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最新城乡规划管理四十三条规定

合集下载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字〔2021〕19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字〔2021〕19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承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评估、清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制定机关的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纪要、讲话材料);(二)商洽性工作函;(三)工作规划、计划、要点;(四)工作考核、检查、行政追责等方面的文件;(五)内部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案;(六)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七)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十)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文件。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扩大内需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扩大内需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扩大内需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扩大内需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关于积极扩大内需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8日关于积极扩大内需的若干措施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实施好扩大内需战略,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释放消费潜力, 推进消费提质升级(一)巩固提升传统消费。

认真贯彻落实消费扩容提质17条措施,扎实推进搞活流通“五大工程”、促进消费“八大活动”,延长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税收优惠,减征二手车销售增值税、支持老旧柴油货车淘汰,推动汽车、成品油等传统大宗消费持续增长。

抓住“双十二”“两节”等重要时间节点,谋划组织“魅力承德欢乐购”、汽车展销、成品油梯度营销等系列促销活动,引导企业通过发放消费券、打折让利电子券等措施,加大促销力度,释放群众消费需求。

优化便利店、菜市场布局,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二)培育壮大新型消费。

加快推进文化旅游、餐饮住宿、商贸流通等行业复市复业、有效经营,尽快全面恢复城市的生机和活力。

加速5G场景应用等新兴消费发展,以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试点市建设为抓手,引导实体商业企业实现线上采购、销售和运配一体化,大力促进教育、医疗、养老、家政、文化和旅游等服务消费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有序发展在线教育,培育丰富在线医疗、在线文娱等线上消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31•【字号】冀政字〔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冀政字〔2016〕52号承德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承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请示》(承市政〔2016〕5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承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

现批复如下:一、承德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旅游城市,连接京津辽蒙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承德市建设成为富有活力、和谐宜居、生态良好、空间有序、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统筹城乡发展。

按照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优化城镇空间布局,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心镇,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构筑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

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统筹规划建设城乡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健全消防、人防、防洪、抗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城乡综合防灾体系。

三、提高城乡建设质量。

到2030年,中心城区人口控制在124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30平方公里以内。

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严格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管理,合理控制开发强度。

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增加街巷路网密度,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

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大力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13年度城乡建设管理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13年度城乡建设管理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13年度城乡建设管理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0•【字号】承市政办[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13年度城乡建设管理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承市政办〔2013〕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全市城乡建设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和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了2013年全市城乡建设管理工作任务。

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市政府决定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如下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定责任、定时限、定标准、定措施,逐项分解落实工作任务,采取高效有力的保障措施,为建设国际旅游城市做出新的贡献。

一、城市中心区重点建设项目(一)基础设施1.高速公路工作任务:承赤高速公路年内建成通车,承张高速公路全面开工,力争承平、承津、京锡承德段高速公路批准立项。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人:于凤江2.国省干道和县乡村道路工作任务:承下线、津兴线黄崖关至兴隆段、邦宽线宽城城区段、京建线蓝旗营至龙井关、101国道东西营段拓宽改造工程完工通车,半虎线大阁至虎什哈、御道口至大滩,滦赤线平坊至大西营、兴榆线黄土梁子至大窝铺、国道111豪村沟门至牌楼、国道112至国道101连接线、承围支线隆化县段改线、丰宁抽水蓄能电站进场路、112线西地至蓝旗岭等项目全面推进。

完成干线公路大修305公里,县乡公路建设500公里,村道500公里。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人:于凤江3.城市道路(1)吉祥之帆大桥工作任务:年底前竣工通车。

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责任人:姜雅山(2)跨白河大桥工作任务:开工建设全长200米,宽28.5米,双向6车道的跨白河大桥,2015年底前竣工通车。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中心区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监督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中心区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监督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中心区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监督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承市政字[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中心区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监督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字〔2010〕37号)双桥区、双滦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承德市中心区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监督验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承德市中心区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监督验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批准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包括经审批执行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约定的学校、社区卫生所、社区用房、停车场地、便民市场、管理用房、公厕、垃圾点、垃圾转运站、绿地、环境、防灾设计、液化气供应站点等便民设施、公益设施、其他室外设施等全部建设内容。

其他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执行《承德市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和验收人员有权持证进入建筑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监督。

