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职业者参加养老保险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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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业者参加养老保险注意事项
自由职业者参加养老保险注意事项
1.自由职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有一定合法经济收入的
自雇人员。
2.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统一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代为办理,在进行养老、医疗保
险登记时,需提供本人的《劳动手册》及养老保险转移单。本人档
案暂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保管的自由职业人员,办理参加养老、
医疗保险手续的程序为: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经本人签字的工作经历
证明,并附招退工手续的复印件,经区、县职业介绍所认定,为其
建立劳动档案,核发《劳动手册》后,由街道(乡、镇)劳动服务
所为其办理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养老、医
疗保险费。持有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发放《劳动手册》的自由
职业人员,可凭《劳动手册》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提供经本
人签字的工作经历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劳动服务所办理养老、医疗保
险登记手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也可由区、县残疾人劳动服
务所为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代办缴费手续。原持有农工商系统发放《劳动千册》的自由职业人员,可到户籍所
在他的区、县或街道(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调换本市统一的《劳动手册》后,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
养老、医疗的缴费手续。
3.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原则上参照本市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规定执行。1999年度缴费基数为700元,如果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按实
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999年度为3015元。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18%,医疗
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7.5%。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的基故原则上一年确定不变,可按月或按季缴纳。
4.自由职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后,社会保险机构按本人缴纳基数的11%为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记入缴费年限,并核发《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和《医疗保险缴费手册》。自由职业
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其本人1992年底以前按国家和本市
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作为确定退
休条件和计算养老金的依据。自由职业人员缴费期间视同就业,不
再领取失业救济金,并由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记入本人《劳
动手册》。个别自由职业人员要求从1993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经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审核,当时其确实没有与任何单位建
立劳动关系的`,可允许其补缴,1993年1月至1998年3月,补缴
基数为660元,补缴比例为18%;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比例为
缴费基数的16%,1998年4月及以后补缴基数和比例统一按当年本
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比例为缴
费基数的11%。
5.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身不变,当本人就业情况发生变化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随同转移。原已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
户的职工从事自由职业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6.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能提前支取。
7.自由职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经本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审核,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可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统
一按本市企业办法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