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避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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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

浅析公务员任职回避问题【案例一】“近亲繁殖”的铁道部(关系回避)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7 月24 日晚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被记者问到“为何救援宣告结束后仍发现一名生还儿童”时,他答:“这只能说是生命的奇迹”。

之后,被问到为何要掩埋车头时,王勇平又说出了另一句非常经典的话,“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

日前,网民崔勤malisha 以王勇平家庭成员的造句在网络上热传: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先生你好,您的大女儿王晓英是铁道部财务局主任,大女婿李阁奎是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二女儿王晓霞是北京市计生局处长,二女婿郭亮是北京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小儿子王晓飞是铁道部质检科科长,儿媳张宁是市妇联主任。

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同年7 月中旬,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其妻子、铁道部文联副秘书长陈宜涵也在同一天被带走。

2011 年2 月11 日晚,58 岁的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被有关部门带走。

关于刘志军案,据称他任人唯亲,任内提拔大量亲戚任职铁路系统。

他的弟弟刘志祥数年内从一个普通的铁道工人做到了火车司机、人事干部、纪委书记、副站长,直至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汉口火车站站长。

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铁路系统人事制度上的“近亲繁殖”不仅容易产生官官相护,令监管和问责制度失效,而且许多在责任事故中受处分的官员在事件冷淡后,又以别的职务上任。

网民瞎猫AQ369指出,为什么铁路的腐败问题长期无人过问?主要的问题是由于体制问题所掩盖!因为它几乎是个封闭似的家长式管理,特别是家里有个在铁路当权的,那可不得了!所谓鸡犬升天,那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任人为亲、裙带关系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铁路可以说是从上到下贪官到处可见!“瞎猫”认为,最可气的是那些所谓纪检、监察部门形同虚设!他们本来就是花钱或是走后门好不容易捞到的这个位子。

补充:铁道部安氏家族家谱安路勤——原北京铁路局局长、现铁道部副部长安路生——原上海铁路局局长安立敏——铁道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安国栋——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安鹤翔——铁道部国际合作司原副司长、巡视员安金黎——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副司长【案例二】(关系回避)近日,有网帖爆料并质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县委书记毛知兵28 岁的外甥女——赵群子在选美之后一路火箭提拔的公正性。

回避制度案例

回避制度案例

回避制度案例
嘿,咱今天就来讲讲回避制度案例。

你知道吗,那可真是相当重要的事儿呢!
说个例子哈,就好比一场激烈的比赛,裁判要是和其中一方有关系,那这比赛还能公正吗?那肯定不行啊!回避制度就像是这场比赛的守护者。

曾经就发生过这么一个事儿。

在一个小镇的选举中,候选人小李的亲戚在负责选举的一些关键工作。

这下可引起了大家的质疑和担忧,“哎呀,这能公平公正吗?”大家心里都犯嘀咕。

这不就跟跑步比赛,裁判是你家人似的,那还怎么让人信服呢!好在后来发现及时,进行了调整,让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来负责,这才平息了大家的不安。

还有啊,在法庭上,如果法官和案件中的一方有密切关系,那案子还能审得公正无私吗?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呀!就好像你玩游戏,对方有个开挂的,你还怎么玩得开心?
回避制度其实就是为了保障公平,就像一道坚固的防线,把那些可能影响公正的因素都挡在外面。

没有它,那不乱套了吗?你想想,要是没有这道防线,多少不公平的事情会发生啊。

所以啊,回避制度绝对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保障我们每一个人权益的重要保障啊!千万别小瞧了它,它的重要性超乎你的想象呢!我们应该坚决维护和支持回避制度的实施,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在每一个角落!。

民事回避制度的案例分析

民事回避制度的案例分析

民事回避制度的案例分析1. 引言民事回避制度是保护司法公正和客观性的重要机制之一。

它要求参与司法程序的相关人员,在一定的情况下回避处理案件,以避免可能引发公正和公平性疑问的利益冲突。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民事回避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2. 案例一:法官的亲属当事人之一在某个民事案件中,法官的亲属作为被告方当事人之一参与了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法官有权自行判断是否回避处理此案件。

然而,在此案中,法官选择继续参与审理,并作出了有利于其亲属的判决。

这引发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民事回避制度的作用被严重削弱。

法官在处理此案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导致裁判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这个案例表明,在实践中,仅仅依靠法官自行判断是否回避并不足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客观性。

3. 案例二:律师的利益冲突在另一起民事案件中,一位律师同时代理了两个相互对立的当事人。

他的行为引发了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民事回避制度的讨论。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有义务保持独立、诚信和保密,但是在此案中,他在代理两个对立当事人的过程中,面临着利益冲突的情况。

这个案例进一步强调了民事回避制度的重要性。

法律界对于律师的回避规定更为严格,以确保律师能够保持独立和公正。

律师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其无法真正做到公正代理当事人的职责,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民事回避制度在律师领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4. 案例三:鉴定人的利益冲突在一宗鉴定案件中,鉴定人在辩论过程中被揭示与被鉴定方存在利益关系。

根据鉴定人的回避制度规定,他应该在发现利益冲突时及时回避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然而,在此案中,他没有主动回避,而是继续参与鉴定工作。

