行和顺利实施,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银行等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关于法律法规及《**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全行反洗钱保密工作。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第三条本行设立反洗钱保密工作委员会,由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任主任,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副组长任副主任,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建员为委员会委员,总行各部室、各支行(部)为成员单位。

反洗钱保密工作委员会下设反洗钱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本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兼任,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任。

总行各部室反洗钱保密工作由本部室负责人负责;各分支机构反洗钱保密工作由分支机构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负责。

第四条反洗钱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我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指导和沟通协调;负责制订和完善反洗钱保密规章制度;负责反洗钱保密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五条反洗钱保密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负责反洗钱保密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行职工或员工均有责任履行本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第三章反洗钱保密义务的内容第七条实施反洗钱保密义务的事项范围反洗钱保密内容包括因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取得的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和交易信息、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关于反洗钱工作信息、反洗钱监管信息、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情形以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等信息资料文件资料。

一、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和交易信息(一)自然人客户。

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资料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以及交易信息等。

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规定

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规定

1 目的为加强ⅩⅩ银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管理,规范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反洗钱保密的内容和要求。

作为本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部分,适用于本行全体员工。

2.2本规定适用于ⅩⅩ银行反洗钱保密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反洗钱保密是指本行员工对所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4 职责与权限分行、支行全体员工负责对报告的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5 政策无6 流程图略7 风险控制要点略8 流程描述8.1反洗钱保密的内容8.1.1本行员工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8.1.2在不清楚相关信息是否为保密信息时,应及时咨询本部门(行)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而不得擅自处置相关信息。

8.1.3本行员工在收到监管机构或任何第三方要求提供客户信息的电话或函件后,应第一时间告知风险管理部门,而不得擅自回复和提供信息。

8.1.4 对相关客户进行可疑交易分析、调查、报告过程中,只有与分析、调查、报告可疑交易有关的员工才可获悉相关信息,无关员工不得介入和获取信息。

获取信息的员工亦不得向无关员工和其他人员提及所获知的信息。

8.2反洗钱保密具体要求8.2.1在本行反洗钱负责部门向员工询问相关客户的交易情况,怀疑有可疑交易发生时,除非经特别批准,员工不得擅自将询问的事实告知客户和其他人员,以免引起客户警觉,影响洗钱调查工作的开展。

8.2.2在本行反洗钱负责部门对客户的可疑交易进行调查的过程中,除非经特别批准,员工不得擅自将调查的事实告知客户和其他人员,以免引起客户警觉,影响洗钱调查工作的开展。

8.2.3在本行反洗钱负责部门将相关客户的可疑交易报告给人民银行和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后,除非经特别批准,员工不得擅自将报告可疑交易的事实告知客户和其他人员,以免引起客户警觉,影响洗钱调查工作的开展。

反洗钱内控制度模板

反洗钱内控制度模板

反洗钱内控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内控制度。

第二条本内控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内控制度所称反洗钱工作,是指预防、监控和打击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机构应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反洗钱工作。

办公室挂靠业务发展部,由业务发展部、财务管理部、稽核监察部、员工管理部和保卫部等部门组成。

反洗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辖内的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业务发展部:负责反洗钱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反洗钱工作。

(二)财务管理部:负责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培训等工作。

(三)稽核监察部:负责对反洗钱工作的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反洗钱措施的有效实施。

(四)员工管理部:负责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五)保卫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安全保卫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七条本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能够有效识别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

第八条客户身份识别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收集并验证客户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

(二)了解客户的职业、行业、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评估客户洗钱风险,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九条本机构应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监测、识别和报告。

银行反洗钱保密制度(修订)模版

银行反洗钱保密制度(修订)模版

附件2xx银行反洗钱保密制度(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维护金融安全,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规范和加强我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确保我行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及《xx银行反洗钱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行员工应提高对反洗钱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晰泄密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保守反洗钱工作中获悉的秘密。

第三条总行各部室、各分支机构为全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执行部门,具体执行反洗钱保密制度,落实反洗钱保密措施。

第二章部门及人员职责第四条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总行反洗钱保密制度,负责对全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总行反洗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反洗钱保密制度要求,负责对本条线范围内各分支机构反洗钱保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总行科技研发、系统管理部门负责完善反洗钱相关信息系统的保密技术措施;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反洗钱保密工作要求。

