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困境及其实现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农村地区开始出现人口流失、社会经济发展滞后的现象。
在这种背景下,村民自治的作用显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从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入手,探讨发展村民自治的对策。
1.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村民自治普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村委会的权力过大,由于村委会成员大多来自一些家族、宗派或地方亲属集团,导致村委会在决策时缺乏民主、公开和透明的原则,往往只能代表少数人的利益,难以代表全体村民的权益。
另一方面,由于村民素质较低,对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的认识和执行不够深入,导致村民自治的规范化程度较低,往往容易出现腐败和侵犯村民利益的现象。
2.成果与进展尽管存在一些问题,村民自治在我国仍然取得了一些成果和进展。
例如,2018年,我国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高度重视和深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村民自治的方针和政策,旨在提高农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和自我服务能力。
此外,我国还成立了乡村治理专家委员会,旨在加强对农村社会治理的研究和推进,提高村民自治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程度。
二、对策探讨1.建立透明、公开与民主的决策机制村民自治的关键在于建立透明、公开、民主的决策机制。
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在村委会的选举和决策中,遵循公开、公平、竞争原则,建立多数民意、少数服从的民主决策机制,让全体村民都参与到村民自治中来。
此外,还要通过公开村民自治的财务、管理和业务情况,增强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能力,避免村民自治的权力过大导致滥用职权和腐败。
2.提高村民自治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在实现村民自治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村民自身的管理、教育和思想引导,增强村民自治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程度。
其中,首先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强化对村规民约的宣传和普及,培养村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村民自治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要加强村民教育,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和科学素养,让村民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各种信息,增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引言农村地区是我国广大人民生活的根基,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以及国家对农村地区的大力扶持和鼓励,村民自治建设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以期为村民自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提供参考。
村民自治建设存在的问题1. 权力过于分散村民自治建设本意是为了让村民们对自己的事务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但是现实中却存在一些村委会成员滥用职权、独断专行的现象。
例如,有些村委会成员会随意更改规划设计,不顾及村民的利益和意见,从而使得自主权和决策权并没有真正落实到村民手中,甚至成为少数人的私利。
2. 村民自治意识淡薄即使村委会成员们高呼“人民当家做主”的口号,但真正能够参与自治决策的村民数量其实并不多。
一些村民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所生活的村庄是一个自治社区,他们有权利也应该有义务去参与村庄的决策和建设。
3. 认识水平不高许多村民不了解自治建设的重要性,认为他们的权利和利益由村委会去维护和保障就行了,自己无需参与。
同时,村庄中还存在一些村民缺乏那些和城市相似的社区公共设施与服务,例如住宿、餐饮、文化活动等,这会导致村民自治建设的发展受限,难以有更多的村民参与其中。
村民自治建设中的对策措施1. 加强村民自治情感教育教育是培育自我自治意识的重要方法。
需要针对村民间素质和文化水平的不同,提供多种多样的自治情感教育方式和学习方式。
有关部门可以在村庄内设置各类自教室、自学堂等自治建设培训场所,邀请专业讲师为村民提供培训。
2. 建立更好的村民自治决策机制村民自治建设应当依法规范发展。
村庄内应有站位固定、职责明确的村自治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自治决策。
同时,应当加强权力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村委会应当接受村民的监督,遇到有影响整体决策的事情,应当公布,让全体村民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从而形成村民自治决策机制。
当前某某市村民自治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分析
当前某某市村民自治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分析一、现状分析某某市是一个处于快速发展的城市,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村民自治也逐渐得到重视。
然而,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村民自治的权力范围、村民自治的参与度、治理效能以及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村民自治权力范围的问题及对策村民自治的权力范围应该明确清晰,但在某某市的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有些问题需要由上级政府层面参与决策,但由于村民自治权力范围的模糊,导致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无法实施有效的自治。
其次,一些基层政府依然存在对自治事务的过分干预,导致了村民自治权力的受限。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该明确村民自治的权力范围,明确哪些问题需要由上级政府层面参与决策。
同时,加强对基层政府的监督,确保其不干预村民自治事务,让村民能够真正享有自治权利。
三、村民自治参与度的问题及对策村民自治需要有广泛的参与度,但在某某市的现状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村民对自治事务不够关注,缺乏参与的积极性。
其次,有一些村民对自治事务的了解不够,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为提高村民自治的参与度,应该加强对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让村民了解到自治对于他们的意义和好处。
同时,建立健全的村民自治组织,提供更多的参与渠道,以吸引更多的村民参与到自治事务中来。
四、自治治理效能的问题及对策自治治理效能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决策效率、执行力和监督力等方面。
在某某市的实践中,有些村民自治决策的效率较低,决策后的执行缺乏力度,同时对决策结果的监督不够到位。
为提高自治治理效能,应该采取一系列对策。
首先,建立高效的决策机制,优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
其次,加强对决策的执行,明确责任,加强督促,确保决策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最后,加强对决策结果的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保证决策的有效性和正确性。