这个案例凸显了民事回避制度在鉴定领域的重要性。

鉴定人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鉴定结果的偏袒和不公正。

回避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保障鉴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5. 案例四:仲裁员的利益关系在一起涉及仲裁的商业纠纷中,某位仲裁员被发现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

浅析公务员任职回避问题【案例一】“近亲繁殖”的铁道部(关系回避)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7月24日晚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被记者问到“为何救援宣告结束后仍发现一名生还儿童"时,他答:“这只能说是生命的奇迹"。

之后,被问到为何要掩埋车头时,王勇平又说出了另一句非常经典的话,“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日前,网民崔勤malisha以王勇平家庭成员的造句在网络上热传: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先生你好,您的大女儿王晓英是铁道部财务局主任,大女婿李阁奎是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二女儿王晓霞是北京市计生局处长,二女婿郭亮是北京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小儿子王晓飞是铁道部质检科科长,儿媳张宁是市妇联主任。

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同年7月中旬,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其妻子、铁道部文联副秘书长陈宜涵也在同一天被带走。

2011年2月11日晚,58岁的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被有关部门带走。

关于刘志军案,据称他任人唯亲,任内提拔大量亲戚任职铁路系统。

他的弟弟刘志祥数年内从一个普通的铁道工人做到了火车司机、人事干部、纪委书记、副站长,直至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汉口火车站站长。

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铁路系统人事制度上的“近亲繁殖”不仅容易产生官官相护,令监管和问责制度失效,而且许多在责任事故中受处分的官员在事件冷淡后,又以别的职务上任。

网民“瞎猫AQ369”指出,为什么铁路的腐败问题长期无人过问?主要的问题是由于体制问题所掩盖!因为它几乎是个封闭似的家长式管理,特别是家里有个在铁路当权的,那可不得了!所谓鸡犬升天,那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任人为亲、裙带关系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铁路可以说是从上到下贪官到处可见!“瞎猫”认为,最可气的是那些所谓纪检、监察部门形同虚设!他们本来就是花钱或是走后门好不容易捞到的这个位子.补充:铁道部安氏家族家谱安路勤—-原北京铁路局局长、现铁道部副部长安路生——原上海铁路局局长安立敏——铁道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安国栋-—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安鹤翔--铁道部国际合作司原副司长、巡视员安金黎--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副司长【案例二】(关系回避)近日,有网帖爆料并质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县委书记毛知兵28岁的外甥女—-赵群子在选美之后一路火箭提拔的公正性。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

浅析公务员任职回避问题【案例一】“近亲繁殖”的铁道部(关系回避)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7月24日晚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被记者问到“为何救援宣告结束后仍发现一名生还儿童”时,他答:“这只能说是生命的奇迹”。

之后,被问到为何要掩埋车头时,王勇平又说出了另一句非常经典的话,“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

日前,网民崔勤malisha以王勇平家庭成员的造句在网络上热传: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先生你好,您的大女儿王晓英是铁道部财务局主任,大女婿李阁奎是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二女儿王晓霞是北京市计生局处长,二女婿郭亮是北京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小儿子王晓飞是铁道部质检科科长,儿媳张宁是市妇联主任。

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同年7月中旬,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其妻子、铁道部文联副秘书长陈宜涵也在同一天被带走。

2011年2月11日晚,58岁的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被有关部门带走。

关于刘志军案,据称他任人唯亲,任内提拔大量亲戚任职铁路系统。

他的弟弟刘志祥数年内从一个普通的铁道工人做到了火车司机、人事干部、纪委书记、副站长,直至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汉口火车站站长。

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铁路系统人事制度上的“近亲繁殖”不仅容易产生官官相护,令监管和问责制度失效,而且许多在责任事故中受处分的官员在事件冷淡后,又以别的职务上任。

网民“瞎猫AQ369”指出,为什么铁路的腐败问题长期无人过问?主要的问题是由于体制问题所掩盖!因为它几乎是个封闭似的家长式管理,特别是家里有个在铁路当权的,那可不得了!所谓鸡犬升天,那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任人为亲、裙带关系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铁路可以说是从上到下贪官到处可见!“瞎猫”认为,最可气的是那些所谓纪检、监察部门形同虚设!他们本来就是花钱或是走后门好不容易捞到的这个位子。

补充:铁道部安氏家族家谱安路勤——原北京铁路局局长、现铁道部副部长安路生——原上海铁路局局长安立敏——铁道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安国栋——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安鹤翔——铁道部国际合作司原副司长、巡视员安金黎——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副司长【案例二】(关系回避)近日,有网帖爆料并质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县委书记毛知兵28岁的外甥女——赵群子在选美之后一路火箭提拔的公正性。

履职回避案例

履职回避案例

履职回避案例履职回避是指公职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因为利益冲突或其他原因,选择不参与或不干涉与自己相关的事务,以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行政决策和执行。

下面是十个履职回避案例的描述:1. 一位政府官员的亲属经营着一家与政府合作的建筑公司,该官员在政府招标项目中选择回避,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2. 一位法官的配偶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该律师事务所与一起案件有关。

法官选择回避,以避免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偏见。

3. 一位市长的亲戚正在考虑在市政府的一项重要项目中投资,市长选择回避,以避免被指责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 一位监管机构的高级官员拥有一家与监管行业相关的公司的股份,该官员选择回避与该公司相关的监管事务,以确保公正的监管行为。

