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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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歉法
发表时间:2010-04-01 01:47:00 阅读次数:7077 所属分类:社会观
土生阿耿博客夜话系列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歉法
■李绍章(艺名:土生阿耿)
【土生阿耿按】2010年3月12日,第一届土生阿耿立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

今天(4月1日),《感谢法》正式实施了。

这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调整感谢关系的民间立法颁布之后,迅速在网上疯狂传播,并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关注和报道。

越来越多的网民纷纷投入到这部新法的学习热潮中,并自觉遵守感谢法,依法实施感谢活动。

作为立法者——或者说——这部民间立法作品的作者,我依法感谢诸位师友的密切关注。

其间,我陆续收到了大量海内外网友的来Q、来邮,诚恳地表达了对“感谢法”的浓厚兴致及对我本人的友好和敬意。

同时,也有不少朋友提出了修改、完善立法的建议。

其中,我的友好同事、诉讼搭档张进德博士,专门来电建议能否将“道歉法”的制定提上议事日程。

第一届土生阿耿立法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经过认真研究和反复论证后认为,现实社会存在的一些道歉关系无法可
依,有些道歉争议或者纠纷尤其是涉及政府和官员的道歉,受到舆论关注但又无法及时化解,因此,制定一部“道歉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在国外,加拿大安省政府已经通过了《道歉法》(《Apology Act》),这进一步加快和提振了土生阿耿立法委员会制定“道歉法”的步伐和信心。

好事需要感谢,坏事需要道歉。

这是人之常情。

感谢已有《感谢法》规范和调整,那么,道歉也应该有《道歉法》作为依据。

于是,本文作者再次联合我的实名李绍章和我的艺名土生阿耿高调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歉法》,并由第二届土生阿耿立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审议通过,共五章,55条。

现予全文公布。

土生阿耿令
(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歉法》已由第二届土生阿耿立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土生阿耿立法委员会主席土生阿耿
2010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歉法
(2010年3月31日第二届土生阿耿立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道歉的级别和方法
第三章道歉的适用
第一节民间道歉
第二节官方道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护道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拒不道歉和不正当道歉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道歉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道歉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犯事的,应当道歉。

本法所称犯事是指触犯法律、法规、民间礼仪规范、交际习
惯或者职场、官场、情场、商场等行业和领域潜规则的行为。

本法所称道歉是指因犯事向对方当事人或者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表达歉疚、悔过意思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道歉豁免制度。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犯事的,除特殊情况或者上级指令需要道歉的外,一律不予道歉。

垄断性国有企业犯事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道歉人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道歉级别和程度实施道歉活动。

道歉人的道歉级别和程度,应当根据其官衔、职务、职称、地位、财产状况、相貌状况、身体强壮程度以及社会关系背景等身份信息,按照反比例原则确定。

第六条道歉实行男女不平等原则。

女子享有道歉的权利,也享有不道歉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等条件下,女子享有优先接受道歉的权利。

第七条道歉实行官民不平等原则。

官员享有道歉的权利,也享有不道歉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但本法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官员自愿实施道歉活动的,应当先行请示。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道歉活动。

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人民不得要求任何级别的官员实施道歉
活动,或者使其处于道歉舆论监督的尴尬状态。

第八条道歉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欺诈性、虚伪性和讽刺性道歉。

第九条当事人对他人实施道歉或者接受他人道歉,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尊重善良风俗,不得扰乱人际交际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对犯事的外国人,除要求其依法道歉外,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二章道歉的级别和方法
第十一条国家对道歉实行统一的星级认证制度。

道歉的级别分为:
(一)一星级道歉;
(二)二星级道歉;
(三)三星级道歉;
(四)四星级道歉;
(五)五星级道歉。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道歉级别为低度道歉,第(三)、(四)项规定的道歉级别为中度道歉,第(五)项规定的道歉级别为重度道歉。

