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避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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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回避 ▲ 阅读案例 案例1 回避的含义;回避的种类;公诉人的回避申请权 【案情】 某县法院法官甲担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某乙盗窃一案的审判长。在开庭的时候,他向 被告人交代诉讼权利时,被告人问:“什么叫做回避?”他回答:“回避就是你如果认为我水 平不高,没有资格担任审判长,就申请换人,不要我担任审判长。”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 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我说,你办事很爽快, 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我不申请你回避。” 问: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出庭支 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评析】 (1)审判长的回答是错误的。审判长在交代回避权利时,可以使用通俗的语言,但通俗必须 建立在准确的基础之上。虽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法官应当如何告知申请回避权利没有 规定,但是,从保障回避申请权人的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官应该向被告人详细解释回避的含 义、条件和程序。解释的语言可以通俗,但不能违背立法原意。本案审判长所解释的回避与 立法对回避的规定大相径庭,没有起到告知权利的作用。 (2)审判长为被告人推荐辩护人,接受辩护人的宴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 避。在他没有自行回避,回避申请权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的情况下,他所在的法院的院长(如 果他是法院院长则为审判委员会)应当责令他回避,并给予纪律处分。但是,我国的法律和 司法解释对于开庭以后责令法官回避(尤其是责令审判长回避)的程序未作明文规定。在这 种情况下,似乎应当赋予合议庭其他成员决定中止程序的权力,待回避问题解决以后再恢复 法庭审理。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9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 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 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 提出。”据此,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 框架内,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这显然不 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赋予公诉人申请回避权,可能是解决开庭以后法官回避问题的最好办 法。 案例2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案情】 某县公安局局长的儿子故意杀人。公安局局长闻讯后,拍案而起:“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刑警队长小张,你赶快把他给我抓过来。”公安局局长的儿子被缉捕归案后,公安局局长亲自 进行讯问。讯问过程中,公安局局长的儿子说:“虎毒不食子。你是我的父亲,不应该派人抓 我。”公安局局长回答:“你犯下滔天罪行,我作为一局之长,为民除害是我的天职。我不抓 你谁抓你?你是我生的,我还没有资格抓你?” 问:本案中,公安局局长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 公安局局长的做法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第 1 项规定,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公安局
局长是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自行回避。他的儿子也有权要求他 回避。他的儿子指责他不该派人抓他时,实际上是在说他应当回避。在他没有自行回避,他 的儿子也没有要求他回避的情况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应当指令他回避。但我国法律 和司法解释都缺乏检察委员会指令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程序规定,在法律未作修改之前, 出现本案例所述情形就是难以避免的。 案例3 目击证人能否担任法官 【案情】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甲目睹了乙(15 岁)杀害丙的全过程,并将乙扭送到公安机关,向公 安机关证实了乙杀害丙的事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人 民检察院依法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后,决定 开庭审判。在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时,法官甲被该院刑一庭庭长指定为审判长。开庭以后, 法官甲没有向被告人交代他所享有的权利。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否认自己实施了故意 杀人行为。法官甲当庭指出:“我亲眼目睹了你杀害丙的全过程,你就不要狡辩了。”公诉人 也说:“连审判长都说亲眼看见了你杀害丙的全过程,你就不要抵赖了。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 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被告人见无法抵赖,承认了自己杀害丙的犯罪事实。该市中级人民 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乙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乙没有上诉, 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 问:本案法官甲和公诉人的做法是否正确?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评析】 本案法官甲和公诉人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审判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法官甲向公安机关证实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是本案的证人,依法 应当自行回避。在法院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时候,他应当说明自己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提 请自行回避。开庭以后,在法庭调查开始以前,他也应当向被告人交代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不交代诉讼权利就直接进行法庭调查,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发现法庭未详细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申请 回避的诉讼权利的,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本案公诉人不但没有及时向法庭提出纠 正意见,同时还错误地支持法官甲的说法,表明他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本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3 条至 第 205 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某省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 检察院可以对本案提起抗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某省高级人民法 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权提审本案或者指令进行再审。 此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于法官甲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某市中级人民 法院纪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法官甲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应当 受到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案例4 本案侦查人员能否担任本案法官 【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甲调至该县人民法院任刑事审判庭庭长。在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诉的某乙受贿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时,他对院长说:“我曾经侦查过本案,对案情比较熟悉, 本案就由我亲自挂帅,担任审判长。”法院院长同意了他的请求,指定他担任审判长。 问:本案中,刑事审判庭庭长和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1 条第 2 款、《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 3 条均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 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 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 4 条更是明确规定:“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 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因此,在本案中,县人民 法院院长在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时候,不能让曾经在一审中担任审判长的刑事审判庭庭长 再次成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在该法院无法组成合议庭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6 条的规定,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而不能因陋就简,违反规定组成合议 庭。 ▲ 讨论案例 案例1 【案情】 某法院在组成合议庭时,人手不够,临时找人充当人民陪审员。法官甲说:“乙和丙两弟兄是 大学毕业生,现在正在自修法律本科文凭,已经快毕业了。他们现在刚好有空,我把他们叫 来当陪审员好了。”于是法官甲和乙丙两弟兄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第 147 条。