5. 一位国会议员在一次立法中选择回避,因为他是该立法的主要受益者之一,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6. 一位中央银行的高级官员在利率决策会议上选择回避,因为他拥有一家与银行业务相关的公司的股份,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7. 一位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在讨论与他个人密切相关的决策时选择回避,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8. 一位学校校长的配偶是该学校的教师,校长在与教师薪酬相关的决策中选择回避,以确保公正的决策结果。

9. 一位公共事业公司的高级经理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决策中选择回避,因为他与某个供应商有私人关系,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

10. 一位科研机构的研究员在评审同行论文时选择回避,因为他与某位作者有学术竞争关系,以确保客观评审结果。

以上是十个履职回避案例的描述。

在这些案例中,公职人员都在特定情况下选择回避,以避免利益冲突或其他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公正、公平、公开的行政决策和执行。

履职回避是维护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建立公正行政机构的基础。

法律回避案例(3篇)

法律回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某,在办理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因与被告人有特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回避。

本案中,张某的回避决定涉及了法律回避的适用、程序和影响,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该案涉及某国有公司董事长王某,以及其他多名公司高管和业务人员。

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王某等人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某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某负责办理该案。

张某与王某在2006年至2010年间,曾共同在某国有企业任职,期间,张某担任王某的直接上级。

因此,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的家属向法院提出,张某与王某存在特殊关系,请求张某回避。

法院认为,张某与王某在共同任职期间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且张某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依法决定对张某进行回避。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回避决定及程序1. 回避申请王某的家属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要求张某回避。

2. 法院审查法院接到回避申请后,对张某与王某的关系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确认张某与王某在共同任职期间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

3. 回避决定法院认为,张某与王某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依法决定对张某进行回避。

4. 依法指定替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法院依法指定了其他检察人员担任该案的审查起诉工作。

五、回避决定的影响1. 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张某的回避决定,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诉讼法:回避案例

刑事诉讼法:回避案例

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麟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

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

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

接着钱某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

经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

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钱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明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孙某提出陪审员王丹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

审判长武韬当庭决定准许陈明回避,驳回赵某、孙某的回避申请。

问: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1、律师不得在当事人未授权情况下独自提出回避申请。

2、张权与被害人同住一个小区,不构成回避事由,只有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才可以申请张权回避。

3、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即公安局长决定,侦查科科长没有权力决定张权的回避。

4、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张权不必在回避被提出时立即回避。

5、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6、公安局长和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也不构成回避事由,只有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才可以申请其回避。

7、刑事诉讼法庭审判阶段,书记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审判长当庭决定驳回赵某申请违法。

赵某的申请应当被批准,李丽原为本案侦查人员后为书记员,应当回避。

8、检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检察长决定,审判长决定准许陈明回避是错误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2、【解题思路】考查回避。

应当回避未回避的人情世故案例

应当回避未回避的人情世故案例

应当回避未回避的人情世故案例王某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法官,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在某区人民法院受审,一审后王某不服,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王某委托了辩护律师徐某。

在二审开庭时,辩护人徐某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全体法官回避,理由是本案被告人是某市区中级人民法院,现在由同一法院的刑庭同事进行审理,恐有违公正。

审判长以二审程序中申请回避不予支持为由驳回回避申请。

问题:
1.辩护人徐某申请某市中级法院全体法官回避是否合法?为什么?
辩护人徐某申请某市中级法院全体法官回避不合法。

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整体回避制度,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只能申请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法官回避。

⒉.辩护人徐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理由合法,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法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应当回避。

本案中,王某系某市中级法院民庭法官,现在仍然由其前同事进行审判,无论该同事与王某关系甚密亦或素有嫌隙,都有可能作出偏袒或者崎重的不公正裁判,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辩护人徐某以此为由申请回避符合法律规定。

3.审判长驳回辩护人回避申请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回避的目的在于使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
件公正审判的公安司法人员退出诉讼程序,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当事人随时发现公安司法人员存在法定的回避理由,都可以提出申请回避。

