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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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承市政字[2014]82号
【发布部门】承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30
【实施日期】2014.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承市政字〔2014〕8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三届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30日
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打造国际旅游城市,促进人居环境改善提升,按照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自然天成地就势,不待人力假虚设”和“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理念,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文化传承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政府应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规委会设专家委员会,受规委会委托对规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进行专业技术论证。

第五条市政府应向各县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法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开展督察。

派驻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应逐步建立、推行责任规划师制度。

第六条市、县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
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逐步形成城乡统一、配套齐全、科学实用的空间规划体系。

各县政府编制以县域为单元的城乡总体规划,应明确县域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目标,统筹布局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注重发展重点镇、中心镇,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对县域村庄定级定位,划分中心村、基层村、特色村、搬迁村,分类提出规划建设要求,推进新农村建设。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的审批,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正式批准文件。

第八条市、县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城乡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应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并征询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规划批准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告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规划成果。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应当按照更正、优化和修改三种情形实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存在明显错误或缺陷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更正,按年度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优化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优化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经专家论证和向社会公示后,向原审批机关或其授权机关报告。

除上述情形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纳入城市、镇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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