五、资金管理问题及对策对于村民自治来说,资金管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某某市的现状中,资金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新农村建设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定稿)
新农村建设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定稿)第一篇:新农村建设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定稿)新农村建设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抓好六项主要工作,其中之一就是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本为主要论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村民自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们党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贯战略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生产发展,生活改善,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二十字方针,坚持从自然村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切合实际地找出适合本村发展地对策与办法。
我们认为,经济发展地同时,民主政治发展必须跟上,必须根据经济地发展状况作出适时地修正和完善,才能不断的为经济地发展提供制度、政策、规章上地支持,使经济在预计地轨道上顺畅前进。
多年来,广大农民群众依靠自己地智慧和才智极大地发展了乡村政治体制和体系,为中央政府在农村实行政治体制改革做好了必要的铺垫,也为更高层次地改革进行了有益地探索。
村民自治就是其中重要的实践,在实践中显示了巨大地生命力和改造潜力。
因此本文试从村民自治地发展过程入手,分析现阶段我国村民自治存在问题和不足,同时给出可操作地、切合实际的政策建议。
一、村民自治的含义村民自治,作为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史上出现的重要的政治现象,基本含义就是指村民通过直接参与对所在村庄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抬理,以期实现村庄社会各种因素的整合,使整个村庄安定和谐。
浅析我国农村基层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选五篇)
浅析我国农村基层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选五篇)第一篇:浅析我国农村基层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我国农村基层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农村基层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由国家法律认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行的一项重要基层政治制度,是中国农村实行经济变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农村实现自我解放、自我发展的理性选择,符合农村的最大利益,在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方面有重大价值。
但是农村基层在自治的过程中,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找到解决途径。
关键词:农村;基层自治;问题;对策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是现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推行的制度,也是国家大力支持和推广的治理模式,也是一场亿万群众参与的“草根民主运动”,有学者称之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的逻辑起点和现实基点。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深入开展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农村自治的含义和特点1.农村自治的含义(一)农村村民自治的政治意义。
在基层实行村民自治,由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样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层面上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村民自治是更具广泛性,在社会实践中更具有深远意义的直接民主。
因此,应当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是我国全社会参与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群众自治和基层直接民主运动。
(二)农村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
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是实现自治的首要问题。
如果民主选举不落实,其他三个民主推进就缺乏基础。
民主监督,是指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及村干部的行为实施的监督,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
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在1998年的正式颁布以及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农村村委会1998年的换届选举,标志着我国村民民主自治体制的确立。
这是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
当前村民自治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也应予以充分注意,并根据各方面的条件逐步使之完善。
一、问题及原因(一)认识不到位,行为不适应。
一是一些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认识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对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村民自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组织法》的刚性及精神实质缺乏应有的认识;对这一历史性的变革认识不足。
因此,对村民自治不重视、不支持,甚至认为“多此一举”,抱抵触情绪。
特别是有的乡镇政府的领导同志,对村务由过去的领导地位变成现在的“指导”地位转不过弯来,不习惯、不顺劲。
二是部分农村党支部没有认识到这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重大改善和发展。
觉得过去是“一统天下”,现在竟然“一分为二”,会“天下大乱”,抱怨上头乱搞“名堂”,心里很不舒服,行动上很不适应。
即使是身兼村委会主任的村支书,对如何搞好村民自治心中也没章法,领导方式、工作方法还未转变,与民主自治的要求相差甚远。
三是村委会成员及村民由于几千年来封建传统思想的束缚和长期处于无自主权的地位,如今被“解放”出来,自己管理自己,一时找不到应有的位置,无所适从。
甚至认为这是上头“糊弄人”,“什么不是上头说了算?”,自治不过是“口号”。
(二)工作力度不够,进展不平衡。
虽然目前全国各地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但据调查,目前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有的县市还有百分之几的村庄没有建立起村委会;8%左右的村委会的成员还没有选足选全。
二是村委会的工作开展不平衡。
县市与县市、乡镇与乡镇、村庄与村庄之间差距甚大。
就乡镇来讲,至今还有1/4左右的停留在一般号上;就村庄来讲,1/3的流于形式。
村民自治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村民自治是继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在农村*体制改革上的一个伟大创举为,推进农村民主化进程,加速农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农村改革开放进程的进一步深入,农村家庭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过程中的新问题、新矛盾也随之逐步暴露出来,村民自治组织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方式的滞后与不断的发展农村社会经济形势;村级赤字和村级债务的重压;村级班子涣散,干部责任心不强和村民自治成员混杂和村民自治阻止效益低下等问题在改革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并逐步演化成制约村民自治组织正常运转的障碍。