本案中,审判长以进入二审不允许申请回避驳回辩护人回避申请是错误的。

幼儿回避型依恋案例

幼儿回避型依恋案例

幼儿回避型依恋案例小萌是我们幼儿园小班的一个小女生,刚入园的时候就特别引起我的注意。

入园第一天,别的小朋友要么哭哭啼啼拉着爸爸妈妈的手不肯放,要么就是虽然被老师牵着手,但眼睛一直巴巴地望着家长离开的方向。

可小萌呢,就像个小大人一样,自己背着小书包,雄赳赳气昂昂地走进教室。

她妈妈把她送到教室门口的时候,还很温柔地说:“宝贝,妈妈下午就来接你哦。

”小萌就像没听见一样,头也不回地走进教室,找了个小凳子就坐下了,开始摆弄桌上的小玩具。

她妈妈当时还有点失落呢,站在门口看了好一会儿才走。

在幼儿园里呢,小萌总是独来独往的。

做游戏的时候,别的小朋友都兴高采烈地找小伙伴拉手,组成小组。

小萌就自己一个人在旁边玩,你要是过去问她:“小萌,咱们一起玩这个搭积木的游戏呀,可好玩了。

”她就会把身子往旁边一扭,眼睛看向别处,小声说:“我自己玩就好。

”有一次,有个特别热情的小男孩,叫小宇,跑过去想把自己手里的小玩偶送给小萌玩,小萌却直接站起来,走到离小宇远远的地方,又自己玩起来了。

小宇当时可委屈了,跑来跟我说:“老师,小萌不喜欢我。

”午睡的时候也很有趣。

很多小朋友刚入园的时候都不习惯在幼儿园午睡,需要老师在旁边拍拍哄哄。

小萌呢,自己爬上小床,把小被子一拉,就闭上眼睛。

我看她有时候眼睛还睁着呢,就过去轻轻拍拍她,想安抚一下她,结果她就像一只受惊的小兔子一样,身子一缩,还把被子拉得更紧了,我感觉她好像特别抗拒我的靠近。

有一次,小萌不小心在教室里摔倒了,膝盖擦破了一点皮。

正常情况下,小朋友摔倒了肯定会哭着找老师帮忙。

可小萌呢,自己慢慢爬起来,一瘸一拐地走到小椅子那里坐下,眼睛里虽然有泪花,但是就是不吭声。

我发现她摔倒后赶紧走过去,想看看她的伤口,她却把腿往回缩,不让我看。

我就很温柔地说:“小萌呀,老师看看伤口,给你擦点药就不疼了哦。

”她还是紧紧抓着自己的裤子,小声说:“不用,我自己会好的。

”后来我们跟小萌的妈妈沟通才知道,小萌在家里也是这样。

第6章回避章程制度案例解析

第6章回避章程制度案例解析

第六章回避制度第一节回避制度的概述[阅读案例1]赵名申请林刚回避案金山县发生一起抢劫案,该县公安机关组成以林刚为组长的侦查小组进行侦查,后来抓获以赵名为首的专门实施抢劫活动的犯罪团伙一干人。

经过讯问,林刚发现赵名正是当年狠心抛弃其母子的亲生父亲,赵名也认出了林刚。

赵名认为林刚可能会公报私仇,要求林刚退出侦查小组,不能参与对其的讯问。

林刚认为自己会公正办案,坚决不同意退出侦查小组。

【问题】这种情况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什么制度?赵名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阅读案例2】张东请求法官回避案某年底张东因在花园市火车站公然抢夺一妇女的手提包,被当地群众合力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侦查,负责人是陈某。

后该案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经过审理后,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次年3月,法院依法审理该案。

张东认出出庭审理的法官是曾经对该案侦查过的陈某,原来陈某在同年2月调到法院工作。

张东遂申请陈某回避。

法院批准了。

【问题】法院批准张东申请的意义何在?【阅读案例3】章某申请回避案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抢劫案时,审判长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后,告知被告人章某有权对上述人员(除辩护人外)申请回避。

当审判长问被告是否要求回避时,被告人要求公诉人回避。

理由是:起诉书指控他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实际上他没有使有暴力,只是威胁而已。

起诉书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审判长经过考虑,告知公诉人回避。

【问题】审判长的做法是否适当?第二节回避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阅读案例1】李小芳交通肇事——男友法官回避案某年5月,李小芳酒后开车不慎将一位路人撞成重伤。

同年10月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负责审理该案的是李小芳的男朋友黄某。

黄某与李小芳恋爱两年,并打算近期结婚。

【问题】黄某是否应该回避?【阅读案例2】张某、李某共同杀人案张某(聋哑人)、李某长期通奸被张某的丈夫发现,二人合谋毒死了张的丈夫。

案发后,公安机关逮捕了张某和李某。

关于回避的案例

关于回避的案例

第一单元回避▲阅读案例案例 1回避的含义;回避的种类;公诉人的回避申请权【案情】某县法院法官甲担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某乙盗窃一案的审判长。

在开庭的时候,他向被告人交代诉讼权利时,被告人问:“什么叫做回避?”他回答:“回避就是你如果认为我水平不高,没有资格担任审判长,就申请换人,不要我担任审判长。

”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

我不申请你回避。

”问: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评析】(1)审判长的回答是错误的。

审判长在交代回避权利时,可以使用通俗的语言,但通俗必须建立在准确的基础之上。

虽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法官应当如何告知申请回避权利没有规定,但是,从保障回避申请权人的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官应该向被告人详细解释回避的含义、条件和程序。

解释的语言可以通俗,但不能违背立法原意。

本案审判长所解释的回避与立法对回避的规定大相径庭,没有起到告知权利的作用。

(2)审判长为被告人推荐辩护人,接受辩护人的宴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在他没有自行回避,回避申请权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的情况下,他所在的法院的院长(如果他是法院院长则为审判委员会)应当责令他回避,并给予纪律处分。

但是,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开庭以后责令法官回避(尤其是责令审判长回避)的程序未作明文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应当赋予合议庭其他成员决定中止程序的权力,待回避问题解决以后再恢复法庭审理。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法律回避经典案例(3篇)

法律回避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60岁)和李四(女,55岁)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一女。

张三和李四共有一套房产,位于市中心,价值约500万元。

2018年,张三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留下一份遗嘱,将房产全部赠与李四。

然而,李四的女儿小王(25岁)认为父亲生前精神状态不佳,遗嘱无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遗嘱无效,并要求继承房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三生前是否具备遗嘱能力;2. 遗嘱内容是否真实;3. 小王是否具备继承权。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张三生前是否具备遗嘱能力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四提交了张三生前病历、治疗记录等证据,证明张三在生前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精神状态正常。