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检查人员应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承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规划批后管理的执法职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各有关单位对检举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和鼓励。

第二章配套服务设施规划条件的确立和实现第五条承德市城乡规划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将新建居住小区必须设立的学校、社区卫生所、社区用房、停车场地、便民市场、管理用房、公厕、垃圾点、垃圾转运站、绿地、环境、防灾设计、液化气供应站点等便民设施、公益设施、其他室外设施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作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工作1—4月份完成情况的通报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工作1—4月份完成情况的通报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工作1—4月份完成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承市建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工作1—4月份完成情况的通报承市建发〔2020〕25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今年以来,全市住建系统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和省住建厅工作部署,围绕全年工作目标,努力克服新冠疫情影响,积极推进各项重点工作落实,为及时通报交流工作进展,督促进展较慢的县(市)区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

在做好常态化防控疫情的同时,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阶段的目标任务。

现将2020年1-4月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心工程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棚户区改造工程(一)年度任务目标全市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5个,958套,基本建成棚户区改造项目3个,1044套。

(二)工作进展截至4月底,全市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2个,340套;基本建成棚户区改造项目1个,住房576套。

未开工的项目均已做好了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棚改新开工进展情况表(套)棚改基本建成进展情况表(套)(三)存在问题因国家棚改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取消政策性贷款支持,同时要求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使项目前期启动资金筹建困难,部分原计划改造项目无法启动。

(四)下步工作要求1.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推动,牵头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具体实施,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市级负责全市工作统筹推进,确定县(市、区)目标任务;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项目、落实资金、落实地块、落实主体单位、推进项目进度。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承德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2017年修改)的批复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承德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2017年修改)的批复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承德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2017年修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6•【字号】承市政字〔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承德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2017年修改)的批复承德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报请审批承德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2017年修改)的请示》(承县政呈字[2017]36号)收悉。

经市政府第十四届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承德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2017年修改)》。

现批复如下:一、承德县是以先进制造业和休闲旅游业为主导、具有山水特色的承德副中心城市。

城乡总体规划应服从、服务于全市改革发展的大局,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承德市一带三区城市发展战略。

二、提高城乡建设质量。

到2030年,全县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159.41平方公里以内,中心城区人口控制在5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55.18平方公里以内。

坚持绿色发展,加强园林绿化建设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改善人居环境,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三、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优化城镇空间布局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城镇、乡村、园区等区域协调联动发展。

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要与承德市中心城区统筹考虑。

加强生态空间管制,注重生态要素保护,构筑新型生态安全格局。

四、严格实施总体规划。

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制定完善乡镇和村庄规划、配套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技术标准导则。

强化规划刚性约束,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保障规划有效实施。

市城乡规划局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承德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6日。

1.承德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省规委会5.2)

1.承德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省规委会5.2)

承德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8—2020年)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3)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体系结构 (3)第二节城市化发展思路和措施 (6)第三节城乡协调发展和村庄空间布局规划 (6)第四节市域空间管制规划 (9)第五节市域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规划 (11)第三章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14)第一节城市规划区范围 (14)第二节城市性质和规模 (15)第三节城区用地布局和组织 (15)第四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23)第五节城区景观风貌和绿地规划 (32)第六节城区道路交通规划 (36)第七节城区供水工程规划 (39)第八节城区排水工程规划 (40)第九节城区供电工程规划 (41)第十节城区通信工程规划 (42)第十一节城区燃气工程规划 (43)第十二节城区供热工程规划 (44)第十三节城区防灾工程规划 (44)第十四节城区环境保护和环卫工程规划 (47)第十五节周边地区协调发展规划 (50)第四章近期建设规划及远景规划 (51)第一节近期建设规划 (51)第二节远景规划 (53)第五章规划实施措施 (53)第六章附则 (55)承德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8—2020年)文本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承德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承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下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原则)编制承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坚持以下三条原则:坚持(去掉)优化市域城镇空间布局,促进我市(承德市)城市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实施建设‘大避暑山庄’战略构想‛,建设滨水新城;节约用地,合理布局,集约发展,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原则。