一、农村经营方式的转变与管理功能转型的不匹配,导致村民自治组织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方式的滞后,影响了村民自治组织的协调与统筹效能。
随着家庭经营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户成为相对独立生产经营者和利益主体。
农民从对村级组织的人身依附的禁锢中解脱出来,获得了生产的自主权和择业的自由权,农民也从强权体制下的愚忠和盲从变得更加理性。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一言九鼎的、传统的、行政命令式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求,村级组织的权威性受到挑战。
首先,思维方式不适应。
现在村民组织组织的运作方式仍囿于上传下工作思路,思考的出发点,不是如何去发展农村经济,改善民生条件,而是把考虑如何去完成上级任务作为第一要务。
发展粮食生产,调整产业结构,解决农村中出现的问题,不是用市场经济的规则和法律的手段去考虑,而是习惯于计划经济和行政命令的管理手段。
在生产环节上,大包大揽;在结构调整上,求新、求奇、求全,热衷于办样板工程,搞政绩板块,导致产业结构雷同呆板,产品积压滞销。
LOcalHOst既招来民怨,又劳民伤财,进一步离间了农民与村级组织的关系。
其次,管理功能不配套。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农民对村级组织的需求,不仅仅只限于种什么?怎么种的问题,而需要的是农业新技术的指导,同时也对生产和销售信息的快捷和方便等服务上提出更高的要求。
村民自治问题及整改措施
村民自治问题及整改措施引言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地区,村级居民通过自我管理和自我决策的方式,参与农村事务的决策过程,对村庄的管理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村民自治面临诸多问题,如权力滥用、利益纷争等,亟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和改进。
本文将分析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以期促进村民自治的良好运行。
问题分析1. 权力滥用在部分农村地区,村级干部滥用职权、权力寻租等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
这些干部往往将村级资源和利益据为己有,不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2. 利益纷争村级资源的分配和利益的纷争是村民自治中的另一个难题。
由于资源有限,往往会引发村级居民之间的争斗和矛盾。
部分村民为了争夺资源,不择手段,导致村级自治难以进行。
3. 决策过程不透明在一些地方,村级决策的过程缺乏透明度,村民无法了解决策背后的原因和考虑。
这导致部分村民对决策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对村级自治的信任度下降。
4. 村民参与度低虽然村级居民有权参与决策过程,但实际上,很多村民对村级事务缺乏兴趣和参与度。
他们对自己的权益和福利缺乏认识,往往不愿意主动参与村级事务,使得村级自治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整改措施1. 建立监督机制为解决权力滥用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村级干部监督机制。
可以通过选举监督委员会,监督村级干部的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加强村级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履职能力,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
2. 强化决策公开为提高决策的透明度,村民自治应加强决策公开机制的建设。
可以通过村庄公告牌、村级网站等渠道,发布村级决策的内容、原因和考虑。
同时,鼓励村民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健全资源分配机制为解决利益纷争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资源分配机制。
可以通过制定公平公正的资源分配规则,明确村级资源的使用原则和标准,避免资源的过度集中或偏袒。
同时,加强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保障村民的利益。
村民自治的难点及对策
村民自治的难点及对策西板乡人大副主席杨显志我国的村民自治是在近二十年特别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来才逐渐推广和完善起来的,是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制度。
村民自治作为新的管理体制和模式,也是随着农村的经济发展、农民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而推进的,实行村民自治具有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重大意义。
村民自治在法律上已有明确的地位,现实生活中已经得到逐步的贯彻实施,但是在农村的实际工作当中还存在一些难点,给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带来了阻碍和困惑。
一、村民自治的难点1、依法选举操作难。
一是当选人的素质难保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选民应当推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这两条规定对候选人的标准都比较宽,不够细化,与当前党的选人用人制度不相适应。
如没有明确的年龄限制、文化要求、遵纪守法的标准,也没有授权给乡镇制定细则,特别是没有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人被选上后的具体办法。
二是最佳人选难选进。
首先难以保证坚持原则、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当选。
这些干部在工作中难免会得罪部分干部及村民,一些干部及村民往往持报复的心理不选这些村干部,对这些干部的工作积极性造成很大的打击。
其次是村级后备干部难选上。
后备干部往往文化较高、年纪较轻,但经验不足,村民一般不轻易选他们,后备干部得不到实践的锻炼。
三是宗族派性难避免。
在长期居住和生活的过程中,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益纠纷屡屡发生。
对此目前既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又缺乏财力和手段的配合,导致地方基层政权管理乏力,对一些矛盾纠纷难以解决,从而逐步形成以家族或利益为中心的派性,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而寻求合法的权力手段(当村干部)来为家族谋取更大的利益。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摘要】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缺乏规范和制度保障、地方政府干预过多、村干部权力过大以及村民缺乏民主意识和参与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村民自治,推动政府与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以及加强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机制。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才能够建立起健全的村民自治制度,使村民自治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让农村社区更加繁荣和稳定。
【关键词】村民自治, 问题, 对策, 法制建设, 政府互动, 民主监督机制1. 引言1.1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在我国村庄,村民自治是一种传统的组织形式,有着悠久的历史。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村民自治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改进。
