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一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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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承市政办字〔2021〕107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承德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3日承德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11月)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促进城市开发建设转型升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提升城市首位度,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引领,进一步解决城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短板不足,全力优化、提升城市品质,全面开展城市更新行动。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承德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构建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牢牢把握“三区两城”发展定位,以承德市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落实本市“十四五”规划要求,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统筹推进城市更新,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绿色低碳、激发城市活力,加快建设舒适舒朗舒心、宜居宜业宜游的“魅力山城”。

(二)基本原则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城市建成区(规划基本实现地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是小规模、渐进式、可持续的更新。

1.规划引领,民生优先。

将城市更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实施,做到严控总量、分区统筹、增减平衡。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厅委《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广泛参与,按照统筹建设、租补分离、梯度保障、保租控售、统一管理的原则,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四类保障性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并轨后,现行的四类保障性住房统称为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政策研究和制定、业务培训、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对县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政策研究,业务培训,制定当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审核,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高质量完成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委印发的《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及《河北省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在全面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任务的基础上,细化举措、压实责任,精准施策、靶向发力,全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力推进后续扶持各项工作,上半年完成集中安置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年内完成拆旧复垦复绿工作,搬迁贫困户实现脱贫产业全覆盖,有劳动力的贫困搬迁户至少实现1人稳定就业,社区治理和宣传教育取得明显成效,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进一步提升,为确保2020年底如期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一)加大产业扶持,促进群众稳定增收1.将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扶持纳入全市产业扶贫统筹规划安排。

立足县(市)资源禀赋,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积极引进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和经营主体,因地制宜发展乡村旅游、家庭手工业,大力开展电商扶贫。

加强迁出区土地流转规范管理与服务,积极盘活搬迁群众原有耕地、林地、山地等资源,加快流转开发力度,多渠道增加搬迁群众收入。

建立健全166个配套产业园区(项目)的带贫益贫机制,优先吸纳搬迁群众就地就近就业,促进搬迁群众稳定增收。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度控制老城区住宅建设促进城市科学发展的决定-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度控制老城区住宅建设促进城市科学发展的决定-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度控制老城区住宅建设促进城市科学发展的决定正文:----------------------------------------------------------------------------------------------------------------------------------------------------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度控制老城区住宅建设促进城市科学发展的决定(2010年7月12日)按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山水园林城市、国际旅游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城市发展定位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中疏”的实施意见》(承发[2010]1号),有效控制老城区住宅建设,疏解人口、疏减建筑、疏通道路、恢复历史文化名城风韵,增加山水园林城市气息,加快休闲旅游产业发展,把老城区打造成国际旅游城市的核心区,特作如下决定。

一、强化历史责任,充分认识新阶段、新形势下控制老城区住宅建设的重大意义承德市老城区北起上二道河子,南到武烈河大桥,西至广仁岭分水岭,东到磬锤峰分水岭,总面积38.27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16.3平方公里,现有常住人口27.6万人。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特别是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深入推进,城市已经进入科学发展的关键期、转型期。

立足于建设国际旅游城市的新阶段、新形势、新要求,必须充分认识严格控制老城区住宅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破解老城区人口密度大、建筑容积率高、功能分区不清晰、基础设施不完善、城市发展空间小等突出问题,加快构建“五区三带”城市发展格局,通过控制老城区住宅建设,促使人口外迁,有效保护避暑山庄和外八庙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城市历史文脉,突出历史文化名城内涵;通过控制老城区住宅建设,还原历史文化古韵,彰显“精致、独特、典雅、生态、宜居、宜游”城市特质,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广大市民宜居幸福指数,增加人民福祉;通过控制老城区住宅建设,改善城市面貌,调整城市发展空间布局,加快休闲旅游产业发展,提升城市综合价值,实现城市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承市政字〔2016〕84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承市政字〔2016〕8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三届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25日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市科学发展,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和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文化传承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的总目标。

第四条市、县政府应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市规委会会议形式分为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议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全体委员会议主要审议以下事项:(一)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城乡规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县域和重要城镇的总体规划;(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四)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重要区域的城市设计;(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