小王则提交了证人证言,称张三在生前曾表示过要将房产赠与李四。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在生前具备遗嘱能力。

2. 遗嘱内容是否真实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四提交了遗嘱原件,并证明遗嘱系张三亲笔书写。

小王则提出,遗嘱系伪造,并提交了证人证言,称张三生前曾表示过要将房产赠与女儿小王。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内容真实,不存在伪造嫌疑。

3. 小王是否具备继承权法院审理过程中,小王提交了其与张三、李四的关系证明,证明其具备继承权。

李四则提出,小王在张三生前未履行赡养义务,不具备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王在张三生前未履行赡养义务,但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小王仍具备继承权。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三在生前具备遗嘱能力,遗嘱内容真实,小王具备继承权。

据此,法院判决:1. 遗嘱有效;2. 房产归李四所有;3. 小王不具备继承权。

五、法律回避1. 法官回避本案中,法院审理过程中,未出现法官回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官在以下情况下应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2. 当事人回避本案中,张三、李四、小王均未提出回避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但本案中当事人未提出回避申请。

公务员回避制度-最新范文

公务员回避制度-最新范文

公务员回避制度篇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浅析公务员任职回避问题【案例一】“近亲繁殖”的铁道部(关系回避)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7月24日晚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被记者问到“为何救援宣告结束后仍发现一名生还儿童”时,他答:“这只能说是生命的奇迹”。

之后,被问到为何要掩埋车头时,王勇平又说出了另一句非常经典的话,“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

日前,网民崔勤malisha以王勇平家庭成员的造句在网络上热传: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先生你好,您的大女儿王晓英是铁道部财务局主任,大女婿李阁奎是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二女儿王晓霞是北京市计生局处长,二女婿郭亮是北京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小儿子王晓飞是铁道部质检科科长,儿媳张宁是市妇联主任。

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同年7月中旬,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其妻子、铁道部文联副秘书长陈宜涵也在同一天被带走。

2011年2月11日晚,58岁的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被有关部门带走。

关于刘志军案,据称他任人唯亲,任内提拔大量亲戚任职铁路系统。

他的弟弟刘志祥数年内从一个普通的铁道工人做到了火车司机、人事干部、纪委书记、副站长,直至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汉口火车站站长。

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铁路系统人事制度上的“近亲繁殖”不仅容易产生官官相护,令监管和问责制度失效,而且许多在责任事故中受处分的官员在事件冷淡后,又以别的职务上任。

网民“瞎猫AQ369”指出,为什么铁路的腐败问题长期无人过问?主要的问题是由于体制问题所掩盖!因为它几乎是个封闭似的家长式管理,特别是家里有个在铁路当权的,那可不得了!所谓鸡犬升天,那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任人为亲、裙带关系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铁路可以说是从上到下贪官到处可见!“瞎猫”认为,最可气的是那些所谓纪检、监察部门形同虚设!他们本来就是花钱或是走后门好不容易捞到的这个位子。

补充:铁道部安氏家族家谱安路勤——原北京铁路局局长、现铁道部副部长安路生——原上海铁路局局长安立敏——铁道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安国栋——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安鹤翔——铁道部国际合作司原副司长、巡视员安金黎——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副司长【案例二】(关系回避)近日,有网帖爆料并质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县委书记毛知兵28岁的外甥女——赵群子在选美之后一路火箭提拔的公正性。

履职回避案例

履职回避案例

履职回避案例摘要:一、履职回避案例背景1.回避制度的定义和作用2.我国履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法规二、履职回避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地税务局官员亲属回避案例2.案例二:某地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案例3.案例三:某地国有企业员工利益冲突回避案例三、履职回避案例的启示1.促进公平正义,防止权力滥用2.提高领导干部素质,树立廉洁自律意识3.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行力度四、对履职回避案例的建议1.加强对履职回避制度的宣传和教育2.建立健全回避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3.逐步推进回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正文:一、履职回避案例背景履职回避制度是一种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

通过对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亲属关系、利益冲突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公正无私,避免因个人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我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履职回避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履职回避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地税务局官员亲属回避案例某地税务局一名高级官员的亲属在该局担任要职,两人共同参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这引发了公众对税务局官员是否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的质疑。

为避免利益冲突,该官员主动提出回避,不再参与涉及亲属所在部门的税收工作。

2.案例二:某地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案例某地公安机关一名领导干部的配偶在该单位担任重要职务,两人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

根据履职回避制度,该领导干部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再担任涉及配偶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最终,该领导干部遵循回避制度的规定,调整了工作岗位。

3.案例三:某地国有企业员工利益冲突回避案例某地国有企业一名员工负责采购工作,其配偶为供应商。

这名员工在采购过程中可能利用职权为配偶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了避免利益冲突,该员工主动提出回避,不再参与配偶所在公司的采购业务。

三、履职回避案例的启示1.促进公平正义,防止权力滥用。

履职回避制度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防止公职人员因个人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干部任职回避案例

干部任职回避案例

干部任职回避案例
干部任职回避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干部在被提拔任命或者平调调动时,因为存在一些不利影响,需要回避或者推迟任职。