案例3 【案情】 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故意伤害案。在开庭以后,被告人提出:“本案被害人是审判长 的妻子的弟弟,我请求审判长回避。” 问:审判长是否应当回避? 提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 1 条第 4 项、《中
案例2 【案情】 夫妻二人,丈夫甲在县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妻子乙在该县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县人民 检察院起诉某人抢劫,丈夫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后,合议 庭经过评议,认为案情复杂,对罪与非罪问题难以作出决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 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乙说:“我丈夫在家里已经给我讲过这个案子。在 我看来,这个案子定抢劫罪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就不必再讨论下去了。”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 都说:“你说的没错。就照你说的办。”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致决定:案件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问:乙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 3 条。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刑事审判庭庭长和法院院长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1 条第 1 款的规定,刑事审判庭庭长曾经在本案中担任过侦查人员,在调至法院以后,就不能再在同 一案件中担任审判人员。根据《解释》第 26 条的规定,在他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 请他回避的情况下,法院院长应当决定其回避,而不能指定他担任审判长。 案例5 申请回避的方式;回避的处理程序 【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某甲交通肇事一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县人民法院开 庭以后,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说:“本案公诉人在担任检察官之前,曾经 在县公安局任职,他曾经侦查过本案。因此,我申请他回避。”审判长说:“申请回避应当提 出书面请求,并提出理由。现在都已经开庭了,你用口头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太迟了。你的 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当过警察的就不能当检察官,本庭对你的申 请当庭驳回。”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审判长说:“你连回避请求都没有提出,没有资格申请 复议。” 问:审判长的说法有哪些不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评析】 审判长的说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地方有: (1)关于申请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既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被告人当庭用 口头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并且说明了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不能说被告人没有提出 回避申请。 (2)关于申请回避的时间。法律并不禁止被告人在开庭以后提出回避申请,以提出申请的时 间太迟为由驳回申请,并不妥当。 (3)关于适用回避的情形。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过侦查人员的就不能再担 任公诉人,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9 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这一解释也具有法律 效力。因此,本案公诉人应当回避。 (4)关于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必须是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本案的申请 合法,不能当庭驳回,而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 察委员会决定。(5)关于申请复议权。被告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有权申请复议。本案被 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审 判长否定被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案例6 本案初审法官能否担任再审法官 【案情】 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只有三名法官。对于被告人某甲盗窃一案,该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 庭进行了审理,由刑事审判庭庭长担任审判长。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县人民检 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县人民法院发现本案在适 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在组成合议庭时,县人民法院院长对 刑事审判庭庭长说:“你虽然在一审中担任过审判长,本来不应该参与本案的再审。但是由于 我们法院懂刑事审判的也就这么两三个人,因此,没有办法,再审的时候,你也要参加,由 你我和另外一名副院长组成合议庭审理,我担任审判长。” 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妥当? 【评析】 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6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 成合议庭进行。这意味着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回避,不能担任合议庭成员。《最高人民法
局长是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自行回避。他的儿子也有权要求他 回避。他的儿子指责他不该派人抓他时,实际上是在说他应当回避。在他没有自行回避,他 的儿子也没有要求他回避的情况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应当指令他回避。但我国法律 和司法解释都缺乏检察委员会指令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程序规定,在法律未作修改之前, 出现本案例所述情形就是难以避免的。 案例3 目击证人能否担任法官 【案情】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甲目睹了乙(15 岁)杀害丙的全过程,并将乙扭送到公安机关,向公 安机关证实了乙杀害丙的事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人 民检察院依法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后,决定 开庭审判。在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时,法官甲被该院刑一庭庭长指定为审判长。开庭以后, 法官甲没有向被告人交代他所享有的权利。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否认自己实施了故意 杀人行为。法官甲当庭指出:“我亲眼目睹了你杀害丙的全过程,你就不要狡辩了。”公诉人 也说:“连审判长都说亲眼看见了你杀害丙的全过程,你就不要抵赖了。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 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被告人见无法抵赖,承认了自己杀害丙的犯罪事实。该市中级人民 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乙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乙没有上诉, 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 问:本案法官甲和公诉人的做法是否正确?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评析】 本案法官甲和公诉人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审判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法官甲向公安机关证实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是本案的证人,依法 应当自行回避。在法院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时候,他应当说明自己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提 请自行回避。