第五条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反洗钱保密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引导员工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

第六条知悉反洗钱保密内容的人员应做好保密措施,非经办人员不得打听、偷看、复制、查阅有关反洗钱保密内容。

第七条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均应严格遵守反洗钱保密义务,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任何员工发现反洗钱泄密事件或违反反洗钱保密制度行为时,应该及时报告总分行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并同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反洗钱保密内容第九条反洗钱保密内容(一)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客户等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等信息;(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信息;(四)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及协助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等工作信息;(五)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六)行内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七)监管机关及行内有关反洗钱工作的提示信息、工作指引、检查通报、测验试题、培训课件等有关文件资料;(八)反洗钱有关的信息系统操作员代码及口令、电子邮箱口令等有关资料;(九)其他需要保密的反洗钱有关资料。

商业银行配合反洗钱调查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配合反洗钱调查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配合反洗钱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反洗钱调查工作,依法、合规、高效地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等反洗钱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下列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我行各部门、支行应配合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调查:(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措施包括现场调查和书面调查两种方式,我行在反洗钱协查时应采取不同的程序。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银行会对涉嫌账户采取临时冻结措施,我行需配合和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我行反洗钱管理部门承担反洗钱协查的协调、组织和管理职能;各部门、支行为协办单位,配合做好协查工作。

指定总行反洗钱专岗人员和各部门、支行反洗钱联络员为具体负责协查工作的协查人员。

第五条反洗钱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反洗钱协查事项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二)负责组织对反洗钱协查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三)按照要求指定反洗钱专岗人员负责开展协查工作,并督促其履行岗位职责;(四)负责接洽、处理和反馈人民银行提出的反洗钱调查事项;(五)负责根据反洗钱协查的信息,向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发出风险提示;(六)负责保管本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的档案资料;(七)负责对本部门反洗钱协查的事项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条配合反洗钱调查的协办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执行我行反洗钱协查的内部管理制度;(二)指定本单位反洗钱联络员做好协查工作,并督促其履行岗位职责;(三)根据监管部门或反洗钱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查询事项和反馈信息;(四)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现场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四)及时处理反洗钱管理部门根据反洗钱协查信息发出的风险提示;(五)负责通过反洗钱协查事项发现所属领域的隐患和不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风险;(六)负责保管本单位反洗钱协查的档案资料;(七)负责对本单位反洗钱协查的事项做好保密工作。

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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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所有分支机构。

3.职责规范本行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工作程序4.1各机构、部门应当对下列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4.1.1客户身份识别的保密应对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通过回访客户、实地查访等各种措施获知的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偏好、风险承受水平等客户信息保密。

4.1.2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保密4.1.2.1.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4.1.2.2.各级工作人员应对在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及涉及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等进行保密4.1.2.3.对因履行反洗钱报告和协查义务而获取的客户资料及交易信息严格保密保密性原则。

4.1.2.4.对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的评定标准和评定情况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外泄,以避免被犯罪分子知悉后有意规避有关的风险措施。

4.1.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的保密4.1.3.1.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环节应对客户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可疑交易报告信息、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分析和批注信息等内容予以保密4.1.3.2.对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情况以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信息进行保密;4.1.4协查工作的保密4.1.4.1.对人民银行在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中要求各机构、部门协助调查或密切关注的可疑交易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4.1.4.2.对人民银行在对各机构、部门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要求协助调查或提供的可疑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4.1.4.3.对各机构、部门及按照人民银行、xx银行总行协助调查的要求产生的调查结果,向人民银行、xx银行总行报告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保密;4.1.4.4对协助侦查机关洗钱案件侦查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进行保密;4.1.5.对泄露后可能威胁到情报来源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4.1.6反洗钱规定要求保密的其他资料;4.2.各机构、部门在处理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控制阅知范围,严禁无关人员阅知。

农商银行保密工作计划范文

农商银行保密工作计划范文

农商银行保密工作计划范文
根据农商银行保密工作要求,我们制定了以下保密工作计划:
1. 加强保密意识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参加保密知识学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保密工作的重视和意识。