以下是一个干部任职回避的案例:
某市的一名高级干部A在升任市委书记之前,曾经在该市多
个地区担任要职。

然而,在A即将上任市委书记的时候,发
现A的个人亲属旗县委书记职位空缺,应当进行人选任命。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要求,避免利用权力进行人事安排,防止权力滥用和利益输送,高级干部应当避免直接或者间接使用自己的职权影响到人员的安排。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A应当回避自己亲属的职位任命。

为了避免产生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A应当放弃对亲属的干扰,并要求市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任命,确保透明公正。

在回避期间,A可以继续履行市委书记的职责,但需要杜绝对自己亲属的特殊照顾。

在适当时机,可以安排其他合适的候选人担任旗县委书记。

这个案例中,干部A因为存在与亲属的利益关系,为了保持
权力的公正和党风廉政建设,回避了对亲属的任命。

这展示了干部在面对潜在利益冲突时,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原则和规定,确保公共权力的合理行使。

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被处罚案例汇总

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被处罚案例汇总

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被处罚案例汇总以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被处罚案例汇总为题,列举一下:1. 中国保监会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员工违规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该公司员工在销售过程中未向客户充分解释产品的风险,导致客户投资损失。

中国保监会对该公司员工处以罚款并吊销其销售资格。

2. 中国保监会对某保险公司员工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进行处罚。

该员工在了解公司即将发布的重要公告后,利用此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中国保监会对该员工处以罚款并限制其从事股票交易的资格。

3. 某保险公司员工在销售车险产品时,利用客户信息泄露给其他保险公司,获取了佣金。

该员工违反了保险机构的保密规定,也涉嫌侵犯客户隐私。

保监会对该员工处以罚款并解聘。

4. 某保险公司员工在理赔过程中故意提高赔付金额,与被保险人串通欺诈。

该员工的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监会对该员工处以罚款并吊销其从业资格。

5. 某保险公司员工在核保过程中违规接受贿赂,放宽了对客户的审核标准。

该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保险公司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损害了公司的声誉。

保监会对该员工处以罚款并解聘。

6. 某保险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向客户推销高风险投资产品,获取高额佣金。

该员工未向客户充分解释产品的风险,导致客户投资损失。

保监会对该员工处以罚款并吊销其销售资格。

7. 某保险公司员工在核赔过程中故意拖延理赔时间,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及时获得赔付。

该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损害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监会对该员工处以罚款并限制其从事核赔工作的资格。

8. 某保险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给第三方,导致客户信息被滥用。

该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保险公司的保密规定,也涉嫌侵犯客户隐私。

保监会对该员工处以罚款并解聘。

9. 某保险公司员工在销售过程中虚构保险合同,骗取客户缴纳保费。

该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保险公司的销售规范,损害了客户的权益。

回避定位企业举例报告

回避定位企业举例报告

回避定位企业举例报告1. 引言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如何在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成为顾客首选,一直是企业经营者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定位战略作为市场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企业提供了在市场中找到自己独特之处的方法。

然而,并非所有企业都选择明确的定位,有些企业选择了回避定位,即不明确向顾客展示自己与竞争对手的不同之处,而是采取模糊的定位策略。

本报告将以几个回避定位的企业为例,分析回避定位策略的利弊和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2. 回避定位企业案例2.1. 无品牌定位的蓝鸟咖啡馆蓝鸟咖啡馆是一家在本地市场非常知名的连锁咖啡店,然而,这家咖啡馆却没有明确的品牌定位。

他们并没有强调自己的咖啡是如何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不同之处,也没有突出自己的特色。

他们只是提供一种宜人的环境,为顾客提供舒适的体验。

虽然在当地市场上很受欢迎,但他们在扩张到其他城市时遇到了困难,因为他们没有建立起独特的品牌形象。

2.2. 非特色定位的某家产品销售网站某家产品销售网站是一家提供各种商品的在线零售平台。

他们没有明确的定位,也不强调自己在某一领域的专长。

他们只是提供了一个广泛的选择和便利的购物体验。

虽然在初期获得了很多顾客,但由于没有明确的特色和优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失去了竞争力。

2.3. 确定性回避定位的某高端酒店某高端酒店没有采取明确的定位策略,而是选择了确定性回避定位,只专注于那些追求高品质和奢华体验的客户。

他们不打广告也不积极推广,只凭口碑和高品质服务吸引客户。

虽然他们的服务和设施都是一流的,但他们错失了一些潜在市场,因为他们没有在市场上出现,无法让更多的潜在顾客知道他们的存在。

3. 回避定位策略分析回避定位策略可以避免直接与竞争对手进行正面竞争,对一些特定公司来说可能是一种有效的选择。

然而,回避定位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隐患。

首先,回避定位使企业缺乏独特性,难以在市场上突出。

缺乏明确的定位意味着企业无法向顾客展示自己与竞争对手的不同之处和优势,从而被市场上众多同类企业淹没。

履职回避案例

履职回避案例

履职回避案例一、引言履职回避,这一词汇对于许多人来说可能还有些陌生,但实际上它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所谓履职回避,是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遇到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事项时,主动回避,以确保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让大家更加深入了解履职回避的重要性,并探讨其法律依据和实施措施。