具体星级标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道歉发生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道歉的程度,确
立道歉的级别,但不得违反本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道歉进行中,当事人也可以协议变更道歉的程度和级别,但协议的结果不得低于一星级道歉,也不得高于五星级道歉。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当事人应当实施五星级的重度道歉:(一)犯事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一定国际影响的;
(二)通过互联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手机短信、大字报、传单等媒介形式,公开发表对政府及官员的批评意见或者释放不满情绪,影响政府形象的;
(三)对妻或者女友、情人的关爱程度未达到对方的要求,导致离婚或者终止情感关系的;
(四)采取勾心斗角、恶意串通等手段,篡夺官位,致使现任领导感到官场失意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应当实施重度道歉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当事人应当实施三星级或者四星级的中度道歉:
(一)犯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产生重大影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行贿、交易时承诺给予好处,但事成后兑现率低于百分之五十的;
(三)违反交通规则,乱闯红灯十盏以上,或者违反治安法
规,私看黄碟三盘以上,或者违反家庭伦理,偷戴绿帽八顶以上的;
(四)应当实施中度道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不具备本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应当就其犯事实施一星级或者二星级的低度道歉。

当事人犯事情节轻微,未给相对人造成明显损害的,可以免予道歉。

第十六条道歉可以采取口头、书面、实物、行为、表情或者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采取口头形式道歉的,应当口齿清楚、表达流畅。

道歉自对方当事人听到致歉声音时生效,对方当事人因耳聋、耳鸣等原因有听觉困难的,道歉人应当为其提供助听设备。

采取书面形式道歉的,道歉自行为人签字盖章时生效。

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道歉人应当提供翻译。

第十八条采取实物形式道歉的,应当保证所选择的实物符合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

禁止使用有毒奶粉、地沟油等违禁食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行道歉。

第十九条采取行为或者表情形式道歉的,应当使用对方能够接受的常规动作表达歉意。

羞涩、脸红、捂嘴等委婉型表情,不分男女,一律视为沉默形式的道歉。

面部表情恢复原状时,道歉生效。

第二十条道歉应当在接受道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执行,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道歉人登门履行道歉义务时,可以背负荆条、金条、油条、面条、口条、皮条等条类或者条形实物;背负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条类、条形实物的,应当做到有条不紊。

背负鸡鸭、猫狗等鲜活动物外出道歉的,应当遵守《反虐待动物法》,为动物提供舒适、安全的背负环境,保证动物旅途愉快。

第二十一条收到道歉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作出接受或者拒绝的表示。

收到书面形式道歉的,应当自收到道歉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接受道歉。

接受道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对道歉人作出礼节性回应,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对道歉人表达感谢。

第三章道歉的适用
第一节民间道歉
第二十二条民间道歉是公民个人之间的道歉。

民间道歉适用简易程序,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诉讼,并选择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已满三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事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适用道歉级别;不满三周岁的人犯事的,不予道歉,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四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事的,不予道歉,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事的,应当道歉。

第二十五条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道歉人,实施道歉活动时,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二十六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犯事的,可以从轻、减轻适用道歉级别或者不予道歉。

第二十七条醉酒的人犯事的,应当道歉。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依法不能实施道歉行为的,应当对其采取控制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并根据犯事情节加重道歉级别,但酒醒而人未醒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睡眠的人因打呼、咬牙、梦语、梦游等行为影响到与其同床、同室或者其他远近邻人的,可以从轻、减轻适用道歉级别或者不予道歉。

前款规定的睡眠衍生行为,使邻人受到惊吓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干扰性、损害性后果的,应当加重道歉级别。

第二十九条基于爱情或者其他需要追求异性的,应当理性判断对方的真实需求、交际条件和选择标准。

因自作多情或者其他错觉执意实施追求行为,造成对方产生焦躁、厌烦、逃避等心理
后果的,应当及时道歉。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给对方的现有配偶、恋人、情人或者故意给其他竞争对手造成情感伤害的,应当同时对相关利害关系人道歉。

同性恋者之间的道歉活动,适用其他法律;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条因排泄需要入错厕所的,应当道歉,但进入空厕或者因性别标识不清导致错误判断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妇女、老人和儿童犯事的,应当根据犯事情节从轻或者减轻适用道歉级别。

性格泼辣的妇女犯事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自作出道歉以后,在六个月以内对同一当事人再次犯事的人,是累犯,应当从重适用道歉级别,但是过失犯事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犯事以后自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事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当事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适用道歉级别。

其中,犯事较轻的,可以免予道歉。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有揭发他人犯事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利于查证犯事行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适用道歉级别;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适用道歉级别或者免予道歉。