在这种背景下,对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着一些普遍问题。
缺乏规范和制度保障是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缺乏规范和制度的约束,一些村民自治组织容易出现权力滥用、腐败等情况。
地方政府干预过多是另一大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过度干预村民自治事务,导致村民自治权受到侵犯,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正常运行。
一些村干部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导致腐败和权力滥用。
部分村民缺乏民主意识和参与度,导致村民自治参与度不高,民主决策不够充分。
针对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村民自治。
推动政府与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建立起政府与村民自治的协作机制,确保村民自治权得到尊重和保障。
加强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村民参与度,确保村民自治事务的公正、透明。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国村民自治才能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 正文2.1 村民自治的定义与重要性村民自治是指在村级组织内,由村民聚集在一起,自主管理和自治自己的事务的行为。
村民自治是我国社区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村民自治能够有效地保护村民的权益和利益。
论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论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村民自治作为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推动农村发展、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国村民自治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一)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我国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村民自治法律法规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明确了村民自治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选举程序等重要方面,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民主选举日益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越来越规范和公正,选民的参与意识不断提高。
选举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保障了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出了一批有能力、有担当的村干部。
(三)民主决策机制不断健全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村民能够参与村庄重大事务的决策。
在一些地方,还探索了“一事一议”等决策方式,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四)民主管理水平逐步提升村民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对村庄的日常事务进行自我管理。
同时,村务公开制度的推行,增强了村务管理的透明度,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然而,我国村民自治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村民参与度有待提高尽管选举等活动的参与率有所上升,但在日常的村务管理和决策中,仍有部分村民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村民自治能力不足一些村民缺乏民主意识和自治能力,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认识不清,不善于运用民主权利参与村庄治理。
(三)基层干部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村干部存在工作能力不足、服务意识不强、甚至违法违纪等问题,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效果和公信力。
(四)村庄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的村庄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存在较大差距,经济发达地区的村民自治相对成熟,而一些贫困地区的村民自治仍面临诸多困难。
二、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趋势(一)法治化程度将不断提高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村民自治将更加依法依规进行。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地区的发展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而村民自治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引导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采取一定的对策来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
本文将就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1. 村民自治组织存在薄弱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村民自治组织存在着薄弱的现状。
一些村民自治组织的组织形式单一,领导班子不够稳定,人员结构较为松散,导致组织发挥作用的效果不明显。
一些小范围的村民自治组织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监督,难以有效地履行承担好农村社会管理的责任。
2. 村民自治意识不够强在农村地区,一些村民对于自治意识不够强烈,对于村民自治组织的参与度不高,导致村民自治的基础薄弱,自治参与度低。
一些村民对于村务事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村民自治组织的实际参与度不高。
3. 村民自治的法治意识不够在一些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法治意识还不够强。
一些村民自治组织在处理村务事务上存在着不合法的情况,缺乏有效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导致村民自治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对策探讨1. 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为了推动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发展,我们需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可以通过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培养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人才,提高自治组织的组织效力,加强自治组织的基础建设。
可以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导,指导其规范化、专业化和法治化建设,提升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水平。
2. 提高村民自治的参与度为了增强农村地区村民对于自治组织的参与度,我们需要在加强村民自治教育和宣传基础上,积极引导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和事务,培养村民自治组织的意识和责任感。
可以通过编制村级自治章程,明确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责和权利,鼓励广大村民积极参与到村务事务管理中来。
