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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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歉法
发表时间:2010-04-01 01:47:00 阅读次数:7077 所属分类:社会观
土生阿耿博客夜话系列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歉法
■李绍章(艺名:土生阿耿)
【土生阿耿按】2010年3月12日,第一届土生阿耿立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今天(4月1日),《感谢法》正式实施了。这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调整感谢关系的民间立法颁布之后,迅速在网上疯狂传播,并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关注和报道。越来越多的网民纷纷投入到这部新法的学习热潮中,并自觉遵守感谢法,依法实施感谢活动。作为立法者——或者说——这部民间立法作品的作者,我依法感谢诸位师友的密切关注。
其间,我陆续收到了大量海内外网友的来Q、来邮,诚恳地表达了对“感谢法”的浓厚兴致及对我本人的友好和敬意。同时,也有不少朋友提出了修改、完善立法的建议。其中,我的友好同事、诉讼搭档张进德博士,专门来电建议能否将“道歉法”的制定提上议事日程。第一届土生阿耿立法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经过认真研究和反复论证后认为,现实社会存在的一些道歉关系无法可
依,有些道歉争议或者纠纷尤其是涉及政府和官员的道歉,受到舆论关注但又无法及时化解,因此,制定一部“道歉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在国外,加拿大安省政府已经通过了《道歉法》(《Apology Act》),这进一步加快和提振了土生阿耿立法委员会制定“道歉法”的步伐和信心。
好事需要感谢,坏事需要道歉。这是人之常情。感谢已有《感谢法》规范和调整,那么,道歉也应该有《道歉法》作为依据。于是,本文作者再次联合我的实名李绍章和我的艺名土生阿耿高调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歉法》,并由第二届土生阿耿立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审议通过,共五章,55条。现予全文公布。
土生阿耿令
(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歉法》已由第二届土生阿耿立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土生阿耿立法委员会主席土生阿耿
2010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歉法
(2010年3月31日第二届土生阿耿立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道歉的级别和方法
第三章道歉的适用
第一节民间道歉
第二节官方道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护道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拒不道歉和不正当道歉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道歉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道歉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犯事的,应当道歉。
本法所称犯事是指触犯法律、法规、民间礼仪规范、交际习
惯或者职场、官场、情场、商场等行业和领域潜规则的行为。
本法所称道歉是指因犯事向对方当事人或者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表达歉疚、悔过意思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道歉豁免制度。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犯事的,除特殊情况或者上级指令需要道歉的外,一律不予道歉。
垄断性国有企业犯事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道歉人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道歉级别和程度实施道歉活动。
道歉人的道歉级别和程度,应当根据其官衔、职务、职称、地位、财产状况、相貌状况、身体强壮程度以及社会关系背景等身份信息,按照反比例原则确定。
第六条道歉实行男女不平等原则。
女子享有道歉的权利,也享有不道歉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等条件下,女子享有优先接受道歉的权利。
第七条道歉实行官民不平等原则。
官员享有道歉的权利,也享有不道歉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但本法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官员自愿实施道歉活动的,应当先行请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道歉活动。
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人民不得要求任何级别的官员实施道歉
活动,或者使其处于道歉舆论监督的尴尬状态。
第八条道歉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欺诈性、虚伪性和讽刺性道歉。
第九条当事人对他人实施道歉或者接受他人道歉,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尊重善良风俗,不得扰乱人际交际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对犯事的外国人,除要求其依法道歉外,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二章道歉的级别和方法
第十一条国家对道歉实行统一的星级认证制度。道歉的级别分为:
(一)一星级道歉;
(二)二星级道歉;
(三)三星级道歉;
(四)四星级道歉;
(五)五星级道歉。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道歉级别为低度道歉,第(三)、(四)项规定的道歉级别为中度道歉,第(五)项规定的道歉级别为重度道歉。
具体星级标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道歉发生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道歉的程度,确
立道歉的级别,但不得违反本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道歉进行中,当事人也可以协议变更道歉的程度和级别,但协议的结果不得低于一星级道歉,也不得高于五星级道歉。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当事人应当实施五星级的重度道歉:(一)犯事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一定国际影响的;
(二)通过互联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手机短信、大字报、传单等媒介形式,公开发表对政府及官员的批评意见或者释放不满情绪,影响政府形象的;
(三)对妻或者女友、情人的关爱程度未达到对方的要求,导致离婚或者终止情感关系的;
(四)采取勾心斗角、恶意串通等手段,篡夺官位,致使现任领导感到官场失意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应当实施重度道歉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当事人应当实施三星级或者四星级的中度道歉:
(一)犯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产生重大影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行贿、交易时承诺给予好处,但事成后兑现率低于百分之五十的;
(三)违反交通规则,乱闯红灯十盏以上,或者违反治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