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

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承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承发〔2012〕20号)为深入贯彻“大中疏”战略,调整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加快构建“5+2”现代产业体系,加速推进高新技术开发区及新兴产业示范区(聚集区)建设,大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新型工业化、城市化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搬迁范围及条件(一)搬迁范围1.迁出范围:城市总规确定的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双滦钒钛冶金产业聚集区内企业除外)。

2.迁入范围:鼓励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向承德高新技术开发区上板城片区、承德张百湾新兴产业示范区、承德六沟新兴产业聚集区、承德凤山新兴产业示范区(以下统称为产业新区)迁建。

对不符合产业新区迁入条件的企业,可引导向市内其他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开发区、聚集区)迁建。

(二)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产业新区的总体规划、产业定位和项目准入条件。

3.企业主导产品有特色,市场潜力大,企业成长性强。

4.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应实现规模有扩张,工艺、技术、装备有升级,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有提高,企业综合效益和竞争能力有增强。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原则。

中心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由市产业聚集区建设推进委员会牵头,市产业聚集区建设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市国资委、市工信局为组织协调推进单位,迁入地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迁出地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为承办实施单位,企业为搬迁主体,各方共同做好搬迁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

按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产业结构和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确定搬迁企业和承接地。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承市政字〔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字〔2017〕2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8日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和各县区政府(含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下同)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等,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和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反复适用的意见、通知、通告、公告等,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但在制定审查程序上区别于规范性文件。

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市和各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

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2006]1号令)已经市政府2006年8月17日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0月1日施行。

为在拆迁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说明:(一)、拆迁住宅平房、非单元式楼房和拆迁多层住宅楼房安置到高层住宅楼房,拆迁人应按照发布的补贴系数,相应增加被拆迁人附属设施补偿费。

⑴拆迁住宅平房安置到多层住宅楼房的附属设施补偿的计算公式: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拆迁住宅平房的补贴系数再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⑵拆迁非单元式楼房安置到多层住宅楼房的附属设施补偿的计算公式: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拆迁非单元式楼房的补贴系数再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⑶拆迁多层住宅楼房安置到高层住宅楼房的附属设施补偿的计算公式: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拆迁多层住宅楼房的补贴系数再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⑷拆迁住宅平房安置到高层住宅楼房的附属设施补偿的计算公式: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拆迁住宅平房的补贴系数加上高层住宅楼房的补贴系数再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⑸拆迁非单元式楼房安置到高层住宅楼房的附属设施补偿的计算公式: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拆迁非单元式楼房的补贴系数加上高层住宅楼房的补贴系数再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拆迁住宅房屋与安置住宅房屋属同类房屋、非住宅房屋或住改非房屋已增加补偿的不再增加附属设施补偿。

附属设施补贴系数的适用以拆迁人实际用于安置用房的类型确定。

(二)、被拆迁房屋范围内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登记档案的记载为准。

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按土地出让年限扣除土地实际使用年限进行评估。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全部合法建筑面积(包括所有权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的容积率为0.7。

低于0.7的,其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拆迁同区域(位)住宅房屋(平房)分类评估价格的50%予以补偿。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6•【字号】承市政办字〔2017〕78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7〕7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承德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6日承德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河北省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施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市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起草,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决策建议事项的提出、决策目录的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监察。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法制等部门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一)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全市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保、住房保障、城市建设、依法行政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贯彻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九)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十)政府工作报告;(十一)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2.04.25【实施日期】1992.04.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利于城市的旧区改建。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房屋拆迁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参与制定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有关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调解和裁决房屋拆迁争议。

(七)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被拆迁人,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实行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八)管理房屋拆迁档案资料。

(九)对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本办法的单位、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的,必须持批准的设计文件、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权属证明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安置条件报告,向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一号令)

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一号令)

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305号令)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省政府17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承德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辖区的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自治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改、国土、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物价、城管等有关部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县(自治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复核《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转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2022-2026承德拆迁通知