3. 强化村民自治的法治意识要推动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我们需要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村民对于法律法规的认识程度,培养村民自治组织的法治意识,规范村民自治组织的行为,确保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新时代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的困境与出路刘秀娟
新时代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的困境与出路刘秀娟发布时间:2021-12-30T08:36:37.455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8期作者:刘秀娟[导读] 村民自治最早萌生于广西宜城,是随着公社解体之后而发展起来的,并于 1982 年写入宪法,1990 年民政部运用农村村委会试点工作,逐步在中国试行推广,村民自治得以进一步的发展中共泰州市姜堰区委党校村民自治最早萌生于广西宜城,是随着公社解体之后而发展起来的,并于 1982 年写入宪法,1990 年民政部运用农村村委会试点工作,逐步在中国试行推广,村民自治得以进一步的发展,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它的施行程序受到法律的规范,农村村民自治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实现了村民自治的一大飞跃,2010 年组织法得以进一步完善,直至十七大会议的召开,村民自治制度正式归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范畴。
从国家政治发展的趋势来看,发展基层民主响应了国家从管理向治理模式的过度,国家必将回归于社会,而社会必然会重新收回政权,发展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何况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完善关乎到政治制度框架完整构建的基础,因而研究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在实践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村民自治制度在实施中面临的困境(一)乡村治理结构中的多种关系失调乡村治理结构中的多种关系包括村两委关系、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等等。
村两委关系的不调和主要表现为建设性的冲突,由于它们之间存在权限交叉,加上在处理新问题时由于认识能力的不同,很容易造成在处理村中事务问题和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存在冲突。
对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只是指导关系而非领导关系,但在现实的社会实践中,乡镇政府往往运用手中的权力干预乡村中的本属于民众自我管理或服务的事项,而村委会成员受中国传统权威的影响,无意中使得拥有自治权的村委会服从于乡镇政府,将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力让渡给了乡镇政府村委会逐渐发展成为乡镇政府的下级行政机关,表现出行政化趋向。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摘要】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包括民主意识不足、权力滥用和资源分配不公平等,需要采取加强宣传教育、建立监督机制和推进制度改革等对策来解决。
本文通过分析现状和问题,提出对策来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加强政府引导与支持,预计可以在未来改善村民自治状况,为农村地区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分析、对策探讨、民主意识、权力滥用、资源分配、宣传教育、监督机制、制度改革、政府引导、支持。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村民自治在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出来。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政治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农村民主、促进村民自治和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
村民自治的开展,不仅是促进乡村振兴和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更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实行民主的基本形式,是农村人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组织形式。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村民自治在改善乡村民生、提高农村治理水平、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农村面貌的变化,村民自治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如民主意识不足、权力滥用、资源分配不公平等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村民自治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推进村民自治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2 目的说明目的说明: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旨在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
通过分析当前村民自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应的解决对策,旨在帮助提升村民自治水平,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本文旨在引起社会各界对村民自治问题的关注,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乡村振兴提供参考和借鉴。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村民自治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农村的进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村群众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基本实现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认真分析研究并加以解决,村民自治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一、村民自治在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使广大村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但目前村民自治在运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有:1、观念意识上的阻碍。
中国有极为漫长的君主专制集权的历史,而无民主法制的传统与经验,农民习惯于被动接受“自上而下”的管理,习惯于对清官式政治的渴求,并把自己的命运寄托于清官统治上。
在村民自治的实践过程中,民主观念的缺失使自治的主体——村民往往对自治感到冷漠,无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也就是说,有选举权的村民都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口数千人的村,收到的村民自发候选人推荐票却寥寥无几,要么由乡镇提名推荐,要么在党支部做了动员工作后才能收到推荐票,村民往往显得很被动。
部分村民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不高。
在村委换届选举中,一些村民漠视村委会民主选举的重要意义,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往往是一包烟、一瓶油就可以改变他们的初衷,对选谁当自己的村主任关心不够,持无所谓的态度,致使很多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能力、素质高的干部落选。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村民自治是指农村居民自发组织起来,以自治组织为主体,自治运作为手段,以实施农村公共事务管理为目的的一种行为形态。