2. 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级保密责任人,规范保密工作流程。

3. 加强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确保银行各类信息不受外部攻击和泄露。

4. 加强对外部人员的保密监管,建立外部人员出入制度和审批流程,确保外部人员不会泄露银行机密信息。

5.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保密工作的有效实施。

以上是农商银行保密工作计划的内容及重点,我们将严格按计划执行,确保银行各项信息的安全。

农商银行反洗钱管理制度

农商银行反洗钱管理制度

农商银行反洗钱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农商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风险,维护金融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商银行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二、反洗钱管理机构农商银行设立专门的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反洗钱工作,包括监测客户交易、制定反洗钱策略和流程、开展员工培训等工作。

三、知客登记农商银行要求所有客户必须进行有效的知客登记,包括客户的身份信息、职业信息、联系方式等。

对于高风险客户,农商银行还需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和了解客户的来源和资金用途等信息。

四、客户交易监测农商银行要建立客户交易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客户的交易信息,发现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

对于异常和可疑交易,农商银行有关工作人员要及时采取措施,包括暂停交易、报告上级管理部门等。

五、内部控制农商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严格的人员筛查和培训、交易审批流程等,防止内部人员参与洗钱活动。

同时加强对涉风险业务的管理和监控,及时发现并阻止洗钱活动的进行。

六、外部合作农商银行要与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打击洗钱活动。

对于可疑交易,农商银行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员工培训农商银行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包括反洗钱法律法规、洗钱识别技巧、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等内容,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八、风险评估农商银行要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客户的性质、行业、国别等因素,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同时,根据客户的交易情况,不断更新风险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九、报告和记录农商银行要建立完善的报告和记录系统,包括可疑交易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对相关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

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十、惩处和纠正对于发现违反反洗钱管理制度的员工,农商银行要实施严格的惩处和纠正措施,包括警告、停职、辞退等。

同时,要及时纠正和改进反洗钱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为了规范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机构、部门应当对下列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一,各机构、部门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产生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资料以及可疑交易主体信息资料,,二,人民银行在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中要求各机构、部门协助调查或密切关注的可疑交易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三,人民银行在对各机构、部门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要求协助调查或提供的可疑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四,各机构、部门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协助调查的要求产生的调查结果~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五,记载可疑交易当事人姓名或交易记录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六,泄露后可能威胁到情报来源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七,反洗钱规定要求保密的其他资料,第二条各机构、部门在处理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控制阅知范围~严禁无关人员阅知。

第三条各机构、部门在对有关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印或摘抄时~复印件和摘抄件必须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

除非确有必要~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复制件和摘抄件应当收回销毁。

第四条当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查询可疑交易的要求时~各机构、部门应当按照《反洗钱法》的规定~审核对方的查询权限。

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要求~应在专门的查询登记簿中登记查询人的查询事项、查询人的姓名、证件号码以及查询的法律依据等。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人员离岗后~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六条各机构、部门凡是已标注密级的反洗钱文件,资料,和信息~一律以纸质文件形式运转或通过公文数据加密传输系统发送~严禁在网上传发。

第七条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以任何形式披露我行反洗钱信息。

农商行反洗钱档案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反洗钱档案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反洗钱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行(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反洗钱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促进反洗钱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各级信用社和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机构,是指为客户办理各种银行结算账户、提供支付结算、资金汇划、代收代付、资产保管功能等业务的基层营业网点(包括支行、分行、信用社、分社、储蓄所、营业部)。

第四条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负责对反洗钱档案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档案的整理第五条各级信用社必须加强对反洗钱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反洗钱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反洗钱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六条反洗钱档案资料包括:(一)各项规章制度。

(二)反洗钱相关文件、通知等。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报表。

(四)客户身份识别资料。

(五)客户资金交易记录。

(六)客户风险等级评定记录。

(七)人民银行、上级部门检查事实确认书、整改报告等。

(八)反洗钱相关登记簿,以及其他需留存的反洗钱档案资料。

(九)开展自查工作的资料。

第七条各级信用社每年形成的反洗钱档案,应由反洗钱管理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进行装订成册,并编制反洗钱档案清册。

当年形成的反洗钱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反洗钱管理部门保管一年。

期满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或在反洗钱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第八条各级信用社保存的反洗钱档案不得借出。

