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棚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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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棚户区

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用好国家城镇棚户区改造贷款政策,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安置和利用存量商品住房衔接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5〕1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国有土地上采取货币化安置的城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应当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积极推进。工作环节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透明公正。

第五条管委会是高新区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房屋征收部门要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确保棚户区货币化安置有序推进。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

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意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市县区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在同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征收安置协议的基础上,采取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方式筹集安置房。

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户区改造居民。

第七条货币化安置房房源可以是户型适当的存量商品住房,包括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以及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具备交房和办理房屋产权证条件的现房。

第八条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补偿额度,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参考基础,对在征收期间搬迁的,应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第九条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危房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补偿额度,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涉及的开发企业、购买安置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及转让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第二章操作方式及流程

第十一条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应符合《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2号)规定,并在具体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货币化安置方案、操作方式、具体措施等内容进行明确。

第十二条采用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的,可以采用发放“购房券”的方式进行,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标有一定货币额度的票据,棚户区改造居民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可以在高新区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购买商品住房,也可以直接兑换现金,兑换的方式方法由管委会进行确定,并在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住房的流程:

(一)管委会搭建面向棚户区居民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平台统一登记房源,实行统一管理。

(三)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政策性优惠等措施,选择合适房源,房源价格应当低于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

(四)鼓励多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增加棚户区居民的选择范围。

(五)棚户区居民按照协定的补偿额度,从房屋征收部门领取同等价值的“购房券”,用于在公共服务平台购买商品住房。购房券额度高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可以将超出的部分额度兑换货币;购房券额度低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行补足。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棚户区居民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后,可持买卖合同及“购房券”到房屋征收部门兑换货币。

第十四条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所登记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各项建设手续齐全,即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

(三)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四)户型、面积较为合理(别墅、洋房除外)

第十五条采用管委会购买存量商品房源方式进行安置的,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房源提供单位按照约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六条管委会购买存量商品房源进行安置的流程:(一)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辖区内棚改项目实施情况和用房需求,向管委会提出采购申请,明确申请购房规模、户型、标准、采购时间等;

(二)管委会对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进行批复;

(三)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管委会批示,按管委会采购程序确定购买房源和价格;

(四)房屋征收部门依据管委会采购结果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房源供房意向协议;

(五)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房屋征收部门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正式供房合同,并将供房合同和补偿安置协议上报区财政局申请采购资金报账;

(六)区财政局对符合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条件的,向国

开行提出贷款发放申请。

第十七条提供房源的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二)依法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在近5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第十八条货币补偿的流程: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当地制定的有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房屋征收部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分别按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选取若干标本房屋进行预评估,并进行公示。

(三)按照评估标准计算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额度,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四)被征收人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到房屋征收部门领取补偿款。

第三章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九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二)市级、高新区管委会安排的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专项资金;

(三)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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