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_2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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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试行本)说明1、编制目的:规范编制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便于规划管理。

2、编制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3、使用要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此标准试用,试行时间为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10月1日。

如有问题,与规划局总工室联系。

目录第一章成果要求 (1)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基本内容及格式 (3)一、总则 (3)二、规模及用地布局 (3)三、土地利用性质 (3)四、土地开发强度 (5)五、道路交通 (6)六、市政设施 (8)七、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12)八、绿地系统 (13)九、历史文化保护 (13)十、城市设计 (14)十一、城市生态环境 (14)十二、农民安置 (14)第三章 AUTOCAD电子文件标准 (15)一、AUTOCAD图层 (15)二、图示符号 (19)三、控制指标块形式 (22)第一章成果要求一、现状分析阶段1、现状资料汇总及分析报告.1.1除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外,还应调查以下内容:①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专项规划的要求.②正在使用的规划和已办手续的用地红线及正在办理手续的用地项目.1。

2现状数据:应使用与文本规划值对应的表格内容进行整理。

1.3 用地评定成果中应有各类用地的数据统计。

1。

4 已办手续未用及正在办理手续的项目应分项列表统计面积。

2、图纸(除位置图外,均在1:2000地形图上制作)2.1 区域位置图2。

2 用地现状图2。

3 用地评定图2。

4 基础设施现状图二、方案阶段1、方案说明(第一次提交的方案不得少于两个,经审查后综合成一个方案)。

并附上阶段成果及审查会议纪要。

2、图纸(除位置图外,均在1:2000的地形图上制作)2.1 区域位置图2。

2 用地现状图2。

3 建筑质量评定图2.4规划方案图(第一次提交的方案不得少于两个,经审查后综合成一个方案)。

(完整版)宁波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宁波国家高新区

(完整版)宁波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宁波国家高新区

宁波国家高新区GX06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01、总则1.1规划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深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明确本编制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更好地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的要求,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1.2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10;(4)《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5)《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2007-2020)》;(6)各类专项(专业)规划;(7)涉及城乡规划建设的其他法律、法规;(8)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及规划文件等。

1.3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的GX06地块位于高新区中东部,北至江南路,南到凌云路,西起冬青路,东至规划的东环北路,规划面积约为239.2公顷。

1.4规划期限本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保持一致,规划基准年为2008年。

1.5规划成果本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

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件;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文本、图纸和图则;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包括研究报告、规划编制与修改情况说明等。

1.6法律效力本规划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划由宁波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7其他规定技术管理文件的所有内容应遵循法定文件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应遵守《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02、功能定位、发展目标、控制规模和规划结构2.1功能定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现状分析、因素分析,确定本区的功能定位为:梅墟工业改造及配套生活居住区。

2.2发展目标根据功能定位及用地布局,确定本区的发展目标为:逐步改造梅墟老工业区,使之成为适应高新区未来发展需要的产业制造区,同时完善相应的居住配套设施。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2016)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2016)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9•【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已经2016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9日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以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与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次区域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

前款所称其他规划,是指城市空间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开发区(园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涉及空间布局的规划。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应当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查、修改等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等相关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等相关管理工作。

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

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

四、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的 内容介绍
• 控规编制单元划分的范围 为更好的规范控规编制,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 规划区或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覆盖,应合理划分控规 编制单元,作为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基础。 控规编制单元的划分范围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县 (市)域总体规划确定。设区市应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 制单元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覆盖,并可适当向 外扩大,但不得超过城市规划区范围。县(市)域总体规 划中的中心城区应实现控规编制单元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的全覆盖,并可适当向外扩大,但不得超过中心城区规划 区范围。
四、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的 内容介绍 • 编码命名 • 3.1编码目的 为了加强全省控规成果的统一管理,适 应城乡规划信息化管理需要,对各级城市 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编码体系。编码体系 在单元划分时一并确定。
四、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的 内容介绍
编码示意图
四、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的 内容介绍
四、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的 内容介绍 • 总体规划信息 (1)城市概况 (2)城市总体规划图或县(市)域总体规划 图(比例尺建议1:20000-1:100000,图 上标明规划年限、比例尺及目标、规模、 结构、批准文号等简要文字); (3)中心城区规划图(比例尺建议1:50001:20000,图上标明规划年限、比例尺及目 标、规模、结构等简要文字)。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 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当前控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
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度不快,格式不一 2、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3、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随意调整的倾向 4、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档案管理不够规范 5、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应用不能深入人心 6、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备案工作不够正常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甬政办发[2011]192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规划局。

市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乡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宁波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的职责1.增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职责。

2.增加全市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职责。

3.增加组织和管理全市海洋测绘工作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将城乡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城乡空间布局的统筹协调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的职责。