犯事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适用道歉级别或
者免予道歉。

第三十五条人际交往中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确立相应的道歉级别: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秩序排队、入座,或者车内拥挤时故意增加他人拥挤压力的;
(二)在酒店、餐馆、食堂或者其他公共饮食场所就餐时,咀嚼声音过大或者吃相不雅,足以造成同桌、邻客不良肠胃反应的;
(三)工作、学习期间或者其他相聚、相逢场合,无正当理由持续目视他人达到三秒以上的;
(四)对领导、上司或者其他权力隶属关系的上级当事人表达意见和建议,导致对方陷入尴尬境地的;
(五)参加约会、约访、约谈、约见等约请活动,无故迟到、早退或者旷约的;
(六)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性骚扰但对方明确表示不予接受或者作出显著反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民间习惯认可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经权威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认定脸皮过厚的,可以酌情降低适用道歉级别;道歉人有理由认为作出道歉后有可能导致生命危险或者尊严丧失的,可以酌情免于道歉。

第三十六条道歉人作出道歉前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没有继承人的,由其灵魂代为道歉;灵魂下落不明的,道歉关系终止。

第二节官方道歉
第二十七条官方道歉是除民间道歉外的道歉,包括官方内部的道歉和官方向民间的道歉。

国家对官方道歉实施严格管制制度。

未经审查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官方名义实施道歉活动。

第三十八条官方道歉适用普通程序,包括申请、请示、审查、批准、执行等。

当事人经有关部门许可,可以向官方提出道歉申请。

官方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请示汇报。

上一级主管部门收到请示汇报后,应当认真审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召集专家学者论证,并在六个月内作出是否道歉的决定。

请示部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申请人作出道歉。

上级主管部门未予批准的,不得道歉。

道歉人职位较低、清正廉洁,犯事情节轻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道歉人可以主动道歉;对方当事人提出道歉申请的,道歉人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道歉。

第三十九条官方道歉应当秘密进行,但确有公开必要的,或
者不公开道歉不足以消除舆论影响的,可以通过媒体公开道歉。

公开道歉应当事先准备道歉材料,谨慎、妥善表达,不得出现显著失误。

第四十条国家、政府、垄断企业、强势团体以及各级领导干部犯事的,应当从轻适用道歉级别。

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犯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足以影响其威信、声誉或者尊严的,可以不予道歉,但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犯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道歉: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立案,导致当事人诉权或者上访权受到损害的;
(二)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援引不存在的法律条文判案、执法的;
(三)谎称所在地发现牛郎、织女等神话人物以及龙、恐龙、华南虎等科学上认定已经灭绝的稀有动物的;
(四)因误会抢夺媒体记者的话筒、手机、录音笔、摄像机等高科技监督设备的;
(五)因与房地产业、建筑业、煤炭业、乳制品业等商界存在特殊关系,疏于监管,导致楼房或者其他建筑物倒覆、被拆迁人自焚、瓦斯爆炸、食物中毒、疫苗造假等重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六)接受媒体采访时口无遮拦,或者酒后吐真言,不断发出引人爆笑的雷人话语的;
(七)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八)因采取钓鱼式、刑讯式、堵截式等不当执法行为致使相对人残疾、死亡,或者事后瞒报、编造虚假理由混淆视听的;
(九)从事贿赂选举、包养情妇、境外存款置业等常见、多发腐败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要求道歉,导致犯事官员处于左右为难境地的,要求道歉的一方应当收回道歉要求,并向原犯事官员作出道歉,消除影响。

第四十二条干旱、洪涝或者地震等自然灾害地区的居民,发生外逃现象,影响当地政府凝聚力工程和亲民形象的,外逃居民所在地的各级领导应当逐级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道歉,并及时消除影响。

第四十三条垄断性国有企业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侵犯消费者、患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具体确定道歉级别和方法,并不得连带影响政府形象。

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传媒通过大众娱乐节目讽刺、挖苦、嘲笑或者诽谤文艺界、体育界、学术界明星或者公众人物的,免于道歉,但对政界公众人物作出不当评论的,应当道歉。