第3条编制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土地管理法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承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2021131号建议的答复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承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2021131号建议的答复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承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202113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承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2021131号建议的答复向文举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推进解决我市无电梯住宅楼加装电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加装电梯工作开展情况(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为推动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顺利开展,按照“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保障安全、依法合规、方便快捷、稳妥有序”的原则,我市建立了市级负责总体协调推动,县(市、区)具体实施的工作推进机制。

组织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审批局、市市场监督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为成员的承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完善了相关政策在2018年1月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承德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基础上,2019年7月,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承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承市建发[2019]71号)和《关于既有非住宅类建筑加装电梯的意见》(承市建发[2019]89号),进一步明确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各部门工作职责、申请审批流程、资金筹集、收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2020年10月,市住建局针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存在的行政审批要件多、环节多、审批时间长等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审批通道的实施意见》(承市建发[2020]54号)实现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一窗受理,并联审批”的工作要求。

王伟、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伟、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伟、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9【案件字号】(2020)冀行终1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邱振刚江悦李冠华【审理法官】邱振刚江悦李冠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伟;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承德市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德市裕华市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王伟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承德市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德市裕华市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伟【当事人-公司】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承德市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德市裕华市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姜灏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灏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灏【代理律所】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伟;承德市裕华市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承德市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基本原则查封扣押第三人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质证客观性关联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法院关于双桥区政府、双桥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公告等方面事实的认定,是根据已生效裁判查明的事实作出的认定,故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并无不当。

2016年《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6年《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6年《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节建设项⽬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以划拨⽅式提供国有⼟地使⽤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选址意见书: (⼀)国务院、省⼈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应当经城市或者县⼈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市、县⼈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向本级⼈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利、通信等跨⾏政区域的建设项⽬,应当在有关的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共同的上⼀级⼈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改建、扩建建设项⽬在已经以划拨⽅式取得国有⼟地使⽤权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地、规划⽤地性质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选址意见书。

第四⼗四条申请核发建设项⽬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建设项⽬选址申请; (⼆)批准类建设项⽬的项⽬建议书批准⽂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拟报批的项⽬申请报告; (三)标明建设项⽬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拟选址⽤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不利影响的建设项⽬,还应当提供建设项⽬选址论证报告。

县级以上⼈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选址论证报告进⾏论证。

第四⼗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选址⽅案。

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性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按照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建设项⽬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可核发选址意见书。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冀自然资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运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有关规定,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地要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等产业园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城镇建设或产业类项目等)均需纳入市县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

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严禁违反法律和规划开展用地用海审批。

严格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原则上仍应以“开天窗”方式保留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且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应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扩大。

二、推动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有序实施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统筹城镇开发边界内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确保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

特定地区的规划应当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冀政字〔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承德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承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承市政〔2023〕2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承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承德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着力建设京津冀城市群重要节点、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打造国际生态旅游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空间基础。

到2035年,承德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05.5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14.76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5318.88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省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9.50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优化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统筹农业、生态、城镇空间。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承市政办字〔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8〕26号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做好《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衔接落实工作,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省政府文件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

经梳理,此次我市共衔接取消4项,承接省下放44项。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下放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

二、已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变相审批。

同时,按照制定的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创新监管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缺位。

三、承接省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承接方案,积极与省级部门做好业务对接,并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四、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起10日内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在部门网站、窗口进行公开。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施,按照省通知时限要求,抓紧完成本级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杜国军与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杜国军与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杜国军与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冀08行终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小龙柴燕宏闫鸿【审理法官】李小龙柴燕宏闫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杜国军;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德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杜国军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德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杜国军【当事人-公司】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德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凌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曹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宋连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凌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曹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宋连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凌云曹焱宋连生【代理律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杜国军;承德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实施,而本案涉及的拆迁行为开始于2008年10月18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行为开始时系有效的法规,故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实施,而本案涉及的拆迁行为开始于2008年10月18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行为开始时系有效的法规,故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3.04•【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2021年,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全省住建工作会和全市“两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强服务、重监管,补短板、惠民生,出亮点、上水平”,着力在发展产业、服务企业、规范行业、监管市场上求实效;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彰显城市文化上下功夫;在改善环境、惠及民生上有建树;在保护生态、节能减排上有作为。

同时,积极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着力提升全局党建工作水平。

推动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积极致力于民生改善和城市高质量发展,大力实施民心工程,提高建筑设计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1.大力实施民心工程。