2.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和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测绘保障、地理信息获取与开发应用等监督管理的职责。

3.加强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与引导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研究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市政府其他指令性规划;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规定。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或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制度。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或镇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委托具备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第九条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它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分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

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内容。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修正)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修正)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修正)【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4.05.28【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5.28【实施日期】1996.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15日)修正【失效依据】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5年8月9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宁波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

各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业务受上级规划管理部门指导。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其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23
【摘要】<正>甬政发[2014]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
各单位:《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5日宁波市控制
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一步加强规划统筹,保障规划科学性、严肃性,强调规划实施刚性,同时为更有效的适应市场行为,提高可操作性,
【总页数】6页(P8-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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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1995年8月9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宁波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

各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业务受上级规划管理部门指导。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其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其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工作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工作,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划、土管、环保、城建、房管、市政公用、水利、工商、港务、交通、文物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管理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的规划编制导则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的规划编制导则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的规划编制导则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导则概述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旨在有效指导宁波市城市发展,提出规划编制的原则、步骤和要求,确保城市空间的合理布局和可持续发展。

本导则将详细阐述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内容,旨在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指导。

一、规划依据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划编制应立足于市区环境优化、生态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确保城市规划与市区实际需求相符。

二、规划编制范围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包括市区内的土地利用、建筑规划、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规划等方面内容。

同时,也应考虑到生态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城市形象塑造等因素。

三、规划编制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规划编制应秉持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注重可持续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2.功能分区原则:规划编制应根据城市功能需求,划分不同功能区域,合理布局各类用地,促进城市各项功能的集聚与发展。

3.连续性原则:规划编制要充分利用现有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4.多元化原则:规划编制应鼓励多样化的城市建设,注重公共空间、文化设施等因素的融入,提升市民的居住品质。

5.科学规划原则:规划编制应科学确定城市发展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建筑高度、道路宽度等要素,既满足城市功能需求,又考虑到城市整体形象。

四、规划编制步骤1.规划调查与分析:进行市区资源调查与分析,明确可利用地块,确定生态环境保护范围。

2.功能区划定:根据市区的功能需求,划分不同功能区域,并制定相应的规划目标和规划指标。

3.详细规划编制:在功能区划定的基础上,详细制定建筑布局、道路网络、交通规划、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规划,确保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4.规划评审与优化:对规划编制进行评审,并结合专家建议进行优化,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5.规划公示与批准:对完成的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确保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宁波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及建制镇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一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二的规定换算。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一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99年6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9]106号批准米,在其他地方不得小于米。

第六十三条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六十四条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

必须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45度。

在重要交叉口(包括立体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第六十五条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

当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隧道、绿地、人防设施、河道、建(构)筑物时,或与消防、净空控制区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是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六十六条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一切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

特殊情况下,允许管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通过,但必须在管道入口处安装设阀门。

污水管、燃气管等危害性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

第六十七条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形道或分隔带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大于米。

第十一章其他第六十八条沿街建筑的外装修材料及其他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须时需作样板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十六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均需作外墙灯光设计。

大楼的广告、招牌、分体式空调箱的位置等,应统一规划。

高层建筑应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第六十九条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

围墙的平面位置一般不宜超过建筑不可逾越线。

第七十条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

确有必要的,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

不得将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50米以内,无人行道街巷或无配套停车位等附属设施的非商业用房改建为商业用房。

第七十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分七章共五十四条内容含附则,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市实际情况而制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宁波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

各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业务受上级规划管理部门指导。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其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其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工作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工作,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划、土管、环保、城建、房管、市政公用、水利、工商、港务、交通、文物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管理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1995年8月9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宁波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

各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业务受上级规划管理部门指导。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其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其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工作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工作,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划、土管、环保、城建、房管、市政公用、水利、工商、港务、交通、文物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管理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宁波市城市规划

宁波市城市规划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七章建筑高度第二章城市用地第八章居住区规划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九章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加油站第四章建筑绿地第十章管线工程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十一章其他第六章建筑退让第十二章附则附件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附件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及建制镇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一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二的规定换算。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 12页)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 12页)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 12页)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宁波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

各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业务受上级规划管理部门指导。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其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其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工作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成;不设区的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其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二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一条开发区规划由主办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以及交通、电力、消防、环保、绿化、防灾、水利等专业规划,由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按规定审批权限报请批准。

市城市规划区内属鄞州区行政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鄞州区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镇、集镇、村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未作具体规划的,其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批准的城市规划,应在报批之日起四个月内审批;属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批准的,应在报批之日起二个月内审批。