第四十四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主要负责人、教学科研人
员犯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道歉:
(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论文、著作、技术发明等科研成果的;
(二)泄露各级各类考试试题,或者在监考、阅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发表、出版科研成果或者获取科研项目和课题以及相关奖项的;
(四)违背学术道德和伦理,为政府、企业或者其他社会团体提供有违人民利益的建议或者决策的;
(五)无正当婚恋理由,滥用职权或者身份与女学生发生暧昧关系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迫于雨雪、冰雹、大雾、阴暗、沙尘暴等恶劣天气,突然撤销所在单位的研究、服务机构或者解聘教学科研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学、小学以及其他各类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教导人员犯事的,参照前款规定。

第四十五条国家与国家之间因不当行为发生的道歉活动,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适用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本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道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犯事以后应当道歉而未予道歉的;
(二)违反道歉星级认证制度,不按道歉级别和程度顺序进行道歉的;
(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欺诈、虚伪、讽刺性道歉的;
(四)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道歉规范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干涉和阻挠女性道歉权利和自由,或者侵害女性优先权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道歉,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反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干涉和阻挠官员道歉权利和自由,或者未经许可主动要求官员道歉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道歉,并由官员所在部门对其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重度道歉而没有实施的,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要求,赔偿损失;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中度道歉而没有实施的,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对其造成的损失作出相应的补偿。

因共同过错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本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规定的道
歉人,应当道歉而没有实施道歉的,或者道歉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道歉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实施道歉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外逃居民返回后,应当补偿受到行政处分的官员的损失,并对其实施重度道歉。

第五十二条道歉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有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有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法属于民间立法作品,立法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的约束;违法使用本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本法施行前发生的犯事行为,依照犯事发生时的有关规定、政策和习惯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后记——案例分析】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省长李鸿忠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该省去年发生的邓玉娇案、石首事件等负面事件,不怕媒体报道,只要报道客观、公正就好。

”“湖北省欢迎媒体监督”。

不料,就在3月7日上午,当《人民日报》下属的《京华时报》记者就邓玉娇案采访李鸿忠时,他却夺走了记者的录音笔。

当天下午,有湖北代表团工作人员将录音笔还给了女记者刘杰,但未表示任何歉意。

消息传开后,网民穷追猛打、冷嘲热讽,怒斥湖北省省长李鸿忠应当道歉。

学者也纷纷撰文批评,有政协委员也称其“没水平”。

但李省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录音笔事件是个误会”、“不涉及道歉,慢慢就会好了”。

事实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歉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官员享有道歉的权利,也享有不道歉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但本法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本案当事人、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省长李鸿忠享有道歉的权利,不道歉也是其依法享有的自由,网民、学者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涉。

同时,该法第7条第4款还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人民不得要求任何级别的官员实施道歉活动,或者使其处于道歉舆论监督的尴尬状态。

”显然,这进一步规定了人民在要求官员道歉方面的法定义务。

在涉及录音笔的具体道歉事项上,该法第41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因误会抢夺媒体记者的话筒、手机、录音笔、摄像机等高科技监督设备的”,“可以免予道歉”。

该条第2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要求道歉,导致犯事官员处于左右为难境地的,要求道歉的一方应当收回道歉要求,并向原犯事官员作出道歉,消除影响。

”可见,真正应该道歉的不是李鸿忠,而是要求其道歉的记者、学者和网民,因为这种违反法律的要求“导致犯事官员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

不仅如此,对待这种不经许可即违法要求官员道歉的行为人,《道歉法》第47条第2款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干涉和阻挠官员道歉权利和自由,或者未经许可主动要求官员道歉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道歉,并由官员所在部门对其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因此,本案中的相关当事人不仅应当向李省长道歉,而且还要接受行政处罚,以惩治这种违反道歉法的违法行为。

可惜,李鸿忠和于再清的命运类似,虽然他们都能领会并吃透感谢法、道歉法的基本原理,但在事件发生时,土生阿耿立法委员会尚未颁布感谢法、道歉法,因而使其处于“尴尬境地”、“左右为难境地”。

对此,应当作出道歉的,似乎不只是那些怒斥不止的网民和监督批评的学者,而且还必须包括我本人,因为我的立法速度尽管已经提高到了最大极限,但很遗憾,还是晚了。

对不起,真的对不起,都姓李,原谅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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