2022-2026承德拆迁通知

2022-2026承德拆迁通知
尊敬的市民:
根据市政府的决策,为了推动城市发展,提升市民生活质量,承德市将进行一系列的拆迁工作。

本次拆迁工作涉及的时间跨度为2022年至2026年,我们将在这段时间内逐步完成拆迁任务。

拆迁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城市的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形象,并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这是一个必要的举措,也是市政府为广大市民谋福利的具体行动。

拆迁的范围主要包括老旧建筑、违章建筑、危险房屋等。

这些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无法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

拆迁后,我们将进行土地整理和规划,建设更多的公共设施,如公园、学校、医院等,以满足市民的需求。

在拆迁过程中,我们将尊重市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市民的合法利益。

拆迁补偿标准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每一位受拆迁影响的市民得到合理的补偿。

同时,我们将积极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确保拆迁过程的安全有序进行。

我们将通过多种方式与受拆迁影响的市民进行沟通,及时向大家公布拆迁进度和补偿方案。

届时,市民可到指定的拆迁服务中心咨询相关事宜,并提交个人的申诉和意见。

我们将认真听取每一位市民的声音,妥善处理各类问题,确保公平公正。

拆迁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市政府、拆迁单位以及全体市民的共同努力。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我们的努力,相信未来的承德将会变得更加美丽宜居。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理解!
承德市政府
日期:20XX年X月X日。

承德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承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承德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承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承德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正文:---------------------------------------------------------------------------------------------------------------------------------------------------- 承德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承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1999年6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房地产交易活动。

涉外房地产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屋和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房地产租赁、房地产抵押和房屋典当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承德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自治县)房产管理局或城镇局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指导房地产交易活动;(三)对商品房屋预售实施管理;(四)培育和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体系,对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和经纪机构实施行业管理;(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所是该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房地产交易活动规则;(二)审查交易当事人资格、验证交易标的物权属,负责房地产交易登记、鉴证、审批等手续;(三)负责房地产价值、价格的评估;(四)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五)提供有关房地产交易法律、政策的咨询服务。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2)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2)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7号《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4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92]第70号)同时废止。

省长钮茂生 2002年11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王伟、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伟、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伟、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9【案件字号】(2020)冀行终1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邱振刚江悦李冠华【审理法官】邱振刚江悦李冠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伟;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承德市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德市裕华市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王伟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承德市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德市裕华市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伟【当事人-公司】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承德市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德市裕华市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姜灏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灏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灏【代理律所】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伟;承德市裕华市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承德市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基本原则查封扣押第三人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质证客观性关联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法院关于双桥区政府、双桥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公告等方面事实的认定,是根据已生效裁判查明的事实作出的认定,故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并无不当。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2•【字号】承市政字[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字〔2012〕7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程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复议决定、判决书、裁定书生效以后,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应当向被征收人下发催告履行通知书。

催告履行通知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在被征收房屋处张贴等方式送达;采取在被征收房屋处张贴方式送达的,应当进行公证。

第二条被征收人在收到催告履行通知书10日后,仍不自动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政府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三)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五)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六)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承德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承德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承德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承德市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承德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2020年7月6日市政府第十四届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常丽虹2020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查第五章决定和公布第六章解释和备案及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承德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应当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立、改、废并举,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结合。

第五条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三)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制定本市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因第一款第三项制定的政府规章实施满2年需要继续实施政府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承德钢厂拆迁补偿方案

承德钢厂拆迁补偿方案

承德钢厂拆迁补偿方案1. 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城市建设需要大量土地资源。

为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承德钢厂决定进行拆迁,为新一轮城市建设提供土地资源。

本文将介绍承德钢厂拆迁补偿方案。

2. 拆迁范围及影响承德钢厂计划进行的拆迁工程范围包括厂区内的生产设施、办公楼、宿舍楼等。

拆迁将会对厂区周边区域产生一定的影响,包括噪音、污染等。

因此,在制定补偿方案时需充分考虑这些影响因素。

3. 补偿标准3.1 建筑物补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被拆迁的建筑物,拆迁方需要按照建筑物的原价值进行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如下:•对于宿舍楼等住宅建筑,按照每平方米6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对于办公楼等商业建筑,按照每平方米8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对于生产设施等工业建筑,按照每平方米10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3.2 土地补偿对于被拆迁的土地,按照其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如下:•对于工业用地,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对于住宅用地,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对于商业用地,按照每平方米5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3.3 补偿方式拆迁方将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拆迁的居民进行补偿。