二、履职回避的含义和重要性1.履职回避的定义履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遇到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事项时,主动回避,以确保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这种回避可以体现在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

2.履职回避的目的履职回避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利益冲突,保证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够公正、公平地对待相关事务,消除潜在的腐败隐患。

3.履职回避的意义履职回避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提升公职人员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实施履职回避,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促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效运作,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三、履职回避的具体案例分析1.案例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亲属回避某市政府部门负责人小张在得知其妻子的小姨子李某申请了一项政府补贴后,主动申请回避,不再参与该事项的审批。

这种亲属回避有效避免了利益冲突,保障了政府补贴的公正发放。

2.案例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益回避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小李在得知其朋友开设的一家公司成为了该企业的供应商后,主动回避与该供应商的合作谈判和合同签订过程,以确保合作公平、公正。

3.案例三:纪检监察干部亲属回避某纪检监察干部小赵在查处一起涉及其亲属的案件时,严格按照履职回避制度要求,不参与案件调查和处理,确保了案件办理的公正性。

四、履职回避的法律依据和实施措施1.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应当遵守履职回避制度。

同时,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也制定了具体的履职回避办法,为实施履职回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回避的案例

关于回避的案例

第一单元‎回避▲ ‎阅读案例‎案例‎1回避‎的含义;回‎避的种类;‎公诉人的回‎避申请权‎【案情】‎某县法‎院法官甲担‎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某乙盗‎窃一案的审‎判长。

在开‎庭的时候,‎他向被告人‎交代诉讼权‎利时,被告‎人问:“什‎么叫做回避‎?”他回答‎:“回避就‎是你如果认‎为我水平不‎高,没有资‎格担任审判‎长,就申请‎换人,不要‎我担任审判‎长。

”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

我‎不申请你回‎避。

”‎问: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评析】‎(1)审‎判长的回答‎是错误的。

‎审判长在交‎代回避权利‎时,可以使‎用通俗的语‎言,但通俗‎必须建立在‎准确的基础‎之上。

虽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法官应当‎如何告知申‎请回避权利‎没有规定,‎但是,从保‎障回避申请‎权人的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官应该‎向被告人详‎细解释回避‎的含义、条‎件和程序。

‎解释的语言‎可以通俗,‎但不能违背‎立法原意。

‎本案审判长‎所解释的回‎避与立法对‎回避的规定‎大相径庭,‎没有起到告‎知权利的作‎用。

(‎2)审判长‎为被告人推‎荐辩护人,‎接受辩护人‎的宴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在他没‎有自行回避‎,回避申请‎权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的情况下,‎他所在的法‎院的院长(‎如果他是法‎院院长则为‎审判委员会‎)应当责令‎他回避,并‎给予纪律处‎分。