宁波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宁波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宁波国家高新区GX04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01、总则1.1规划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深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明确本编制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更好地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的要求,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1.2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10;(4)《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5)《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2007-2020)》;(6)各类专项(专业)规划;(7)涉及城乡规划建设的其他法律、法规;(8)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及规划文件等。

1.3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的GX04地块位于高新区中部,北至江南路,南到凌云路,西起院士路,东至冬青路,规划面积为238.69公顷。

1.4规划期限本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保持一致,规划基准年为2008年。

1.5规划成果本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

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件;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文本、图纸和图则;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包括研究报告、规划编制与修改情况说明等。

1.6法律效力本规划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划由宁波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7其他规定技术管理文件的所有内容应遵循法定文件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应遵守《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02、功能定位、发展目标、控制规模和规划结构2.1功能定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现状分析、因素分析,确定本区的功能定位为:高新区内集行政、商务、研发、居住休闲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核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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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行政商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本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4.061、总则1.1规划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深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明确本编制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更好地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的要求,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1.2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 2011;(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4)《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10;(5)《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6)《大榭开发区总体规划(2010-2030)》;(7)相关专项(专业)规划;(8)涉及城乡规划建设的其他法律、法规;(9)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及规划文件等。

1.3规划范围本次规划区块位于大榭岛南部,范围为东北至现状山体,南至现状海岸线,西至现状支路中部山体,南临黄峙江,总用地面积约为98.8公顷。

1.4规划期限本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与《大榭开发区总体规划(2010-2030)》保持一致,规划基准年为2012年。

1.5规划成果本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

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件;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文本、图纸和图则;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包括研究报告、规划编制与修改情况说明等。

1.6法律效力本规划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划由宁波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7其他规定技术管理文件的所有内容应遵循法定文件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应遵守《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2、功能定位、发展目标、控制规模和规划结构2.1功能定位根据大榭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现状分析、因素分析,确定本区的功能定位为:大榭开发区的行政管理及商务中心。

2.2发展目标根据功能定位及用地布局,确定本区的发展目标为:按照“把大榭岛建成世界一流港口的经济贸易区”的愿景目标,建设特色鲜明、生态宜居的“海上新城”,完善行政管理服务功能,营造亲民、开放、共享的行政中心形象;结合跨海大桥,依山望海建设现代化商贸区,塑造大榭现代化城市门户区意向。

2.3控制规模本区规划人口按0.58万人。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93.62公顷,占总用地的94.7%。

2.4规划结构本区规划结构以城市道路为分隔,形成“一心、一轴、四片区”:“一心”:以大榭开发区管委会为核心的地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轴”:以滨海南路南侧绿地为载体,建设东西向城市滨海景观轴线;“四片区”:在现有发展基础上形成生活服务片区、行政办公片区、商业、商务片区以及生态防护区四个功能区块。

3、控制单元3.1控制原则控制单元提出总量控制、分量平衡、弹性开发的控制原则。

通过严格控制单元建设总量,来控制整体的开发强度,而单元内各地块分量允许突破并相互平衡,由此来增加地块的开发弹性。

3.2单元划分结合行政街道和社区界限范围、天然的地理界限如河流、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性、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合理的交通分区等因素来划分控制单元。

依据上述原则,规划将大榭开发区行政商务区划分为1个控制单元,单元编号为DX03-01。

3.3控制内容控制单元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控制单元的主要用途、用地面积、居住人口控制规模、总建设容量、公园绿地面积、配套设施控制要求等。

大榭行政商务区规划总用地面积98.83公顷,人口0.58万。

本编制区的总建设容量87.48万平方米。

在建设过程中,每个控制单元的总建设容量不得突破。

4、用地规划4.1居住用地规划居住用地15.06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16.1%,人均居住用地25.9平方米。

其中二类居住用地15.06公顷,幼儿园不再划分单独用地。

规划在区内形成一个社区,规划居住人口约0.58万人。

教育设施配置按0.58万人计算,幼儿园按35‰千人指标,需要7个班;小学按61‰千人指标,需要8班;初中按30‰千人指标,需要4班。

鉴于本区人口较少在规划区内不再安排中小学用地,仅新建一所9班幼儿园,初中及小学依托东侧的榭南居住区内学校解决。

4.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9.16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9.8%,人均用地15.8平方米。

主要为保留的现状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办公用地。

4.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18.44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19.7%,人均用地31.8平方米。

规划加强片区内商业服务业设施布局:加快信泰路西侧的商务用地开发曾强开发区的现代服务业,通过南岗安置区改造完善片区的社区商业服务功能。

其他用地还包括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及水域。

具体内容详见相关章节。

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5.1配套原则根据城市社区管理和空间布局体系,城市社区配套设施遵循“分级配套,共建共享;分类实施,公益优先;因地制宜,弹性指导”的原则。