以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推动城市更新、改善人居环境、增加居民居住幸福感为目标,完成好住建系统民心工程任务。

在不增加政府财政隐性债务情况下,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2021年基本建成回迁安置房1033套,新开工改造项目17个,建设回迁安置房4500套;年内城中村改造计划启动项目12个;完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机制,全市计划改造老旧小区169个,面积235万平方米,惠及3.4万户城镇居民;物业管理方面,指导各县区建立物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做好物业服务纠纷调解和物业行业安全管理,继续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2.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补短板。

按照中心城区“治堵”工程责任分工,2021年市住建局重点推进3项道路建设改造工程,一是承下线拓宽改造工程。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承市政规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补充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第七十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24日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补充规定(暂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新理念、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形势下城乡规划管理,对《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提出补充规定。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应当按照修改、更正优化两种情形实施。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涉及规划内容整体性、系统性调整或规划基本内容逆向调整,致使原规划单元内的规划内容不能保持总量平衡的,或者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更正优化的情形。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涉及以下情形的,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更正优化。

1.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错误或缺陷进行更正的;2.调整规划指导性指标,有利于推进规划实施的;3.调整内容属于正向调整或符合兼容性规定的;4.在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土地权属实际情况,优化用地边界的;5.根据实际需求,增加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益性设施的;或在同一街区范围内,对其规划用地位置、边界进行优化调整,有利于推进设施落位实施的;6.根据技术研究论证,结合具体情况,修改城市道路、市政管线、旱河的线型、断面形式、标高等相关设计参数的;7.调整内容能在同一规划控制单元内保持总量平衡,且规划的系统性、完整性不受影响,使原有规划功能和布局更加优化的;8.为保证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即时性和可实施性,根据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发展导向,在不对周边和未来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优化的其它情形。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关于承德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关于承德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关于承德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6•【字号】承市政办字〔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关于承德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8〕17号双桥区、双滦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承德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6日关于承德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中心城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意见。

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含)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要坚持“业主自主、政府支持、方便办理、统筹兼顾、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原则。

既要发挥政府的舆论引导、政策支持和积极服务职能,又要充分发挥住宅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改造方案。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承德市最新城乡规划管理四十三条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市科学发展,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和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文化传承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的总目标。

第四条市、县政府应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市规委会会议形式分为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议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全体委员会议主要审议以下事项:(一)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城乡规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县域和重要城镇的总体规划;(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四)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重要区域的城市设计;(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任委员议事会议主要审议以下事项:(一)城市规划区内镇、乡和村庄规划;(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动态维护;(三)城市一般片区、重要地段和节点的城市设计;(四)城市规划区内重大项目的选址;(五)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六)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市规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研究的其他事项。

未列入市规委会审议事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审议、审批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应向各县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法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开展督察。

派驻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应逐步建立、推行责任规划师制度。

第六条市、县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多规合一,逐步形成城乡统筹、协调一致、科学实用的空间规划体系。

各县政府编制以县域为单元的城乡总体规划,应明确县域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目标,统筹布局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注重发展重点镇、中心镇,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对县域村庄定级定位,分类提出规划建设要求。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未纳入或部分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

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的镇、乡和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和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编制的专项规划由政府行文批复,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批准文件。

第九条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城乡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应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并征询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规划批准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告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规划成果。

第十条市、县政府应加强城市设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重要地段和节点城市设计,对城市的空间形态以及建筑形式、风格、色彩、体量等进行控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控制城市风貌的要求纳入相关规划,指导规划或建筑方案的编制,提升城市景观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应当按照更正、优化和修改三种情形实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存在明显错误或缺陷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更正,按年度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优化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优化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和向社会公示,报市规委会主任委员议事会议定后执行,并按年度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除上述情形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的兼容应维护法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坚持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和公共利益优先,保持用地布局结构合理与完整,维护区域环境容量平衡,确保城市景观风貌和谐。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要求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要求的,可按本规定附件二执行。

允许建设用地兼容的地块,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确定。

第十三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上位规划明确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管控要求。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划,制定旧区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相关修建性详细规划,分步组织实施。

列入旧区改造年度计划的区域,自列入旧区改造年度计划之日起,原则上不得批准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城市建成区内,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原则上由所在县(区)政府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危房翻建的,应取得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位置和高度。