开庭以后,在法庭调查开始以前,他也应当向被告人交代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不交代诉讼权利就直接进行法庭调查,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发现法庭未详细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申请 回避的诉讼权利的,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本案公诉人不但没有及时向法庭提出纠 正意见,同时还错误地支持法官甲的说法,表明他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本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3 条至 第 205 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某省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 检察院可以对本案提起抗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某省高级人民法 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权提审本案或者指令进行再审。 此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于法官甲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某市中级人民 法院纪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法官甲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应当 受到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案例4 本案侦查人员能否担任本案法官 【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甲调至该县人民法院任刑事审判庭庭长。在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诉的某乙受贿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时,他对院长说:“我曾经侦查过本案,对案情比较熟悉, 本案就由我亲自挂帅,担任审判长。”法院院长同意了他的请求,指定他担任审判长。 问:本案中,刑事审判庭庭长和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1 条第 2 款、《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 3 条均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 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 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 4 条更是明确规定:“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 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因此,在本案中,县人民 法院院长在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时候,不能让曾经在一审中担任审判长的刑事审判庭庭长 再次成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在该法院无法组成合议庭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6 条的规定,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而不能因陋就简,违反规定组成合议 庭。 ▲ 讨论案例 案例1 【案情】 某法院在组成合议庭时,人手不够,临时找人充当人民陪审员。法官甲说:“乙和丙两弟兄是 大学毕业生,现在正在自修法律本科文凭,已经快毕业了。他们现在刚好有空,我把他们叫 来当陪审员好了。”于是法官甲和乙丙两弟兄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第 147 条。
案例3 【案情】 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故意伤害案。在开庭以后,被告人提出:“本案被害人是审判长 的妻子的弟弟,我请求审判长回避。” 问:审判长是否应当回避? 提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 1 条第 4 项、《中
案例2 【案情】 夫妻二人,丈夫甲在县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妻子乙在该县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县人民 检察院起诉某人抢劫,丈夫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后,合议 庭经过评议,认为案情复杂,对罪与非罪问题难以作出决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 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乙说:“我丈夫在家里已经给我讲过这个案子。在 我看来,这个案子定抢劫罪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就不必再讨论下去了。”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 都说:“你说的没错。就照你说的办。”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致决定:案件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问:乙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 3 条。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刑事审判庭庭长和法院院长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1 条第 1 款的规定,刑事审判庭庭长曾经在本案中担任过侦查人员,在调至法院以后,就不能再在同 一案件中担任审判人员。根据《解释》第 26 条的规定,在他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 请他回避的情况下,法院院长应当决定其回避,而不能指定他担任审判长。 案例5 申请回避的方式;回避的处理程序 【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某甲交通肇事一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县人民法院开 庭以后,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说:“本案公诉人在担任检察官之前,曾经 在县公安局任职,他曾经侦查过本案。因此,我申请他回避。”审判长说:“申请回避应当提 出书面请求,并提出理由。现在都已经开庭了,你用口头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太迟了。你的 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当过警察的就不能当检察官,本庭对你的申 请当庭驳回。”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审判长说:“你连回避请求都没有提出,没有资格申请 复议。” 问:审判长的说法有哪些不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评析】 审判长的说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地方有: (1)关于申请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既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被告人当庭用 口头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并且说明了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不能说被告人没有提出 回避申请。 (2)关于申请回避的时间。法律并不禁止被告人在开庭以后提出回避申请,以提出申请的时 间太迟为由驳回申请,并不妥当。 (3)关于适用回避的情形。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过侦查人员的就不能再担 任公诉人,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9 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这一解释也具有法律 效力。因此,本案公诉人应当回避。 (4)关于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必须是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本案的申请 合法,不能当庭驳回,而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 察委员会决定。(5)关于申请复议权。被告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有权申请复议。本案被 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审 判长否定被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案例6 本案初审法官能否担任再审法官 【案情】 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只有三名法官。对于被告人某甲盗窃一案,该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 庭进行了审理,由刑事审判庭庭长担任审判长。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县人民检 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县人民法院发现本案在适 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在组成合议庭时,县人民法院院长对 刑事审判庭庭长说:“你虽然在一审中担任过审判长,本来不应该参与本案的再审。但是由于 我们法院懂刑事审判的也就这么两三个人,因此,没有办法,再审的时候,你也要参加,由 你我和另外一名副院长组成合议庭审理,我担任审判长。” 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妥当? 【评析】 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6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 成合议庭进行。这意味着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回避,不能担任合议庭成员。《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