有关部门调查客户需要调阅反洗钱档案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反洗钱档案的人员,严禁在反洗钱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九条反洗钱档案资料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农商行反洗钱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反洗钱管理办法模版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反洗钱工作,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本行从事洗钱活动,保障本行资金安全,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可疑交易包括涉嫌恐怖融资交易。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外币支付交易,是指客户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外币资金收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及总行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第四条总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行运营管理部门,由运营管理条线分管行长担任组长,并配备专人担任反洗钱工作联络员。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包括:(一)制定、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办法、工作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等;(二)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宣传活动和业务培训;(三)负责本行大额和可疑交易资金的非现场监管,指导、督查各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四)建立反洗钱信息档案,统计本行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数据并做好资料保管;(五)对违反反洗钱制度的责任人问责;(六)向外部监管部门报送反洗钱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及信息资料,做好日常沟通协调工作;(七)协助公安、司法、海关、税务等部门进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提供、移送、账户查询、冻结、扣划等工作;(八)其他根据规定应由领导小组完成的工作。

银行反洗钱保密制度模版

银行反洗钱保密制度模版

银行反洗钱保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反洗钱信息和资料的保密工作,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反洗钱保密工作。

第三条需要保密的反洗钱工作信息和资料:(一)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料。

(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中产生的信息资料。

(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监管(分别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三种)中涉及的信息资料。

(四)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

(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资料。

(六)泄露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四条我行各级反洗钱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各相关部门、反洗钱岗、反洗钱联系人、反洗钱操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对于工作中接触到的反洗钱工作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五条在处理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控制阅知范围,严禁无关人员阅知。

第六条在对有关保密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制和摘抄时,复制件和摘抄件必须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除非确有必要,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复制件和摘抄件应当收回销毁。

第七条在涉及有保密要求的反洗钱工作时,应当尽可能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备份数据库、凭证保管库及微机系统。

第八条在反洗钱保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我行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九条在反洗钱保密工作中,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或我行制度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秘密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由某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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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反洗钱工作保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农商行(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严格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的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失密、泄密等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各级信用社和营业机构。

第三条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全面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农商行反洗钱保密工作。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实行备案制度。

反洗钱工作人员离岗后,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和相关文件等信息。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反洗钱相关资料。

(二)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谈论反洗钱相关信息。

(三)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反洗钱相关资料。

(四)不在反洗钱监测系统外上报反洗钱相关数据。

(五)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反洗钱相关资料。

第六条各级信用社应当对下列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
(一)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二)对上报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三)人民银行在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中要求各级信用社协助调查或密切关注的可疑交易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各级信用社按照人民银行、上级部门协助调查的要求产生的调查结果、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评定的结果、相关资料等;
(六)在甄别、分析、调查、报告可疑交易过程中所获取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信息以及与监管机构的口头及书面沟通。

(七)泄漏后可能威胁到情报来源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八)反洗钱规定要求保密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秘密的信息分为三个等级:商业绝密、商业机密、商业秘密。

(一)商业绝密泄露会使客户及信用社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

(二)商业机密泄露会使客户及信用社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包括有关黑名单和高风险客户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属于机密信息。

有关黑名单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三)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客户及信用社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失。

包括:涉及反洗钱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监测数据及有关文档;反洗钱监控报送系统的账户名和密码等。

第八条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对相关客户进行可疑交易分析、调查、报告过程中,只有与分析、调查、报告可疑交易有关的员工才可获悉相关信息,无关人员不得介入和获取信息。

获取信息的员工亦不得向无关员工和其他人员提及所获知的信息。

(二)各级信用社在处理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控制阅知范围,严禁无关人员阅知。

(三)对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查询可疑交易的要求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审核对方的查询权限。

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要求,应在查询登记簿中登记查询人的查询事项、查询人的姓名、证件号码以及查询的法律依据,并上报本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负责人。

(四)对有关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印或摘抄时,复印件和摘抄件必须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

除非确有必要,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复印件和摘抄件应当予以收回销毁。

(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可疑交易调查时,应严格履行身份审查程序,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确定配合人员,同时上报本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负责人。

(六)不得对未经批准或者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任何本营业网点反洗钱信息。

第九条各级信用社反洗钱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本单位反洗钱涉密事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涉密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杜塞漏洞,尽力挽回损失。

第十条各级机构凡出现失、泄密事故,应当及时、逐级上报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适时续报追查情况,结案后及时上报事故查处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机构对于任何擅自泄露涉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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