但是,‎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开庭以‎后责令法官‎回避(尤其‎是责令审判‎长回避)的‎程序未作明‎文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应当‎赋予合议庭‎其他成员决‎定中止程序‎的权力,待‎回避问题解‎决以后再恢‎复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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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回避 ▲ 阅读案例 案例1 回避的含义;回避的种类;公诉人的回避申请权 【案情】 某县法院法官甲担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某乙盗窃一案的审判长。在开庭的时候,他向 被告人交代诉讼权利时,被告人问:“什么叫做回避?”他回答:“回避就是你如果认为我水 平不高,没有资格担任审判长,就申请换人,不要我担任审判长。”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 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我说,你办事很爽快, 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我不申请你回避。” 问: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出庭支 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评析】 (1)审判长的回答是错误的。审判长在交代回避权利时,可以使用通俗的语言,但通俗必须 建立在准确的基础之上。虽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法官应当如何告知申请回避权利没有 规定,但是,从保障回避申请权人的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官应该向被告人详细解释回避的含 义、条件和程序。解释的语言可以通俗,但不能违背立法原意。本案审判长所解释的回避与 立法对回避的规定大相径庭,没有起到告知权利的作用。 (2)审判长为被告人推荐辩护人,接受辩护人的宴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 避。在他没有自行回避,回避申请权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的情况下,他所在的法院的院长(如 果他是法院院长则为审判委员会)应当责令他回避,并给予纪律处分。但是,我国的法律和 司法解释对于开庭以后责令法官回避(尤其是责令审判长回避)的程序未作明文规定。在这 种情况下,似乎应当赋予合议庭其他成员决定中止程序的权力,待回避问题解决以后再恢复 法庭审理。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9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 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 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 提出。”据此,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 框架内,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这显然不 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赋予公诉人申请回避权,可能是解决开庭以后法官回避问题的最好办 法。 案例2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案情】 某县公安局局长的儿子故意杀人。公安局局长闻讯后,拍案而起:“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刑警队长小张,你赶快把他给我抓过来。”公安局局长的儿子被缉捕归案后,公安局局长亲自 进行讯问。讯问过程中,公安局局长的儿子说:“虎毒不食子。你是我的父亲,不应该派人抓 我。”公安局局长回答:“你犯下滔天罪行,我作为一局之长,为民除害是我的天职。我不抓 你谁抓你?你是我生的,我还没有资格抓你?” 问:本案中,公安局局长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 公安局局长的做法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第 1 项规定,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公安局
刑事审判庭庭长和法院院长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1 条第 1 款的规定,刑事审判庭庭长曾经在本案中担任过侦查人员,在调至法院以后,就不能再在同 一案件中担任审判人员。根据《解释》第 26 条的规定,在他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 请他回避的情况下,法院院长应当决定其回避,而不能指定他担任审判长。 案例5 申请回避的方式;回避的处理程序 【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某甲交通肇事一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县人民法院开 庭以后,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说:“本案公诉人在担任检察官之前,曾经 在县公安局任职,他曾经侦查过本案。因此,我申请他回避。”审判长说:“申请回避应当提 出书面请求,并提出理由。现在都已经开庭了,你用口头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太迟了。你的 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当过警察的就不能当检察官,本庭对你的申 请当庭驳回。”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审判长说:“你连回避请求都没有提出,没有资格申请 复议。” 问:审判长的说法有哪些不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评析】 审判长的说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地方有: (1)关于申请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既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被告人当庭用 口头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并且说明了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不能说被告人没有提出 回避申请。 (2)关于申请回避的时间。法律并不禁止被告人在开庭以后提出回避申请,以提出申请的时 间太迟为由驳回申请,并不妥当。 (3)关于适用回避的情形。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过侦查人员的就不能再担 任公诉人,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9 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这一解释也具有法律 效力。因此,本案公诉人应当回避。 (4)关于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必须是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本案的申请 合法,不能当庭驳回,而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 察委员会决定。(5)关于申请复议权。被告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有权申请复议。本案被 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审 判长否定被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案例6 本案初审法官能否担任再审法官 【案情】 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只有三名法官。对于被告人某甲盗窃一案,该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 庭进行了审理,由刑事审判庭庭长担任审判长。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县人民检 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县人民法院发现本案在适 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在组成合议庭时,县人民法院院长对 刑事审判庭庭长说:“你虽然在一审中担任过审判长,本来不应该参与本案的再审。但是由于 我们法院懂刑事审判的也就这么两三个人,因此,没有办法,再审的时候,你也要参加,由 你我和另外一名副院长组成合议庭审理,我担任审判长。” 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妥当? 【评析】 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6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 成合议庭进行。这意味着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回避,不能担任合议庭成员。《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1 条第 2 款、《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 3 条均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 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 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 4 条更是明确规定:“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 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因此,在本案中,县人民 法院院长在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时候,不能让曾经在一审中担任审判长的刑事审判庭庭长 再次成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在该法院无法组成合议庭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6 条的规定,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而不能因陋就简,违反规定组成合议 庭。 ▲ 讨论案例 案例1 【案情】 某法院在组成合议庭时,人手不够,临时找人充当人民陪审员。法官甲说:“乙和丙两弟兄是 大学毕业生,现在正在自修法律本科文凭,已经快毕业了。他们现在刚好有空,我把他们叫 来当陪审员好了。”于是法官甲和乙丙两弟兄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第 147 条。
案例3 【案情】 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故意伤害案。在开庭以后,被告人提出:“本案被害人是审判长 的妻子的弟弟,我请求审判长回避。” 问:审判长是否应当回避? 提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 1 条第 4 项、《中
局长是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自行回避。他的儿子也有权要求他 回避。他的儿子指责他不该派人抓他时,实际上是在说他应当回避。在他没有自行回避,他 的儿子也没有要求他回避的情况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应当指令他回避。但我国法律 和司法解释都缺乏检察委员会指令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程序规定,在法律未作修改之前, 出现本案例所述情形就是难以避免的。 案例3 目击证人能否担任法官 【案情】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甲目睹了乙(15 岁)杀害丙的全过程,并将乙扭送到公安机关,向公 安机关证实了乙杀害丙的事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人 民检察院依法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后,决定 开庭审判。在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时,法官甲被该院刑一庭庭长指定为审判长。开庭以后, 法官甲没有向被告人交代他所享有的权利。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否认自己实施了故意 杀人行为。法官甲当庭指出:“我亲眼目睹了你杀害丙的全过程,你就不要狡辩了。”公诉人 也说:“连审判长都说亲眼看见了你杀害丙的全过程,你就不要抵赖了。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 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被告人见无法抵赖,承认了自己杀害丙的犯罪事实。该市中级人民 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乙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乙没有上诉, 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 问:本案法官甲和公诉人的做法是否正确?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评析】 本案法官甲和公诉人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审判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法官甲向公安机关证实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是本案的证人,依法 应当自行回避。在法院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时候,他应当说明自己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提 请自行回避。开庭以后,在法庭调查开始以前,他也应当向被告人交代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不交代诉讼权利就直接进行法庭调查,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发现法庭未详细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申请 回避的诉讼权利的,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本案公诉人不但没有及时向法庭提出纠 正意见,同时还错误地支持法官甲的说法,表明他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本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3 条至 第 205 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某省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 检察院可以对本案提起抗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某省高级人民法 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权提审本案或者指令进行再审。 此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于法官甲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某市中级人民 法院纪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法官甲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应当 受到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案例4 本案侦查人员能否担任本案法官 【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甲调至该县人民法院任刑事审判庭庭长。在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诉的某乙受贿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时,他对院长说:“我曾经侦查过本案,对案情比较熟悉, 本案就由我亲自挂帅,担任审判长。”法院院长同意了他的请求,指定他担任审判长。 问:本案中,刑事审判庭庭长和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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