在当前我国,村民自治作为基层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推进农村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提高农村公共事务管理能力,提升农村民众参与意识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也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我国目前村民自治普遍存在的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一、村民自治的现状当前我国村民自治存在一些问题。
存在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
一些村寨发展良好的自治组织,但也有一些村庄的自治组织却出现了各种问题,导致自治运作效果不理想。
村民自治存在领导层参与度不高的问题。
有的村庄的自治组织成员大多数年龄偏大,对于村庄发展和村民自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领导层参与度不高。
村民自治存在权力过重的问题。
有的村庄的自治组织由于权力过度集中,导致自治的民主性和村民参与度不够。
村民自治存在制度设计不完善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村民自治体制设计存在瑕疵,导致村民自治无法顺利进行。
二、对策探讨为了提高我国村民自治的水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策探讨。
加强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
要通过加强村庄自治组织的建设,提高村庄自治的质量。
可以采取加强村庄干部的培训和选举制度的改革等措施,提高自治组织的管理能力和民主参与程度。
提高领导层的参与度。
要通过加强对村民自治的宣传和教育,增强领导层对于村庄发展和村民自治的重要性的认识,提高领导层的主动参与度。
加强民主监督和权利保障。
要加强对自治组织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要加强对村民权益的保障,提高村民自治的民主性。
完善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
要通过完善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解决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
可以推动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村民自治的实施程序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村庄自治组织的法治建设。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通过加强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提高领导层的参与度、加强民主监督和权利保障以及完善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等多种方式,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国村民自治的水平,推动农村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出路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出路————————————————————————————————作者:————————————————————————————————日期:2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出路我国农村领土占国土面积的90%以上,人口占80%以上。
农村是最基本生活资料的终极来源,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更是具有基础地位.如果在这么广大的区域人口中没有法治,整个中国的法治建设就不可能成功,就更谈不上社会的稳定、国家繁荣富强了。
一、村民自治的一般概述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农民在民主制度建设方面的伟大成就,是中国农村管理模式在新时代的重大创造。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在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又一壮举,它既适应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经济体制又能与整个市场经济相耦合的农村公共权力新的治理模式。
这也证明了列宁的观点: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是由千百万群众自己创造的。
关于村民自治,学者各有不同的解释。
王种田、詹成付认为:“村民自治就是依靠农民,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新型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徐勇认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处理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许安标认为:“村民自治是农民依法管理基层社会生活方面的事务。
”曾宪义认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特定社区的全体村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建立自治组织,行使村民自治权,自主管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基层民主制度。
”村民自治在法律上通过《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体现出来。
其中《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村民自治是一种非政权性质的区域基层民主,村民自治不能嬗变为政权机构,承担大量政权组织的任务,其目标是使村民在村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组织下真正成为村的主人,依法行使自治权,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近年来,我国村民自治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推动下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村民自治作为中国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础,其发展与实践对于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有必要对其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促进乡村治理体系的良性发展。
一、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1.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对村民自治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给村民自治的具体实践带来了困难。
2.村民自治参与度不高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村民对村民自治的参与度不高,对村民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部分地区的村民委员会甚至存在以权谋私、腐败问题,使得村民自治的实践受到影响。
3.民主决策机制不畅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决策机制不够民主,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普遍存在了一些不良的权力关系,导致一些村民自治事务的决策并不是真正符合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使得基层民主治理体系存在较大的隐患。
二、对策探讨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应当加强对于村民自治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