补偿款项将以一次性付清的方式支付给拆迁户。

4. 社会保障为了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拆迁方将提供以下社会保障措施:4.1 就业安置拆迁方将优先考虑为被拆迁居民提供就业机会。

针对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被拆迁居民,将提供不同的就业安置方案。

4.2 住房安置对于住宅被拆迁居民,拆迁方将提供相应的住房安置政策。

被拆迁居民可选择购买拆迁方提供的房屋,也可以选择按市场价格租住其他房屋。

4.3 教育补助对于受影响的学生,拆迁方将提供教育补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4.4 养老保险为了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养老权益,拆迁方将继续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险。

5. 环保措施在拆迁工程中,拆迁方将采取一系列环保措施,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承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2020037号建议的答复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承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2020037号建议的答复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承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202003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承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2020037号建议的答复史艳秋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城区老旧房屋拆迁改造步伐的建议”收悉,现将答复如下:感谢您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关注。

我局做为市政府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负责我市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工作,同时,对所属各县区房屋征收工作负有业务监督、指导的职能。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大部门的监管下,我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在提升城市面貌和改善广大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与居住环境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

为进一步做好今后工作,现根据您建议内容,结合工作实际,答复如下:一、进一步深入宣传贯彻相关拆迁政策法规、政策。

做好房屋征收工作首先要积极进行拆迁政策和相关法规的宣传,努力营造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的社会氛围。

下一步,我们将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一是向被征收人发放明白袋,内容包括《致广大被征收人的一封明白信》、《房屋征收政策汇编》、《房屋征收须知》、《分户评估报告》、《补偿安置意向书》等,使广大被征收人足不出户就能了解征收项目的目的、范围、优惠政策、项目规划概况、补偿标准等情况,为尽快达成协议,顺利搬迁创造有利条件;二是进一步完善现场办公机制,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宣传政策解疑释惑;三是将征收范围内入户调查摸底、分户评估报告、补偿协议等内容全部公开,确保征收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开展。

四是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及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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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305号令)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省政府17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承德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辖区的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自治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改、国土、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物价、城管等有关部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县(自治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复核《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转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相互制约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制度,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确定。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它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它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在完成拆除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清场验收。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拆迁范围及场地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发合格证。

拆迁人不得擅自变更拆迁范围。

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5日内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拆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和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在办理清场验收合格证的同时,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二)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三)实行产权调换的,需载明安置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用途、差价结算方式、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四)违约责任;(五)争议的解决办法;(六)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安排人员协助执行;公安机关应安排人员维护拆迁现场秩序;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不停止强制拆迁的执行。

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应当制作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及时运至指定场所,交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到场接收搬迁财物的,执行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因被执行人拒绝接受搬迁财物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但使用2年以上(含2年)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临时建筑,由拆迁人按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一半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九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并结清与所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拆迁非住宅直管公房,可实行产权调换,也可实行货币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1还1的比例进行安置,不找差价。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一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拆迁住宅房屋的平房、非单元式楼房、多层住宅房屋安置到高层住宅房屋,应增加附属设施补偿。

被拆迁房屋占用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在合法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内小于规定容积率的,其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用房改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应按房改成本价补足差额后,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拆迁直管公房或者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时,原则上承租人需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后,再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或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房产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三十五条拆迁落实政策已确权的私有房屋,如房屋所有权人尚未取得使用权,对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时予以补偿。

房屋所有权人和已取得产权的原房屋使用人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对房屋使用人按评估金额的90%进行补偿。

第三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七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八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九条对被拆迁房屋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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