5.2配套要求本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按配套类别进行市区级、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三级进行分级配置,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以及市政公用七项设施。

街道社区级必须配建小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健身场地、菜场、超市、社区服务中心各项设施。

基层社区级必须配建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文体活动站、社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各项设施,有条件可以集中建设形成基层社区中心。

6、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规划6.1绿地系统规划从整个区域进行思考,将海岸线、河道与开放空间相结合,营造一个自然休闲的绿地系统。

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29.66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的31.7%,其中公园绿地23.20公顷,防护绿地4.4公顷。

规划区内公园绿地应配有必要的活动场地和健身设施,以方便居民、片区内工作人员等驻留和活动,并创造一种公共开敞的空间界面,同时其绿地率应达到70%以上,硬质铺地的覆盖率控制在15%以内。

6.2水体系统规划水域面积0.83公顷,水面率为0.89%。

本区河网水系由2条组成。

东侧河道:控制宽度6米,部分已盖板处理。

西侧河道:控制宽度10米,是区域内重要景观河道。

跨海大桥两侧结合绿地开挖水面,提高本区水面率。

6.3公共开放空间系统公共开放空间是城市公共活动的聚集点。

本区公共开放空间主要有三个层次。

6.3.1区域开放空间斑块区域开放空间斑块是城市开放空间骨架中重要的节点,是规划区内公众性最强的部分。

主要由滨海绿地、跨海大桥两侧绿地、开发区管委会前广场构成公共开放斑块。

6.3.2公共开放空间廊道公共开放空间廊道主要为南北向沟通山海之间的廊道构成。

如商务区景观轴线、沿信创路、信安路绿化廊道等。

6.3.3开放空间节点开放空间节点主要指规划区内重要的公共活动场所,包括公园、街头绿地以及社区公园等。

6.4步行系统组织公共开放空间的步行系统,形成完整的步行空间体系,有助于公共空间及配套设施的连结,并为居民及游客提供散步健身游憩的步行空间,本区步行系统包括滨水步道和商业步道两个部分构成。

滨水生态廊道提供连续的林荫游憩步道,并设置公园、休闲广场、休憩绿地,设有自然铺装、方便的坐憩设施、活泼的游乐设施等。

商业街区提供休闲的商业步道,道路断面应设有宽敞的人行道和舒适的街道设施。

城市道路人行道,交叉口应清晰的标识地面人行过街通道,必要时需设置“交通安全岛”人行道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通道。

7、道路交通规划7.1道路等级本区城市道路分为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和城市支路三个等级。

(1)城市主干路规划范围主干路一览表(2)次干路规划规划范围次干路一览表(3)支路规划城市支路起完善路网功能等级结构、承担集散路网交通流量的作用。

规划支路结合用地性质灵活布置,支路的设计车速为30公里/小时。

7.2道路交叉口在平面交叉口上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管理形式。

规划区内主干路与主干路相交采用信号灯管理,主干路与次干路相交、次干路与次干路相交视交通情况采用信号灯管理或加强交通管制,其余道路交叉可不设信号灯管理。

7.3交通设施(1)公交首末站区内未设置公交场站,公交服务主要依托公交停靠站提供。

(2)公交停靠站公交停靠站应根据用地出入口的位置灵活设置,应设置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上,且距离交叉口距离不宜小于50米。

(3)社会停车场库规划新增公共停车场3处,分别为滨海公园绿地地下停车场、商务用地地下停车场和行政大楼广场地下停车场,共设置停车位450个。

(4)加油加气站规划保留现状加油加气站1处,位于信创路与滨海南路交叉口东南角,占地面积3000平米,可提供加油加气服务。

8、防灾规划8.1消防(1)消防站设置依托区外榭南消防中队。

(2)消防车通道规划消防车通道的主体为规划区范围内的次干道和支路,应十分重视规划区范围内次干道和支路的规划建设工作,切实保障畅通无阻,保证消防车通道通畅、安全。

(3)建筑防火要求高层建筑、大型民用建筑等场地,属于消防重点保护单位的,其规划建筑中必须严格按照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城市消防的要求。

8.2抗震(1)本区按地震动参数0.10g(Ⅶ度)设防。

(2)一般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规定的地震动参数值进行抗震设防。

(3)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燃气供应、医疗卫生、消防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按评估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8.3地质灾害防治根据《宁波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2-2020年),本规划区域为滨海平原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

应加强对利用软土地基的大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及运营过程等的监督管理,并且开展系统的工程性地面沉降监测及相关研究,强化对地下水资源的监管;完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体系;建立地面沉降信息管理系统,以确保地面沉降得到全面控制及有效防治。

规划山体旁开发的地块,应建设截洪沟等山洪防护工程以确保地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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