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村民自治的主体、范围、程序、原则等内容,为村民自治的具体实践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增强村民自治意识为了提高村民的自治素养和参与度,可以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民对于村民自治事务的参与度和主动性,增强村民自治意识。
要注重培养村民自治的领导班子,选拔一批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管理能力的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进而带动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工作。
3.改进决策机制在村民自治决策机制方面,应当倡导和鼓励广泛的村民参与,建立起一套真正反映村民意愿的决策程序。
建立健全村民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主性,确保村民自治事务的合理性和民主性。
4.发展乡村治理新模式借鉴国外乡村治理的先进经验,可以尝试在我国村民自治的具体实践中引入一些新的理念和方法,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和实际情况的乡村治理新模式。
试析国家建构过程中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试析国家建构过程中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摘要】在国家建构过程中,村民自治面临着诸多困境。
本文通过对国家建构中村民自治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了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境及其原因。
在困境分析部分,详细阐述了村民自治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在对策建议部分,提出了一些应对困境的建议措施,并对其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通过总结分析,本文认为村民自治在国家建构过程中面临的困境需要政府和村民共同努力,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展望未来,应该加强政策支持与宣传,提高村民自治的意识与能力。
建议措施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等。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促进村民自治在国家建构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国家建构,村民自治,困境,对策,可行性分析,展望未来,建议措施1. 引言1.1 背景介绍村民自治在中国乡村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随着国家建构的不断深化,村民自治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困境。
乡村经济的发展不平衡、村民自治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村民自治组织的薄弱等问题制约了村民自治的有效发挥。
深入研究村民自治在国家建构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有效对策,对于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村民自治面临困境及对策的分析,探讨在国家建构过程中如何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1.2 研究意义村民自治在国家建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在实现国家治理和民主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村民自治是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
村民自治可以增强基层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力度,促进政权的合法化和民主化。
村民自治可以充分动员和发挥农村群众的主体作用,推动农村治理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研究村民自治在国家建构中所面临的困境,探讨对策和建议,对于促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推动国家建设和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国家建构过程中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境,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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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自治”陷入“村官自治”的困境
村民自治,是指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以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村级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民主政治制度。近年来,我国推行村民自治,加快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极大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起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实践证明,这一形式顺应了农村社区管理的需要,不仅是管理体制的变革,也是观念、文化的变迁。但是,有一种不和谐的现象应引起我们的重视:个别农村的村委会主任,把村民自治错误地理解成“村官自治”、“村委会主任自治”,村里的大事小事完全由“村官”说了算。少数“村官”权力独揽,在没有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产生了腐败,造成了干群关系的紧张,影响了农村的正常社会秩序,干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村民自治”的实现保障:村务公开
新农村建设能否取得成功、实现“善治”是与良好的村民自治分不开的,而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项内容,其中最薄弱的就是民主监督。缺乏民主监督的“村民自治”很容易滑入“村官自治”的漩涡。因此,必须要以村务公开为基础,推行村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制度,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村务公开还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迟公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现在,不少村庄的村务公开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更新,有的地方公开的信息甚至是几年前的。这样的村务公开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群众对这种形式主义的公开也不满意。二是,假公开。目前,有些地方对村务公开看起来很积极,但是公开的信息却存在不少问题,如在财务收支方面把一些表面的数据公开出来,具体的收支项目却不公开。有时候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就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导致公开的内容缺乏真实性。三是,难监督。当前,大多数农村的村务公开栏都比较简陋,一般都设立在村委会办公室外面的墙上,有的地方连基本的遮雨设施都没有,公开的信息很容易被雨水冲刷掉。或者,就算是公开的内容有存档,但是一般都是挂在墙上,写在纸上,村民有疑问、有意见也不能及时向村委会反馈和沟通,导致村务公开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民主监督作用。