具体翻建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危房鉴定意见等材料后审定。

第十六条土地收储或收储土地出让前,国土部门应与规划部门就土地收储、出让范围等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再行收储、出让。

第十七条收储土地出让前,国土部门应就污水、自来水、供热、天然气、通讯、电力、公交、有线电视等必要的市政设施配套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就市政相关配套设施征询相关部门同意,必要的市政设施不能配套的区域,原则上不得出让土地。

第十八条地界相连的两宗或两宗以上土地由同一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整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统筹考虑配套设施。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上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同一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两个或两个以上规划方案。

城市重点地段、重要节点的规划设计应委托国内外知名设计团队编制。

历史城区范围内的规划设计应委托国内外知名设计单位由知名设计大师领衔编制。

建设单位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在提交的资料中同步报送三维模型电子资料,具体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物保护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议事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后,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规委会主任委员议事会审议通过后,十八个月内未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核发规划许可的,需重新报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规委会主任委员议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不超出原规划方案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主要控制指标的前提下进行优化调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上位规划修改,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利益或其他情形致使无法按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说明修改原因,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程序修改。

第二十四条市、县住宅开发建设应按照统一规划、保证基础设施配套、提升环境品质的要求,适度控制建设规模。

市区居住用地面积老城区未达到30亩、新区未达到60亩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县城居住用地面积未达到30亩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零星用地应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实施的整体性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无法整合的,优先实施公共设施、基础设施以及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上述之外的建设项目,应先行编制城市设计,经市规委会主任委员议事会审议通过后再依据城市设计确定规划条件。

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坚持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优先的原则。

建设项目应优先考虑完善所在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改善、提升居民居住条件。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施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配建的学校、幼儿园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独立设置;项目分期进行建设的,应安排在第一期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筑设计要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

建筑设计应结合周边环境或山体形态特点,丰富建筑顶部轮廓线。

中高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坡屋顶,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消防疏散等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坡屋顶。

建筑风格必须延续历史文脉。

建筑色彩要淡雅、质朴,并注重与周边环境色调相融合。

沿街商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裙房外立面均应使用石材;各类坡屋顶材质不得采用彩钢瓦。

第二十七条加强城市形态控制,城市各组团间应结合地形、地貌布置城市生态过渡区,对其进行隔离。

过渡区严格限制开发建设,周边开发区域建筑高度应按照由过渡区向外梯次升高的原则进行控制;在考虑天际线变化的同时,临近过渡区建筑高度宜控制在30米以下。

重要的河流、城市道路两侧要合理布置开敞空间并严格控制建筑形态,临河、临路建筑宜采用点式或短板式建筑形式,板式建筑宜垂直河流、道路布置;建筑高度宜按照沿河流、道路向山体方向梯次升高的原则进行控制,临河、临路一侧宜布置低、多层建筑,在考虑天际线变化的同时,临近河流建筑高度宜控制在30米以下。

山地建筑应当结合地形依山就势、高低错落布置。

街角、转角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街角景观。

第二十八条住宅建设项目容积率、建筑高度及面宽、停车率、绿地率指标应按以下要求控制:市区项目容积率新区不宜大于2.2,老城区不宜大于1.8;建筑高度新区不宜大于50米,其中大于40米的单体建筑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数量的1/2,老城区不宜大于30米;高层建筑面宽不宜大于45米;多层建筑面宽新区不宜大于60米,老城区不宜大于50米;停车率新区不应小于100%,旧区改造不应小于70%;绿地率新区不应小于30%,旧区改造不宜小于25%。

县城项目容积率不宜大于2.0;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0米;高层建筑面宽不应大于45米,多层建筑面宽不应大于60米;停车率新区不应小于100%,旧区改造不应小于70%;绿地率新区不应小于30%,旧区改造不宜小于25%。

建制镇项目容积率不得大于1.5;建筑高度不得大于30米;高层建筑面宽不得大于45米,多层建筑面宽不得大于60米;停车率不应小于50%;绿地率新区不应小于30%,旧区改造不宜小于25%。

山地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宜大于1.5;建筑高度不宜大于21米;建筑面宽不宜大于45米。

第二十九条住宅建设项目日照标准应按以下要求控制:建设项目对外部住宅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