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海沧保税港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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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海沧保税港区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2009]234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7
【实施日期】2009.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海沧保税港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9〕2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海沧保税港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厦门海沧保税港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厦门海沧保税港区建设和发展,深化特区体制改革,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厦门海沧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5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海沧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的管理、开发、建设、生产经营适用本规定。
保税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厦门海沧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50号)执行。
第三条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保税物流、保税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四条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保税港区的建设与发展应当坚持经济特区体制创新、突出对台工作先行先试的原则,建设成为环境和谐、功能完善、政策宽松、运行高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度开放的特殊监管区域,按照统一协调、精简高效、职责明晰、服务优良构建口岸监管、行
政服务、开发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