王华华 邱奇芳 丁 强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以城乡社区为载体,以居民需求为导向,整合人口、就业、社保、民政、卫生、文化等社会管理和服务资源,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这为新时期的村民自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依照《村委会组织法》的程序和要求,村民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现自己的事自己做、大家的事大家办,进而实现村民利益和发展需求得到满足的目的。但是,在现实中也存在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缺乏有效衔接和互动不够的问题。有些乡镇政府针对村民自治放手不管或任其自治,使得“村民自治”变成“村官自治”,“村规民约”变成“官言官语”,民主成为村官的民主,致使村民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亦难发展。
“村民自治”的困境及其实现
日期:2011-05-07 11:13:00 作者: 来源:理论学习
在我国城镇化和推进税费改革的过程中,村委会自治实际上是依靠村官管理的,不只是涉及计划生育这一关系村民切身权益的这一块,还包括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集体债权债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医疗救助、农业四项补贴、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等关系到村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各地政府都把这些事项纳入到农村基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范围,但如果没有切实的监管监督机制,上级政府对村委会“自治”行为不管不问,恐怕就难免会发生上述“盖上村委会印章的‘村规民约’大于国法的‘村官自治’谋不当利益”的现象了。村官把“变相谋利”行为通过权力披上“合法的外衣”,这种打着合法或“依法办事”旗号的“村民自治”现象是值得警惕的。
1.乡镇政府与党委应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工作。乡镇一级政府及党委,应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村干部的服务意识、政治素质,促进村干部改进工作方法。同时,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摆正村干部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要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委会建设中的作用,村里的一切重大事务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使“村官”权力的使用得到规范,充分体现村民意志。同时,村干部也应转变观念,学会依法办事,逐步建立起视法律为最高权威的思想观念,自觉以“法的统治”为最高标准去调整社会治理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矛盾、新情况,使得村民自治能够真正“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
二、“村民自治”的运作核心——村规民约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以权力来制约权力”,进而发展出了用“立法权”来限制“行政权”的思想。在我国推进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实践中,“村规民约”也就成为“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它是限制“村官自治”与“村官乱治”的“法律依据”。但正如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一样,“法治”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法律得到了人们的服从;二是人们所服从的法律必须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也就是说“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从善治的基本理念“法治性”与“责任性”来看,现阶段,我国“村民自治”陷入“村官自治”的困境,很大程度上与“村规民约”的合法性相关。
村民自治与村官自治的异同,可以从善治的视角来辨明。善治是民主政治实践发展的理论产物。善治的基本理念包括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性、合作性、回应性、参与性、公正性、稳定性和有效性,它是一个由政府主导,与公民社会、公民组织、个人等有效互动,解决社会矛盾、规范社会行为、分配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系统过程。可见,善治是要政府实现“好的治理”或“成功的治理”。村官自治中的“村官“产生于村民自治中村民的选举,村民享有了直接的民主,但在另一个事实上,村民不可能都去管理与决策村里的一切公共事务,又不得不选择由村官来履行管理村务的职责,村务的决策与执行,又必须由村官“代劳”,这实际上又是“代议制民主”的一种体现。而正因为“村民自治”需要村官对例行事务进行管理,所以,才会有“村官自治”的出现。而村官治理村务,又会有两种结果,一种是成功的治理村务,即实现村务的善治,另一种是失败的治理村务,即学界所称的谋私利的“村官自治”或“村官乱治”。
村民委员会印章,本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村委会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村委会印章使用不得以增加村级财政收入等为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外出务工证明、粮食补贴、医疗保障、生育证明、贫困学生证明、入党政治审查证明等手续时,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目前,基层一些村官上任后,“乡土味儿”少了,“霸气”多了,“脾气”长了,“架子”大了,甚至个别村官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为官一任,致富本人”,依仗职权拼命“捞好处”,肆意侵害农民群众利益。这些“村官自治”的行为不仅导致了村里干群关系紧张,损害了党和政府在村民群众中的形象,而且严重挫伤了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创新性。所以,从善治的视域来看,要落实基层村民自治,必须让村官的日常管理法治化、透明化、利民化,村规民约必须具有合法性,“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政策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这是实现村民自治良性运行、“依法运行”的前提。
造成村务公开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这些村干部本身政治素质不高,在当上村干部以后就认为高村民一等,不想再接受群众的监督;另一方面,部分村干部的私心重、动机不纯,在当选村干部以后就把取得的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千方百计独揽权力。从善治的视域来看,善治要保证透明性、责任性、法治性、回应性、参与性、公正性等理念的实施,以实现“好的治理”,要保证村民自治顺利地推行,必须改变“村官自治”的现象。加强“村民自治”,不可“村官自治”,是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村民自治背景下的新农村建设,不能仅仅依靠“成功的村官自治”或“能人经济”,因为“能人经济”的成功也有其局限性,极易滋长领导者的“个人主义”作风,形成“能人”家长式的管理模式,领导者或村官一个人说了算,破坏了领导管理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因此,从善治的视域来看,要实现“村民自治”的有效发展,不致出现失败的村官治理,就必须按照《村委会组织法》“依法自治”,谨防“村民自治”陷入“村官自治”的困境,使得村民民主管理变成少数村官的“民主”、村民群众合法利益遭到损害。
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判定必须符合三个标准:(1)村规民约制定的程序合法性,必须由村民代表会议来依法制定,依照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以使村规民约制定的主体与制定的程序明确化、可操作化;(2)村规民约的内容应该合乎国家法律和基本政策精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3)村规民约制定必须依法公开,让村规民约的文本村民“人手一册”,在村民中得不到公开与普及的村规民约也不具有合法性。目前,在新农村建设中,值得注意的一种“村官自治”的新形式是利用“村规民约”来使“官言官语”合法化,而“村民自治”难以真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